奴隸法典
同樣,殖民者也是從宗教方面為奴隸制找到依據。牧師們從聖經中找出論據,說黑人的祖先曾遭到上帝的唾棄,所以上帝命令黑人世世代代為白人效勞。牧師們讚美奴隸制是讓非洲野蠻人皈依基督教文明的有效手段,他們還找出古希臘,羅馬的歷史作為例證,說明奴隸制是人類從野蠻到文明的階梯。與牧師們呼應,各種專家也為奴隸制尋找理由,歷史學家力圖證明黑人對人類的文化發展沒有做出什麼貢獻。而人種學家,生物學家和醫生,則從生理方面證明黑人是極端落後的原始人種,天性低劣,智力不全,理應受白人奴役。經濟學家則極力證明奴隸制經濟的優越性,斷定奴隸勞動為南部的經濟發展和繁榮所必需。
基於這些理論,白人們制定出了奴隸法典,其主要內容包括:
行動限制:大多數地區要求任何奴隸離開他們的種植園或他們居住的城市之外,必須有由主人簽名的通行證。外出時需要佩戴奴隸標籤——銅質量的小徽章,以表明他們被允許四處走動。
婚姻限制:大多數地方奴隸的婚姻不被承認,或者需要主人的認可,以防止他們試圖通過在另一個種植園裡成家來改變主人。奴隸不能和白人,印第安人通婚。
禁止集會:奴隸不允許多人聚集。
夜間巡邏:種植園主和其他自由白人夜間巡邏,以確保奴隸在夜間沒有外出和走走動。
奴隸的貿易和商業:奴隸不允許購買、銷售和生產商品,某些特種行業工作的奴隸必須佩戴許可標籤。
對奴隸的懲罰:如何懲罰奴隸,通常主人在懲罰奴隸時意外殺害奴隸不屬於犯罪。後來法律開始對此有所限制,但奴隸主仍然很少因殺害奴隸而受到懲罰。在一些比較開明的州,對懲罰行為作出了一定程度的限制:比如1825年的《路易斯安那州民法典》規定,如果一個主人被"殘酷對待"定罪,法官可以下令出售受虐待的奴隸,以賣給一個更好的主人。
教育限制:一些州規定教奴隸讀書識字是違法的。
基於上帝給安排的社會層次,也有不同的治理方法。1763年《南卡羅萊納報》上發表署名文章說,大城市的工匠,勞工和僕役構成民眾中沒有文化的下等層次,這些普通民眾不能受倫理和宗教動機的控制,必須使用武力管制;而在人類優秀的上層中,依靠宗教,教育和好的血統就可以保護良好的秩序和尊嚴,很有點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士卒的意思。
而對於那些非基督教徒的印第安人,奴隸和華工他們連參與法律的機會都沒有。多個殖民地都曾立法規定,非基督教人員不能出庭作證,不能對白人提出訴訟,因為他們不信仰上帝,說的話不可信。
白人社會雖然認為黑人和印第安人屬於野蠻人,但對待方式卻存在着一定的差別。他們極力將黑人排斥與社會之外,卻又努力吧印第安人吸納到“文明生活“中來。他們認為,黑人是人類的另一分支,即使他們接受了英國的生活方式,也不可能被同化;而印第安人本質上和白人是一樣的,只要他們採納了把人的習俗和基督教,就可以融入主流社會。然而融入對於印第安人來說,又是另外一種形式的災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