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血的堪薩斯
1854年,堪薩斯和內布拉斯加申請加入聯邦,按照《密蘇里妥協案》這兩個州應該成為自由州,但南方人認為,如果容忍堪薩斯成為自由州, 蓄奴州的密蘇里將被自由州三面包圍,陷入地理上的不利境地。無奈之下國會通過了《堪薩斯-內布拉斯加法案》,規定由當地居民公投來自行決定成為自由州還是蓄奴州。支持和反對奴隸制的團體分別從相鄰的州移民新領地,結果導致原來只有1500註冊選民的公投得到了6000多張選票。投票後雙方在堪薩斯發生經年的火拼,超過200人喪生,史稱流血的堪薩斯或堪薩斯內戰。
斯科特案
黑人奴隸德雷德.斯科特隨主人到過自由州伊利諾伊和威斯康星領地,並居住了兩年,隨後回到蓄奴州密蘇里。主人死後,斯科特提起訴訟要求獲得自由,案件在密蘇里州最高法院和聯邦法院被駁回後,斯科特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美國最高法院審理期間由於《堪薩斯-內布拉斯加法案》和“流血的堪薩斯”的影響,此案被廣泛關注,當選總統詹姆斯.布坎南和後來的總統亞伯拉罕.林肯都在公眾場合表示將等待並服從最高法院的判決。經過兩次法庭辯論,最終9位大法官以7:2的票數維持原判,首席大法官羅傑.坦尼認為奴隸是一種財產,如果法律因為某人把財產帶入某個具體領地而剝奪他的財產,就違反第五修正案正當程序條款;要是把“奴隸”二字換成“酒”、“車”或其他任何物品,都將是十分合理。為此他撰寫了長達55頁判決意見,主要論述以下3點:
1. 即便自由的黑人也不是《美國憲法》中所指的公民,所以斯科特無權在聯邦法院提起訴訟。
2. 斯科特不能因為到過所謂自由州就獲得自由,因為在威斯康星領地排除奴隸制的是《密蘇里妥協案》,而制定《密蘇里妥協案》超出了國會的憲法權力。
3. 斯科特不能因為到過自由州伊利諾伊就獲得自由,因為他一旦回到密蘇里州,他的身份就只受密蘇里法律支配。
作為三權分立之一的美國最高法院從來就不是一個簡單的法律單位,這樣的判決明顯是政治上向南方妥協。和後面的戰爭相比,為了維護聯邦的統一,犧牲一個黑人的利益本來無可厚非。但問題是美國屬於案例法系,此案經最高法判定後,後面所有類似案子都會是相同的結果。這樣的判決及其包含的政治意義嚴重損害了美國最高法院的威望,把已經尖銳對立的南北關係推倒了臨界點。就連那些原本對這場爭端漠不關心的北方人,也加入廢奴主義者的陣營。
約翰.布朗起義
約翰.布朗出生於康涅狄格州一個白人農民家庭,其父為廢奴主義者,布朗從小受反奴隸制思想的薰陶。成年後,他從人道主義出發,積極投身於美國廢奴運動,1856年他參與了流血的堪薩斯事件,並以“奧薩瓦湯米的布朗”聞名。
1859年 7月3日布朗等4人先期來到哈普斯渡口,在渡口附近租賃一個農場,用以集結隊伍,儲存物資。10月16日夜間,布朗留下 3人看守農場,等待命令,率領其餘18人(其中有 5名黑人)襲擊哈普斯費里。很快攻占了兵工廠和軍械庫,控制了市鎮,同時在附近村子逮捕種植園主,解放了少數奴隸。17日,政府當局召集的民團陸續趕到起義地點,布朗等人被包圍在兵工廠附近的消防工具間。戰鬥進行了一整天,最後失敗,在戰鬥中起義者10人犧牲,連布朗在內有 7人被俘,於12月2日被絞死。
但在審訊過程中南方政府發現布朗的行動獲得了北方六個著名的廢奴主義者的財政支持,其中一個還是一直呼籲和平解決奴隸問題的,就這樣南方蓄奴主義者也放棄了和平的幻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