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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文之三大政 策
送交者: 91210 2006年03月11日19:16:26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在西方國家拒絕給予孫文援助的情況下,孫文為得到蘇俄方面大量武器和財政援助同意中共的成員以個人身份加入中國國民黨。史稱聯俄容共。權宜之計也,非新政策. 中共方面稱孫文的政策是「聯俄、聯共、扶助農工」,並冠以為新三民主。而這與國民黨人的理解不一樣。

根據孫文去世前之(一九二三年一月一日)中國國民黨宣言,三大政 策為民族,民主,民生。見下。


中國國民黨宣言*
(一九二三年一月一日)
中 國 之 所 以 革 命, 與 革 命 之 所 以 成 功, 原 因 雖 繁, 約 而 言 之, 不 外 歷 史 之 留 遺 與 時 代 之 進 化 而 已。 蓋 以 言 民 族, 有 史 以 來, 其 始 以 一 民 族 成 一 國 家, 其 繼 乃 與 他 民 族 糅 合 搏 聚 以 成 一 大 民 族。 民 族 之 種 類 愈 多, 國 家 之 版 圖 亦 隨 以 愈 廣。 以 言 民 權, 則 民 為 邦 本 之 義, 深 入 於 人 心, 四 千 余 年 殘 賊 之 獨 夫, 鮮 能 逃 民 眾 之 斧 鉞。 以 言 民 生, 則 不 患 寡 而 患 不 均 之 說, 由 學 理 演 為 事 實, 求 治 者 以 摧 抑 豪 強 為 能 事, 以 杜 絕 兼 並 為 盛 德, 貧 富 之 隔, 未 甚 懸 殊。 凡 此 三 者, 歷 史 之 留 遺, 所 以 浸 漬 而 繁 滋 者, 至 豐 且 厚, 此 吾 人 所 以 能 自 立 於 世 界 者 也。 然 民 族 無 平 等 之 結 合, 民 權 無 確 立 之 制 度, 民 生 無 均 衡 之 組 織, 故 革 命 戰 爭 循 環 不 已, 盛 衰 起 伏, 視 為 固 然, 而 未 由 睹 長 治 久 安 之 效。 近 世 以 來, 革 命 思 潮, 磅 礴 於 歐, 漸 漬 於 美, 波 盪 於 東 亞。 所 謂 民 族 主 義、 民 權 主 義、 民 生 主 義, 乃 由 磨 礱 而 愈 進 於 光 明, 由 增 益 而 愈 趨 於 完 美。 此 世 界 所 同, 而 非 一 隅 所 能 外 者。 我 國 當 此, 亦 不 能 不 激 勵 奮 發, 於 革 命 史 上 開 一 新 紀 元 矣。

本 黨 總 理 孫 先 生 文, 內 審 中 國 之 情 勢, 外 察 世 界 之 潮 流, 兼 收 眾 長, 益 以 新 創, 乃 以 三 民 主 義 為 立 國 之 本 原, 五 權 憲 法 為 制 度 之 綱 領, 俾 民 治 臻 於 極 軌, 國 基 安 於 磐 石; 且 以 躋 於 有 進 而 無 退, 一 治 而 不 復 亂 之 域 焉。 夫 革 命 之 內 容 既 異 於 前 代, 革 命 之 手 段 亦 因 以 不 同。 前 代 革 命 雖 起 於 民 眾, 及 其 成 功, 則 取 獨 夫 而 代 之, 不 復 與 民 眾 為 伍。 今 日 革 命 則 立 於 民 眾 之 地 位, 而 為 之 向 導, 所 關 切 者 民 眾 之 利 害, 所 發 抒 者 民 眾 之 情 感。 於 民 眾 之 未 喻, 則 勞 心 焦 思, 瘠 口 嘵 音, 以 申 儆 之; 且 不 恤 排 萬 難, 冒 萬 險, 以 身 為 之 先。 及 其 既 喻, 則 相 與 戮 力, 鍥 而 不 舍, 務 蘄 於 成 而 後 已。 故 革 命 事 業 由 民 眾 發 之, 亦 由 民 眾 成 之。 本 此 宗 旨, 爰 有 興 中 會 之 組 織, 事 業 非 常, 頓 遭 挫 折。 繼 以 時 勢 之 推 移, 人 心 之 感 動, 志 於 革 命 者, 乃 如 水 之 隨 地 而 涌, 於 是 更 擴 而 為 同 盟 會。 黨 員 遍 於 各 省, 而 獼 漫 於 海 外; 主 義 之 宣 傳 與 實 行, 前 仆 後 繼, 枕 藉 相 望, 黨 員 為 主 義 而 流 之 血, 殆 足 以 滌 盡 赤 縣 之 腥 膻 矣。 清 廷 既 覆, 民 國 肇 興, 以 為 破 壞 已 終, 建 設 方 始, 憲 政 實 施, 宜 有 政 黨, 故 國 民 黨 因 以 成 立。 中 更 癸 丑 之 變, 痛 邦 基 未 固, 國 難 方 殷, 復 有 中 華 革 命 黨 之 改 組, 集 合 同 志, 努 力 與 賣 國 稱 帝 者 為 敵。 及 帝 制 既 踣, 革 命 之 進 行 於 以 停 止。 既 而 武 人 毀 法 倡 亂, 國 內 洶 洶, 連 兵 數 載, 未 獲 寧 息。 同 人 感 於 主 義 之 未 貫 沏, 責 任 之 無 旁 貸, 乃 更 組 織 中 國 國 民 黨, 以 與 全 國 人 士 共 謀 完 成 民 國 建 設 之 大 業, 而 期 無 負 初 衷 焉。 蓋 吾 黨 名 稱 雖 有 因 革, 規 則 雖 有 損 益, 而 主 義 則 始 終 一 貫, 無 或 稍 改。

溯 自 興 中 會 以 至 於 今, 垂 三 十 年。 吾 黨 為 國 致 力, 雖 稍 稍 有 所 成 就, 而 挫 折 亦 至 多。 顧 所 成 就 者, 為 主 義 之 成 就; 而 所 挫 折 者, 則 非 主 義 之 挫 折, 特 進 行 之 偶 然 顛 躓 而 已。 民 國 以 前, 吾 黨 本 主 義 以 建 立 民 國; 民 國 以 後, 則 本 主 義 以 捍 衛 民 國。 前 此 數 年, 為 民 國 與 非 民 國 之 爭; 最 近 數 年, 為 法 與 非 法 之 爭。 反 對 者 所 挾 持 之 力 非 不 甚 強, 然 卒 於 一 蹶 而 不 能 復 振。 蓋 其 所 施 為 者, 違 反 國 情, 悖 逆 時 勢, 有 以 使 然 也。 然 亦 惟 反 對 者 之 梗 阻 與 中 立 者 之 觀 望, 遂 致 民 國 之 建 設 事 業, 進 行 遲 滯, 三 民 主 義 尚 未 能 完 全 實 現, 五 權 憲 法 亦 未 得 制 定 施 行, 此 吾 黨 所 為 旁 皇 不 可 終 日 者。 撫 已 有 之 成 效, 既 不 敢 不 自 勉, 思 現 存 之 缺 憾, 又 不 敢 不 自 奮, 則 惟 有 夙 夜 黽 勉, 前 進 不 已, 以 求 最 後 之 成 功 已 耳! 所 謂 成 功 者, 非 一 人 一 黨 之 謂, 乃 中 華 民 國 由 阽 危 而 鞏 固、 而 發 揚 光 大 之 謂 也。 本 黨 同 人 爰 據 斯 旨, 依 三 民、 五 權 之 原 則, 對 國 家 建 設 計 劃 及 現 所 采 用 之 政 策, 謹 依 次 陳 述 於 國 民 之 前。

一、 前 清 專 制, 持 其 “寧 贈 朋 友, 不 與 家 奴” 之 政 策, 屢 犧 牲 我 民 族 之 權 利, 與 各 國 立 不 平 等 之 條 約。 至 今 清 廷 雖 覆, 而 我 竟 陷 於 為 列 強 殖 民 地 之 地 位 矣。 故 吾 黨 所 持 之 民 族 主 義, 消 極 的 為 除 去 民 族 間 之 不 平 等, 積 極 的 為 團 結 國 內 各 民 族, 完 成 一 大 中 華 民 族。 歐 戰 以 還, 民 族 自 決 之 義, 日 愈 昌 明, 吾 人 當 仍 本 此 精 神, 內 以 促 全 國 民 族 之 進 化, 外 以 謀 世 界 民 族 之 平 等。 其 大 要 如 左:

甲、 勵 行 教 育 普 及, 增 進 全 國 民 族 之 文 化。

乙、 力 圖 改 正 條 約, 恢 復 我 國 國 際 上 自 由 平 等 之 地 位。

二、 現 行 代 議 制 度 已 成 民 權 之 弩 末, 階 級 選 舉 易 為 少 數 所 操 縱。 欲 踐 民 權 之 真 義, 爰 有 下 列 之 主 張:

甲、 實 行 普 選 制 度, 廢 除 以 資 產 為 標 准 之 階 級 選 舉。

乙、 以 人 民 集 會 或 總 投 票 之 方 式, 直 接 行 使 創 制、 復 決、 罷 免 各 權。

丙、 確 定 人 民 有 集 會、 結 社、 言 論、 出 版、 居 住、 信 仰 之 絕 對 自 由 權。

三、 歐 美 經 濟 之 患 在 不 均, 不 均 則 爭; 中 國 之 患 在 貧, 貧 則 宜 開 發 富 源 以 富 之。 惟 富 而 不 均, 則 仍 不 免 於 爭, 故 思 患 預 防, 宜 以 歐 美 為 鑒, 力 謀 社 會 經 濟 之 均 等 發 展, 及 關 於 社 會 經 濟 一 切 問 題, 同 時 圖 適 當 之 解 決。 其 綱 領 如 左:

甲、 由 國 家 規 定 土 地 法、 使 用 土 地 法 及 地 價 稅 法。 在 一 定 時 期 以 後, 私 人 之 土 地 所 有 權, 不 得 超 過 法 定 限 度。 私 人 所 有 土 地, 由 地 主 估 報 價 值 於 國 家, 國 家 就 價 征 稅, 並 於 必 要 時, 得 依 報 價 收 買 之。

乙、 鐵 路、 礦 山、 森 林、 水 利 及 其 他 大 規 模 之 工 商 業, 應 屬 於 全 民 者, 由 國 家 設 立 機 關 經 營 管 理 之, 並 得 由 工 人 參 與 一 部 分 之 管 理 權。

丙、 清 查 戶 口, 整 理 耕 地, 調 正 糧 食 之 產 銷, 以 謀 民 食 之 均 足。

丁、 改 良 幣 制, 以 實 貨 為 交 易 之 中 准, 並 訂 定 稅 法, 整 理 國 債, 以 保 全 國 經 濟 之 安 寧。

戊、 制 定 工 人 保 護 法, 以 改 良 勞 動 者 之 生 活 狀 況, 徐 謀 勞 資 間 地 位 之 平 等。

己、 確 認 婦 女 與 男 子 地 位 之 平 等, 並 扶 助 其 均 等 的 發 展。

庚、 改 良 農 村 組 織, 增 進 農 人 生 活, 徐 謀 地 主 佃 戶 間 地 位 之 平 等。

同 人 所 計 慮, 尚 有 不 止 於 是 者。 右 所 陳 述, 特 其 厓 略, 其 余 國 家 重 大 事 項, 將 依 本 黨 規 程, 就 專 任 委 員 研 究 之 結 果, 繼 續 就 商 於 邦 人 君 子。 謹 此 宣 言。

中 國 國 民 黨 本 部

中 華 民 國 十 二 年 正 月 一 日

據上海《民國日報》增刊
一九二三年一月一日 《中國國民黨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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