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庚子賠款》之十三 |
送交者: 文光 2021年12月28日09:23:05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
(接上篇) 第三章: 還金還銀之爭
1. 《辛丑條約》規定,庚子賠款從1902年1月開始每月償付。當開始償付時,發現條約中沒有澄清的一個重大問題。即中國的賠款額為 4.5億兩海關銀,因為分39年付清,到底是一直以中國銀兩支付還是以各國貨幣支付,這就是引起廣泛爭議且持續三年之久的“還金還銀之爭”。 2. 當時議和時的情形: (1) 英國外相認為,4.5億兩銀賠款,系用英鎊發行債券,每三先令合一兩,本金利息均應按英鎊支付。隨即由駐華公使通知李鴻章。 (2)法國公使認為賠款應按各國貨幣計價。 (3) 大多數國家公使也認為是按各國貨幣計價。 (4)美國公使認為賠款提出一個總數為 4.5億兩白銀,所以應該認定為按銀兩計價。 (5)1901年7月26日,公使會議決定:賠款總數為4.5億兩白銀,可按本年4月1日市場匯率價格支付各國貨幣。並通知中國。 3. 1901年9月7日簽訂的《辛丑條約》第六款原文如下: 按照西曆本年五月二十九日,即中歷四月十二日上諭,大清國大皇帝允定付諸國償款海關銀四百五十兆兩,此四百五十兆系照海關銀兩市價易為金款。此市價按諸國金錢之價值易金如左:(各國金錢價值略) 此四百五十兆按年息四厘,正本由中國分三十九年按後附之表各章清還。本息用金付給,或按應還日期之市場易金付給。 4. 針對此條款,有兩種解釋,一為以銀兩為準按市場價格兌換成各國貨幣支付;一為按各國貨幣市場價格折合銀兩支付。此為引起爭議之焦點。 5. 當時清政府各要員的意見如下: (1)總稅務司赫德:賠款原來為賠償各國損失,系按各國貨幣計算得出,且應中國政府之要求而折算成銀兩總數,應該按各國貨幣計價。 (2) 兩江總督劉坤一仔細研究條約後,認為應該按銀計價。 6. 當時市場上銀價下跌,金價(主要指英鎊,美元,法郎日元,盧布和馬克等各國貨幣)上漲,如按金價支付,據估計每年中國將多支出200-800萬兩。此數目龐大,大多數中國官員當然認為有爭論之必要。
清政府外務部官員與各國公使展開討論,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據理力爭,其理由如下: 1. 以往中國的對外賠款,皆用銀兩,如兩次鴉片戰爭後對英法兩國的賠償,中日甲午戰爭後對日本的賠償。 2. 1901年5月29日上諭所承認的賠款為450兆海關銀兩,沒有其他貨幣金額,也沒有寫明以此數換成各國金幣支付。 3. 西班牙公使於1901年7月30日的照會中說“450兆兩,按中歷2月13日市場易金,按四厘計息,即為諸國賠償一總數”,是以450兆銀兩為賠款基數。 4. 條約中,只有銀兩450兆,沒有應還之鎊數或其他各國金幣數額。 5. 條約附件之分年償付表,也僅列明銀兩,未有其他金幣數。 6. 條約中的450兆銀兩,按市場價易金,是按此銀數為準,即不論金價上漲或下跌,均按此銀數為基準,換算成各國金幣支付。 7. 保票所列“此保票即當450兆海關銀兩,按以上所述諸國各金錢之價易金”,仍以銀兩為基數。 8. 西班牙公使於1901年7月30日通知中國時,金價已上漲,但條約中仍以4月1日市價為主,是為各國體諒中國之故。 9. 美國公使說“所列金價,非以金易銀,也非隨鎊價加增,是一種以銀為主的固定兌換率”。 10. 賠款只有銀兩總數,各國如何分配,中國不得而知。中國只能按表付銀,由各國自行分配,自行購買金幣。
(未完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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