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柞里子:《逍遙談》(29-32) |
| 送交者: zuolizi 2006年03月14日08:03:45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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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說王安石改革科舉制書呆氣十足,其實未見得十分公允。王安石至少明白需要改動只是考試的內容而不是考試制度本身。如果把王安石同近代唯洋人的學制是崇,把科舉考試制度本身當作糟粕予以廢除的人相比,能擔當得起“書呆子”稱號的,就不是王安石了。洋人也不乏書呆子,但好象洋人的書呆子不掌權。比如,英國人看到中國的科舉制,如獲至寶,歸而仿製之為其選取文官的考試制度。美國人則不僅人襲用之於職業外交官的錄取,且推而廣之於商業公司雇員的遴選。 世上少有十全十美的制度,科舉考試制度當然不無弊病,只是同其他制度相比,實無出其右者。文化大革命時考試曾一度徹底廢除,代之以推薦與選拔,一時號稱革命,實則為歷史的倒退。因為所謂推薦與選拔者,早在兩千多年以前的漢代已實行之。首創於隋、發揚光大於唐的科舉考試制度,一洗自漢以降因推薦與選拔而造成的門閥與世襲之弊病,那才是名副其實的革命! 中國傳統文化之中並不乏探討經國濟世具體方針政策的著述,比如,《管子》就是其一。《孫子》雖以談軍事戰略為的,也大可當作行政和經濟管理的著作讀之。此外,上自《左傳》、《國語》、《國策》,《史記》,下至各斷代史、通史(如《資治通鑑》)、文獻匯編(如《九通》)等歷史著作,以及歷代達官顯貴的文集和筆記,都無不包含大量有關經國濟世的言論和史實。 《漢書ܦ藝文志》列《管子》於道家者流。如果不是出於疏陋,則想必當時對道家的定義與今人的理解相去甚遠。以今天的觀點衡之,列《管子》於法家差近。《管子》之所以稱之為《管子》,是因為傳說為春秋時齊國人管仲(?-公元前645) 所着。 管仲名夷吾,字仲, 以字行。 據《漢書ܦ藝文志》,《管子》本有八十六篇。今存者僅七十五篇,而且其中有些顯然晚於管仲時代的文字。於是,近代的疑古派揣測其為戰國甚至秦漢人假託管子之作。像對《老子》的否定一樣,這類揣測並無切實的證據,未若視《管子》為管仲之作混入後人之作的集合為妥。說列《管子》於法家“差近”,也就是說並不十分恰當。之所以不十分恰當,是因為《管子》所體現的思想,於道、法、儒、農、陰陽等家無所不包。如果不必依循傳統學術流派的分類法,則不如把《管子》列為行政管理學更為妥當。行政管理不必依附於某特定的意識形態,因而可以兼容而並畜之。 同商鞅一樣,管仲不僅有著作流傳於世,而且有功業可言。上文提到商鞅之仕秦,情節曲折,可以敷衍成一部小說。但若同管仲之遭遇齊桓公相比,其所謂曲折就只堪稱平淡無奇了。話說管仲之遭遇齊桓公,還得從齊桓公之兄齊襄公說起。齊襄公除了因食言而給中文留下成語“瓜代”或“瓜期”,可算是一項功績之外,其餘一無是處,昏、淫、橫、暴四者兼而有之,以至群弟皆恐禍及而逃往他國。二弟公子糾在管仲和召忽的輔佐下奔魯,三弟公子小白在鮑叔牙的輔佐下奔莒。齊襄公果然死於篡弒,篡弒者又遭仇人襲殺。一時國無君主,公子小白在齊國的內應秘密召小白回國登基。魯國聞訊後一面發兵送公子糾回齊爭奪國君之位,一面遣管仲率兵攔截公子小白於自莒歸齊之道。小白在混戰中中箭,箭矢為帶鈎阻擋,實不曾受傷,小白裝死得以逃走。管仲中計,派人報告公子糾說小白已死。公子糾等遂遲遲而行,六日方抵齊國。其時小白已為其內應擁戴冊立為齊君,史稱齊桓公。桓公遣兵擊敗魯國護送公子糾的部隊,截斷魯軍隊退路,遣使送國書與魯君說:“公子糾是我的兄弟,我不忍誅,請魯國代殺之。召忽和管仲是我的仇人,請將活的送來,我要把他們剁為肉醬方能甘心。魯國如不肯,齊軍將進而包圍魯國的都城。”魯人恐,使人殺公子糾。召忽自殺,而管仲卻不肯死,寧可被作為囚犯押往齊國。難道管仲不怕被剁成肉醬?
管仲有這麼一位名副其實的生死之交,或以為真是千幸萬幸。其實卻不然,因為鮑叔之知管仲,並非出於偶然。然則,何所出?不妨聽聽管仲自己的總結:“我早年貧困時曾同鮑叔一起做生意,分利時我總是多占便宜,鮑叔不以我為貪心,知我忒窮。我曾經為鮑叔出注意,結果把事情搞得更糟糕,鮑叔不以我為傻,知運氣不來沒辦法。我曾三次出仕三次被國君敢走,鮑叔不以我為無能,知遭遇不由我。我曾三次參戰三次當逃兵,鮑叔不以我為怯,知我有老母在。公子糾死,召忽自殺,我寧可受辱為囚,鮑叔不以我為無恥,知我不羞小節而恥功名不顯於天下。生我的是父母,知我的是鮑叔。” 管仲之受知於鮑叔以至於此,真是所謂“前不見古人,後不見來者”。然而,世之論知音者,罕有不言及伯牙之受知於鍾子期,於管仲之受知於鮑叔,卻少措意。比如,漢陽的龜山有紀念伯牙與鍾子期的所謂琴台遺址,卻不聞有緬懷管仲與鮑叔的名勝。伯牙與鍾子期是否確有其人尚屬疑問,即使有,其知與受知,也不過如同道家的“悟”,與世無關焉。管仲與鮑叔不僅確有其人,其知與受知,實攸關中國歷史的進程。前者受知於世,而後者卻否。偶然耶?必然耶?竊以為必然而非偶然。何以言之?原因有三。其一,伯牙與鍾子期,正是因為是否確有其人尚屬疑問,故其相知具有寓言性。人多棄事實而趨寓言,東西方皆然。古人早已深悉,故希臘有《伊索寓言》,中國先秦諸子著作也多因寓言立論。其二,鍾子期死而伯牙終身不復撫琴,令人生無限悲涼之感。管仲受知於鮑叔,結局是榮華富貴。雖少有人願意充當悲劇中人,卻少有人不願看別人為悲劇中人而為之淚濕青衫。其三,伯牙與鍾子期的相知,為常人所能及,管仲與鮑叔的相知,為常人所不能及。不信者不妨捫心自問:有人同你合夥做生意卻每每想占你的便宜,你不罵此人混帳?有人替你出餿主意壞事,你不罵此人笨蛋?能及遂共鳴。不能及遂沉寂。 雖然,賞識鮑叔的,並非無人。比如,司馬遷就說過:“天下不多管仲之賢,而多鮑叔能知人也。”可謂推崇備至。不過,司馬遷在推獎鮑叔之後,似乎忘了推許齊桓公。如果齊桓公不能聽信鮑叔,無論鮑叔如何知管仲,管仲也難逃一死,至多不過能像召忽一樣,得個完屍,免遭碎屍萬段之慘而已。據漢劉向《說苑》:“齊桓公令管仲治國,管仲對曰:‘賤不能臨貴。’桓公以為上卿而國不治。曰:‘何故?’管仲對曰:‘貧不能使富。’桓公賜之齊市租而國不治。桓公曰:‘何故?’管仲對曰:‘疏不能制近。’桓公立以為仲父。齊國大安而遂霸天下。”譯成今天的白話文,就是:“齊桓公任命管仲治理國務,管仲回答說:‘地位底的人對付不了地位高度人。’齊桓公任命管仲為上卿(“卿”為朝廷中最高級官職,“上卿”又為“卿”中之最高者。)而齊國不治。桓公問:‘怎麼回事?’管仲回答說:‘窮人指使不了富人。’齊桓公把齊國國都的市場稅收賜予管仲而齊國仍不治。桓公問:‘怎麼回事?’管仲回答說:‘疏遠的人管不着親近的人’桓公立管仲為仲父。齊國大治,從而稱霸諸侯。”如果劉向的這段記載可信,則可見齊桓公不僅聽信鮑叔,對管仲也是言聽計從。如此這般信任臣下,後代似乎只有三顧諸葛孔明於草廬之中的劉玄德差近。
所謂“一匡天下”者,唐張守節《史記正義》謂指齊桓公定周襄王為太子之舉,不知何所據。竊以為“九合”雖為實指(三次軍事會議,六次文官會議),“一匡”或為虛詞,所謂“一匡天下”者,也就是“曾拯救天下”的意思。孔子曾說:“微管仲,吾其被髮左衽矣。”“被”同“披”,“左衽”,衣襟向左開。披髮左衽為春秋時非華夏民族的習俗。孔子這句話的意思就是說:如果沒有管仲,中國已經淪陷於異族了。孔子這話不是虛設,當指周襄王三年(前649, 一說為四年)襄王之異母弟叔帶勾結戎狄謀反,管仲率齊兵討平之事。如果“一匡天下”為實指,則應以此事當之為是。 上文說管仲與鮑叔的知與受知,“實攸關中國歷史的進程”,也不是虛設,也是以此為據。柞里子從來不在乎身為華夏抑或夷狄,所以不像孔子那樣以為須對管仲感激涕零才是。況且,倘若華夏當真為夷狄所滅,華夏就會被說成夷狄,夷狄就會被說成華夏,柞里子依舊可以以身為華夏而自栩。不過,歷史畢竟會為之改寫,故攸關歷史之說,並不因柞里子之人生觀而有所動搖。 史無“管仲變法”之說,實則“商鞅變法”所採取的種種改革,管仲早在齊國實行過。齊國之所以能稱霸諸侯,正是因為推行管仲策劃的一系列改革的結果。如前所述,商鞅在得秦孝公任用之前,曾以霸業遊說秦孝公。所謂霸業者,首推管仲輔佐齊桓公所成的功業。可見商鞅並無意掩蓋取法於管仲的意思,商鞅變法之所以會被人誤以為首創,竊以為司馬遷或不能辭其咎焉。何以言之?《史記ܦ管晏列傳》於管仲之變法隻字未提,而《史記ܦ商君列傳》於商鞅之變法則極盡描繪之能事。稱“或”者,因管仲之變法雖不見諸《史記》,卻見諸《國語》、《國策》等,後人多讀《史記》而少留意他書,其咎自取,不在司馬。 《管子》素來號稱難讀,究其原因,大都歸咎於兩點。一曰文字本身艱澀;二曰勘誤繁多。竊以為二說均為隔靴騷癢之論。勘誤之所以多,因文字艱澀,故貌似兩因,實無二致。文字本身其實無所謂難易,取決於見之多寡,常見則易,少見則難。《管子》文字之所以難,因為少見;之所以少見,因為古文文體取法於《左傳》、《國語》、《國策》、《孟子》、《荀子》、《史記》,而不取法於《管子》。《老子》、《莊子》的文體也不為古文所宗,故老莊亦屬難讀。較易於《管子》,因雖不予標準文體之列,卻歷來不乏人注釋徵引,故較《管子》為多見。《管子》則長期屬於冷門,問津者寡,至近代方稍引人矚目。然近代與春秋為時相去太遠,認識方式的隔閡太大,兩千年來轉抄翻印遺留下的誤漏太多,因而至今缺乏妥善的注釋本問世。
“為人君者,修官上之道,而不言其中。為人臣者,比官中之事,而不言其外。” 《中國哲學史資料選輯》(以下簡稱《選輯》) 釋“修官上之道”的“官”為“官吏”之“官”。竊以為未若釋作“官職的職掌”為切。“官職的職掌”者,換成更通俗的白話,就是“行政”的意思。 “吏嗇夫任事,民嗇夫任教。教在百姓,論在不撓,賞在信誠。… 如此,則民嗇夫之事究矣。吏嗇夫盡有訾程事律,論法辟、衡權、斗斛、文劾,不以私論,而以事為正。如此,則吏嗇夫之事究矣。民嗇夫成教,吏嗇夫成律之後,則雖有敦愨忠信者,不得善也;而戲豫怠傲者,不得敗也。如此,則人君之事究矣。是故為人君者,因其業、乘其事、而稽之以度。有善者,賞之以列爵之尊、田地之厚,而民不慕也。有過者,罰之以廢亡之辱、戮死之刑,而民不疾也。殺生不違,而民莫遺其親者,此唯上有明法,而下有常事也。” 【“ 吏嗇夫職掌執行,民嗇夫職掌教導。教導要普及全民,論述要不厭其繁,賞罰要信實真誠。…這樣,民嗇夫的任務就完成了。吏嗇夫完全依據事情的程序和法則來審議刑法、權衡、斗斛、檢舉,不徇私情,實事求是。這樣,吏嗇夫的任務就完成了。民嗇夫完成教導的任務,吏嗇夫完成執法的任務之後,縱使有淳樸忠信的人,不能使法律有所增美;縱使有懶散輕慢的人,不能使法律有所損壞。這樣,人君的任務就完成了。所以,做人君的,要根據人的任務和職掌,依據一定的原則予以考核。對於成績優異者,賞以高爵良田,而不致羨慕。對於犯過錯者,罰以撤職處死,而致不怨恨。操生殺之權不得違背,而人依舊親附,只有上有明確定法律,下有堅定不移的執行方才能辦得到。”】 “吏嗇夫”與“民嗇夫”為古代的官職。《選輯》於此段譯文多有欠妥者,比如,釋“教在百姓”為“須要教導的是百姓”,釋“論在不撓”為“須要論罪的不能放棄法律”,釋“吏嗇夫任事”之“事”為“督察”,釋“而民不慕也”之“慕”為“僥倖的希望”;釋“唯上有明法”之“明”為“英明”之“明”,釋“而下有常事”之“常”為“經常”之“常”,均非是。其譯“而民莫遺其親者”為“那麼人民也就不肯隨便遺棄他們的父母了”,尤謬。《管子》下文有這麼兩段大意與此相同而字句略有出入的文字。 其一:“有善者,不留其賞,故民不私其利。有過者,不宿其罰,故民不疾其威。賞罰之制無逾於民,則人歸親於上矣。” 【“ 對於成績優異者,不吝惜賞賜,人民就不會謀私利。對於犯過錯者,不寬容懲罰,人民就不會抱怨國家的威嚴。賞罰皆不超過人應得的程度,人民就會親附君主。”】 其二:“有道之國,發號出令,而夫婦盡歸親於上矣。” 【“ 有道之國,命令一經發出,男女皆親附其君主。”】 這兩段文字均足證“而民莫遺其親者”之“親”,應釋之為“親附”之“親”。 《選輯》的注釋工作,集一代古代經典專家以成其事,尚且有如此謬誤,可見《管子》之為難讀,誠非虛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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