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柞里子:《逍遙談》(85-88) |
| 送交者: zuolizi 2006年03月30日09:01:54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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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呂不韋,籍貫、出身見前文,其為秦公子子楚謀取太子地位的事跡亦見前文,皆勿庸復贅。其為秦始皇之生父,則前文雖亦言及之而語焉不詳,值得補敘如下。 呂不韋與子楚結交之時,取邯鄲豪家女某同居,已有身妊。這女人美艷而善歌舞,子楚是個好色之徒,一見之下便迷得魂飛魄散,竟然請求呂不韋允其一親香澤。呂不韋先是大怒,轉念一想:業已破家為子楚謀,不如乾脆把這女人送給子楚做人情。於是叫女人瞞下有娠之情,嫁作子楚之姬,至期而生子,姓趙氏,名政。子楚不知情,以為己出,遂立政母為夫人,既及位為秦王而立政為太子,也就是日後的秦始皇。 這段史實有三點可進一步探討。其一,關於秦始皇的出生,《史記.呂不韋傳》有如下記載:“姬自匿有身,至大期時生子政”。沒什麼學問的人如柞里子者看了,自然會把這句話理解為:“女人自己隱瞞有孕,產期到時,生下兒子名政”。“大期”之“大”,系隱含鄭重之意的語助,無須有實意。如今口語中尚保留這種用法,如“大年夜”、“大年初一”。“生產”本是大事,故稱“產期”為“大期”,順理成章。“大期”之“期”,釋作“日期”之“期”、“時期”之“期”,亦順理成章。可是替《史記》作注釋的人,大約是因為學問太深,不滿足於這等淺顯易懂的解釋。南朝裴絪《史記集解》和唐司馬貞《史記索引》都引徐廣的說法:“期,十二月”。《史記索引》又引譙周的說法:“人十月生,此過二月,故云‘大期’。”司馬貞又對譙周之注釋自下按語道:“蓋當然也,既雲自匿有娠,則生政固當愈常期也。” 譙周,三國末、西晉初人。徐廣,東晉末學者,晚於譙周,其釋“期”為“十二月”,當本譙周之說而來。“期”可解作“十二月”,不錯。然是否合適於《史記.呂不韋傳》此文,則大可疑。第一,隱瞞有娠,並不見得必定晚生方能瞞天過海,因有小產的可能。第二,有娠無須待兩個月之後方才能知曉,故即便不曾小產,未必定須於正常產期之上增加兩個月。第三,若釋“期”為“十二月”,則“期”字本身已經包含“超過十個月”的意思,故不能再以“過”釋“大”。若釋“大”為“過”,則不能再釋“期”為“十二月”,而只能釋之為“日期”之“期”。若釋“期”為“日期”之“期”,則“大期”,充其量只能釋之為“過期”,而不能釋之為“過二月”。由此可見,釋“大期”為“十二月”,於事理既非必然,於語言邏輯亦欠通順。 秦始皇受孕十二月始生的說法,雖或出於對文字的誤解,卻可能於無意之中啟發了“真命天子”之說。後世大凡開國之君,少不得要搞一套說辭以便證實自己不同凡響。比如,漢高祖劉邦“隆準而龍顏”,“左股有七十二黑子”。漢光武劉秀“隆準、日角”。劉宋武帝劉裕“風骨奇特”,“龍行虎步”。隋文帝楊堅“龍顏,額上有五柱入頂,目光外射,有文在手曰‘王’”。唐高祖李淵“骨法非常”,唐太宗李世民出生之時“有二龍戲於館門之外”,長成一副“龍鳳之姿,天日之表”。趙宋太祖趙匡胤、太宗匡義兄弟家門前有窪曰“雙龍譚”,趙匡胤“生之夕,光照一室”,“為定光佛後身”。明太祖朱元璋母“方娠,夢神授藥一丸。及產,紅光滿室”。至民國修清史,仍襲此故技,稱努爾哈赤“儀表雄偉”,“發聲若鍾”;稱皇太極“顏如渥丹,嚴寒不栗”。如此等等,皆可視為秦始皇投胎十二月始生的翻版。 可進一步探討之二,是秦始皇的姓。關於秦王室之姓氏,司馬遷在《史記.秦本紀》中有如下總結:“秦之先為嬴姓。其後分封,以國為姓,有徐氏、郯氏、莒氏、終黎氏、運奄氏、菟裘氏、將梁氏、黃氏、江氏、修魚氏、白冥氏、蜚廉氏、秦氏。然秦以造父封趙城,為趙氏。”,在同篇中又說:趙國之先人、晉文公時的名臣趙衰,即造父之後。在《史記.秦始皇本紀》中更分明說秦始皇“以秦昭王四十八年正月生於邯鄲。及生,名為政,姓趙氏。”可見所謂秦之為嬴姓者,乃虛無飄渺的傳說,有案可稽者實為趙姓。而自司馬遷以降,古往今來之文人、騷客、學者,稱秦必曰嬴,絕無有以趙氏相稱者,不可解之至。然此至不可解,正可解另一至不可解。從來帝王家族,因其顯貴一時,其姓氏罕有淹沒無聞者。如漢之劉、唐之李、宋之趙,至今為大姓。其餘如魏之曹,吳之孫,齊、梁之蕭,陳之陳,明之朱,雖不及劉、李、趙之普遍,皆不為僻姓。雙姓後世例多不見,或簡省作單,故晉之司馬稍僻,或混入馬氏所致。唯所謂秦之嬴姓,自古迄今僅見兩人焉。一為西漢之嬴公,董仲舒弟子,見《漢書.儒林列傳》,一為東漢之嬴咨,名列“八及”之數,見《後漢書.黨錮列傳》。之所以冷僻如此,原來秦不姓嬴。 §86 可進一步探討之三,是秦始皇的名。秦始皇的名,今本《史記》作“政”。然《史記集解》引徐廣曰:“一作‘正’”,引宋忠曰:“以正月旦生,故名‘正’”。《史記正義》曰:“正音政”。可見,“政”可能只是“正”的注音。因以正月初一生故名“正”,聽起來也比名“政”更有理由。究竟孰非孰是?竊以為可從中國歷代避諱之習推敲之。所謂“避諱”,就是避免直接稱呼或直接書寫尊者、長者的名字,改用其他字、或改讀為其他音、或簡省筆劃以代替之。帝王既為一國之尊,故帝王之名字未有不避諱者。比如,“列侯”本作“徹侯”,因漢武帝名“徹”而改。“秀才”在東漢改稱“茂才”,因漢光武名“秀”而改。有唐一代自唐太宗以降,“世”皆改作“代”,因唐太宗名“世民”而改。上文曾提到荀卿因避漢宣帝之諱而改稱孫卿,可能是最為人所熟知的避諱之例。“正月”之“正”,本讀作“正式”之“正”,因避秦始皇之諱而改讀作“征”。至於“政”,則素不聞有改讀或改寫之例。據此,則秦始皇之名,當以作“正”者為是,因為只有避本字而不避同音字之理,而絕無同音字尚且須避諱,卻不避諱本字之理。然古今皆以“政”為是,此正同不以秦始皇姓“趙”,而以其姓“嬴”一樣,至不可解。 所謂無獨有偶,此至不可解,也恰好可以解釋另一至不可解。因避帝王諱而發生的改動,除非所改者不屬於日常通用詞彙(如“列侯”之為爵位,既經西漢改名而後世承襲不變),事過境遷之後往往改回原貌。比如,西漢亡而“孫卿”恢復為“荀卿”,東漢亡而“茂才”改回作“秀才”,唐亡而“世”字重現。唯“正月”之“正”,至今讀若“征”。倘若有人讀作“正式”之“正”,則自以為有文化者無不以“沒文化”竊笑之。中國歷代政治和文化的主流皆既貶斥、詆丑秦朝不遺餘力,亦貶斥、詆丑秦始皇不遺餘力,絕不會破格尊重之。故之所以會避諱至今,正因誤以“政”為秦始皇之名,從而使人忘卻讀“正月”之“正”為“征”緣避秦始皇之諱而之來。 於呂不韋的名目之下,談如許秦始皇,似乎不無喧賓奪主之嫌。然呂不韋於秦之功,除造就秦始皇外,實別無可談者。當秦始皇滅六國之時,論武功,首推王翦;談文治,則非李斯莫屬;而呂不韋皆無予焉。雖然,李斯之進用,出於呂不韋之推薦,故呂不韋也還可以說有推薦人才之功。 李斯,楚國上蔡(今河南上蔡西南)人。少時為小吏,看見衙門廁所里的耗子,所食既骯髒,又時常受驚於人犬。有一回入糧倉,看見糧倉里的耗子,卻不僅吃得好,住得好,還整天悠閒自在,無人犬之憂。由此而受啟發,以為人之賢與不肖,正同耗子一樣,看你自己選擇在哪呆着。於是不再當小吏,而改從荀子學“帝王之術”。在“帝王之術”四字上加引號,因文出《史記.李斯列傳》。然所謂“帝王之術”,並非學術流派的固有名稱,究竟何所指?顧名思義,當指遊說帝王以求進用之術,與術家(術家與法家之分,說見前,此不復贅)和縱橫家之學差近,而不可與商鞅入秦之初,用以試探秦孝公心思的所謂“帝道”和“王道”混為一談。荀子以孔子繼承人自視,以儒學正宗自居,若其所授者竟然包括差近術家和縱橫家的非儒學的內容,則無怪乎後世有人要將之逐出儒家的門戶。只是不知司馬遷之所以用“帝王之術”四字概括李斯從荀子所學,是從李斯的行跡推測如此,還是別有所據。如系從李斯的行跡推測如此,則不一定就可靠。拜某某人為師,可以志在於求知而不在於求識,甚至可以不在於求一般性的知而僅在於求求知的方法。韓非和李斯同為荀子弟子,前者在思想上自成一家,後者在事業上自成一家,都不是缺乏個性和思想,以僅守師說為能為務者。故但凡據李斯或韓非的言行而揣測荀子之所教,難免偏差。
上段引文有兩點或許須稍作解釋。其一,文中的兩“斯”字,皆李斯自稱。古人自稱,或用人稱代詞“我”、“吾”、“余”等,或直呼己名。直呼己名似乎是為更示謙恭的用法,與避免直接稱呼尊者、長者名字的避諱恰好形成對照。此外,“我”、“吾”、“余”等人稱代詞可用來作為第一人稱的泛指,比如,“我無爾虞,爾無我詐”;直呼己名則只能為第一人稱的特指。直呼己名的用法今廢,遂使這種微妙的區別無從表達。文言往往較白話含有更豐富的語意層次,不僅此例為然。 其二,“禽鹿視肉”四字,極費解。《史記索引》把“禽鹿”釋為“禽獸”,釋“禽鹿視肉”為“禽獸但知視肉而食之”,並從而把李斯的這句話引申為“不能遊說取富貴,即如禽獸,徒有人面而能強行耳。”又引《莊子》和《蘇子》“人而不學,譬之視肉而食”以為其解釋作證據。案如此解說極其牽強。首先,釋“禽鹿”為“禽獸”,毫無根據。且鹿為草食動物,倘若意在泛指禽獸,又意在“食肉”,則必不舉“鹿”為禽獸之代表。其次,所引《莊子》和《蘇子》,充其量只能說明李斯此語的出處。何謂“視肉而食”?並沒有解釋。第三,“即如禽獸,徒有人面”云云,又等於是把“禽鹿視肉”四字解釋為“禽獸”。既已把“禽鹿”釋為“禽獸”,又把“禽鹿視肉”釋為“禽獸”,則等於是視“視肉”二字為無用之瘤贅。故以為不如柞里子之解釋通暢併合李斯上下文之文意。1983年版《辭源》釋“視肉”為“借指禽獸”,並引《史記》及《史記索引》此文為證。倘如此,則“禽鹿視肉”四字連文,豈不成了“禽獸禽獸”迭詞?大謬而特謬。 §88 秦既滅六國,用李斯之計,廢封建,設郡縣,焚書坑儒等等,說已見前,此不復贅。前文未曾言及,而無論為功為過皆可記在李斯身上者,尚有所謂“明法度、定律令、同文書”。“明法度、定律令”,指法治和法制的制訂。秦所定法度與律令多為漢所承襲,而既經漢所承襲者,又多為漢以降以至於隋所承襲,故秦雖不旋踵而亡,經李斯手所制訂之法度和律令卻有極其深遠的影響。“同文書”,指統一中文的書寫方式。先於秦之周,本為同文而治的封建王朝。先秦之末,周朝廷衰、諸侯各自為政,以至書寫方式出現差異。秦一統之後,經由李斯制訂一種標準書體通行全國。書屬篆體,因為秦所制,故通稱之為“秦篆”。又因較先秦之古篆文為晚出,故亦稱之為“小篆”,以別於先秦的“大篆”。“秦篆”或“小篆”,也就是如今所謂的“篆書”,因“大篆”或“古篆”大都早已失傳,故無須再區別之。據《漢書.藝文志》,秦篆大都取法《史籀篇》。據《說文解字》,周宣王(公元前827-公元前782在位)時太史籀着大篆十五篇以行於世,字體與更古的古文有異同。後世稱這十五篇為《史籀篇》,而“大篆”也因此稱作“籀文”。《史籀篇》既是周宣王改革文字時推行的標準文字教材,秦篆又大都取法於《史籀篇》,可見創秦篆的目的並不在革新,而在取締戰國期間各諸侯國產生的歧異。經李斯親手寫就的秦篆有《蒼頡》七篇,以及秦始皇封禪、巡幸時所留下的石刻,和秦朝廷鑄造的度量衡標準如秦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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