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0年代法學界的“百家爭鳴”及其歷史命運 |
| 送交者: 鷹擊長空 2006年04月14日10:24:57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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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代法學界的“百家爭鳴”及其歷史命運 DWNEWS.COM-- 2006年4月14日9:48:46(京港台時間) --多維新聞 一、法學界的“百家爭鳴” 1953年,中宣部就中國歷史研究中的一些爭議問題請示毛澤東,毛澤東回答說:“把稿子印發給全國歷史學家討論,實行百家爭鳴。[1]”此後他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和最高國務會議上都提到“百花齊放、百家爭鳴”這一提法。1956年4、5月間毛澤東在一次政治局擴大會議上講話時說:“‘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我看這應該成為我們的方針。藝術問題上百花齊放,學術問題上百家爭鳴[2]。”隨即中宣部開始大力宣傳和貫徹推行“雙百方針”。 “雙百方針”在學術界和文藝界引起了熱烈反響。“雙百”方針提出之前,中國的法學研究在“學術上自由討論的風氣還沒有展開,批評和自我批評的習慣還沒有養成,每個法律科學研究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還沒有儘量發揮[3]”。“百家爭鳴”提出之後,法學界展開了對一些問題的討論,然而,法學本身的一些特點以及不久前發生的“胡風事件”仍然使許多知識分子心存顧慮。“百家爭鳴”一開始,就有人懷疑“遵守法律”與“法學研究上的百家爭鳴”是否矛盾?有學者明確表示,“遵守法律與在法律科學研究中貫徹‘百家爭鳴’的方針是不矛盾的”,“遵守法律的目的是為了建設社會主義社會,‘百家爭鳴’是要繁榮學術、昌明科學,使科學更好的為社會主義服務,二者的目標是共同的。”[4] 中國政治法律學會於1956年8月29日召集了一次40餘人的座談會,專門討論法學界如何貫徹“百家爭鳴”的問題。這次座談會上有人指出,“由於政法科學的特點是政治性、思想性、現實性都很強,因而在不深入分析或不恰當地提到所謂原則高度的時候,就更容易出現扣帽子的情況”,有些教師“寫講稿時也一定是四平八穩,大量引用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的話,同時一定要引用蘇聯專家的話,黨、政領導同志講過的話以及‘人民日報’發表過的言論,否則決不敢稍為發表自己的意見。”[5]為了在實踐中真正貫徹執行“百家爭鳴”,就“必須避免扣帽子,必須在學術研究上樹立自由辯論的風氣,衝破這種障礙”,“大膽地展開自由辯論”。[6] 有些學者明確指出,“消除顧慮,為學術問題上的不同見解的爭論造成有利的氣氛,這是最為迫切的”,“對法學研究上出現的一些錯誤的或是有缺陷的論點,不宜輕易的籠統的歸結為立場、觀點問題而應該是以充份說理的同志式的批評──這是一個很好的‘爭鳴’方式──來批評這些論點”,“我們現在需要努力養成一種健全的、‘百家爭鳴’的風氣。”[7] 還有的學者率直地說:“我不同意‘鳴’尚未開始之前,就抽象地提出什麼‘學術絕不能脫離政治而獨立’啦;‘決不能超出憲法和法律規定’啦等口號來劃一些圈子”,“本來憲法和法律規定了公民有言論、出版和科學研究的自由”,“如果是妨礙自由爭鳴,恐怕才算超出了憲法和法律規定”。[8]他認為在法學界中開展“百家爭鳴”,就是要堅決破除學術討論中的各種“清規戒律”。 學者們普遍認為,貫徹“百家爭鳴”應從以下幾方面培養條件:“百家爭鳴”的“天”,即“百家爭鳴”的氣候、風尚;“百家爭鳴”的“地”,即“百家爭鳴”的土壤、地盤,包括一些政法院校的學報、其他法學研究的公開雜誌,有人提出應該縮短刊期、增加篇幅或適當創刊;“百家爭鳴”的“人”,即法學研究人才;“百家爭鳴”的“物”,即進行“百家爭鳴”的工具、資料。[9]據統計,當時法學研究中最需要參考的檔案資料、統計資料以及某些規範性的文件全國尚有1千萬冊未經整理。周恩來總理在“關於知識分子問題的報告”里,特別提到圖書資料問題,說這不是“小事情”,應迅速認真地解決。[10] 關於法學研究的範圍,徐盼秋認為,法學研究的範圍應該是很廣的,古今中外都可研究,重點是中和今,要運用馬克思、列寧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去粗存精,去偽存真”。[11]李良提出,中國幾千年的法制和古典法學,一直被貼上封建標籤,束之高閣,認為全是壞處,不能作為民族遺產,這種割斷歷史、鄙視我國法學遺產的看法,對法學研究工作的影響很大。他從法學論着、法律考證、法律注釋、法律史料、法律檔案、法律檢驗、法律審判等方面列舉了法學研究所應該參考的法學遺產[12],認為它們對法學研究具有重大的參考價值。 在討論法學遺產時一個不可避免的問題就是怎樣處理舊法與新法的關係。劉煥文對舊法的本質、內容以及國民黨政權的舊法思想做了深入分析,認為舊法與新法界限分明,不容混淆。他又從實定法的角度出發,認為舊法思想在某種程度上還是有其值得研究的現實意義。“新的法律思想有相當大的一部份是從舊法思想作鬥爭中產生和揚棄了舊法思想而形成的,它與舊法思想具有千絲萬屢的聯繫。”他主張以“科學為人民服務的”原則對待舊法思想中存在的現實問題。[13] 李良和劉煥文研究舊法的文章引起了法學界的高度重視。《華東政法學報》編輯部於1956年10月31日邀請了上海市政法部門、政法院系和其他方面的法學家30餘人座談研究舊法的意義和態度談。有些觀點認為,籠統地說舊法、新法是不清楚的,應份古代法、資產階級法、社會主義法。與會者對如何看待舊法與新法並無大的分歧,大都認為不能全盤吸收也不能一概否定,但在具體的解釋和運用上卻有很大差距。 王治安等則認為,研究舊法的目的是看歷代的制度不同及統治階級如何鎮壓勞動人民,從而揭露和批判舊法的反動本質,並吸取一些“教益”來提高新法的階級性和鬥爭性。“至於從研究舊法的過程中,能吸取點什麼舊法思想來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的想法,是與我們研究舊法與舊法思想的目的有牴觸的。”[14] 大多數學者認為區分二者的本質是必要的,但是要從具體的法律入手進行分析。如陳文彬就主要以韓非、康德的法學思想為研究對象與劉煥文就有關問題商榷。韓學章認為,必須“從本質上劃分兩者的界限,決不能把新的本質上不同的東西當作為舊的簡單的繼承”[15]。還有學者認為,應該“批判那些原是反動的,糾正那些被歪曲的,接受那些科學的、有益的法學理論”,而且強調繼承的部份要經過“本質的改造”。[16]高煬以國民黨時期的“司法獨立”原則、國際法的一些原則、唐明律的刑法條例作為例證分析,認為“舊法裡面也有着可以啟導與豐富我們法律工作的知識元素”。“法律思想意識歸根結底乃是各個不同階級經濟條件所產生,所決定”,不能把從舊的東西裡面產生發展出來的這個簡單概念代替實質的分析。[17]楊兆龍認為,資產階級的法律規範中有許多是可以被社會主義國家吸收或繼承的。他以波蘭、德意志民主共和國為例來證明自己的觀點。 法律的階級性和繼承性是舊法與新法討論過程中的關鍵。楊兆龍的文章“法律的階級性和繼承性”發表後引起了很大反響,有支持更有批評。他指出,從歷史的發展來看,剝削階級國家的統治權不一定完全掌握在一個階級手中,制定的法律也反映不同階級的立場。他歸納了關於國內法的階級性的幾種不正確的或似是而非的觀點,認為正確的辦法應該是根據法律規範的性質,聯繫具體社會經濟及政治文化條件,來分別決定法律的階級性。他把法律規範分為主導性的和輔助性的兩種,“主導性規範往往只能用於某一個特定階級社會,而輔助性規範往往可以用於各種不同性質的階級社會”。[18] 有很多學者質疑他的觀點。幸世才認為,考察法律的階級性不僅應該從統治階級制定的法律條文上去看,而且還應該從法律的內容、制定和執行過程來看。潘念之指出,法律不能脫離社會關係的各種因素來看,它的階級性只能從它在當時是用來對付誰和保護誰的利益來體現。高煬也認為,如果認為只有主導性的法律規範才有階級性,就很難說明制定法律的任務。[19] 把法的階級本質與經濟基礎和階級鬥爭聯繫起來是當時法學界的一個普遍趨向。“我們在解釋法律問題時,應當從政治出發,這是肯定的”,“因為法的本身就體現了政治,它是實現統治階級政治任務的工具”,至於“文化是法的階級性的主要決定條件之一”、“法反映着不同階級的意志和立場”、“有的法本身具有反抗性,只有某些法才是統治階級意志的反映”等觀點實際上是不自覺地吻合了法是“超階級”的觀點,是對馬克思主義關於法的階級性理論的修正。[20] 也有學者堅持辨證地對待法的繼承性與階級性問題。郭宇昭認為,我們在肯定法的繼承性的同時,不可錯誤地認為任何舊法對新法都有繼承關係,而應視其在社會發展中的作用,需具體加以分析,“應該充份估計法的歷史聯繫性與繼承性,而不要簡單地從經濟,從階級上來推斷一切,應依據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實事求是地研究這個問題”。[21] 方今認為,對剝削階級的法學資料中可用的東西,如選舉制度、議會制度、陪審制度、辯護制度、公開審判制度等,要整理研究、批判吸收。[22]曾炳鈞也認為,法的階級性與繼承性不是相互排斥的,“法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但由於一切剝削統治階級的立法在一定程度內都不能不服從自然的、社會經濟的和人民群眾壓力的影響和限制,因此,資產階級的法律系統中就不能不包含着進步的科學的和大眾的成份。而這種成份的存在便構成了我們所談的法的繼承性的事實根據”,當然,從資產階級舊法中可以繼承什麼,需要研究。如憲法至上、代表制度、權利屬於人民、普遍平等直接秘密的選舉等不是一個簡單的搬運問題,需要我們根據實際情況作進一步的具體分析。[23] 對於法的階級性和繼承性的關係之討論中出現的兩種原則的分歧。一種看法是,“法是統治階級的意志”,在新舊法律(人民的法律與剝削階級的法律)之間根本無繼承關係而言;另一種看法是,“新舊法律思想有其密切的內在聯繫”,如張晉藩認為,以階級性作為探討法律本質的出發點無疑是正確的,但同時也應注意到法律的階級性並不排斥繼承性,階級性只是決定了繼承的方式、方法,關鍵在於如何科學地把握繼承的概念,如何具體地分析法律發展的歷史過程和法律規範的特殊性。[24] 二、“百家爭鳴”是如何變成“大批判”的? 在當時的政治形勢下,“百家爭鳴”當中基本的傾向是對資產階級法學的排斥。然而,很快法學界的“百家爭鳴”就逐漸超出了學術的範圍而演變為意識形態鬥爭,法學的爭鳴演變成為政治批判的突破口,如圍繞黨與非黨、法律與政策、人治與法治等問題,展開了對大批法學學者的批判。 1957年5月8日,楊兆龍在《文匯報》上發表了“法律界黨與非黨之間”一文,就司法改革和政法院系調整問題談了自己的看法。他認為,“1952年的高等教育院系調整,一般講來,有相當好的效果;可是在法律教育方面的事情處理卻不能盡如人意。”他歸納了造成黨與非黨之間的矛盾的原因是,“過份強調法律的政治性,而基本忽視了它的專門性和科學性”,“將黨外的‘舊法出身’的人士估計得很低,認為他們不可能或者很難改造為對社會有用的法學人才”,“不相信黨外的法學人才,不敢放手使用他們”。[25] 楊兆龍還在《新華日報》社關於“我國重要法典何以遲遲還不頒布”的座談會上提出,我國今天是“無法可依”或“無完備精確的法可依”,並就當前法律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向最高法院院長董必武提出了“12條質問”。 楊兆龍在《文匯報》上的文章發表後,立刻就有很多人出來批判他。他在《新華日報》社座談會上的發言也成為很多人攻擊他的把柄。例如,葉萌認為,楊兆龍的這種言論無疑是想使舊法之魂重新登台。潘念之也認為,正是在這些認識的基礎上,楊兆龍提出了“最後通牒”,即“過去在司法方面造成不少混亂現象,今後似應有一番根本的改革”,“根本改革”就是要我們退出司法工作的陣地,撤出人民民主專政的武器了。[26] 另一類批判是針對關於“人治主義”的認識。王造時認為,“我們中國經過幾千年的封建專制統治,向來重人治而輕法治,解放雖已經八年,但是在我們大家思想和生活習慣上,還有不少的人治主義封建殘餘”,如果國家依然重“人治”輕“法治”,那麼很有可能出現“國家幹部無法可依,一般人民無法可守,權利義務搞不清楚,犯罪不犯罪沒有明確的界限,人治主義便要抬頭,社會就不容易納入軌道。”[27]但是,這些極有借鑑作用的經典法律言論卻被認為有“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遭到批駁。 當時一些敢於直言的法學界人士從法律科學的角度,指出“司法獨立、三權分立”的積極意義,並批評“以黨代法”、“以黨代政”、“人治主義”的消極影響。他們認為,法律和政治雖是密不可分,但“關於法律的全面正確知識乃是一種專門的科學,不是任何人都懂的”。這種見解違背了當時的主流政治觀點,即“法律必須服從黨和國家的政策,必須為階級鬥爭服務;社會主義法制必須成為無產階級專政的工具”[28]。 “百家爭鳴”轉變成“反右”運動後,法學的重要刊物《政法研究》、《法學》等刊物上,到處是“法律必須服從黨的政策”、“政法工作必須絕對服從黨的領導”、“肅清舊法觀點,加強人民民主專政之類的文章。“黨的政策是法律的靈魂,是制定和適用法律的依據”、“無產階級專政是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政權”成為法學界的唯一聲音。 隨着“反右”運動的高漲,法學界遭到嚴重的清洗和摧殘。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民事庭的20個人當中,劃為右派的有8人,占40%。有的學校法律系的老教授幾乎被“一網打盡”。 着名老法學家楊兆龍被認為是“企圖把那些像他自己一樣的‘老法學家’拉進立法部門,從而篡奪黨在立法工作中的領導權,以便從根本上推翻人民民主法制,而使資本主義在中國復辟”[29],當時的法學雜誌隨處可見對他的“反動言論”的批判。這位曾經是哈佛大學法學博士、柏林大學博士後,解放前在多所着名大學擔任過教授、法學院長,並曾在上海擔任過上訴法院法官、律師和審判日本戰犯的罪證調查室主任的正派的老專家、老學者,在“反右”中被打成“右派”。1963年又被以莫須有的“反革命罪”逮捕入獄。“文革”期間被判處無期徒刑,終於冤死獄中。 另一位政法界前輩、着名的“救國會七君子”之一的王造時教授,也因其言論被污衊為“大肆宣揚資本主義制度民主和法制,實際上就是企圖用資本主義制度來代替社會主義制度”,被打成“右派”,後又被打成“反革命分子”,最終病死獄中。 北京法學界從1957年夏到9月中旬,開了41次批判右派分子的會議。遭到批判的有北京政法學院院長、中國政治法律學會副會長、民盟中央常務委員錢端升,最高人民法院顧問俞鍾駱,國務院參事、《政法研究》副總編輯楊玉清,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長樓邦彥,國際法研究所所長王鐵崖,國務院參事、前法制委員會委員吳傳頤,國際關係研究所研究員陳體強,國務院參事譚惕吾等人。[30]一大批法學家和法律工作者在精神上被批判,在肉體上遭迫害,映射出正直的知識分子在那個時代的悲慘命運。正像後來着名法學者郭道暉所指出的那樣,當年所謂的“右派言論”與我們今天的法學觀點如出一轍。僅僅因為他們早說了40年,就成了“反動言論”。歷史的誤會竟至於此![31] 三、“階級鬥爭法學”地位的確立 1950年代法學界“百家爭鳴”的演變,只是當時全國各界從為中共的“雙百方針”歡呼雀躍到“反右”運動黑雲壓城的一個小斷面。從“百家爭鳴”變成“反右”運動,其實與學術觀點上的論爭並無太大關係,而只是體現了當時的政治需要。 20世紀50年代中期,社會主義改造在全國範圍內基本完成,迅速發展經濟、科學和文化已經成為全國人民的首要任務。要真正調動科學文化領域裡的一切積極因素,實行“雙百”方針是繁榮和發展文藝和科學的必由之路。當時的社會主義國家陣營里的主流氣氛也是如此,蘇聯展開對斯大林的批評之後,對斯大林模式的社會主義道路出現了一系列反思,各國的政策均有所鬆動。“雙百”方針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提出來的。當時的中宣部副部長周揚承認,“雙百”方針“和蘇共二十次代表大會提出對斯大林的批評有關”,“我們不否定對於斯大林的批評在全世界引起了很大的混亂。但這個混亂現在看來不是主要的,主要的是收穫。我們是在這樣一個狀況下提出‘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32]當時毛澤東也確實說過,在人民內部“壓制自由,壓制人民對黨和政府的錯誤缺點的批評,壓制學術界的自由討論,是犯罪的行為。”[33]但是,這樣的看法並未堅持多久。 1956年夏秋發生的“波蘭事件“和“匈牙利事件”給中共領導層和毛澤東很大的震動。之後的一些文獻資料表明,毛澤東對形勢估計的樂觀情緒明顯減少。在1957年1月召開的省市自治區黨委書記會議上,毛澤東提出要把思想動向問題當作一個問題來研究,“階級鬥爭”的弦逐漸繃緊了,於是出現了所謂“引蛇出洞”的戰術。當時的蘇共中央總書記赫魯曉夫認為:“百花齊放這個口號是個激將法。毛假裝把民主和自由發表意見的閘門開得大大的。他想唆使人們把自己內心深處的想法用口頭或書面的形式發表出來,以便他能夠把那些他認為具有毒害思想的人搞掉。”[34]此看法或許偏激了一些。但國內也有一些研究者持類似說法,理由就是1957年1月毛在省市自治區黨委書記會議上的講話中就已經出現了後來反右派鬥爭的一些辯論的題目和政策。 從“雙百”方針到“反右派”運動,與知識分子政策也有密切關係。“雙百”方針剛提出之時,曾被人譽為是“知識分子的春天”來臨。全國知識分子大約有5百萬,但向來被視為“資產階級知識分子”[35]。毛澤東對知識分子的這一看法是始終如一的。1957年3月12日,毛澤東在中國共產黨全國宣傳工作會議上講到,“我們提倡百家爭鳴……可是就世界觀來說,在現代,基本上只有兩家,就是無產階級一家,資產階級一家。”[36]正當國際形勢發生變化之際,知識分子響應“雙百”方針的號召坦陳直言,就被看作是“蠢蠢欲動”了,於是“百家爭鳴”就逐漸政治化,最後演變成了“反右”運動。如此“興無滅資”,就必然把“百家”最後變成一家。 到50年代末,法學界已經是“一家之言”的天下了,建國初期剛建立的法制體系被打破,憲法所確立的司法體制受到非正式變更,“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無罪推定論”等一些正確的法律原則受到錯誤批判,“法律虛無主義”和“階級鬥爭法學”占據了主導地弧4喲朔ㄑа芯康幕骶駝庋於ㄏ呂矗跋熗朔ㄑЫ綰罄醇甘甑幕咀呦頡2潭ń0涯歉鍪貝姆ㄑё芙嵛桓鑫扌蔚墓劍悍ㄑ?政治性=階級鬥爭=敵我矛盾,“法學幾乎全獻身於階級鬥爭理論的闡釋和倡導──一條貫穿中國法學30年的主線。”[37] 由於否定了正確的法律原則,摧殘了法學人才,法學淪為政治的婢女,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法學在當代中國應有的科學價值和學術地位。法學界這次“百家爭鳴”的歷史命運告誡我們:沒有對民主法制的重視和實施,權力的制約和權利的實現就無從談起,憲法也只是一紙空文。 【注釋】 [1]轉引自文嚴的“‘雙百’方針提出和貫徹的歷史考察”,載《黨的文獻》,1990年第3期,第24頁。[2]出處同上,第25頁。[3]轉引自楊玉清的“把‘百家爭鳴’的方針貫徹到法學研究工作中去”,載《政法研究》1956年第4期,第5頁。[4]參見徐盼秋的“在法學研究中貫徹‘百家爭鳴’的精神”,載《華東政法學報》1956年第2期,第1頁。[5]“關於在法學界貫徹‘百家爭鳴’方針的問題》,載《政法研究》1956年第5期,第5頁。[6]出處同上。[7]出處同上,第2頁。[8]李邦寧,“對在法學研究中貫徹‘百家爭鳴’方針的看法》,載《政法研究》1956年第5期,第41頁。[9]出處同注[3],第7頁。[10]參見李良的“‘百家爭鳴’和法律科學”,載《華東政法學報》1956年第2期,第27頁。[11]出處同注[4],第2頁。[12]出處同注[10],第6頁。[13]參見劉煥文的“在‘百家爭鳴’中談舊法思想”,載《華東政法學報》1956年第2期,第11頁。[14]王治安,“難道舊法思想可以吸收嗎?”,載《華東政法學報》1956年第3期,第54頁。[15]韓學章,“新法學不是舊法學的簡單繼承者”,載《華東政法學報》1956年第3期,第52頁。[16]參見周原冰的“如何對待法學遺產”,載《華東政法學報》1956年第3期,第53頁。[17]高煬,“談舊法”,載《法學》1957年第1期,第32頁。[18]參見楊兆龍的“法律的階級性和繼承性”,載《華東政法學報》1956年第3期,第27頁。[19]“關於‘法的階級性和繼承性’的討論”,載《法學》1957年第2期,第29頁。[20]參見楊峰的“論法的階級性的統一性”,載《法學》1957年第2期,第28頁。[21]郭宇昭,“略論法的繼承性”,載《法學》1957年第3期,第9頁。[22]參見方今的“也談法的階級性和繼承性”,載《法學》1957年第2期,第21頁。[23]參見曾炳鈞的“關於法的繼承性問題”,載《政法研究》1957年第3期,第37、38頁。[24]參見張晉藩的“關於法的階級性和繼承性的意見”,載《政法研究》1957年第3期,第42頁。[25]楊兆龍,“法律界的黨與非黨之間”,載《文匯報》1957年5月8日,第2版。[26]參見潘念之的“駁楊兆龍關於法律繼承性的謬論”,載《法學》1957年第6期,第28頁。[27]葉永烈編,《王造時:我的當場答覆》,中國青年出版社1991年版,第237頁。[28]參見翟廷的“駁右派分子的‘人治主義’謬論”,載《法學》1957年第6期,第11頁。[29]參見郭道暉的“從人治走向法治──五十年來我國法制建設的曲折經歷”,載《百年潮》1999年第7期,第21頁。[30]朱正,《1957年的夏季:從百家爭鳴到兩家爭鳴》,河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24頁。[31]出處同注[29]。[32]出處同注[30],第9頁。[33]轉引自王也揚的“毛澤東關於‘雙百’的思想及其變化”,載《中共黨史研究》2000年第3期,第48頁。[34]出處同注[30],第540頁。[35]出處同注[33],第53頁。[36]《毛澤東選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409頁。[37]轉引自蔡定劍的“階級鬥爭與新中國法制建設──建國以來法學界重大事件研究”(十一),載《法學》1998年第4期,第4頁。 《當代中國研究》 [2006年] [第1期(總第92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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