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佃關係新論──地主、農民和地租 (ZT) |
| 送交者: 是地 2006年04月19日09:45:57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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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認識“舊中國”
高王凌歸納民國年間特別是20世紀30年代以來的調查統計,“得出地主占有土地的比例多在30%─40%之間(簡單平均是36%),總之是不到40%”這樣一個結論。(《新論》,005頁)而且這其中還包括了族田、學田等公田。因而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土地是掌握在自耕農的手中。在某些地區(主要是在北方),地主占有土地的比重還不到30%,秦暉曾據此作出“關中無地主”的論斷。 關於地租率,高王凌指出,人們往往忽略了地租的“徵收對象”,“即計租都涉及哪些耕地和哪些產量的問題”。通常所說的百分之五十的地租,其實是指土地的“主產物”(或“正產物”)而言,並不包括全部的產出。如果考慮到南方的“小春作物”以及北方的“田頭地角”,一向都是不計租收租的,“相應的地租率就大約是40%或略多一些(而不是假定的50%)”。(《新論》,007頁) 黃世仁式的地主肯定是歷朝歷代都不乏其人,但“地主階級”對“農民階級”的“超經濟(契約)強制”從總體上說是不存在的。高王凌在研究了各地的資料後發現,地主與佃戶雙方存在着利益上的持續較量,佃戶以拖欠、求讓、偷割私分、壓產、反退佃、辭佃、罷種、逃租及轉佃、恃強、構訟、交“濕谷”“癟谷”,直到暴力反抗和有組織的鬥爭等等方式爭取儘可能多的所得;而且他們的努力顯得相當有效,“地主實際取得的地租只占與佃農約定租額的七八成左右”,因而,“實際地租率只有單位面積產量的30%左右”(算法:40%×75%=30%)。(《新論》,177頁) 若追問為什麼會出現農民對地主的“超經濟(契約)反強制”,就必然涉及到地主、農民和皇權的三者關係。如果了解到:過去農民給地主交租的“實收率”只有七八成,地主(特別是清代的那些小地主、土地主)也不能隨意“增租奪佃”,至於“打官司”呢,往往也討不了好去(從《清實錄》所載的為數有限的幾個案例來看,它主要是懲治了官紳地主),就不能不懷疑皇權是地主階級政治代表的說法。秦暉指出:正如“階級”理論本出自近代社會,“階級代表”說也本是近代代議政治下的行為邏輯。傳統時代並無代議政治,統治者“提三尺劍,化家為國”,“某之產業,孰與仲多”,只知“家天下”,不知“階級天下”。中國歷史上只有“官逼民反”而無“主逼佃反”之說。也就是說,皇權和官府有時候會站在地主一邊,有時候會站在佃農一邊,但更多的時候,是作為地主和佃農的共同對立面。 像土地占有比例和實際地租率之類的問題,本來並不難搞清楚。然而,為什麼會出現長期以來那種扭曲歷史和現實的結論呢?“這些說法多是出於當代‘革命’的需要(既有國民黨的革命也有共產黨的革命),是一種時代的產物。從學術上說,後人自應負有‘修正’的責任。”“其實最早指出地主、富農占有土地只有50%左右,遠遠達不到70%的原估計數的,不是別人,而是杜潤生。為此,1950年在中共中央土地改革會議期間,他曾先後向劉少奇、毛澤東等人做過匯報。”(《新論》,005頁)杜潤生後來指出:堅持既有說法並堅持以暴力方式實行“土地改革”,是“階級鬥爭”和“重組基層”的需要。(高王凌:《杜潤生與農村改革》,《南方周末》,2005-11-17) 現在有的學者仍在為暴力方式的“土地改革”評功擺好,主要理由是它把“地主階級”原來所占有的那一部分農業“剩餘”(大約占農業產值的五分之一至四分之一,算法:70%×50%-10%=25%)轉變為中國工業化的“原始積累”。高王凌算了一筆賬,使這種說法失去了立足之地。地主占有土地不足全國總耕地面積的40%,地租實收率是30%,地租總額只占到全國農作物總產值的12%,或更低一些。(《新論》,178頁)高王凌在別的地方指出這個數值只有10%。考慮到地主階級自身的人口比例,單純靠地租維持生計的小地主與一般自耕農的生活水平相差不多,過去鄉村中的高門大戶通常都是兼營工商業者。因此,真正的農業“原始積累”並不是取之於地主,而是取之於農民,是源於政府“重組基層”後在財政能力上的一種“突飛猛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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