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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世凱在北京民國初期的作用新評 (ZT)
送交者: 是地 2006年04月25日10:39:37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袁世凱在北京民國初期的作用新評
  
  “辛亥革命”後,皇帝退位,南京臨時政府交權,中國歷史開始進入“北京民國時期”,目前許多 書籍和文章都指責“北京民國時期”,特別指責袁世凱時期,實際上不僅北京民國時期是中國歷史的第一個共和和民×時期,特別是袁世凱時期,這是中國共和和民 ×時期的開創初期。中國歷史上第一個按照和平過渡的方式建立起來的共和制,中國歷史上的第一屆國會,中國歷史上的選舉的第一位總統等等,都產生於這個時期,自然袁世凱作用也就不可低估。

  雖然“北京民國初期”,“共和”制度才剛建立,還很不完善,還帶着嚴重的封建與專制的烙跡,特別是還沒有建立起憲制制度,但是他畢竟開始代表了當時中國發展的新方向。因此正確認識這個時期的歷史意義和作用,對於認識歷史和末來中國的發展都具有意義。


(一)、第一個共和政府和選舉總統  


一、第一個共和政府——北京民國政府


  皇權統治在中國已經有二千年的歷 史,中國民眾早已反對皇權統治,但是二千年來中國的皇權統治就是建立在“暴力革命”的基礎上,仍然是“農民革命”的產物,以往無數的農民暴動,所推翻的只 是一個皇帝,並不是整個皇權體制,如果僅僅只是通過暴力推翻皇帝,而不去改變二千年的皇權體制,這實際仍然是二千年皇權體制的繼續。推翻一個皇帝可以採取暴力的辦法,但是改變一個皇權體制則完全需要採取和平和逐步改革的辦法。

  在“辛亥革命”之前,如何對待皇權統治,革命派和立憲派採取兩種態度,革命派要求打倒皇帝,立憲派主張實行君憲體制。革命派的方法顯然是二千年“農民革命”的繼續,這是因為當時中國的變革不僅僅是打倒一個皇帝的問 題,而是要徹底改變皇權體制,在中國實現“憲制體制”。所謂“憲制體制”他分為“共和憲制”和“君主憲制”,而君主憲制實際就是“憲制體制”,而日本和英國都是“君主憲制”的產物。

  在中國建立共和體制的第一功臣,自然是袁世凱。袁世凱最初也曾主張在中國實現君主憲制,而革命派反對。 “辛亥革命”革命派通過“暴力革命”來回答袁世凱和立憲派,在革命派的反覆威逼下,袁世凱開始答應實行共和,如果按照當時袁世凱手中所掌握北洋軍隊的權力,讓清廷“孤兒寡婦”的宣統皇帝和隆裕太后交出權力,根本不需要去如此說情。


為了避免全國戰爭,一九一一年十二月下旬,雖然袁世凱派出代表與革命派代表 和談之期,袁世凱已經在試探清帝退位,他指示梁士詒暗中活動,梁又與駐俄公使陸征祥並聯合駐外使臣電請清帝退位。到一九一二年一月十四日,南北雙方第六次議和,革命派把“清帝退位,宣布共和”做為議和的首要條件。十六日,袁世凱與內閣大臣聯銜上折密奏清廷,奏摺寫道:“環球各國,不外君主,民×兩端,民× 如堯舜禪讓,乃察民心之所歸,迥非歷代亡國之可比。我朝繼承承尊重帝系,然師法孔孟,以為百王之則,是民重君輕,聖賢業已垂法守。且民軍亦不欲以改民×, 減皇室之尊榮。況東西友邦,因此戰禍,貿易之損失,已非淺鮮,而尚從事調停者,以我只政治改革而已。若其久事爭擋,則難免不無干涉,而軍民亦必因此對於朝廷,感情益惡。讀法蘭西革命之史,如能早順輿情,何至路易之子孫,靡有孑遺也。民軍所爭者政體,而非君位,所欲者共和,而非宗社。我皇太后何忍九廟之震驚,何忍乘輿之出狩,必能府鑒大勢,以順民心。”(《辛亥革命史料》第三00頁。)

  袁世凱不希望他不希望中國發生法蘭西的暴力大革 命,他希望中國的制度進行和平過渡。雖然按照當時中國的國情,先實行君主憲制,再過渡到共和憲制,但是實行君主憲制,革命黨反對。沒有辦法。袁世凱從當時全國避免戰爭的大局和從當時中國的長遠改革的大局出發,一九一二年二月八日,袁世凱命梁士台攜帶優待條件入覲隆裕,做進一步努力。隆裕提出了三條意見:一、留“大清皇帝尊號相承不替”十字;二、不用“遜位”二字;三、宮禁及頤和園隨時聽便居住。袁世凱電請南方遷就。十日,袁世凱召集內閣大臣和近支王公開會,討論通過了清帝退位的最後修正案。十一日,隆裕認可,決定下退位詔。同日,袁世凱將尚未正式頒發的之清帝退位詔電達伍、唐,並轉告孫中山,黎元洪和南京臨時政府參議院並各部總長。接着袁世凱復發一電,在此電袁世凱明確的表明了自已的態度。他電曰:“共和為最良國體,世界之公認,今由弊政一躍而躋及之, 實諸公累年之心血,亦民國無窮之幸福。大清皇帝既明詔辭位,業經世凱署名,則宣布之日,為帝制之終局,即民國之始基,從此努力進行,務令達到圓滿地位,永不使君主政體再行於中國。”(《臨時政府公報?電報》一九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第二天,二月十二日,隆裕太后以宣統皇帝名義頒發三道詔 旨。第一詔清帝退位詔。第二詔公布優待條件,包括清帝退位後優待條件,皇族優待條件和滿、蒙、回、藏各族優待條件。第三詔是勸諭臣民。在袁世凱的努力下,至此,統治了中國長達二百六十八年之久的清王朝也就最終宣告結束。  有人認為,是孫中山的暴力革命推翻了皇帝,其實如果按當時的軍事勢力來講,孫中山並沒有多少軍事力量,而且在當時也是根本無法與袁世凱的軍事勢相比,正是由於袁世凱和平努力,使中國避免了一次南北戰爭,而且也給中國二千年創造了一個皇帝和平退位的先例。中國社會二千年的歷史都是通過“農民暴動”的辦法,一個王朝代替另一個王朝,二千年中國經歷了幾百個王朝和幾十個朝代,但是通過“農民暴 動”的辦法換來的都是一個個“王朝統治”,這一次中國第一次實現了共和。  

二、第一位選舉總統——袁世凱

自北京的中國民國建立後,經過國會選舉取代原來舊的參議院,建立了新的國會。但是國家仍然沿用着南京臨時政府制定的《臨時約法》,還沒有制定起新的《國家憲法》,而且根據《臨時約法》的規定,先由正式國會制定憲法,然後根據憲法產生正式政府和總統。這樣一來國家的政府和總統仍然是一個臨時政府和臨時總統。北京民國政府成立了近兩年,仍然是一個臨時政府和臨時總統,這樣影響國家的發展。世界許多國家還不承認北京民國政府,就是因為當時的民國政府還是一個臨時政府和臨時總統。由於國家政府處在一種臨時的狀態之中,這樣許多國家與中國的關係,以及國家與地方的關係都無法正常進行下去,而且清王朝的殘餘也時機進行復辟。一些地方許多官員也開始感到國家處在臨時狀態下的不便,既然國家政府和總統都是臨時的,自然他們這些地方官員也是臨時的。


八月五日,由黎元 洪帶頭首先提出此問題,他聯合十九省的都督,民政長發出通電,主張先把總統選出,再定憲法,或是先從速定憲法,再選總統,他們希望中國能儘速解決這個問題。由於憲法並不是短時就能制定出來的問題。九月五日,進步黨人提出,在眾議院先制定一個大總統法,選舉出總統再制定憲法的議案,結果大多數議員認為,這個提議解決了當前的緊迫問題,眾院以二百一十三票對一百二十六票通過。八日,參議院亦通過。由於這個議案的通過先解決了中國臨時總統的問題,使中華民國的臨時總統總算有了一個說明。十月四日在參眾兩院憲法起草委員會的努力下,中國的第一部《大總統選舉法》誕生,並於次日公布。幾千年中國的歷史皇帝的權都是通過暴力的辦法或者世襲的辦法來實現。《大總統選舉法》的產生表明中國也開始第一次實行總統競選。


十月六日,這一天國會進行總統競 選,投票地點設在眾議院,由於在中國是第一次進行這樣的總統競選,競選這一天引來了許多記者和一些觀看的人群,這些大部分都帶着關心中國前途心情,希望能早知道競選的結果;但同時由於這是共和後的第一次競選,一些暴力,恐怖,復辟分子都想乘機搗亂,為了使競選順利進行,政府派出動了大批的警察對眾議院進行保衛。由於保衛得當使中國的第一次總統競選得以順利進行。
第一屆國會選舉和建立


北京民國政府建立時,當時的參議院是從南京遷來的臨時參議院,其中同盟會的成員占絕對優勢。按照孫中山在南京公布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中規定,參議院成立後十個月內應舉行國會選舉。因此,一九一二年五月六日,北京臨時參議院提出的“國會組織及選舉法大綱”列為第一議案。經全院委員會審議與大會多次討論,七月九日,一致通過了《國 會組織法大綱》和《國會選舉大綱》。接着,以此為基礎,起草了《中華民國國會組織法》與《參議院義員選舉法》,《眾議院議員選舉法》,經八月二日,三日三讀會多數議決通過,十日由袁世凱正式頒布。  “國會組織法”共二十二條,首先確定國會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其次,規定參議院不取“地方代表主義”,由 以下幾方面議員組成。一、各省省議會每省選十名;二、蒙古選舉會選二十七名;三、西藏選舉會選十名;四、青海選舉會選三名;五、中央學會選八名;六、華僑選舉會選六名。總計二百七十四名,眾議院以各地方民選議員組成,其名額,各省取“人口比例主義”,每八十萬人選議員一名(人口不滿八百萬,得選議員十 名);蒙古、西藏、青海同參議員額數。但由於全國人口尚未普查,普查也非一時所能辦到,所以各省名額實際分配採取前清諮議局三分之一為標準,總計議員為五百九十六名。第三,規定憲法制定以前,兩院同時行使臨時參議院職權,並特別規憲法由兩院合議,“非兩院各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不得議決”。這樣一來,參眾 兩院不僅與一般立憲國家的上下院相當,但卻沒有貴族和平民之分。

  關於國會議員的產生:“選舉法”規定實行限制選舉制、討論中,有議員極為主張普通選舉,而過去的《臨時約法》也曾主張普通選舉。由於當時中國是第一次實行行選舉制,人們的認識,文化,教育等條件與西方國家存在的差異,因此做了一些限制,第一次採取限制選舉的辦法是有利於選舉制在中國的發展。而這次採取的限制選舉制,《眾議院議員選舉法》和《省議會議員選舉法》也主要是在這樣兩個方面做了一些限制。一是財產限制,二是教育限制:規定凡有中華國民國籍的男子,年滿二十一歲以上,於編制選舉人名冊以前在選舉區居滿二年以上,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有選舉眾議員,省議員權:一、年納直接稅二元以上;二、有價值五百元以下不動產(蒙、藏、青海得以動產計算);三、小學以上畢業;四、有與小學以上畢業的相當的資格。其中一、二項為財產資格限制,三、四兩項為教育資格限制。另外,《眾議員議員選舉法》還對行政及司法官吏,巡警,僧侶及其它宗教師,以及精神病,吸食道鴉片,不識字者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進行了限制。

  議員選舉:眾議員選舉為複選制,初選以縣為選舉區,複選合 若干初選區組成,每省不超過八區。初選,複選設選舉監督,全省設選舉總監督,均由各該省地方長官充任。(凡實行‘軍民分治’省份,選舉總監督由民政長擔 任,其它省由都督擔任)其具體步驟是:先於初選階段選拔出五十倍於本省名額的初選當選人,再由初選當選人於複選階段互選產生。蒙古,西藏和青海眾議員選舉與各省相同。各省參議員選舉,則先選舉省議員,組織正式省議會,然後以省議員為初選人,進行選舉。為了保證參議員的廣泛性,“選舉法”規定:各省省議會議 員被選者至多不超過定額半數。省議員經過初選,複選兩階段產生。參議員被選資格與眾議員相同,擔年齡須滿三十歲以上,較眾議員年滿二十五歲為長。


參議員選舉的其它部分,由於情況特殊,“選舉法”分別做了專門規定。一、蒙古和青海,由各選舉區劃王公世爵,世職為選舉人,組織選舉會,依所定名額選舉,或聯 合兩區以上舉行。選舉監督以選舉會所在有地方行政長官(得委託相當官吏)充任。二、西藏,分前後兩藏兩個選區區劃,分別由該區達賴喇×,班禪喇×會同駐藏 辦事長官遴選五倍議員名額的人員,於拉薩和扎什倫組織選舉會,各選五名。三、中央學會,由該會會員為選舉人選舉,但被選舉人不以會員為限。中央學會屬於全國性高級學術團體,依臨時參議院所定辦法組成。會員無定額,由具備在國內外大學,高等專門學校三年以上畢業,或有專門著述經中央學會評定資格者互選,滿五十票以上當選。(一)設立並規定中央學會為選舉參議員機關之一,目的是為了“選出學問優尚之人為議員”。(二)其選舉在北京舉行,以教育部長充選監督,華 僑,初定由華僑居住地商會,後增加中華會館,中華公所,書報社,各選出選舉人一名,到京組織選舉會進行初選,選舉監督以工商部長充任。選舉會會員因事不能到會,可委託相當代理人行使其選舉權。

  從《國會組織法》和《參議員選舉法》《眾議員選舉法》來看,雖然存在一些因教育,財產等限制選舉,以及不承認女子有選舉權和限制相當一部工商資產者的選舉權等問題。但畢竟這三部法律,是中國在一九一二年建立西方式的民×國家以來,第一次按照西方民×與憲制的要求建立的國會制度的開始。二千年的中國社會,一直處於封建與專制的體制下,在這種封建與專制的體制下,皇權集中了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與一身,形成高度權力集中的皇權專制體制。建立國會這就意味着中國第一次開始把這種高度集中的皇權,也按照三權分立的原則進行了分權。國會建立也表達中國的權力交替第一次開始從幾千年來“暴力”、“世襲”等封建的方式,轉為“和平”、“民選”的民×方式。建立參眾兩院的議員選舉制,這就意味着中國民眾第一次可以通過選舉的辦法表達意志,選舉代表自已意願的代表。特別參眾兩院議員實行幾倍的競選制,這也是中國第一次通過民眾手中的選票來監督和挑選中國的官員。國會的建立和參眾兩院議員的選舉也是標誌中國民×制的真正開始。


《國全組織法》、《參議員選舉法》、《眾議員選舉法》公布後,全國開始國會選舉的籌備工作。雖然由於選舉考慮到中國的具體情況,對中國的這次選舉的選舉人資格做了種種限制,各省登記的選民共有四千萬以上,全國參加選舉的人數只占全國四萬萬的百分之九點九八,約每十人中便有一名選民。儘管如此,與清末的諮議局相比則增加了二十四倍以上,特別這次選舉第一次在中國實現選民和各政黨組織的自由競選,這是二千年來中國社會從來沒有的現象。

  一九一二年九月五日,臨時參議院頒布議員選舉日期令,規定於一九一二年十二年十日舉行初選,一九一三年一月十日舉行複選。一九一二年十二月十日,臨時參議院頒布參議員第一屆選舉日期令,規定各省議會,中央學會,華僑選舉會之參議員選舉於一九一三年二月十日舉行,蒙、藏、青海之參議員選舉於一九一三年一月二十日舉行。選舉方法和日期即定,各省區立即展開了激烈的競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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