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國際學術討論會論文集》,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戶:無接受祭祀的記錄
灶:司禍
中霤:宮后土、宮地主、司命、室
門:大門
行:行、宮行
特別幸運的是,在包山M2中還發現了祭禱“五祀”的神牌。據考古報告稱,“五塊小木牌形狀不一,分圭形、亞腰形、尖頂弧形、凹弧頂燕尾等,均為長方形的變形,長6、寬1.8、厚0.2厘米。每塊書一字,共書‘室、門、戶、行、灶’五字。”(註:湖北省荊沙鐵路考古隊:《包山楚墓》,文物出版社1991年版,第156頁。)原考古報告將該墓所出遣策中的“大兆”木器與之相對應,將簡266中的“五皇槃”釋為“五皇祭”,並做了與“五祀”神主相關的解釋:
包山二號墓所出木牌,應是二號墓墓主生前所能祭祀的“五祀”各神所依之木主,死後行禱五祀所尊之神器,亦即遣策所謂之“五皇祭”。(註:《包山二號墓遣策初步研究》,《包山楚墓》附錄,第514頁。)
後經李家浩先生重釋,“五皇槃”或“五皇祭”改釋“五皇俎”,李釋更為安妥,與同墓所出的木俎數目完全相合,已成定論(註:李家浩:《包山二六六號簡所記木器研究》,《國學研究》第二卷,收入李着《著名中年語言學家自選集李家浩卷》,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張吟午《先秦楚系禮俎考述》,《楚文化研究論文集》第五集,黃山書社2003年版。此條材料承胡雅麗先生在2003年華中師大楚史會議上相告,謹申謝忱。)。
這樣說來,“五祀”神牌並未入包山M2的遣策。墓主生前日常生活中祭禱“五祀”,其死後亦須在陰間延續同樣的祭祀行為,這些“五祀”神牌,便是墓主攜至陰間的“鬼器”。這是喪葬禮儀中“視死如生”原則的直接反映。裝有“五祀”神牌的竹笥(編號為2:415)出土於該墓西室。根據同墓所出遣策,西室隨葬器物品為“行器”──“廂尾之器所以行”(簡249)(註:陳偉先生認為“廂尾”二字應斷讀,廂指西室,尾指北室。《包山楚簡初探》,第192-197頁。)。所謂“行器”,整理者稱是“供出行使用”,基本得之。西周青銅器有“行鍾”之名,指那些隨着樂隊出行在外時演奏所用的鐘(註:李純一:《關於歌鐘、行鍾及蔡侯編鐘》,《文物》1973年第7期。),故而“行器”應是葬者生前隨身所用的物品。事實上,西室、北室的出土物確實以生活用品“行器”(如冠飾、衣物、床、枕、幾、扇、席、梳等)為多,就連裝有“五祀”神牌的竹笥內,也同時裝有冠飾一件和花椒籽一堆。可見,“五祀”神牌與死者生前生活用品是混雜在一起的。這充分說明了“五祀”屬於小祀而非大祭的特點。
3.望山M1楚簡
享歸佩玉一環,柬大王,舉禱宮行一白犬,酒食。(簡28)
……□於東宅公、社、北子、行、□□……。(簡115)
……舉禱大夫之私巫,舉禱行白犬,翌禱王孫巢冢。(簡119)
……祭灶,祭……(簡139、140)
另外還有不少祭禱司命神的記載,而由於“有憂於宮室”而對之進行攻解的辭例也不在少數。
4.九店M56楚簡
九店楚簡《日書》中有兩條與“五祀”相關的簡文:
交日:利以申戶牖,鑿井,行水事,吉。……以祭門、行,享之。(簡27)
[害]日:利以祭門、行,敘(除)疾。(簡28)
整理者已經指出,這二條有關五祀的時日選擇,與雲夢睡虎地《日書》甲種楚建除“交日”和“害日”條,完全相同(註: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北京大學中文系:《九店楚簡》,第85和第90注,中華書局2000年版,第48、84-85頁。)。
5.雲夢睡虎地M11秦簡《日書》
雲夢睡虎地秦簡中有多處與“五祀”相關的簡文,大致分布於四篇:
A.《日書(甲)除》:
交日:鑿井,吉。以祭門、行,行水吉。(簡4正貳)
害日:利以除凶厲,兌(說)不祥。祭門、行,吉。(簡5正貳)
陰日:利以家室。(簡6正貳)
B.《日書》(甲):“毋以丑除門戶,害於驕母;毋以寅祭祀、鑿井,質(從阝)以細□。”(簡104正貳)。可見,祭祀、鑿井、除門戶,亦是平時生活中的重要內容。
C.《日書》(乙)中有“祠五祀日”,並列有“五祀”祭禱的時辰宜忌:
祠室中日:辛丑,癸亥,乙酉,已酉,吉。龍,壬辰,申。
祠戶日:壬申,丁酉,癸丑,亥,吉。龍,丙寅,庚寅。
祠門日:甲申,辰,乙亥,丑,酉,吉。龍,戊寅,辛巳。
祀行日:甲申,丙申,戊申,壬申,乙亥。龍,戊、巳。
祠[灶]日:已亥,辛丑,乙亥,丁丑,吉。龍,辛□。
祠五祀日:丙丁灶,戊巳內中土,[甲]乙戶,壬癸行,庚辛[門]。(簡31貳─40貳)
睡虎地秦簡注釋者根據《禮記月令》,認為“內中土”就是中霤。
D.《日書》(乙)又有《行祠》:“祠常行,甲辰、甲申、庚申、壬辰,吉。毋以丙、丁、戊、壬……(簡144)。”同時還有關於祭祀行神的祝辭(詳下)。簡148有《祠》:
祠室,己卯、戊辰、戊寅,吉。祠戶,丑、午……(簡148)
惜此篇簡殘泐,在五祀中只有室(中霤)和戶祀兩種得到反映,其下應該還有門、行、灶諸祀的禁忌。不過僅從所余的殘簡內容看來,其宜忌日辰與同屬於乙種《日書》的《行祠》有所不同。
6.周家台M30秦簡《日書》
周家台30號秦墓《日書》中,還有另外一幅線圖(四),畫有始皇三十六年的地支神位圖,十二地支按順時針方向旋轉,占據十二角。傍於其側的文字解釋是:
卅六年,置居金,上公、兵死、陽(殤)主歲,歲在中。
置居火,塾(築)囚、行、炊(灶)主歲,歲為下。
[置居水]演,……主歲(殘)。
置居土,田社、木並主歲。
置居木,里社、冢主歲,歲為上。(簡298-302壹)(註:湖北省荊州市周梁玉橋遺址博物館:《關沮秦漢墓簡牘》,中華書局2001年版,第107-117頁。)
《禮記月令》中將五祀分置於四季之中,分別與五行相對應,具體是:春氣木,祀戶;夏氣火,祀灶;中央土,祀中霤;秋氣金,祀門;冬氣水,祀行。以之檢驗周家台秦墓《日書》中的式盤圖,可知文中“居火”的時期,由“行、灶主歲”,此種運行原則與《月令》中的排列規律有相同的一面,也有不同之處──“行”神應在居水的時節主歲,但在這裡卻與灶神同時主歲。
三、“五祀”祭禱與楚漢文化
《祭法》鄭玄註:“司命,督察三命;中霤,主堂室居處;門、戶,主出入;行,主道路行作;厲,主殺罰:灶,主飲食之事。”從上引文獻和簡牘材料看來,春秋至漢代,“五祀”崇拜曾在在楚地廣泛流行。
現將上揭出土資料與文獻記載加以排列對比,便可看出歷代經史陳訟的癥結所在:
新蔡葛陵楚簡 戶、行、門/門、戶、行/門、
戶/戶、門
包山楚簡“五祀”神牌 戶、灶、室(中霤)、門、行
《禮記月令》 戶、灶、中霤、門、行
睡虎地秦簡《日書 灶、內中土(中霤)、戶、行、
(乙)》 門
《曲禮》《王制》鄭注 戶、灶、中霤、門、行
《禮記祭法》 司命、中霤、門、行、厲
《白虎通五祀》 門、戶、井、灶、中霤
《漢書郊祀志》 門、戶、井、灶、中霤
《後漢書郊祀志》注 門、戶、井、灶、中霤(15)
注(15):《後漢書郊祀志》:“國家亦有五祀之祭,有司掌之,其禮簡於社稷雲。”注謂:“五祀:門、戶、井、灶、中霤也。韋昭曰:‘古者穴居,故名室中為中霤也。’”
由這種排列對比,至少可以得出以下幾點結論:
第一,關於“五祀”的名稱和順序。包山“五祀”神牌與《禮記月令》的“五祀”名稱和順序完全相同──戶、灶、中霤、門、行。至於雲夢睡虎地秦簡《日書》中的“五祀”,其中霤採用了“內中土”的異名;其“五祀”之神的順序,有學者曾經指出,“(睡虎地)《日書》五祀諸神的順序,並非如《禮記月令》中所見的那樣。”(註:工藤元男:《從卜筮祭禱簡看“日書”的形成》,《郭店楚簡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其實,睡虎地《日書》“五祀”順序與《月令》並無大異,都是將十天干分割成五部分,遵照甲乙戶、丙丁灶,戊巳內中土,庚辛[門]、壬癸行的秩序來排列的;換言之,睡虎地《日書》“五祀”順序為“灶(丙丁)、中霤(戊己)、戶(甲乙)、行(壬癸)、門(庚辛)”,如果將其按照從甲到辛的順序排列下去,所得到的名稱,與《禮記月令》和包山“五祀”神牌仍然完全相同。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至少從戰國中期到秦人占領楚地後,以迄西漢時期,“五祀”的內容和順序是基本穩定的,所以東漢時期鄭玄注《曲禮》和《王制》,其“五祀”之順序亦與之同。太炎先生的論點──“戶、灶、中霤、門、行皆地祇,不容增損”──在楚簡中得到確實的證明。
但是在新蔡葛陵楚簡中,“五祀”中只有門、戶和行的出現,未見有中霤和灶神的祭祀,當然,其中提到對司禍、司命和地主的祭禱,如果按照前揭陳偉先生的解釋,將司禍釋為灶神,將地主、司命均釋為中霤的話,則新蔡簡中“五祀”是已經齊備的了。但是,目前新蔡簡的綴合尚未完成,這些神祇能否納入“五祀”系統,尚無統一的結論,也不能排除因簡牘殘泐而致使“五祀”記載不全的可能。僅就目前所知的三種神祇(門、戶、行)而言,它們似無固定的順序可言,例如,有時作門、戶、行(乙:28),有時作戶、行、門(甲三:56),有時作門、戶(甲三:76,零:442),有時又作戶、門(甲三:213)。新蔡簡比包山簡早出不到一百年,似乎可以這樣認為:在包山楚簡之前不到一百年的時間中,楚地的“五祀”系統,無論其名稱還是順序,均尚處於形成過程中;易言之,楚地乃至整個古代“五祀”系統的固定化,完成於戰國前中期。
第二,關於祀行與祀井之爭。禮書如《祭法》《月令》之類,其“五祀”中的第五祀皆作行(即道路神),而不作井。然而,在《白虎通》中祀行改為祀井。高誘《呂氏春秋》注謂:“行或作井,水給人,冬生王,故祀之。”可見以井易行,始於東漢。魏晉時期的“五祀”,也相沿而祀井。到隋、唐時期,鄭注三禮本盛行,禮家又參用《月令》《祭法》,改為祀行,但也有仍然祀井者,如李林甫修《月令》即祀井而不祀行。總之,關於祀行與祀井的爭訟,始於東漢以降(註:參見杜佑《通典》之“禮典沿革吉禮天子七祀”,中華書局1988年版,第1420頁。)。歷代經師對之均無有裁斷,清儒亦無從措手(註:參見陳立《白虎通疏證》,中華書局1994年版,第78頁。)。現從包山簡“五祀”神牌及上引其它楚、秦簡文看來,“五祀”中冬月之祀均為行神,絕無一處為祀井者。秦簡《日書》中有多處對於鑿井(“穿井”)之事的吉凶選擇(註:例如:雲夢睡虎地《日書(甲)叢辰》:“敫……可以穿井,行水,蓋屋,飲樂,外除。”(簡38正)《日書(乙)》:建交之日,[利]以風(封)鑿井。”(簡16)“敫日……利以穿井蓋屋”(簡57)。),但無一處提及祀井神的吉凶選擇。大概由於冬日的行神之祭,正合於水德,故而漢人以訛傳訛,將祀行改為祀井。
第三,關於七祀、五祀與三祀之爭。首先,包山M2墓主身份為上大夫,他使用“五祀”之祭的事實,至少說明了《祭法》中大夫用三祀(門、行、族厲)的說法並無充分的根據;其次,包山墓主所祭禱的“五祀”諸神,不是《祭法》中諸侯“五祀”的內容,而與《月令》《曲禮》《王制》所記相合;再次,《周禮春官小祝》謂,王的喪禮上屍柩出葬前要“分禱五祀”(詳後),其祀也只限於五而非七。這似乎都暗示着,《曲禮》《王制》中大夫以上恆用“五祀”的說法更為可信,戰國中期到西漢時期的社會禮俗中流行的正是此種“五祀”。
更進一步,大夫以下的平民是否也可祭禱“五祀”呢?《士喪禮》的主要對像是士,其“禱於五祀”的禮制規定作了正面的回答。鄭玄註:“五祀,博言之。士二祀,曰門,曰行。”鄭玄固守其商、周禮制差別論,曲為之解,認為《士喪禮》中的“禱五祀”是籠統之言,實際還是應該二祀。這多少顯得有些勉強。孔潁達《正義》就下了相反的斷語:“《士喪禮》曰疾病,禱於五祀者,證士亦有五祀。”九店M56墓主身份低為庶人(或為沒落之士),他隨葬《日書》的事實似乎有利於說明,身份在大夫以下的人也可以祭祀“五祀”。然而,將關於“五祀”祭禱的日辰選擇方案,與墓主的身份等級聯繫起來考察,從邏輯上來或有不妥,因為無論是諸侯、大夫,還是士、庶人,他們都可以查閱同一種《日書》,這是由《日書》的性質所決定的。所以,確切的判斷仍然有待於更多卜筮祭禱簡的發掘和公布。
再來看太炎先生的“《祭法》七祀采楚俗說”。在早期的儒家經典中,“七祀”之說僅僅見於《祭法》,它多出“五祀”的兩神分別是司命和厲(厲根據天子、諸侯、大夫的等級又分為泰厲、公厲和族厲)。太炎先生從文獻上說明《祭法》中此二神分別來源於《楚辭九歌》──王所祭司命來於《大司命》,諸侯所祭司命來於《少司命》;泰厲、族厲來於《國殤》,族厲來於《山鬼》。現在包山等楚墓的出土文獻可以進一步說明,司命和厲鬼都是楚地卜筮祭禱簡中的常見內容。
司命。司命本為天神,與屬於地祗的家居“五祀”混同而祭,自然不類。之所以如此,完全是因為它主壽夭、定生死的功能。《開元占經石氏中官占篇》引《春秋元命苞》則說它“主壽”。楚辭《九歌大司命》:“紛總總兮九州,何壽夭兮在予。”可見它具有主壽夭的神力,與《元命苞》所說相同。楚人祭禱司命神的記錄,十分普遍,分別見於天星觀、望山、包山、秦家咀等墓所出簡文(註:天星觀和秦家咀楚簡中載有“司命”之祭,見滕壬生:《楚系簡帛文字編》,湖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99頁。),例如:
公北、地主各一青犧;司命、司禍各一鹿,舉禱薦之。(新蔡簡乙一:15)
……[司]折、公北、司命、司禍……(新蔡簡零:266)
舉禱太佩玉一環,后土、司命各一小環,大水佩玉一環。歸豹。(望山簡54)
舉禱太一fū@(7)(從羊);后土、司命,各一牂。(包山簡238、244)
在楚地卜筮祭禱簡中,司命與司祿、司禍諸神一同受祭,有時還與地主、公北,甚至楚人之三楚先一同受祭(例如新蔡簡乙一:有:“有祟見於司命、老童、祝融、穴熊。癸酉之日舉禱……。”),說明它是楚人社會生活中經常祭祀的對象。然而,在其後的秦簡中則基本未見司命之祭。司命神在漢代受到官祭,始見於漢初四年,載之《史記封禪書》,然而也並未列入“七祀”。西漢中期,漢武帝病於鼎湖,巫醫皆不能治,在術士游水髮根的建議下,置祠甘泉,與巫鬼會於甘泉,又在壽宮重序神君秩位,“神君最貴者太一,其佐曰大禁、司命之屬”(註:《史記孝武本紀》。)。司命才受到莫大的尊崇。《史記集解》引服虔曰:“游水,縣名。髮根,人名姓。”《集解》又引晉灼曰:“《地理志》游水,水名,在臨淮淮浦也。”可知髮根此人來於南方,所採用的正是南方淮河流域的巫術系統,這與楚地的禱病方法是一脈相承的。《禮記祭法》正是吸收了楚文化中對司命的尊祭,把它列為“七祀”“五祀”系統。後代凡用“七祀”的朝禮,如隋、唐、宋諸朝,均尊祭司命。故而民間對於司命神之具體所司,已不甚了了,甚至稱之為灶王爺為“司命菩薩”,在筆者所收藏的清代《敬灶章》中,就稱為“九天東廚司命灶王府君”。
厲。《左傳昭公七年》載,鄭良霄被殺,其鬼為厲,子產立良霄之子良止為後,子大叔問其故,子產答曰:“鬼有所歸,用不為厲。”可見,厲是指無所歸宿之鬼。根據其身份等級不同,厲有泰厲、公厲和族厲之別,楚簡中的各類厲鬼,包括夭殤、兵死、無後、水上及溺人、不辜、強死等多種,限於篇幅,茲不贅引。包山楚墓墓主昭氏雖為王族,但死於非命者不少,該墓所出簡中屢見有“攻解”的對象幾乎包括了以上幾種的全部。簡227所載的“舉禱兄弟無後者邵良、邵乘、縣貉公”,以及墓主邵佗在彌留之際“有祟見於絕無後者”(簡250),都是他族中無後的厲鬼。有學者已考證,簡中所祭的東陵連囂子發,也是絕無後者,屬於墓主邵佗族中的叔伯之輩,自然也是族厲之列(註:彭浩:《包山二號楚墓卜筮和祭禱竹簡的初步研究》,《包山楚墓》附錄;陳偉《包山楚簡初探》,第167-168頁。)。
上言司命和厲二項,均不載於包山楚墓之“五祀”神牌中,說明它們不是“五祀”的內容,但它們被楚人普遍祭禱,則是無可爭辯的的事實。不過有一點可以肯定的是,至少在漢代以降,“五祀”祭禱已經成為民間普遍的禮俗現象,不再限於貴族之家,這從《四民月令》《荊楚歲時記》中可以得到反映。例如,東漢崔寔《四民月令》載,“(十二月)前除二日,齋、饌、掃、滌,遂臘先祖、五祀。”在十二月臘祭之前,舉行“五祀”的總合之祭。
總之,在楚地普遍實行順序和名稱固定的“五祀”祭禱,與《曲禮》《王制》所記相同;而楚人在“五祀”之外又普遍祭禱司命和厲,到漢代尤其是武帝之後,便被吸收入“五祀”系統中,形成所謂“七祀”,此種“七祀”之說惟一見於《禮記祭統》。
--------------------------------------------------------------------------------
楊華 武漢大學中國傳統文化研究中心教授
本文系教育部哲學社科研究重大課題攻關項目“楚簡綜合整理”的階段性成果。
原載:《江漢論壇》 2004年第09期 第95-10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