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轉貼]唐宋社會變革論 |
| 送交者: tangtang 2006年06月16日10:35:53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
|
[轉貼]唐宋社會變革論 http://agri-history.net/blog/more.asp?name=zeng&id=195 zeng 發表於 2006-6-5 7:05:48 唐宋社會變革論 〔日〕宮澤知之 (一) 五十年代 唐宋變革論這一領域研究的展開,儘管是以對宋代社會的研究進展為基礎,但是,與中國史的其它時代研究的深化、相關領域的日本史研究的動向、研究者立足的歷史理論的研究進展等不無關係,而且,同研究者周圍的世界局勢,特別是中國的政治動向有着密切關係,自成中心的課題和研究方法自然改變。 戰後,日本中國史研究的框架轉變很大。由於戰敗,反省戰前的中國史研究和1949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使日本學者擬定了克服中國停滯論這一最重要的課題。由於馬克思主義歷史觀的興起,把中國史納入世界史普遍發展的一個環節,人類社會從原始共產社會向社會主義相繼而起的發展這一所謂世界史的基本法則適用於中國史,宋史研究這一領域也不例外,擬定出圍繞封建制的問題。為了論證中國史也和西方世界一樣發展,檢驗封建制被視為占有關鍵位置的論證。這不僅僅是站在馬克思主義歷史觀立場的學者,而且也是站在文化史觀立場的學者共有認識。當然,不可能同戰前的研究徹底地斷裂開。在充分繼承內藤湖南(1922)提出的唐宋變革的意義的同時,如前所述,加藤繁的莊園研究(1928)成為戰後宋代地主制研究的基礎。 戰後,唐宋變革論戰的開端者是前田直典。他設想東亞的中國、朝鮮、日本的歷史具有平行法,以這一基本構想為基礎,前田反對由內藤提倡而被其門下繼承的唐中期為中世、宋代以後為近世社會的說法。根據加藤的大土地所有論,即唐代中期前的大土地主要由奴僕耕種,均田制破壞以後,土地由佃農使用甚為流行(加藤1944)。前田以此為基礎提出了“唐代末年古代終結說”(前田1948)。這一學說並不是倡導“宋代中世說”,但開了“宋代中世說”的先河,具有重大意義。前田之後,立足於“唐末古代終結說”,提出了各種各樣的唐宋變革論。 首先,石母田正依據加藤1928、周藤1933年的實證成果,認定中唐以前的大土地所有為古羅馬的奴隸制大土地所有制(colonatus),把此後形成的莊園制視為隸屬性的佃戶制(latihundiumlatihundium)。在這一見解中,佃戶儘管在身份上是自由民(公民),但在現實階級關係中,尚未成為農奴,而是接近奴隸形態,以這樣的生產關係為基礎的社會,宋代處於從古代奴隸制向中世農奴制過渡期的位置(石母田1949)。堀敏一注意到,與佃戶製發達的同時,國家的集權制進一步強化,均田制下的農民具有相當強的獨立性,他進一步加以說明,以生產力的發展(二年三熟制的普及、水稻作物的地域性開發)、商業的發展(都市、草市、鎮市的發展和行會的形成)為背景進行了分析。一方面,新的生產關係(佃戶制)在成長,另一方面,說明了由於每個農民的獨立性和農民叛亂的壓力,地主並不是要求典型的封建制,而是要求集權制的國家機構(堀1950)。仁井田同石母田一樣,依據加藤、周藤的研究成果求證中國中世封建制為農奴制,把農奴製作為地主佃戶關係,確定唐宋變革為從唐代奴隸社會(奴婢作為直接生產者,豪門大族的大土地所有)轉變為宋代農奴制社會 (佃戶作為直接生產者的新官僚階層的大土地所有)(仁井田1951)。 與這些以歷史學研究會為核心的提倡新的時代區分相對,繼承內藤學說的京都學派也出現了新的動向。宮崎市定從戰前繼承了內藤倡導的唐中期前為中世、宋以後為近世的學說,但戰後,適應馬克思主義歷史觀興起的情況,也從社會經濟史這個側面論證了社會變革的過程(宮崎在這一領域的研究此後繼續進行,在此決定綜合其70年代之前的研究成果,觀察其體系)。宮崎認為,中唐以前的社會以採用不自由勞動形態的莊園制(部曲相當於農奴)為特徵。這一中世社會向近世社會轉變的契機是個人所有權的發達,因此,在私有莊園被細分開的同時,均田制中受田者的耕作權轉化為所有權,同時,衰敗的自由民大多同有實力者結成租佃關係, 取代部曲勞動階層,即形成佃戶,兩稅法不外乎是在這種土地私有權和借貸關係擴大的背景下公開承認人民的土地私有而已。這樣形成的宋代地主制,採取分散的土地所有形態,勞動者成為被解放的自由民。宮崎論述了唐宋變革為中世農奴制解體、近世自由社會(也可以說是一種資本主義)形成這一過程(宮崎1950、 1952、1954、1971)。 池田誠儘管站在馬克思主義歷史觀的立場,但受到宮崎學說的影響,他觀察到均田制是以土地為媒介分配生產物的關係,認為本質上不是奴隸制,因此,唐宋變革是由於均田農民的解放而形成地主佃戶關係的過程。但與宮崎不同,他把宋代地主制視為封建制(池田1954、1955)。池田探求封建制的證據,即自給自足經濟、擁有土地以外的生產工具而獨立經營的小農民以及經濟外強制的存在(池田1951)。從這樣的觀點來看,宋代仍為封建社會。池田認為,唐宋變革是封建制的再組成。 以上諸學說就確定社會的主要生產者來看,在唐代,大土地所有制下的奴隸(前田、石母田、仁井田)或部曲(宮崎)這樣的個人關係,或者是均田農民這個國家關係(堀、池田),以重視哪種關係而出現意見分岐。另一方面,在宋代,重視個人關係的佃戶,在這一點上是一致的。但是,浜口重國提出了與上述學說完全不同的觀點,按照浜口的意見,基本的生產關係是國家和一般農民之間的關係,在這種關係上唐宋沒有變化,次要的生產關係是從奴隸制向農奴制轉變(浜口 1953)。 50年代的各種學說對此後產生重大影響的是仁井田和宮崎的學說。一般認為,仁井田“佃戶制=農奴制說”為周藤有關佃戶的巨大實證成果所證實。宮崎學說是自成體系的學說,也為他自己的佃戶論所證實。兩者的學說互不相容,出現了對立局面。雖然時期的設定不一致,但把中國史上存在封建製作為前提,這一點上是一致的。浜口重視國家關係的見解是非常有特色的。 總之,在50年代前半期,關於唐宋變革,可以歸納為宋代“中世農奴製成立說”(仁井田、堀)、“過渡期說”(石母田)、“自由社會成立說”(宮崎)、“封建制再組成說”(池田),幾種觀點並存,也出現了浜口的基本上不承認變革的說法。
(二) 六十年代 此後,仁井田、周藤和宮崎的變革論並存的局面確定下來,進入60年代,出現了反省封建社會論、國家論的登場以及小經營論的登台這些新的傾向,產生這些新傾向的主要原因,其一是適用世界史的基本法則未必可靠。50年代的論爭強調作為主要生產關係的大土地所有關係,在這種情況下,宋代建立君主獨裁體制, 本質上僅僅將國家視為大土地所有者的國家,即地主國家論,並沒有成為被獨自研究的對象。在西方中世紀,政治性概念的封建制和經濟基礎的農奴制密不可分地結合在一起,與此相對,在中國史中,仁井田的論述方式被視為具有典型性,僅僅論證了農奴制便要確定中世,這一傾向相當強烈,農奴制和專制國家相結合這一觀念並未被充分探討。 其二,梅棹忠夫的生態史觀(梅棹1957)和賴肖爾(E·O·Reischauer)的近代化論(賴肖爾1965)登場了。他們的觀點把世界史分成經歷了封建社會的地域和未經歷封建社會的地域,經歷了封建制的地區具有產生近代資本主義社會的能力,中國很顯然屬於非封建社會。尤其是近代化論,相對於非封建社會,說明封建社會具有優越性。 第三,西定生的中國古代個別人身支配體制論登場(西1961)。50年代,唐宋變革論的前提,如前田、石母田、仁井田、宮崎等人所認為的,在唐代是私人大土地所有制,當然,也有堀、池田所注意的均田農民和國家關係的見解,一般而言,作為主要的生產關係,可以假定為私人關係。個別人身支配論的特點在於把中國古代國家和一般農民之間的直接的支配隸屬關係放在頭等位置。 作為第四個原因,50年代以後,日本中世領主制、農奴製成立史研究中必須提到馬克思主義歷史理論的發展。在區別所有和經營的概念的同時,前近代社會中賦予小經營生產方式以意義成為焦點(渡、宮澤、足立1987)。這些論點成為測定宋代地主制歷史階段的標誌。 堀敏一自50年代已經很重視作為農民核心的一般農民(均田農民),60—70年代進一步系統地進行了論證(堀1964、1975),堀認為,以均田農民的分化為起點形成了中國中世社會。個別人身支配的完成形態是均田制,是以比較同等規模的小經營農民的大量存在為前提的,本來內涵着階層性。由於這種階層性的擴大而分化成兩個極端,導致了均田制的破壞,形成了地主佃戶關係。其路線被假定為兩條,一是奴隸被授予土地,從事獨立經營,被解放成良民;二是具有階層性的均田農民通過相互的租佃關係而分化,沒落流亡農民同新興地主之間形成新的支配隸屬關係。第一條道路是來自主人和奴婢之間的關係,第二條來自國家和農民的關係。在均田制下,國家和農民的關係是主要的,而且,第一條道路導致均田制的再生產,只有第二條道路是形成地主佃戶關係的主要渠道(堀1975)。堀敏一主張,從唐代古代國家和均田農民的生產關係向宋代個人的生產關係(地主佃戶關係)轉化,而且,他不把地主佃戶關係作為前封建制的關係,所以承認其為封建制(堀1964)。 柳田節子也是洞察到從均田農民的分化而形成地主佃戶關係之一人。柳田將地主佃戶關係置於宋代基本生產關係的位置,另一方面,也重視這樣的事實,作為宋代專制權力的獨自基礎,小農民非常重要。也就是說,在宋代,地主和佃戶、國家和農民兩種關係並存。這兩種關係對應於均田農民分化的兩條道路,一條是均田制下的農民流亡成為客戶,被納入莊園內成為佃戶(地主佃戶關係)。二是均田農民作為土地所有者由國家直接掌握(國家主戶關係)。把主戶階層作為支配基礎的中心,形成了宋朝專制權力,把人民編成戶等制加以支配,這就意味着國家的支配對象由丁轉變成了戶。地主階層也成了國家支配的對象,地主支配佃戶在內部並未完成(柳田1964)。柳田的見解不僅在唐代,而且在宋代都承認國家和一般農民的關係,在這一點上,同50年代前半期浜口的學說相通。地主佃戶關係為生產關係,與此相對,國家和主戶的關係沒有結成生產手段的所有關係(柳田1986),所以,確定宋代社會的基本生產關係始終應抓住地主佃戶關係。 儘管堀敏一和柳田節子運用的範圍不同,但同時都重視國家和農民的關係,與此相對,佐竹靖彥吸收日本領主制研究理論展開的成果,即小經營生產方式論的展開,實證性地批判繼承宮崎土地所有論。佐竹把唐宋間莊園制向地主佃戶制轉變理解為從大經營開始的小經營自立的過程。進而,他論述說,形成宋代鄉村制度的過程是同地主土地所有相結合成立的封建性村落規範和由明確權力構成村落行政的過程。也就是說,佐竹以私人的生產關係為視點,把唐宋變革看成從封建制前期向封建制後期的轉化過程(佐竹1966)。 如上所述,60年代的唐宋變革論沒有運用以西方為模式的封建制論,而是以把國家納入視野的傾向和小經營的登場為特徵的。堀、柳田堅持以國家關係向私人關係的轉變論(均田農民分化說、宋代中世成立說),佐竹堅持以私有關係的變化為基礎的小經營自立論(封建制再組成說)。
(三)七十年代以後 60年代國家論的觀點和小經營論的登場同70年代中期相連結,小山正明、島居-康的學說便是如此。 小山認為,封建製成立的時代劃分是以家族勞動能維持基本再生產的農民階層(封建性的自耕農民)的形成期,與名義上的封建土地所有相對,靠自己勞動確保土地所有(保有權)的形成期,也就是農奴制的成立期。儘管農奴制在中國的形態是地主佃戶關係,但這一體制的成立是在明末清初時期。因此,均田制破壞以後至明朝末年這一時期為過渡期,基本的對抗關係是在國家與小農之間。過渡期的宋代地主經營中作為主要勞動力的客戶的小經營是不穩定的。同時,國家支配波及地主制內部,所以,尚未完成支配客戶以及支配自耕農的過程。與其如此,毋寧說宋代標準的經營是僱傭奴婢僱工的農民階層的經營,即家長制的奴隸制經營,宋朝抓住了作為主戶的這一農民階層。因此,導致均田制崩潰的確定的主要原因不能探求經營主體不足的地主、作為小農經營尚未確立的佃戶經營、非均田制國家基本支配對象的大家族經營等等,而要探討使用奴僕僱工的直接經營,如宋代三等戶的經營情況(小山1974、1975)。小山說以封建性的自耕農民的形成(小經營的確立)為標誌,發現了明末清初時期為中世封建制的成立期。其結果,唐宋社會變革在國家和農民基本關係這一點上,是古代國家形態的延續,在社會內部是被視為家長制的奴隸制經營的成長過程。可以說,這一說法是始終堅持把普遍的世界史的發展納入中國史研究的立場和宋代專制國家體制存在這一事實相結合的學說。 然而,現代中國文化大革命的破產直接打擊了研究者對中國社會主義的憧憬,這成為中國社會主義相對化的契機。中國史與西方不同,具有獨立發展的模式, 60年代的這一方向性由於文革的破產而具有決定性的意義。恰恰在此時,在馬克思主義方面,回到原著的理論研究飛速進步,非封建制而又經歷了專制體制的社會在理論上也是世界史發展的一種模式,這一學說登場了。中村哲把前近代社會理論理解成小經營生產方式的發展,在奴隸制方面,他區別了奴隸所有者自身親自勞作從事小經營的家長制的奴隸制和奴隸自身從事小經營的土地占有奴隸制,而且,土地占有奴隸和農奴的區別在於,前者是僅僅占有生產手段而使用、收益,與此相對,後者是法律沒有承認而事實上擁有生產手段。因此,在亞洲,發現了作為土地占有奴隸的典型形態的國家奴隸制及進一步發展的國家農奴制。於是,確定了小經營生產方式,社會發展的模型為:(1)農耕共同體—父家長制奴隸制—封建農奴制—資本主義—社會主義;(2)農耕共同體—國家奴隸制—國家農奴制—殖民地從屬國—社會主義。他假定了走這兩條道路的兩種社會模型(中村1974、1975、1976)。島居-康論述了中村理論積極應用於中國史的有效性,並陳述了其簡單的透視。根據他的意見,唐中期以前地主經營的主要勞動力是奴婢,以後至宋初為客戶,宋代以後轉變為下等主戶,這樣形成的宋代地主佃戶關係被認為是從屬於國家和主戶階層之間稅役徵收關係的生產關係。官田具有客戶主戶化的機能,即起到了創造出自由小農民的效果(島居1976)。然而,島居的見解就實證性的官田的數量、比重、分布等招致佐竹的批判(佐竹1978),作為唐宋轉化論,儘管以說明宋代社會結構為着眼點,卻並未被充分展開,而且,沒有說明國家主戶關係為生產關係。依據中村理論探求唐宋社會構成和變化邏輯的是渡信一郎。渡的議論如下所述,從戰國到唐代均田制崩潰時期,基本的農民階級為分田農民,分田農民的社會實體為有40-50畝左右耕地、以小家族方式一年一收穫的耕作方法經營的小經營農民。儘管他們大體上實現了個別經營,維持再生產,但有時甚至連直接的勞動過程都受到國家的經濟干預,從這一事實可知,是非獨立的小經營。這樣的分田農民包含着同國家之間的政治臣屬關係,同時,由於土地分配, 被劃出100畝的均等土地世襲占有、使用、收益,這樣的小經營農民被理想化了。相應於土地占有、使用、收益,被規定為編戶百姓,負擔向國家納租納賦的義務。也就是說,分田農民對上級土地所有者即國家而言,勞動過程、所有等方面不存在充分的獨立性,可以被看作國家奴隸。然而,古代國家以這種國家同分田農民的關係為基本的生產關係,6世紀以後逐漸改觀。農業結構的變化(小規模、大耕作技術的形成和小耕作技術的進步)一方面使在此以前的次要生產關係的家長制解體,另一方面促進了分田小經營農民在勞動過程中的獨立性,使耕地實現了事實上的私人所有,伴隨着這一過程,國家的上級土地所有權名義化了。兩稅法是把實現了事實上的私人土地所有,通過把主客戶、五等戶放在政治性的臣屬關係之中徵收地租的體制。宋代負擔生產力發展水平的核心地位的農民是中戶中產階層,他們作為典型,編成的主戶階層被理解為典型的國家農奴(渡1986)。渡把唐宋社會變革視為從國家奴隸制向國家農奴制的轉變。以上是70年代後半期的唐宋變革論,它以國家論和小經營論的結合為特徵。但是,由於對小經營的理論性的、歷史性的評價不同,所描繪的歷史現象也就各異。小山說法中,因為從如果小經營獨立,就不需要國家的集權專制權力,成立個別權力機構這一看法立論,所以,宋代專制權力的繼續反而不是小經營不穩定的主要原因,成了不能自圓其說的邏輯結構。小山說抓住了國家專制權力和小經營的對立性質,與此相對,渡沒有把國家權力同小經營對立起來,以小經營為基礎,對應於其形成、發展,專制權力的情況便不同,形成了這樣的邏輯結構。這樣,兩者的學說因小經營所擺放的位置不同,小經營的歷史性的發展程度的評價也就不一樣了。小山抓住了唐宋變革時期小經營的不穩定因素(關於小山的宋代小經營的不穩定說,佐竹批評說,經營獨立與非獨立的問題是次要的問題。(佐竹1978)。戰後日本唐宋社會變革論的展開情況如上所述。追溯50年代至現在,50-60年代能看到非常活躍的議論,不可否認,70年代以後討論仍然還是不熱烈。其原因大概可以從方法論上的困難和問題意識的變化加以探索。如前所述,研究唐宋社會變革,戰後中國史研究與封建制的問題密切相關,而封建制的問題在理解“世界史的基本法則”方面具有核心地位, 與日本中國史研究整體動向和軌跡完全一樣。然而,“基本法則”的運用並未成功,專制國家的存在和領主制的不存在常常阻礙着“基本法則”。不但如此,現代中國的形勢足以讓研究者在價值觀方面把社會主義相對化。這種狀況不管是站在馬克思主義立場上,還是不站在馬克思主義立場上,都產生了這樣的新傾向,即把中國社會理解成具有與西方不同的歷史發展模式的社會(多系統發展說)的傾向。這種情況明確出現在70年代後半期,特別是進入80年代以後。現在,唐宋社會變革論從研究者最關注的位置上退出。與此同時,在研究中成為指南的方法論正處於摸索新的展開的階段。 (游 彪摘譯自〔日〕谷川道雄編《戰後日本的中國史論爭》第五章) 原載《中國史研究動態》1999年第6期 |
|
![]() |
![]() |
| 實用資訊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