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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史學質疑“571工程紀要”
送交者: HCl 2006年06月16日10:35:54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史學質疑“571工程紀要”


林案中的重大問題和疑點很多。現在讓我們就把目光,先聚焦在那個神秘的記錄有“571工程紀要”的紅色“筆記本”的蹊蹺來歷上吧。 (

根據近年來對林案頗有研究的舒雲女士的詳細考證,那個神秘的紅色“拉鏈本”,是在林立果的空軍學院“秘密據點”里,由一位普通的服務人員老王和另外兩個人,於1971年9月15日19點30時分以後,首次發現的。9月16日20點,老王再次進入該“據點”,才將“拉鏈本”拿出,交給了負責人張帆。直到10月7日午夜2點,張帆才把“拉鏈本”交給空軍學院政委殷古風,並寫了一個材料。10月9日,也就是九一三事件過去26天,這個本子才連同行政處副處長王蘭義寫的材料,呈報周恩來。

在老王發現那個神秘的紅色“拉鏈本”之前,有什麼人到過現場,都做了些什麼事呢?

舒雲女士在《回眸1971:再探“五七一工程”之謎(3)》中寫道,“林立果臨去北戴河前,讓李偉信和王永奎把東西收拾一下,空軍學院、西郊機場兩個“秘密據點”的各種機器、器材能帶走的帶走,文件、報刊、書信、材料等能帶的也帶,不有帶走的就燒掉。”
“9月12日傍晚,李偉信和王永奎將器材全部裝箱,然後翻箱倒櫃,一片混亂,大大小小的箱子,東一堆西一堆,到處是散亂的紙片,濃煙滾滾。信和港刊等都統統燒掉了,甚至李偉信還把空白的筆記本和幾包避孕套也扔到火里,燒不着,又趕快丟到下水道里。收拾差不多了,22點多,李偉信開着嘎斯69,到東交民巷空軍招待所,接他弟弟李偉軍和王維國的兒子王大璋。車上李偉信說,要是我被打成反革命,你可要為我聲張正義,王大璋非常驚訝。23點,到空軍學院將軍樓,王大璋站在後門外,往房子裡望,全是紙箱,還有幾個手提箱。後門外還有個卡車,上面裝了大半車的箱子,有好多桔子水。因為見過林立果用桔子水泡飯,王大璋認定是林立果的東西。”
“李維信打電話讓王琢把大卡車轉移到北郊二高專7號樓的“秘密據點”。過了20分鐘,李偉信叫王大璋上樓幫忙。二樓有個乒乓球房,床上有尼龍蚊帳,王大璋猜是林立果的住處。他們要他把壁櫃撬開,看看裡面有什麼,壁櫃裡只有一個餅乾盒。隔壁有很多錄音帶,李偉信正在退磁,說不知道能不能退得乾淨。他叫王大璋把那邊地毯上的木頭渣弄到樓下。一直到9月13日凌晨零點左右,李偉信和李偉軍才從樓上下來。李偉信對李偉軍說,你和王大璋還是到剛才的地方(東交民巷)去,明天早上接到我的電話,你們就直接去機場,接不到電話,你們自己想辦法回上海。”
根據筆者對當時在場的“直接當事人”的採訪,他們在樓內,將樓上樓下的電燈,全部打開。在光明透亮的樓內,足足整理了一個多小時。為了防止落下重要物品,李維信還叫王大章用螺絲刀翹開了屋內的廚櫃,並將其中唯一的物件:“餅乾盒”打開,結果空無一物。為了謹慎起見,還叫王大章將翹櫃時散落的木屑,收拾起來,弄到樓下。三個人都異口同聲地說,桌子上,絕沒有落下“紅色拉鏈本”。

這樣,問題就出來了:既然李維信三人,在光明透亮的樓內,格外謹慎小心地足足整理了一個多小時,既然最後離開現場的三個人,都異口同聲地說,桌子上,絕沒有落下“紅色拉鏈本”。那麼,老王怎麼會在桌子上,意外地“發現”那個神秘的記錄有“571工程紀要”的紅色“拉鏈本”呢?據說,不僅如此,老王還在桌子上“繳獲”了一本英語課本,一本《格瓦拉日記》和一個日本進口的空白筆記本。

李維信等三人和老王等三人,同為直接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卻發生了明顯的衝突,這是為什麼?!

這裡有一個重要的情節,就是李維信等三人離開現場的時間是“71年9月13日凌晨零點左右”;而老王首次發現那個神秘的紅色“拉鏈本”的時間是“1971年9月15日19點30時分以後”。也就是說,兩者之間有67個半小時的時間差!

在這兩天又19個半小時的時間差里,有沒有其它人造訪過林立果的那個“秘密據點”?!其中又發生了什麼“變故”?!

這個問題的極端重要性,是任何一個有起碼辦案常識的人,都可以看出來的!如果不能查清在上述67個半小時中發生的事,就沒有辦法彌合上述當事人所作證詞之間的矛盾。那麼,記錄着“571工程紀要”的紅色“拉鏈本”,就有來路不明之嫌,甚至,“571工程紀要”這一林案的關鍵證據,就有“偽造”之嫌!

必須指出的是,林案的審查工作,是中央“專辦的”“天字第一號”大案。事經文革時期和文革以後兩個階段,十多年的“縝密”審查。

9月13日事發當天,周總理就派李德生進駐空軍司令部,並指示“立即查封林彪集團所有黑據點”。(1)之後五年中,為了查清林案,“象篳頭髮似”地將空軍查了個底朝天。但是,上述67個半小時的“時間差”里發生的事,有沒有人提出質疑?為什麼沒有查清?!老王在9月15日19點30時分以後,(也就是李德生進駐空軍之後)走進“秘密據點”時,屋內滿是灰燼,一片狼藉。誰都知道,這種環境,對於現場刑事偵查,特別是對現場提取指紋和腳印,是非常有利的。但是,直到10月6日,時隔26天,那個本子連同行政處副處長王蘭義寫的材料,呈報周恩來之後,為什麼專案部門還沒有派出的刑偵人員,到現場作詳細的技術勘察,並寫出客觀的報告?為什麼長達十多年的專案審查,對於這個67個半小時的“時間真空”,沒有提出“質疑”?!更讓人費解的是,一貫以“軍隊法學專家自詡”的圖門將軍,以林案“公訴人”的身份,界入此案後,為什麼也“鬼使神差”地“忽略”了這67個半小時的“時間真空”里,所發生的重要情節?!

今天,人們重新審視這67個半小時的“時間真空”里,所發生的事,可以客觀地作出以下推斷:(1)儘管李偉信一口咬定,現場沒有落下紅色“拉鏈本”,但是,由於李偉信是在李偉軍、王大章之後,離開現場的。但是目前,有一個有力的證據,可以在相當大程度上,排除是他有意將紅色“拉鏈本”,安置在現場的可能性。應該指出的是:如果是李偉信放置的“筆記本”,他就是“571工程紀要”的唯一“見證人”。法庭上,就一定會讓他當庭指認“571工程紀要” 的“影印件”。事實是,當年法庭煞費苦心地“迴避”了讓李偉信“當庭指認”“571工程紀要”的“影印件”的做法。(2)目前也沒有證據證明老王等三人,可以脫離干係。但是,只要親眼看到過這位可憐的老頭兒的人,都很難相信他們三人會是秘密放置“筆記本”的人。(3)如果有證據表明不是李偉信和老王有意將紅色“拉鏈本”,安置在現場的話,那麼,絕對不能排除在李德生進駐空軍後的67個半小時的“時間真空”里,有人神秘地造訪並布置了現場,造成了老王“發現”紅色“拉鏈本”的假象。如確實如此,那麼,就不能排除“571工程紀要”這一林案的關鍵證據,就有“偽造”之嫌!

“571工程紀要”,不是一個合法證據! (之七)

1979年《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時,應當依法處理。” (


也就是說,對於“571工程紀要”,這樣一件事關“林案”全局的重要證據的出處,產生過程,真偽以及和林彪等“主犯”的關係,都必須當庭進行極其縝密的指認、認證、質證和辯論的過程。但是,當年那個“特別法庭” ,根本沒有對此進行專門的認真的庭審調查。

請看下列官方提供的事實: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審判林彪江青訪俄明集團案主犯紀實》第108頁,對這個重要問題,是這樣描述的:1980年11月25日下午,在審問江騰蛟的過程中,“法庭出示、投影《“571工程”紀要》的原件影印件”。“這時,法庭傳李偉信到庭作證”。請注意,關於李偉信如何對法庭出示的《“571工程”紀要》的原件影印件,予以確認的重要情節,“紀實”中沒有寫。

(2)圖們在《超級審判》第454頁,對這個重要情節,是這樣描述的:法庭“投影了《“571工程”紀要》的原件影印件”。也就是說,圖們連“法庭傳李偉信到庭作證”的情節,竟然都“遺漏”掉了。圖們在2006年上書的改版《特別審判》第174~175頁中,也沒有關於李偉信如何對法庭出示的《“571工程”紀要》的原件影印件,予以認證的重要情節。

事實是,李偉信到庭,僅就他了解的關於1971年3月31日,林立果等人在上海岳陽路商議政變計劃的情況,作了供述。但是,李偉信沒有對法庭出示的那份《“571工程”紀要》的原件影印件的真偽,予以當庭確認!也就是說,連這個在上海岳陽路曾經聽說過林立果等人,要制定政變計劃的李偉信,也沒有看到過法庭出示的那份《“571工程”紀要》。
這裡還必須指出的是,當年法庭沒有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李偉信的“證人證言”,當庭進行必要的“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經過查實”的工作,因此,造成“採信孤證”的常識性錯誤。

當年的“中央文件”,對這份《“571工程”紀要》,還有過這樣的描述:據空軍黨辦秘書程洪珍、劉斯英等人指認,該《“571工程”紀要》的原件,是於新野的筆跡。但是,法庭既沒有傳他們到庭作證,也沒有出示刑偵部門關於“紀要”筆跡的技術鑑定。也就是說,當年劉斯英等人的指認,因為沒有得到法庭的確認,而失去了法律效力。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呢?

眾所周知,當年圖們他們在開庭之前,對每一個細節,都有過極其周密的思考,甚至進行過“公檢法”聯合“模擬預演”。因此,上述情況的產生,不能排除是圖們他們精心安排的結果。

圖們為什麼要作這樣的安排呢?

因為:
(1)雖然李偉信在上海岳陽路,聽說過林立果等人,要搞個政變計劃。但是,李偉信並不是那個當庭出示的《“571工程”紀要》的原件的直接目擊證人。如果讓李偉信當庭指認,就會暴露該“原件”,沒有一個目擊證人的重大缺陷!所以,圖們他們就作出“迴避”“當庭指認”的安排。
(2)雖然劉斯英等人可以當庭指認,該《“571工程”紀要》的原件,是於新野的筆跡。但是,卻不能提供該《“571工程”紀要》原件,與林立果有直接關係的證據。如果讓劉斯英等人當庭指認筆跡,又會暴露“起訴書”中,關於林立果“制定反革命武裝政變計劃《“571工程”紀要》”的重要證據缺損。於是,圖們他們又作出這種避免弄巧成拙的安排。

綜上所述,關於法庭出示的《“571工程”紀要》的原件的真偽問題,可以作出如下客觀結論:
(1)該《“571工程”紀要》的“原件”,至今來歷不明。其中有67個半小時的“刑偵空白”,沒有查清。
(2)該《“571工程”紀要》的“原件”,至今沒有一個“目擊證人”。不僅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這些集團“主犯”,對那個“政變綱領”毫不知情,而且,參加過“南苑機場密謀”的成員和被“571工程紀要”列為“保密範圍”之內的所有活着的“聯合艦隊”的成員,以及所謂“分艦隊”的 “上海小組”的成員,竟也沒有一個人看到過這個“571工程紀要”。 就更不用說,所謂政變“指揮班子”的所有成員中,也找不到一個“目擊證人”。
(3)李偉信只是唯一的“571工程”的局部“知情人”,但不是《“571工程”紀要》的“直接目擊者”。在這個問題上,法庭人為混淆了局部“知情人”與“目擊者”的區別。辯護律師也沒有對這個顯而易見的庭審缺陷,提出質疑。
(4)法庭對於《“571工程”紀要》的“原件”,沒有依法,進行必要當庭查證。既沒有讓該“紀要”的“半個人證”李偉信,進行過當庭指認,也沒有調曾對“紀要”筆跡,作出過“是於新野的手跡”的認證的程洪珍等人,到庭指認。更沒有就它的“出處,產生過程,真偽以及和林彪等‘主犯’的關係”,進行嚴肅的當庭調查。因此,那個林案中最重要的證據,“571工程紀要”的影印件,就是一個沒有一個當庭證人認證的材料。顯而易見,該原件不是合法證據。當庭出示的那個《“571工程”紀要》的“原件”,不能排除“偽造之嫌”。
(5)至今沒有任何證據和證人,可以證明,該《“571工程”紀要》的制定,是“主犯”林彪親自“授意”和批準的。因此, “起訴書”第三章,第40條,關於林彪派林立果到上海“制定了反革命政變計劃《“571工程”紀要》”的指控,缺乏必要的證據支持。

從以上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出,當年的所謂“林案”,所謂“571工程紀要”,是何等經不起認真的推敲!那些自詡為“軍隊法學專家”的圖門“將軍” 們,當年所辦的“專案”質量,是何等的粗糙!!!反觀他們今天還在“圍堵”涉案當事人的所作所為,不正是他們對自己所辦的“鐵案”缺乏信心,欲蓋彌彰的可笑註腳嗎?!

注1, 見王媛媛: 九一三事件中的北京衛戍區司令吳忠。一文,9.13凌晨2時40分後,周恩來在人大會堂,向吳忠等人宣布6條命令之第三條:“立即查封林彪集團在北京的所有黑據點,並搜集罪證。”
注2, 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主犯紀實》第108頁~1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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