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文明的起源與古代宗教、思想(下)(鄒昌林) |
| 送交者: tangtang 2006年06月20日10:55:05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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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明的起源與古代宗教、思想(下)(鄒昌林) http://www.confucius2000.com/admin/list.asp?id=2320 中國文明的起源與古代宗教、思想(上)
一、中國早期文明的統治方式——巡守制 在傳統的文明與國家同源論的看法中,夏代“家天下”的產生,才是中國文明起源的源頭。現在“家天下”還沒有到來,那麼,與“家天下”相區別的“公天下”,又是怎樣一種政治組織方式和經濟活動方式呢?我們認為,這就是中國古史上的巡守制度。這種制度,從記載來看,是從黃帝時開始的,以後作為定製被繼承下來,並從不穩定狀態向穩定狀態發展。到堯舜時,據《堯典》記載: (舜)歲二月,東巡守,至於岱宗,柴。望秩於山川,肆覲東後,協時月正日,同律度量衡。修五禮、五玉、三帛、二生、一死摯。如五器,卒乃復。五月南巡守,至於南嶽,如岱禮。八月西巡守,至於西嶽,如初。十有一月朔巡守,至於北嶽,如西禮。歸,格於藝祖,用特。五載一巡守,群後四朝。 另外,還有不少典藉有關於巡守禮的記載。因此,其存在當不會有什麼問題。至於是否有如這樣整齊劃一,則是另一回事。據《孟子·梁惠王》的定義:“天子適諸侯曰巡守;巡守者,巡所守也。諸侯朝於天子曰述職,述職者,述所職也。”也就是說,巡守是天子出行,到地方視察的活動。那麼,這種視察的目的是什麼呢?據《左傳·莊公二十三年》記載:“二十三年夏,公如齊觀社。曹劌諫曰:‘不可。夫禮,所以整民也。故會以訓上下之則,制財用之節;朝以正班爵之義,帥長幼之序;征伐以討其不然。諸侯有王,王有巡守,以大習也。非是,君不舉矣。’”說明巡守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禮,而禮的作用,則是“整民”,讓人們都按照標準的禮儀規範行事。而這種禮儀規範,這裡主要講的是三件大事,即“會”、“朝”、“征伐”。“會”的目的是“訓上下之則,制財用之節”。“朝”的目的是“正班爵之義(即儀),帥長幼之序”。“征伐”的目的是“討其不然”,即對不服從共同禮儀規範的人進行懲罰。所有這些行為,靠王和諸侯來共同維護。為此,諸侯的目的是“有王”,唯王是從。王的目的是“有巡守”,即忠於天子的職守。在王的帶動下,從上到下共同來遵守禮儀規範,這就是“大習”。雖然,這裡所說的三件大事,都是以春秋時代為背景的,但這裡把維護禮作為天子巡守的目的,則是正確的。也就是說,“天子展義”的“義”的內涵主要是文化的,即維護共同的文化基礎。因為當黃河流域形成了中華民族的最早核心之後,怎樣才能把那些原本來自不同地域,有着不同習俗和傳統的氏族部落或部落集團匯聚成一個共同統一的集團呢?在當時各氏族部落尚相對獨立的狀態下,只有共同的文化才能把他們統一起來。所以,維護共同的文化就成了內部的根本目的。 二、 巡守制的基礎--王有土地所有制 當然,為了維護共同的文化基礎,以形成內部和平生存和發展的環境,各氏族部落也必須為此付出代價,這就是,各個氏族部落都要出貢賦來維持這種社會的公共職能的履行。而維持這種公共職能的貢賦--即社會剩餘勞動的提供方式和分配方式,則是受着這個時代的特殊生產方式所制約。那麼,這種特殊的土地所有制關係是什麼樣的呢?這就是王有土地所有制。 筆者認為,中國從五帝以前的原始社會到春秋時代的土地所有制關係,可以劃分為遞進的四個階段的四種形態,即:部落土地所有制,王有土地所有制,貴族土地所有制和小土地占有制。所謂部落土地所有制,是指原始社會的土地制度,這一般就是部落賴以生存的就食範圍,只是一種領土權,並不體現氏族成員之間的關係。王有土地所有制,基本是五帝時代的土地制度,是從黃帝時代開始,但其結束期大約要到商代中葉以後。在這個階段,一般實行大面積拋荒耕作制度,土地的固定使用權尚未形成,因而談不上個人(包括貴族)對土地的占有權和所有權,土地在名義上歸最高的首領--即王或後世的天子所有,所以稱為王有土地所有制。《詩經·小雅·北山》所謂“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概念,正是王有土地所有制的遺留在觀念上的反映。在王有土地所有制下,已經有剩餘勞動的提取或剝奪,故它已經是文明時代的土地所有制關係。這種土地所有制是土地所有權與領土主權的合一,類似於後代的國有制。貴族土地所制是從商代中葉開始的,到春秋中葉才結束。小土地占有制則是從春秋時代開始形成,一直到戰國的商鞅變法,才最終在全國範圍內定型下來。由此可見,從黃帝開始的巡守制度,實際是王有土地所有制的產物。所以,理解王有土地所有制,是理解巡守制度的關鍵。 所謂王有土地所有制,是與這時特殊的耕作方式相適應的。在這個時期,人們一般實行大面積拋荒耕作方式。在這種耕作方式下,土地一般只種一年就拋荒,第二年另種新地。等把周圍的生荒地都種過一遍之後,於是又回到第一次拋荒的土地上,開始第二輪的耕作。之所以採用這種耕作方式,是由於當時的農業生產工具還很落後,還是使用石器、蚌器、木器等進行生產,因而無法深翻土地。同時,又不知道施肥,作物的生長完全靠自然形成的表層地力。而這種表層地力,只有生荒地最肥沃,最適合作物生長。如果連續耕種,就會造成明顯減產。這一時期,人們一般都實行集團性生產,整個集團聚居在一個共同的地域。由於人口很多,因此,所占面積也很大。一旦遷徙,就是整個集團的遷徙,所以稱為大面積拋荒耕作制度。關於這種整體遷徙於新地進行生產的情況,我們在《詩經·大雅·公劉》中還能看到。正是這種大面積拋荒耕作制度,造成了夏商時代的屢次遷都。據《古本竹書紀年輯證》的材料,夏代遷都達八次。而《史記·殷本紀》記載:“成湯,自契至湯八遷。”而湯至盤庚,“乃五遷,無定處。”這就是所謂前八後五,凡十三次遷徙。關於這種情況,堯、舜、禹時代也有史影。如《元和郡縣誌》曹州菏澤縣條載:“定陶故城,堯所居也。堯先居唐,後居陶,故曰陶唐氏。”《孟子·離婁下》:“舜生於諸馮,遷於負夏,卒於鳴條,東夷之人也。”《世本》載:“禹都咸陽,及後乃徙安邑。” “禹都陽城,在大梁之南。”此條據《史記·封禪書》正義引作:“夏禹都陽城,避商均也。又都平陽,或在安邑,或在晉陽。”這些都說明,他們在位時,都有過遷徙或活動中心的轉移。當時,並沒有外部對他們形成的壓力,因此,只能解釋成生產的需要。在這樣一種經常遷徙的大面積拋荒耕作制度下,土地不過暫時使用。固定的土地使用權都沒有出現,那麼,個人(包括貴族)對土地的占有權和所有權當然也就無法存在。於是,整個土地所有權,只能屬於代表整個集團的王所有。而王的土地所有權,實際又是和領土主權合一的。這就是整個王有土地所有制的形成受着生產力水準及其所決定的耕作方式制約的基本情況。這是基礎,沒有這個基礎,就不會有王有土地所有制。 其次,王有土地所有制是對原始部落土地所有制的侵犯和否定。在原始的部落土地所有制下,土地所有權實際就是部落對其就食範圍的控制權,所以,只是一種領土權,並不體現生產者和社會成員之間的相互關係。但是,由於這種領土是部落生存的基礎,因此,不得允許其他部落是不許侵入的。如果侵入,那麼就會引起部落之間的戰爭。然而,王有土地所有制,則是公開地、合法地對這種部落領土主權的侵犯。以前獨立的部落土地自主權,現在只有在王的保護下,才能合法地存在。也就是說,王對整個領土的主權,升至第一的主權,而部落對自己的土地,反而降為了第二級的占有權和使用權。為了從王的第一主權中得到自己對原有土地的占有權和使用權,各部落就必須向王交納貢物或賦稅,然後,王也就有義務保護他們的領土和生存權不受侵犯。在這裡,王有土地所有制正是通過剝奪部落土地所有制的主權來實現的。因此,在這裡,已經有着剩餘勞動的剝奪。但是必須指出,這種剝奪,開始並不是外部強加給部落的,而是在變更的環境中,部落為了自身的生存安全或更大利益的需要,而自願主動地把這種權力讓渡出去的。所以,儘管王有土地所有制是對部落土地所有制主權的剝奪,開始卻並不跟氏族制度發生對立,反而是與氏族部落生存的需要相一致的。只要這部分剩餘勞動,能夠真正地用於社會的公益事業,也就不會受到氏族部落的反對,而形成暴力的對抗。這正是文明的產生,能夠從氏族制度中直接引伸出來的原因。 三、王有土地所有制所制約的財產分配方式--按禮分配製 然而,王有土地所有制畢竟是對部落土地所有制的背離和否定。這種開始可能是由於偶然需要而徵集的管理需用--即社會剩餘勞動,以後就逐漸演變成了固定的、常規的,法定要交的賦稅了。於是隨着王有土地所有制的確立,也就標誌着一個新的時代--即文明時代的到來。 我們之所以說五帝時代是文明時代,就是因為王有土地所有制在這個時代已經形成。而巡守制度,正是王有土地所有制形成的一個標誌。所謂巡守制度,首先是處於軍事民主制階段的氏族部落為了保護自身的安全,尤其是為了維護共同的文化基礎的需要的產物。為了達到這種目的,所以,他們結成了巨大的社會集團。這種集團,摩爾根和恩格斯稱之為部落聯盟,現在國外又稱之為酋邦。然而,從中國的實際情況看,無論從地域的廣闊,人口的眾多,權力結構層次的高度,實際都超過了部落聯盟和酋邦的規模和水平,而具有準王朝的性質。在中國,“國”的概念一般指部落,所謂“禹合諸侯於塗山,執玉帛者萬國”(《左傳·哀公七年》)的說法可證。更高一級的部落集團,比如人們所說的華夏集團、東夷集團、苗蠻集團,還有相應的其他集團等,這一般就相當於部落聯盟或酋邦。而從黃帝開始,實際已經超過了這個階段,形成了這些集團融合為一體的更大實體--即中華民族最早的核心。因此,可以稱為準王朝階段。因為從此以後,中國就是以王朝的系統往下排的。這也正是我們把這個時代的土地所有制稱為王有土地所有制的根源。由於中國這時是處在准王朝階段,所以,儘管生產力水平相對低下,但卻人口眾多,因此,可以把全社會的財富集合為一個巨大的量,來從事大規模的文明建設。而這種最大的投入,就是維護共同的文化制度。所謂巡守制,正是這一需要的產物。所以,在王有土地所有制下,王必然要從各個氏族部落集團提取剩餘產品,來維持統治集團的生存。至於這種提取的數量,要視社會生產力的水平而定。當社會生產力的水平可以提供他們所需的一切費用以後,統治集團也就不再自行生產。但其制度,卻作為禮儀形式保存了下來。並且,隨着這種剩餘產品提供的能力日益提高,統治集團也就逐漸從一個履行公職的集團,而變成了一個榨取剩餘勞動的剝削集團。但是,由於人們必須靠履行公職來得到這份財富,所以,在名義上,仍然是為公,他們的剝削享受,也成了理所當然的事而傳之後代。 因為守禮與為公是一回事,所以,為了禮儀活動消耗社會財富,並不受到指責。例如,《論語·泰伯》記載:“子曰:‘禹,吾無間然矣。菲飲食而致孝乎鬼神,惡衣服而致美乎黻冕,卑宮室而盡力乎溝洫。禹,吾無間然矣。’”禹對個人生活克勤克儉,而對於禮儀卻非常講究,因而受到了孔子的極力推崇。為什麼呢?就因為對社會財富進行再分配,原本是依據禮儀規範來進行的。每一個擔任社會公職的人,怎樣得到他應有的一份財富呢?怎樣保證這種分配是用於公呢?這就是按各種公共職能的禮儀排場消耗的財富為標準來進行分配。因為在五帝時代,正是禮儀活動的繁榮期,每個人的活動,每一項公共職能的履行,都是與一定的禮儀規範相聯繫的。而這時的王有土地所有制,又決定個人沒有權力直接占有別人的剩餘勞動,於是,就不得不靠禮儀規範作為對社會剩餘勞動進行再分配的標準。由於這種社會剩餘勞動的徵集,本來就是為社會的共同利益,尤其是為了維護共同的文化而徵集的,因此,在這個時候,禮儀規範與為公,原本就是合一的。所以,凡是符合禮儀標準,也就符合為公的原則。正是因此,形成了從上到下,按照禮儀規範分配社會財富的制度。 那麼,這種按禮分配的方式,是怎樣轉變為剝削的呢?這正是理解中國文明與國家非同步發生,國家的起源需經過文明階段的孕育,到一定條件才能向國家轉變的關鍵。這種轉變條件,實際是由於少數人壟斷了各種社會公共職能。尤其是世襲制產生之後,這種壟斷就變成了一種特權。於是,原來按禮分配社會財富的制度,就變成了整個社會的財富在少數世襲貴族之間進行分配。那麼,這種制度實際就變成了一種剝削制度。因為這種世襲貴族集團形成之後,他們對於社會剩餘勞動的提取,就不在於履行公職的最低需要,而是儘量擴大各個等級之間的級差,並隨生產的發展,這種級差越來越大。於是,其中用於社會的比重就越來越小,而用於貴族享受的比重則越來越大。故隨着世襲制的形成,按禮分配社會財富的制度,就最終轉變成了剝削制度。但是,由於這種剝削方式是以壟斷社會公共職能為前提的,因此,這種剝削方式實際是從公有制中偷渡過來的。而且,當它變成了一種剝削制度之後,它還保持着按禮分配的表象,有着擔任某種公共職能的身份,因此,這種剝削方式,又是以公有制為表象的一種剝削方式。 第四、王有土地所有制的結束和貴族土地所有制、小土地占有制的興起 王有土地所有制到商代中葉,就開始走向結束,而進入了貴族土地所有制階段。其證據就是,從盤庚遷殷以後,商周都城(除西周滅亡之外)就再沒有遷徙過。也就是說,這時人們基本結束了大面積拋荒耕作制度,土地的使用已經相對固定下來。這就為貴族土地所有制的產生提供了條件。因為隨着土地使用的相對固定,人們就不再遷徙,於是,王就把原來按等級禮儀再分配給各級貴族的那部分社會財富,轉換了一下形式,以固定的土地稅的形式,支付給各級貴族。在這種方式下,貴族按爵位的等級,直接占有王分配給他們的一定量土地,這種土地上的收入,就作為他們為國效力的報酬,即俸祿。這就是分封制。這時,土地所有權仍歸王所有,貴族不過得到分配給他們的那部分土地上的稅收。因此,這實際上仍相當於再分配的方式,是王把按禮分配給各級貴族的那部分財富,轉換了一下形式,以固定的土地稅支付給他們。但是,由於土地固定使用權的出現,貴族對一定數量的土地稅的獲得,實際是通過對某一塊或某幾塊土地的直接控制權而實現的,因此,貴族對這種土地實際已形成了固定占有權。由於這時貴族爵位是世襲的,所以,這種固定占有的土地,王逐漸就收不回來了,而變成了貴族世襲永久的占有。於是,這種世襲永久占有權的確立,實際也就變成了所有權。而隨着這種等級貴族土地所有制的形成,於是按禮分配社會剩餘產品的方式,就最終轉變成了按禮分配生產資料(土地)的方式。由此可見,貴族土地所有制是對王有土地所有制的分割和否定。這樣,這種直接剝削方式的形成,同時也就孕育了按禮分配製度的危機,成為以後禮崩樂壞的重要根源。 在貴族土地所有制階段,雖然土地的使用在大的範圍內相對固定下來,但小範圍的使用權尚不固定,即這時還存在着“三年一換土易居”的輪耕協作制度。所謂“井田制”,實際就是協作耕作方式的產物。正是因此,個體小農對小塊土地的占有尚未形成,故這時的土地所有制只能稱作貴族土地所有制。但是,到了春秋時代,隨着鐵器的普及和牛耕的出現,社會生產力得到了大幅度提高。據新發現的《孫子·吳問篇》的記載,春秋後期,晉國六卿對每個勞動力分配的土地面積普遍比原來擴大了許多,其中趙氏已達二百四十周畝,這說明到春秋時代,小農的生產能力已逐漸從西周時的耕作周畝百畝,擴大到了二百四十周畝。由於這種生產力的大幅度提高,再加上深翻土地、施肥、田間管理等措施,土地從休耕輪作變成了永久使用,於是,舊有的土地制度--即“井田制”,已不適應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了。這樣,統治者為了增加收入,於是從春秋開始,逐漸通過一系列變法,把原本屬於國家和貴族所有,公社集體占有的土地,分配給小農永久使用,從而實現了小農對小塊土地的永久使用權和占有權。這種變革,從晉國的“作爰田”開其端,到戰國的商鞅變法而最後完成,成為全國範圍的土地制度。所以,我們把這個時期的土地制度,稱之為小土地占有制。之所以中國在這個階段沒有形成小土地所有制,這是因為,中國屬於原生道路的文明,在鐵器時代以前,還有青銅文明和石器文明,在這兩個階段,公社的土地所有權已經被王和貴族瓜分完了,所以,當社會生產力提高,小農獨立耕作能力實現時,小農卻只能獲得對小塊土地的占有權,而不能獲得所有權。這和歐洲,特別是雅典不同。雅典是在鐵器時代高度生產力水平的催化作用下,直接互解了氏族制度,從而使公社的氏族成員直接獲得了對小塊土地的所有權。然後,這種個體所有的小塊土地才通過買賣、債務抵押等形式,發展成大土地所有制。而社會則是在這種土地充分私有化,社會貧富劇烈分化,並且根據個人財產的差別,而把全社會的人劃分成階級的基礎上,按各階級財產的區分承擔不同級別的公職來發展文明事業的。所以,中國和雅典提取社會剩餘勞動發展文明事業的方式,正好是一個相反的過程。正是由於這一根本差別,雅典從一開始就進入了國家階段,而中國卻要經歷一個國家之前的早期文明階段。 第五、生產方式的起點不同決定着中西文明發展的不同方式和特點 以上所述,就是中國春秋以上土地所有製發展的大致情況。中國的文明就是在這樣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在這種生產方式中,必須指出,王有土地所有制是起着奠基作用的。雖然當生產力發展,逐漸出現了貴族土地所有制,但王有土地所有制卻並沒有消亡,而且,王有土地所有制正是貴族土地所有制形成和發展的基本來源和存在的基礎。王對貴族的分封及其按等級賜予土地,仍是其土地來源的合法依據。所以,中國建立在王有土地所有制基礎上的禮儀文化傳統並沒有中斷,相反,它隨着貴族土地所有制的形成,而進一步發展。當貴族土地所有製發展到頂峰狀態時,中國古代的禮儀文化,也發展到了最高峰。中國禮儀文化的基本模式,就是在這個時代定型的。當然,由於貴族土地所有制的形成,王的土地只能出,不能進的情況下,最終也必然導致按禮分配製度的危機。尤其西周的滅亡,而生產力進一步發展,進入鐵器時代,小土地占有制的興起,於是,王有土地所有制也就開始走向衰亡,終於形成了一次真正的社會危機,即整個社會“禮崩樂壞”的到來。這樣,一系列的社會變革就開始了。但是,隨着這種變革的完成,最終又形成了疆域大一統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王朝,國有土地所有制又成為全社會最主要的土地所有制形式,於是,最終又回復到了以禮分配為基礎的文化發展軌道上來了。只是中國的禮儀文化,在這個過程中,經過了儒家的提煉、升華、改造而已。所以,儒家實際是中國禮儀文化最主要的繼承者,捍衛者和發展者。這也正是漢代以後,儒學被定為一尊的根本原因。而中國文化從文明起源之時起,一直保持禮儀文化模式,這正是中國社會從形式上相對靜止,而在實質上不斷發展,長期保持穩定繁榮的基礎。 總之,中國文明起源發展的方式,與西方,特別是與希臘、羅馬是不一樣的。在這裡,是文明起源在先,而國家形成在後。國家的形成,是文明異化的產物。雖然如此,但是,由於中國有一個文明從氏族制度中自然引伸出來的過程,故其奠基時期的這種文明形式,卻並沒有消失,而是以不同的形式,延續發展下來,成為中國文明不同於西方文明的根本區別。這種區別是全方位的,但其中最主要的有兩方面,即財富的走向和觀念形態的走向。首先是作為始點的財富的走向。由於中國文明的起源,是以社會財富用於社會的公益事業為目的的,社會的管理是社會財富消耗的主要方面。這種發展趨向,雖然國家形成以後,社會財富的用途向異化發展,但是,這種主要的職能並沒有消失,相對其他文明,特別是西方來說,這點在中國保持着最大值。如前所述,國家具有作為全社會利益的代表者和剝削壓迫階級利益的維護者的二重性質。而這種二重性,在中國與西方的比重是不一樣的。在西方,由於國家與文明的同步發生,所以,在這裡,文明的異化是它的起點,因此,維護剝削壓迫階級的職能,在國家的二重性中,占據着最大的比重。而在中國,由於文明的正向發展是它的起點,所以在國家形成以後,雖然維護剝削壓迫階級的職能越來越重,但是,維護全社會的利益,一直是它非常重要的職能,在國家的二重性中,相對其他文明來說,占據着最大的比重。正是這種區別,形成了整個社會結構、政治統治方式、文化發展方式和觀念形態的根本區別。所有這些方面,區別都是很大的,但是,相對來說,觀念形態,又是其最終的結果,所以,二者的區別,也就具有了民族心理的整體取向上的區別。西方文明由於一起始就是以文明異化為起點的,所以,它的終點,也是以異化作為社會發展的動力。這正是在西方思想中,總是把“惡”作為歷史的動力、社會發展的槓桿的原因。但是,中國不同,一直是以“善”作為歷史動力,社會發展的槓桿的。正是由於這一區別,所以在西方,善只存在於彼岸,只在上帝身邊,人間卻是地獄。而中國則正好相反,認為善就在我們身邊,它存在於我們的心中。而惡,則是外來的引誘,是本性的迷失。正是這種最深層的因素,最終也影響了中國宗教、思想與西方宗教、思想完全不同的發展方式。 (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宗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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