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帖] 文化視野中的盜墓史 |
送交者: 一葉扁舟 2006年07月08日09:22:27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
[轉帖] 文化視野中的盜墓史 盜墓現象的歷史掃描 早在新石器時代,已經出現出於敵意而破壞墓葬的情形。山東泗水尹家城龍山文化墓地就發現了典型的實例,《呂氏春秋》說,一時陵墓隨葬豐厚,“具珠玉玩好財物寶器甚多”,於是“無不扌日之墓也”,“大墓無不扌日也”。扌日,就是發掘。 1976年冬季,考古工作者參照《史記》關於秦國歷代國君葬地的記載,在陝西鳳翔靈山(陵山)一帶尋找秦公陵園,沒有收到預期效果。後來根據一位農民偶然提供的情況,來到鳳翔南指揮村南側一片歷年生長情況不好的麥田勘察。這是因為古墓葬一般夯土堅實,不利於作物生長的緣故。通過鑽探,果然在這裡發現了一座規模空前的秦墓,定名為秦公1號大墓。這座迄今所發現的先秦時期規模最大的墓葬,從墓葬形制、隨葬品規格數量以及殉葬人數等現象看,是“厚葬”的典型。可能正因為如此,曾歷經多次嚴重盜掘。發掘工作開始時,一揭開墓上耕土層,即發現盜洞247個。發掘到槨室時,仍然有十多個盜洞。盜洞的年代,自漢代一直延續至唐、宋時代。秦公1號大墓,是迄今所知發現盜洞最多的墓葬。 《史記》中曾經記述,中山地方民間風行“掘冢”習俗。遊俠“鑄錢掘冢”的事跡,也受到司馬遷的注意。唐人顏胄曾經以這樣的詩句寫述民間盜墓的盛行:“行值古墓林,白骨下縱橫。田豎鞭骷髏,村童掃精靈。”“石人徒瞑目,表柱燒無聲。試讀碑上文,乃是昔時英。”韓愈對於東漢陵墓多被破壞的事實,也有“丘墳發掘當官路,何處南陽有近親”的感嘆。 掘冢,也曾經是不法貴族官僚的一種遊戲。如西漢廣川王劉去,就有公開盜掘墳墓的嗜好。《西京雜記》說劉去發掘古墓“不可勝數”,“國內冢藏,一皆發掘”,其奇異者就多至上百。 王莽覆亡之際農民軍對西漢陵墓的破壞,是見於史書記錄年代較早的大規模的盜墓運動。《後漢書》也說:“發掘諸陵,取其寶貨,遂污辱呂后屍。凡賊所發,有玉匣殮者率皆如生,故赤眉得多行淫穢。”由於當時屍殮技術已經相當成熟,發掘所見往往容貌如生,盜掘者有污辱女屍的行為。 古代戰爭中,取勝的一方往往放縱搶掠。盜墓,竟然也是如勝軍洗城一類剽奪形式之一。《舊唐書》記載,唐憲宗在發動對強藩巨鎮的軍事鬥爭時,敕令諸軍“不得妄行傷殺,及焚燒廬舍,掠奪民財,開發墳墓”。可見軍隊在新控制的地區難免有燒殺劫掠行為,“開發墳墓”,是其中影響比較嚴重的形式。 盜墓動機的心理分析 盜墓最主要的動機,是劫取墓主的隨葬財物。司馬遷在《史記》中論述社會行為往往為利益驅動時曾經說到,“劫人作奸,掘冢鑄幣”等敢於冒死而“不避法禁”者,其實都是出於財富的追求。他在列舉所謂工商貨殖之家走上成功道路的諸種致富方式時,又指出“掘冢,奸事也,而田叔以起”一例,說田叔這樣的巨富竟然是因盜墓而發家的。 對隨葬品的特殊追求,也是值得注意的。宋人張邦基《墨莊漫錄》說到宋徽宗喜好夏商周青銅禮器,於是地方官發掘冢墓求其器以獻上的故事。宋人筆記《鐵圍山叢談》說,帝王“好古”,“世既知其所以貴愛,故有得一器,其直為錢數十萬,後動至百萬不翅者。於是天下冢墓,破伐殆盡矣。” 盜墓有時又有令人驚異的動機。《異苑》記載,漢代人京房的墳墓在東晉時被盜掘,遺體依然完好,“殭屍人肉堪為藥,軍士分割之。”據陶宗儀《南村輟耕錄》,元代有“木乃伊”可治癒“損折肢體”的傳說,與“殭屍人肉堪為藥”的迷信接近。而李時珍《本草綱目》引用此說,也值得注意。近世吳有如《點石齋畫報》有題為“群賊盜骨”的故事,其中寫道:“有匪徒將棺木撬開七八具,盜竊枯骨,有謂以之為悶香,有謂以之合藥餌。事雖出於擬議,然非專盜衣飾可比矣。”這種取枯骨“以之為悶香”或“以之合藥餌”的盜墓動機,實在令人驚異。 大家都熟悉的伍子胥“鞭屍”故事,則是發掘墓葬行為極端的復仇形式。歷史上發冢斬屍(如拓跋王圭發慕容普麟冢)、剖棺焚骨(如王頒掘陳霸先陵)一類事例還有很多。不過,這種情形往往與盜取墓中隨葬財物的情形相互糾結,不易明確分辨。例如策劃組織武裝盜掘清東陵的軍閥孫殿英,竟然自我辯解道,“滿清殺了我孫家祖宗三代,不得不報仇革命”,盜發東陵被標榜為“革滿清的命”,“革死人的命”。然而其真實動機,其實與一般的盜墓賊並沒有什麼區別。 發掘冢墓在戰爭中又被作為心理征服的一種手段。明軍發掘李自成家族墓地,清軍發掘鄭成功家族墓地,都是典型的史例。 與西漢廣川王劉去同樣有盜墓之嗜癖的官僚貴族,據《陳書》記載,陳叔陵“好游冢墓間,遇有塋表主名可知者,輒令左右發掘,取其石志古器,並骸骨肘脛,持為玩弄,藏之庫中”。他“歷發丘墓”,“石斤棺露骸”的行為,與他“幼而很戾,長肆貪虐”的心理特質有關。所謂自幼性情兇狠怪戾,似乎有某種神經系統功能上的障礙,或許可以理解為反社會人格跡象在童年早期的明顯表現。所謂“好開發冢墓”,似乎也可以看作病態人格的一種反映。心理學者對於盜竊癖這種“衝動障礙”的分析,或許可以幫助我們增益對盜墓嗜癖的理解。美國心理學家羅伯特·G·邁耶、保羅·薩門在《變態心理學》一書中指出,盜竊癖中,“許多人都為了獲得刺激”,“許多人都是盜竊狂,因為他們並不真正需要或使用被偷來的物品。他們寂寞的行為就是對一種‘無法抵抗的衝動’的反應,因為這樣接着就可以獲得一种放鬆感。” 曹操疑冢七十二 盜墓行為的猖獗,使得反盜墓技術也逐漸完善。 最普通的反盜墓方式,是隱蔽墓址,使盜墓者不知其處。據說先古陵墓不封不樹,不在地面設置突出的標識,其主要出發點之一,就是防止盜掘。《太平御覽》卷五五七引《交廣記》說到呂岱發掘南越王趙佗陵墓未能成功的故事,指出趙佗“鑑於牧豎所殘也”,“乃令後不知其處。” 漢末三國時期盜墓現象的嚴重,致使種種反盜墓的形式中,曾經出現了所謂“疑冢”“虛墓”即以真假墓葬迷惑盜墓者的情形。其中,以據說曾經“帥將吏士,親臨發掘,破棺裸屍,略取金寶”,“又特置發丘中郎將、摸金校尉,所過隳突,無骸不露”的曹操所設置的“疑冢”最為著名。民間傳說曹操有“疑冢”多至72處。南宋人羅大經《鶴林玉露》說:“漳河上有七十二冢,相傳雲曹操冢也。”元人陶宗儀《南村輟耕錄》也寫道:“曹操疑冢七十二,在漳河上。宋俞應符有詩題之曰:‘生前欺天絕漢統,死後欺人設疑冢。人生用智死即休,何有餘機到丘壟?人言疑冢我不疑,我有一法君未知。直須盡發疑冢七十二,必有一冢藏君屍。’”清人褚人獲《堅瓠集》續集有“漳河曹操墓”條,說有捕魚者,見河中有大石板,傍有一隙,入行數十步得一石門,“初啟門,見其中盡美女,或坐或臥或倚,分列兩行。有頃,俱化為灰,委地上。有石床,床上臥一人,冠服儼如王者。中立一碑。漁人中有識字者,就之,則曹操也。” 以“疑冢”防避盜掘的做法,後世仍有沿用,如石勒、石虎、慕容德、高歡等都曾採用這種史稱“虛墓”、“偽墓”的形式。遼寧北票北燕馮素弗墓中人骨無存,骨骸朽毀和被盜墓者毀壞的可能都被排除,因而有學者推斷,這是“經過科學清理的第一個‘潛埋虛葬’的實例”。(曹永年:《說“潛埋虛葬”》,《文史》31輯) 傳統的反盜墓手段,又包括石槨鐵壁以求堅固,儲水積沙以防盜鑿,以及以機弩飛箭、伏火毒煙來殺傷盜墓者的方式。 盜墓行為的道德批判和法律懲罰 在中國傳統宗法社會,墳墓,曾經是能夠維護祖先精神權威,體現宗族凝聚力的象徵。保護冢墓,久已成為一種道德行為的準則。唐人杜荀鶴詩所謂“耕地誡侵連冢土”,表明這種道德規範對處於社會底層的勞動者也形成了約束。 禁止盜墓的法律,在先秦應當已經出現。如《呂氏春秋》中寫道,當時對於“奸人”盜墓,已經有“以嚴威重罪禁之”的懲罰措施。《淮南子》說到刑法有“竊盜者刑”,“發墓者誅”的內容。《魏書》記載,北魏文成帝出巡,看到“有故冢毀廢”,詔曰:“自今有穿毀墳隴者斬之!”這也是“穿毀”冢墓已經被法令嚴厲禁止的證明。唐代法律包括制裁盜墓行為的內容。《唐律疏議》有關於對“發冢”者處以刑罰的明確規定,例如:“諸發冢者,加役流;已開棺槨者,絞;發而未徹者,徒三年。”通過刑法的內容,可知王族貴戚的墳墓,受到特殊的保護。而看守者在盜墓現象發生後也要受到嚴厲處罰,也是值得注意的。從《明史》的記載看,當時法律有嚴治“盜墓之罪”的原則。而《大清律例》有關於“發冢”的內容,對36種情形分別處罪。其條例計22條,內容備極詳密。 據《新唐書》記載,盧龍節度使張弘靖因安祿山、史思明於此初起反叛,而當地民眾中仍然心存安、史崇拜,於是“懲始亂,欲變其俗,乃發墓毀棺”,然而適得其反,以致“眾滋不悅”,使民意更為傾向安、史而背離朝廷。這正是因為“發墓毀棺”的做法過於極端,與民眾傳統情感習慣不相合的緣故。《舊唐書》也記載,張弘靖“發(安)祿山墓,毀其棺柩,人尤失望”。民眾的“不悅”,民眾的“失望”,都表現了一種對於“發墓毀棺”的作法有所反感的共同的心理傾向。 《南史》記載,傳說張騫墓有人慾盜發時,就聽到作戰時的鼓角聲,盜墓者不得不驚退。宋人程大昌《考古編》說:“史載溫韜概發唐陵,獨乾陵不可近,近之輒有風雨。”史書又頻繁可見盜墓時遇大蛇圍繞、崩雷晦雨等異象的記載。如果有人不畏懼這種保護墓葬的靈異警示,常常會遭致嚴酷的懲罰。《異苑》寫道,士燮墓常濛霧氣,屢經離亂,沒有人敢盜掘。晉時地方官溫放之前往發掘,在回程中即墜馬而死。袁枚《子不語》有“掘冢奇報”條,說“以發冢起家”的朱某發富人墳,石槨堅不可開,於是糾同僧人誦咒開槨,“誦咒百餘,石槨豁然開,中伸一青臂出,長丈許,攫僧入槨,裂而食之,血肉狼藉,骨墜地,王爭王爭有聲。”朱某後來也“以訟事破家,自縊於獄”。類似表現盜墓惡報的故事還有許多。這一現象,也是民間否定盜墓的社會輿論傾向的一種反映。 《北京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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