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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王若水迷誤
送交者: testy 2006年08月12日08:06:04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1. 價值:一個概念的陷阱

王若水說:桌子是可以規格化的商品,《阿Q正傳》則是獨一無二的,從這兩個例子得出的結論:《阿Q正傳》這樣的創造性的腦力勞動的產品沒有什麼社會平均勞動時間。在這裡,有幾個問題跳過去了:非規格化的商品是不是都是獨一無二的?獨一無二的商品是不是都是由腦力勞動生產的?是不是獨一無二的商品都沒有“社會平均必要勞動時間”?只有把這些問題全弄清楚,才能着手回答王若水所提出的這一問題。

王若水對勞動價值論的質疑可以分成五個層次,第一,關於規格化的商品;第二,關於非規格化的商品;第三,關於獨一無二的商品;第四,關於事務性的腦力勞動生產的商品,第五,關於創造性的腦力勞動生產的商品。下面,讓我們逐一地考察對於這五個層次的商品,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是否適用的問題。

先說第一個層次,關於規格化的商品。就以王若水所說的甲乙丙三人和他們製造的桌子為例,為了最大限度地與王若水的前提一致而又不至於過分不合理,我們不妨假定:當地的木匠製造的桌子是完全一樣的,並且這些一模一樣的桌子形成一個相對封閉的桌子市場,而甲乙丙三人則是當地的三個木匠,他們製造一張桌子所需的時間分別是三天、兩天和一天。另一方面,在當地的桌子市場上,一張桌子的社會平均必要勞動時間確實是兩天。儘管這些假定還是不很自然,但並不妨礙我們下面的討論。

為了方便,我們稱“甲”製造的某一張桌子為“第一張桌子”。甲製造這第一張桌子用了三天的時間,而這個第一張桌子的價值卻是兩天時間,兩者並不一致。除此以外,這兩者還有一個更本質的區別:三天時間是製造第一張桌子所用的時間,它表現了第一張桌子的一個特徵;而為了計算出“兩天時間”這一平均值,卻不能僅考慮第一張桌子,而必須考慮在一定時期內當地的木匠所生產的全部桌子。用一個數學用語,這些桌子組成一個“桌子的集合”,“兩天時間”這一平均值則是這個“桌子的集合”的特徵。

這裡就出現了一個語義上的錯位:“兩天時間”是第一張桌子的價值,卻不是第一張桌子的特徵;它是某一 “桌子的集合”的特徵,卻不是這一集合的價值。由於這一錯位,“兩天時間”、“第一張桌子”和“桌子的集合”這三者就處在一種極為微妙的關係中。我把這一關係表成:“‘兩天時間’作為‘價值’乃是一個‘桌子的集合’的特徵,卻是在‘第一張桌子’身上反射出來。”由此可以得出結論:“一般地說,一個商品的價值乃是某一‘商品的集合’的特徵,但是它卻是在這個商品身上反射出來。”總之,

“一個商品的價值,乃是在該商品身上反射某一商品的集合的特徵。”

這個命題不僅難懂,甚至說起來也不清爽,像一個繞口令,但它卻是價值這一概念在語義上的錯位導致的命題,如果我們迴避這一命題,“價值”就會成為一個“概念的陷阱”。

把這一命題用在《阿Q正傳》上,我們立刻得出結論:《阿Q正傳》這本書的價值,並不是《阿Q正傳》這本書本身的特徵,而是在《阿Q正傳》身上反射某一“書的集合”的特徵。這樣,王若水通過《阿Q正傳》這本書對勞動價值論的全部責難,都成為無的放矢了。

2. 金戒指和鑽石的價值

人們肯定會問:“價值反射一個商品集合的特徵”這一命題是從規格化的商品得出的,而《阿Q正傳》卻不是規格化的商品,怎麼能把這個命題應用於它呢?

對!這個命題僅僅適用於規格化的商品,對於非規格化的商品,特別是對於獨一無二的商品,價值除了反射一個商品集合的特徵以外,還表現了該商品自身的某些特徵。這樣,我們所考察的問題就進入第二層次。對於這一層次的商品,我以金戒指為例。

如果我們任意收集一堆金戒指,肯定有的輕、有的重,成色、造型也各不相同,在這種意義下,金戒指不是規格化的商品。或許,有些極為精緻的金戒指是不能仿造的,這樣的金戒指就是獨一無二的。如果我們暫時不考慮這種罕見的情形,則金戒指是第二層次的商品,卻不是第三層次的商品。

按照王若水的意見,只有規格化的商品才有“社會平均必要勞動時間”,既然金戒指不是規格化的商品,一個金戒指就沒有“社會平均必要勞動時間”了,果真如此嗎?對於一個特定的社會,一年生產多少黃金是可以計量的;為此花費了多少時間也是可以計量的,兩者的商就是單位重量的黃金的“社會平均必要勞動時間”。對於某一個金戒指,它有一定的重量,和一定的成色,兩者之積就是這個金戒指的含金量。為了簡單起見,我們略去加工金戒指所附加的勞動。這樣,這個金戒指的“社會平均必要勞動時間”就立刻可以計量了。按照勞動價值論,這個時間就是該金戒指的價值。這個價值有兩個因子,一個是單位重量的黃金的“社會平均必要勞動時間”,這個因子反射了一個商品集合的特徵,另一個是該金戒指的重量與成色,即它的含金量,這個因子描寫了該金戒指自身的特徵。

由於有第一個因子,一個金戒指的價值就不是它自身的一種特徵,因此,對於金戒指這樣的非規格化商品,價值仍然是一個“概念的陷阱”,這一概念不會因為有第二個因子而更清晰,恰好相反,第二個因子的存在只有使它更令人困惑。

關於第三層次的商品,我以鑽石為例。

這裡,請允許我說幾句題外的話。我開口閉口不是金戒指就是鑽石,是不是我對這些奢侈品情有獨鍾呢。非也!由於種種原因,我本能地排斥奢侈品。再說我又不是什麼大款,想奢侈也奢侈不起來。記得愛因斯坦曾說,他讓他的廣義相對論中的空間每一點都有一個時鐘,可是他的書房裡卻一個時鐘也沒有。我無意自比愛因斯坦,但在這方面似乎頗有相似之處,我說了半天金戒指和鑽石,卻從來沒有帶過金戒指,至於鑽石,我連看也沒有看見過。

那麼,難道在這裡我非得用這種奢侈品作例子不可嗎?這倒不是。馬克思在《資本論》中也提到鑽石,但他是說鑽石的價格總是偏離其價值,黃金也是如此。因此,金戒指和鑽石對於勞動價值論實在不是好的例子。那我為什麼偏偏要用它們作例子呢?這與一件往事有關。

1957年,我曾經用籃球與籃板的碰撞來闡明我對相對論的理解:在這一碰撞過程中,籃球一方面主動地對籃板作功,另一方面被動地受到籃板的反衝,作功是能量的轉移,反衝則是動量的轉移,於是我模仿馬克思從“勞動的兩重性”得出“價值的兩重性”的思路,從 “運動轉移的兩重性”得出“運動自身的兩重性”。當時有位同學嘲笑我:“既然用籃球可以說明相對論,那麼,用排球就可以說明量子力學了。”這種責難使我想起了另一件往事:1979年我剛“落實政策”時曾教過高等數學,我的一個學生問我一個關於極限論的問題,我費了九牛二虎才明白是怎麼回事,原來這位學生以為極限論的奧妙就在於e和d這兩個希臘字母(他第一次見到這兩個字母),如果把這兩個字母換成A和B這樣的常用字母,極限論的全部深刻性就蕩然無存了。這時候我立刻聯想起北大那位同學對我提出責難,他的責難與我的這位學生對極限論的理解實在是異曲同工。這樣的責難在科學上有什麼地位實在不好說,但在實踐上卻極為有效。在我所處的環境中,似乎從來就沒有一個可以進行學術討論的平台,難得有一個公開辯論的場合也決不是真正的學者的用武之地。在那裡,不管對什麼理論,一旦有人提出這樣的責難,照例引起一場鬨笑,而被責難的理論就在這樣的鬨笑中被駁斥得“體無完膚”了。總之,這種責難在實踐上簡直無堅不摧。其實,我是一個無名小卒,把這種超級武器用在我身上未免“殺雞用牛刀”。把它用來攻擊馬克思就更合適了,在《資本論》裡,馬克思竟然以“上衣”和“麻布”為例,來闡明交換價值和價值實體等等最最深奧的概念。一件上衣值幾個錢,一尺麻布又值幾個錢,馬克思多麼膚淺!我曾經聽說,一皮箱的CPU可以換兩百個車位。如果用這個例子來闡述交換價值和價值實體,那就深刻多了。

不管怎麼說,我1957年用籃球與籃板的碰撞來闡明我對相對論的理解以完全的失敗告終。這次失敗使我學乖了。你看,為了闡明非規格化商品的價值,我動用了金戒指與鑽石作例子,多麼深刻!

回到原來的問題,著名的大塊鑽石都是獨一無二的,按照王若水的意見,它們比金戒指更不可能有“社會平均必要勞動時間”。但是,比照金戒指的例子,我們立刻可以找到計量任何一顆鑽石的價值的途徑。和黃金一樣,單位重量的鑽石所物化的勞動是可以計量的,一顆鑽石的重量也是確定的,還是略去加工費用,則一顆鑽石與一個金戒指在價值計量上唯一的區別就是,與金戒指的“成色”相對應的是某個表現鑽石名貴程度的參量,我們暫時稱它為鑽石的“精度”。金戒指的成色決定於它的含金量,而鑽石的精度卻並不決定於它的含炭量。因此,鑽石的精度與金戒指的成色有一個根本的區別:金戒指的成色與它的含金量成正比,而含金量是該金戒指所物化的勞動量,因此,它還是勞動價值論的考察對象。而鑽石的精度卻與它所物化的勞動量沒有一一對應的關係,從而不再是勞動價值論的考察對象了。這樣,當考察單個鑽石的價值量時,我們竟不知不覺地越出了勞動價值論的範圍。

如果不考慮“精度”這個因素,一個鑽石的價值就只剩下該鑽石的重量和單位重量的鑽石所物化的“社會平均必要勞動時間”兩個因子,它們的乘積也是該鑽石的一個參量,我們暫且稱它為該鑽石的“平均價值”,全部鑽石的“平均價值”之總和等於全部鑽石的“價值” 之總和,而“精度”這一因子,只不過使得這個“價值的總和”在諸鑽石身上重新分配而已,政治經濟學關心的只是一定時期內所生產的全部鑽石的價值之總和,它並不關心這一重新分配。當然,儘管政治經濟學不關心單個鑽石的價值,卻有太多的人關心它。

3. 對“複雜勞動”的再考察

現在考察第四個層次的問題:關於事務性的腦力勞動的問題。假定用電腦打出某種文檔要用到某個或某些軟件,而學會使用這些軟件需要一定文化基礎,還需要一定的培訓時間,那麼,打出這個文檔的勞動應該算是腦力勞動,但肯定不是創造性的腦力勞動。如果兩個人各自打出一個這樣的文檔,只要兩個文檔的篇幅一樣,則它們雖然並非一模一樣,它們所物化的勞動量卻可以說是完全一樣的。在這種意義下,電腦工作的這種腦力勞動的產品也是規格化的,就像木匠製造桌子的勞動一樣。

然而,從具體勞動的角度來看,一個電腦工作者一小時的勞動顯然不能等同於一個木匠一小時的勞動;即使從抽象勞動的角度來看,它們也是不能等同的:電腦工作是一種“複雜勞動”。馬克思曾經提出:複雜勞動是多倍的簡單勞動,或者說,一定量的複雜勞動等同於較大量的簡單勞動。從字面上看,馬克思這裡說的“複雜勞動”這一用語可能有兩種稍有區別的含義:一種含義是指因技術熟練而效率較高的勞動,它表現單個勞動者的勞動技巧。另一種含義是指只有經過培訓從而具有某種專長的人才能勝任的勞動,它表現某一“工種”或“行業”的屬性。

在《資本論》中,馬克思有兩處談到複雜勞動。在其中的一處(馬克思:《資本論》第一卷,中譯本,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8頁,第223-224頁)他寫道:“一個商品可能是最複雜的勞動的產品,但是它的價值使它與簡單勞動的產品相等,因而本身只表示一定量的簡單勞動……為了簡便起見,我們以後把各種勞動力直接當作簡單勞動力,這樣就省去了簡化的麻煩。”這裡說的似乎是第一種含義。在另一處馬克思提到:根據傳統慣例,瓦工的勞動在當年的英國被看作“複雜勞動”,這裡說的肯定是第二種含義。

馬克思未曾明確區分複雜勞動的這兩種含義,也不曾明確指出腦力勞動是複雜勞動的一部分。這樣就不可能明確提出腦力勞動的複雜程度如何計量的問題。但是,如果說在馬克思的時代這一問題還沒有列入日程,那麼今天解決這一問題已經成為當務之急了。因此,今天我們必須更確切地規定“複雜勞動”及其相關用語的含義。

另一方面,在《資本論》的英譯本中(我手頭也沒有德文的《資本論》,我也不會德語,因此無法與原文比較),與中譯本的第一處的“複雜勞動”對應的詞是skilled labour。而在中譯本的第二處,有“較複雜的、比重較高的勞動”這一用語,英譯本對應的用語是more complicated skilled labour。按照這種對應關係,與“複雜勞動”對應的英語詞似乎應是complicated labour。可見中文的“複雜勞動”這一用語所對應的英語詞並不一致。因此,在更確切地規定“複雜勞動”及其相關用語的含義的同時,我們也得確切地規定它們與英語詞的對應關係。

我建議作如下規定:“複雜勞動”這一用語僅用於表現“工種”與“行業”的特徵,對應於英語的 complicated labour;其反義詞是“簡單勞動”,對應於英語的simple labour。至於表現單個勞動者的勞動技巧的複雜勞動,則改用“熟練勞動”這一用語,對應於英語的skilled labour;其反義詞是“不熟練勞動”,對應於英語的unskilled labour。這樣,馬克思為了省去了簡化的麻煩而不再區分的“複雜勞動”是skilled labour和unskilled labour;至於包括當年英國的瓦工的勞動在內的“複雜勞動”,則對應於英語的complicated labour。

按照這一規定,在具體勞動的意義下,一定的熟練勞動是多倍的不熟練勞動,但再多的簡單勞動也不能取代一定量的複雜勞動,從而複雜勞動並不是“多倍的簡單勞動”。但在抽象勞動的意義下說,複雜勞動仍然是“多倍的簡單勞動”。換句話說,在抽象勞動的意義下,一小時的複雜勞動等於一小時的簡單勞動乘上一個係數,這個係數表現該複雜勞動的複雜程度,姑且稱它為“複雜係數”。

根據定義,複雜係數所表現的是某一“工種”或“行業”的屬性,而不是單個勞動者的勞動技巧。因此,對於同一行業的勞動者來說,其勞動的複雜係數是相同的。例如,每一位作家的勞動的複雜係數都是一樣的,不論他是初出茅廬的三流作家還是文學大師魯迅。此外,一個人只要與簡單勞動者生產同一產品,他就是在從事簡單勞動,不論他多麼熟練。例如,一個八級車工如果和他的學徒加工同一種產品,他的勞動就和學徒工的勞動一樣是簡單勞動,其複雜係數為1。

那麼,怎樣確定各種勞動的複雜係數呢?這一問題使我聯想起怎樣測量物體發出的光的亮度的問題。物體發出的某種光的亮度取決於兩個因素,其中的一個可以用儀器準確地測量,另一個則取決於人的眼睛對於這種光的敏感程度。實驗證明,當同一種顏色的光的亮度改變時,人的眼睛對它的敏感程度保持不變,但對於不同顏色的光,人的眼睛的敏感程度卻是不同的。因此,同一顏色的光的亮度好比較,不同顏色的光的亮度就不好比較了。然而,相近的顏色的光的亮度還是可以比較的。這樣,我們可以先比較相近的顏色的光的亮度,然後由近及遠,一步步定出各種顏色的光的亮度來。對於不同種類的勞動的複雜係數,我們似乎也可以採用類似的方法,先比較特徵相近的勞動,然後由近及遠,定出各種勞動的複雜係數。

複雜勞動大致可分為複雜的體力勞動、事務性的腦力勞動和創造性的腦力勞動三個等級,但這些等級之間並沒有不可逾越的界線。例如,有些勞動是介於體力勞動與腦力勞動之間的勞動;又例如,有些人部分時間從事事務性的腦力勞動,部分時間從事創造性的腦力勞動,等等。因此,由近及遠地定出各種勞動的複雜係數應該是可行的。

當然,用這種方法確定不同勞動的複雜程度,在技術上仍然會困難重重。或許,還有更好的方法,但困難肯定也少不了。在政治經濟學領域,類似的困難從來就大量存在,但這些困難似乎從來沒有困擾過政治經濟學。對於政治經濟學來說,只要各種勞動的複雜程度原則上可以計量就夠了,至於某一種勞動的複雜程度到底怎樣確定,並不是政治經濟學的任務,從而也不是勞動價值論的任務。今天,五花八門的經濟學如同雨後春筍,是不是有人會有雅興建立某種專門研究各種勞動的複雜程度的經濟學呢?

4. 魯迅寫《阿Q正傳》,該給多少報酬才是不多不少?

最後,我們進入第五個層次,考察王若水提出的問題:怎樣計量《阿Q正傳》的價值。類比鑽石的價值,我們可以斷言《阿Q正傳》這本書的價值也有兩個因子,一個因子反射某一“書的集合”的特徵,另一因子則表現這本書本身的特徵。

這裡說的“書的集合”是一些什麼書的集合呢?我們可以考慮在《阿Q正傳》出版的那一年所出版的全部小說。這些小說的字數是可以計量的,寫這些小說的作者們一共投入了多少時間也是可以計量的。於是當年出版的單位字數(例如,1000字)的小說所花費的勞動時間是可以計量的。如果不考慮技術上的困難,那麼寫小說這種勞動的“複雜係數”也是可以確定的。兩者的乘積就是該年的小說的單位字數的價值量。

《阿Q正傳》這本書有多少字是確定的,把這個字數乘上上面的單位字數的勞動量,就是《阿Q正傳》這本書的“平均價值”。政治經濟學所關心的正是這個“平均價值”。然而,王若水所提出的問題卻是:“魯迅寫《阿Q正傳》,該給多少報酬才是不多不少?”這不是一個政治經濟學的問題,然而,由於有太多的人關心這一問題,我們有必要在這裡考察它。

《阿Q正傳》是一代宗師魯迅寫的,與那些初出茅廬的作家不能相提並論,《阿Q正傳》是精耕細作的作品,與那些粗製濫造的作品不能混為一談。因此,《阿Q正傳》的“平均價值”不能完全表現它的價值,正如一顆名貴的鑽石的平均價值不能表現完全它的價值一樣。一顆名貴的鑽石的價值是它的平均價值乘上它的“精度”,同樣,對於文藝小說,也有一個與鑽石的精度相對應的參量,在這裡,我們借用一個電子學上的用語,稱它為“優值”,它取決於作家的水平與該作品的精細程度。

確定文藝作品的優值比確定金剛石的精度要麻煩得多,它涉及許多學術方面的問題,更糟糕的是,還涉及一些非學術方面問題。我們太習慣一年到頭評獎、評工資、評職稱、等等,從“作品的精細程度”和“作家的水平”這一類用語難免使人聯想到這種煩人的評定,而這種聯想只有使我們對文藝作品的優值有沒有客觀標準表示懷疑。但仔細一想,這種懷疑其實是由太多的不公正的評定引起的,而“不公正”的含義正是評定的結果與客觀標準的偏離。因此,這種懷疑本身就表明客觀標準是存在的,從而文藝作品的優值其實是存在的。儘管如此,確定一個文藝作品的優值,並不是政治經濟學的任務,從而也不是勞動價值論的任務。因此,王若水對勞動價值論的質疑:“魯迅寫《阿Q正傳》,該給多少報酬才是不多不少?”乃是一個勞動價值論之外的問題。

5. “王若水迷誤”

王若水對勞動價值論的質疑雖然是第五層次的問題,可是歸根結底,問題出在第一層次,出在對於規格化的商品的價值的認識。王若水問道:“魯迅寫《阿Q正傳》,該給多少報酬才是不多不少?”還說:寫小說的勞動“有天才,有靈感,這是根本不可能計量化的。”當王若水這樣提出問題時,他顯然把《阿Q正傳》的價值看作這本書本身的一個特徵,這是由於價值這一概念在語義上的錯位引起的誤解,我把這一誤解稱為“王若水迷誤”,其一般形式是:“一個商品的價值乃是它本身的特徵。”

順便說一句:“王若水迷誤”這一用語絲毫沒有不敬之意。有人說,在數學家中,解決問題的只是能人,提出問題的才是天才。對於歌德巴赫猜想,陳景潤只是在解決問題的漫長道路上邁開了一小步,似乎只能算作一個能人;而對於勞動價值論,王若水倒是提出了一個實質性的問題,似乎可以算是一個天才。誠然,他提出問題的方式不是一個“猜想”而是一個“反詰”,這一反詰立足於對“價值”這一範疇的誤解,即立足於“王若水迷誤”。但是,誤解“價值”這一範疇的人多矣哉,唯有王若水明確地表述了這一誤解並提出了問題,因此他的這一迷誤算得上是“天才的迷誤”。

王若水說只有規格化的、一模一樣的商品,生產它所需要的勞動時間,或者說,它所“物化”的勞動量才可以計量。照這麼說,不僅是《阿Q正傳》這樣的創造性的腦力勞動的勞動量不能計量,而且所有的手工業勞動的勞動量也無法計量。即使是機器生產的商品只要有一道手工工序,其勞動量就不能計量了。就是王若水所說的甲乙丙三人,如果每人製造的一張桌子,三張桌子也未必一模一樣。如果勞動價值論果真只適用於一模一樣的商品,那它的應用範圍就極為狹窄,實在沒有多大必要為它而爭論了。

王若水說桌子是“可以規格化”的,這是對的。但是,桌子也可能是非規格化的,就說王若水所說的甲乙丙三人製造的桌子吧,並不排斥如下情況:慢工出細活,甲三天做好的桌子比丙一天做好的桌子要精緻一些。在這種情況下,其勞動量是不是就不能計量了呢?比照鑽石和《阿Q正傳》的例子,我們可以把甲乙丙三人在一定時期為生產桌子所花費的時間,除以在這一時期內三人生產的全部桌子的數量,就得到一張桌子的平均價值,再考慮某一表示桌子精緻程度的參數,就能得到每一張桌子的價值了。

如果要問勞動價值論對這種非規格化的桌子是否適用,我們只能這樣回答:勞動價值論能夠給出一張桌子的平均價值,這對於政治經濟學已經足夠了。但勞動價值論不能確定單個桌子的價值,這是一個政治經濟學以外的問題,但它仍然是一個經濟學的問題,並不是不能探討的。

為了回答王若水提出的“魯迅寫《阿Q正傳》,該給多少報酬才是不多不少”的問題,最撓頭的一個環節是怎樣在一個“書的集合”的總價值中按照它們的“優質”對“平均價值”進行重新分配。這個問題蘊含王若水所說的“靈感”與“天才”等“無法計量”的因素。但剛才我們已經看到,對於王若水認為可以計量的“桌子的價值”,其實也有類似的問題:如果說寫一篇動人的小說要求作者有一時的靈感,那麼,一張製作特別精巧的桌子也要求匠人有特別的智慧。或許,一個能工巧匠的智慧不能與一位作家的靈感相提並論,但是,如果說魯迅的天才的價值是無法計量的,那麼,魯般的絕技的價值也是無法計量的。可見無法計量的不僅是腦力勞動。

另一方面,王若水也沒有意識到體力勞動的產品也可能是獨一無二的,以鑽石為例,找到鑽石是要付出勞動的,但這種勞動並不是腦力勞動,甚至連複雜勞動都算不上,但是,著名的大塊鑽石卻都是獨一無二的。再說,腦力勞動也可能是規格化的。因此,“獨一無二的商品不可能有‘社會平均必要勞動時間’”的這一前提對於“勞動價值論不適用於腦力勞動”這一結論,既不是充分的,也不是必要的。

現在,我們已經回答了王若水所提出的問題:勞動價值論也適用於腦力勞動。至於王若水的進一步的推論,則有更多的問題有待解決,我們就不在這裡考察了。無論如何,王若水對剩餘價值學說和科學社會主義的評價,已經不再可能從他對勞動價值論的批判中申引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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