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5月3日,根據《波茨坦公告》(又稱《波茨坦宣言》)關於懲治日本戰犯的規定和盟國的授權,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第一次開庭,傳訊東條英機等28名甲級戰犯,拉開了長達兩年半的“東京審判”的序幕。鮮為人知的是,在這場正義與邪惡的較量中,首先登場的是一段關於日本是否無條件投降的激烈辯論。
控辯雙方激辯
根據庭審記錄,5月13日上午開庭辯論的時候,日本律師團副團長(也是東條英機的辯護人)清瀨一郎首先向法庭解釋辯方提出的一項有關法庭管轄權的動議。此前5月6 日開庭時,清瀨要求澳大利亞籍的庭長韋伯(亦譯“韋布”、“韋勃”、“衛勃”、“衛伯”、“威伯”等)迴避(理由是韋伯曾參與調查日軍在巴布亞新幾內亞的罪行)的陳詞曾在法庭上引起過軒然大波。這一次,清瀨提出:“本法庭沒有審判破壞和平罪和違反人道罪的權限。”他辯稱:“1945年7月26日對日勸降的《波茨坦宣言》聲明‘對於戰罪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虜在內,將處以法律之裁判’。這項宣言是於同年9月2日在東京灣簽署的投降書裡被承認和簽字的。……《波茨坦宣言》不僅僅約束我國,也約束同盟國。也就是說,本法庭被授權起訴和審判那些在《波茨坦宣言》第10款被稱為戰爭罪犯的人,但無權審判那些不能被認為是戰爭罪犯的人。”
清瀨接着聲稱,同盟國的對德宣言不能同時也適用於日本,暗示紐倫堡審判德國戰犯的模式(即起訴“破壞和平罪”和“違反人道罪”)不能照搬到東京審判。這是因為,“德國投降的方式和日本投降的方式有很大的不同”,清瀨說,“……庭長,正如您所知道的,德國抵抗到了最後,希特勒死了或是被殺了,戈林逃跑了,德國最終崩潰了。德國是名副其實的無條件投降。……當《波茨坦宣言》發布的時候,同盟國的部隊還沒有在日本本土登陸。該宣言第5款提到‘以下為吾人之條件,吾人決不更改’。……向日本提出的《波茨坦宣言》包含了一系列條件;借用民法的術語來說,這是向日本發出的一項建議。換句話說,這是一個條件。正是這個條件被(日本)接受了,同盟國也必須遵守這個條件。”
在這一陳述之後,清瀨又大談“戰爭罪”到底應該包含哪些罪行,說1928年的《非戰公約》雖然對以戰爭作為推行國家政策的工具進行了譴責,但並未將發動戰爭定為一種犯罪,要求將對破壞和平罪的起訴從法庭憲章中去除。顯然,此前清瀨關於“日本是有條件投降”的陳述是為此目的作鋪墊的。
庭審在休庭十分鐘後繼續進行。檢察長、美國籍檢察官基南(亦譯“季南”、“季楠”等)立即對清瀨的觀點進行反駁:“我要指出的是,從控方的角度來說,日本國家的投降是完全的、徹底的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投降。看看投降書和那些導入文件就會清楚這一點。”“讓我們看看日本在投降時經瑞士政府轉達各盟國政府的兩份照會,就會明白日本政府的投降是無條件的。”
基南在引用《波茨坦公告》和投降書的條款之後總結道:“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任何與投降條款的解釋有關的過程,正如已經被這項動議所引入的那樣,都有力地否定了這樣的錯誤論斷,即:投降文件是有條件的。”
基南發言完畢後,當天上午的庭審也宣告結束。下午庭審中,英國籍檢察官卡爾代表控方發言,提出兩項對辯方律師清瀨的反對意見,其中第二項是:“作為同盟國意圖的表達,《波茨坦宣言》雖然以聲明的形式列出了一系列條款,但全文是以在第13段要求所有日本武裝部隊無條件投降而結束的。日本政府在1945年8月10日經瑞士臨時代辦轉遞(同盟國)的照會中曾試圖附加一個條件,然而在8月11日就被拒絕了。並且,在投降書中日本政府宣布了無條件投降。”
對於兩位檢察官的反駁,清瀨並不甘心,又說道:“……附帶條件的投降不是無條件投降。《波茨坦宣言》第5款寫明‘以下為吾人之條件’,那麼基南和卡爾為何要使用‘無條件投降’這個詞?‘無條件投降’這個術語只適用於武裝部隊。在《波茨坦宣言》第13款中,有下述詞句:‘吾人通告日本政府立即宣布所有日本武裝部隊無條件投降’。”
面對清瀨的“頭頭是道”,庭長韋伯激動地打斷了他:“我告訴你,‘無條件投降’的意思是不接受日本人要附加的任何條件。繼續講。”
對此,清瀨不緊不慢地回應:“庭長先生,可以等我把我對於‘無條件投降’一詞的看法講完嗎?您可以平心靜氣地允許我談我的個人觀點嗎?”韋伯答道:“你應該知道你講的某些東西擾亂了本法庭,不過就我個人而言,你可以繼續講下去而不受干擾。”
清瀨於是又開始了他的高談闊論:“‘投降’一詞的意思是前線的軍隊放下武器,並交給敵人。因此,即使是在前線,當一方放下武器並投降,一些條件是允許的。比如,這個條約(指《波茨坦宣言》)承諾當那些士兵放下武器後,將可返回他們的家鄉,獲得和平及生產生活的機會。如果同盟國中哪一個國家沒有履行這一條,那它就違反了《波茨坦宣言》。……1945年9月2日簽署的投降書與《波茨坦宣言》保持了一致,只規定了武裝部隊的投降。沒有哪項條款規定日本政府或日本人民也是無條件投降。在這份投降書中,被認定無條件投降的對象只是日本武裝部隊的帝國大本營以及在日本控制下的軍隊。但是沒有任何一條規定了日本政府或日本人民的無條件投降。”
為了給他的動議再加註腳,清瀨在當天庭審接近結束時又主觀臆測地說道:“在《開羅宣言》中是有一條要求日本無條件投降,但那是在戰爭期間奉行的政策,而為了在盟軍入侵日本本土前結束戰爭,(同盟國)發表了《波茨坦宣言》,這是一項妥協性措施。”
可以看出,清瀨在日本投降性質問題上作了三點文章:“德日不同”論(德國才是無條件投降,日本不是);“契約”論(不附加條件接受《波茨坦公告》並不等於無條件投降);“軍國分離”論(《波茨坦公告》只要求,投降書也只規定日本武裝部隊無條件投降,沒有要求日本國家也是無條件投降)。
60年後法理上再剖析
清瀨一郎的“日本有條件投降論”最後當然沒有被法庭接受。今天,通過梳理各方面的信息,我們將更能清楚地看出,清瀨的論調是完全站不住腳的。
首先,清瀨把《波茨坦公告》中“吾人之條件”中的“條件”與“無條件投降”中的“條件”等同,無疑是荒誕不經的。前者根本是指同盟國接受日本投降的條件(受降條件,即處置辦法),後者則是指日本投降時只能全盤接受同盟國的受降條件,不得有所保留(不得提出或附加任何條件),更不能討價還價。
其次,清瀨混淆了《波茨坦公告》對勝敗雙方均具有約束力的不同原因。對於同盟國而言,之所以要遵守《波茨坦公告》,是因為那是它們就處置日本的基本原則所達成的一項協議。《波茨坦公告》的確是同盟國之間的一項條約(戰後美國政府為了冷戰目的數次違反這一條約,遭到了國際社會的廣泛譴責和反對),但在日本與同盟國之間則不然。日本受權代表在美國“密蘇里”號戰列艦上簽署投降書後,美國總統杜魯門批准了一份由國務院、陸軍部和海軍部聯合擬定的關於同盟國占領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職權範圍的命令。該命令第三條曾對這一問題進行過闡述:“波茨坦公告中關於各項意圖的聲明,應完全貫徹執行。可是,這並不是由於我們認為有了這一文件,我們自己就束縛於一種對日本的契約關係之中,因而必須貫徹執行。本聲明之應予尊重並貫徹執行,是因為波茨坦公告是我國政策的一部分,它明確地闡明了我國對日本的政策以及關於遠東和平與安全的政策。”這一點顯然是不難理解的。至於清瀨所說的“承諾”,那也是同盟國基於人道主義所實行的政策(而且戰爭過程中就已多次強調過),根本不是來源於“無條件投降”這一概念本身(美國南北戰爭被公認為實行了無條件投降的最早實例,但當時聯邦軍隊統帥格蘭特將軍在接受南方軍隊統帥李將軍的投降時就是這樣做的),更不能作為日本與同盟國之間在投降問題上存在契約關係的證據。
再者,清瀨關於只有日軍被要求無條件投降的說法也是脫離實踐的。軍隊作為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受其本國政府的控制,代表國家執行相關職能,軍隊的行為本質上就是國家的行為。1945年5月7日德國代表在蘭斯簽署的第一份軍事投降書(5月8日在柏林所簽者內容基本一致)第一條寫的是“我們,代表德國最高統帥部的簽字者,於此無條件地以現時仍在德國控制下的一切陸、海、空軍,向盟國遠征軍最高統帥並同時向蘇聯最高統帥部投降”,但美、蘇、英、法四國在次月5日簽署的《關於擊敗德國並在德國承擔最高權力的宣言》就說“德國海陸空軍已完全潰敗,並已作無條件投降,負有構成戰禍責任之納粹,今已不再能抵抗戰勝國家之意志,以是德國無條件投降,業已成為事實”。這恰好說明,一國全體軍隊的無條件投降也就同時意味了這個國家(政府)的無條件投降。
日本政府已接受同盟國的定性
更為重要的是,無條件投降政策的制定者——包括美國、中國、英國和蘇聯在內的同盟各國政府及其最高領導人早已經為日本投降的性質“蓋棺定論”。
——1945年8月10日,日本政府分別經中立國瑞士政府向美、中兩國政府,經另一中立國瑞典政府向英、蘇兩國政府遞交照會,當中一方面表示願意接受《波茨坦公告》,另一方面則“竭誠希望”四國能對該公告不包含“任何有損天皇陛下為至高統治者皇權的要求”這一“諒解”予以“保證”。經過四國政府首腦的磋商,美國國務卿貝爾納斯於8月11日代表四國政府經瑞士政府發出復文,提出:“自投降之時刻起,日本天皇及日本政府統治國家之權力,即須聽從盟國最高統帥之命令(更直接的譯法是“隸屬於”或“從屬於”盟國最高統帥);“按照波茨坦宣言,日本政府之最後形式(即政體)將依日本人民自由表示之意願確定之。”同盟國的這一立場既“有損”日皇的皇權,又不對其將來的地位給予任何“保證”,完全拒絕了日本附加條件的要求。在拖延近三天后,8月14日,無奈的日本政府通過瑞士政府照會美、英、蘇、中四國政府,表示日本已正式決定接受《波茨坦公告》,照會文本則不再附帶任何條件。此份照會送達華盛頓之後,四國政府約定於重慶夏季時間8月15日早晨7時同時向世界公布了這一消息,明確地說明“日本”已“無條件投降”,這就是二戰中正式宣布日本無條件投降的“四國公告”。
——東京時間1945年9月2日上午9時許,日皇和日本政府的受權代表重光葵以及日本帝國大本營的受權代表梅津美治郎分別簽署投降書,同盟國占領軍最高統帥和9個主要戰勝國的代表也分別在投降書上簽字接受日本投降。投降儀式結束後,美國總統杜魯門、蘇聯人民委員會主席斯大林以及中國國民政府主席蔣介石都曾就此發表講話或布告,無一例外地宣稱同盟國所接受的乃是“日本”的無條件投降。
——1945年9月6日,杜魯門批準的關於麥克阿瑟職權範圍的命令第一條更是明確地寫道:“我們同日本的關係並不是以某種契約為基礎,而是以無條件投降為基礎。”
——1947年6月19日,由包括英國和蘇聯在內的11國代表組成的遠東委員會通過《對投降後日本之基本政策的決議》,其序言中也同樣寫着:“1945年9月2日,日本對同盟國無條件投降。”
對於同盟國方面在這一嚴重性質的問題上所持的一致立場,日本政府當時並未公開表示過異議。正是在日本接受無條件投降,從而結束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基礎上,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日本甲級戰犯進行了莊嚴正義的歷史審判。
作為中國人民和世界各反法西斯國家人民的勝利果實,1945年日本帝國的無條件投降已經永遠地鐫刻在了人類社會的輝煌史冊上,也必將為世界上一切愛好和平的人們永遠紀念。歷史畢竟是歷史。如同日本軍國主義的侵略罪行鐵證如山不容抵賴一樣,試圖推翻日本無條件投降歷史定案的做法(無論是何動機或僅是源於缺乏對歷史和法理的認知)終究是徒勞的,也是不可能成功的。在紀念遠東國際軍事法庭開庭六十周年之際,在日本國內再度頻頻有人否定東京審判的21世紀,回顧當年法庭上控辯雙方的這一場“有”與“無”之辯,將更使人們意識到,日本無條件投降這一成果應當好好珍惜並加以維護,否則就等於自我貶低,更會褻瀆千萬熱血將士的英靈,最終也必將助“紂”為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