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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漢評"鴨綠江外的海戰"
送交者: FUUNNY 2006年08月14日14:27:16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美國海軍上校 埃泰·馬漢

馬吉芬少校是作為泰西文明國家的海軍軍官親臨使用新式銳利武器進行海戰者之一,他在硝煙彈雨中體驗頗深。現將其所聞所感明快而有教育意義地加以陳述,我不能不對少校深表謝意。我想在此根據少校撰寫的海戰紀事,略陳己見,如能對研究海軍問題有所裨益,實為幸甚。

第一,據說清國政府言令艦隊只許在從山東半島成山角燈塔到鴨綠江口一線以內自由巡航,而不許越界一步,此即束縛了丁提督的手腳,剝奪了即使有一刻千金之良機,亦不能乘機與敵決一死戰的權利。在戰略上的這一要害問題,丁提督和陸上長官的意見完全齟齬。當然,若無確鑿證據而輕下臆斷,乃評論家之所禁戒,但我相信在此確實學到了戰爭中最常有而且最可悲的一點經驗,那就是司令官親臨戰場而遠受背後指揮掣肘的弊端。請看奧國之例,朝議的干涉如何一再招來奧軍的敗北,軍隊為了等待遙遠的維也納的命令,運動缺乏機敏,計劃不能一致,這是戰史上的極好殷鑑,早已膾炙人口。陸海軍必須在一般政略之下進行運動,此勿待言。政府要儘量避免掣肘,一任指揮官謀劃。特別是下達特殊干涉的命令,更需徹底採取慎重態度。如果指揮官本人不足信任,則宜撤換。然我願進一點,遠離戰場之人不應爭相指示戰鬥機宜。

第二,由豐島之役和鴨綠江之戰得到的關於炮盾的經驗最為有益。另外速射炮的效力顯著,這一點海軍軍官不用說,連平素關心此事的普通人士也深受感動。我想就此兩點試做綜合考察。概言之,炮盾是防禦性的武器,速射炮是攻擊性的武器。防禦和攻擊二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這一點勿庸贅言。但自古以來戰史上的實例,經常把勝利歸功於攻擊性武器。不僅如此,今天馬吉芬少校又說,通常的炮盾不但達不到防禦的目的,而且成了增加損害的因素。少校所說的理由極為簡明,他說:如果沒有炮盾,炮彈即可一掃而過,即使打中一人,損傷也只止一個。如果有炮盾,炮彈一炸可以編成許多小彈,這樣就會打傷四周官兵。即使傷不着,隨着爆炸而出現的劇烈震動,恐怕也會帶來許多損傷。而且要注意,近來的榴彈如果不碰上堅固的抵抗物,絕對不會爆炸。

在對炮盾和速射炮的議論紛紜之中,法拉卡特提督(David Geasgow Faragat 曾於密西西比河大破南軍艦隊,稱為美國的納爾遜)早就一語道破。他說:“防禦敵人的方法,以瞄準精確的炮擊最為上策”。我對此言深為敬佩,此實可謂當代警句。本來在該提督的時代,今日所謂之速射炮尚蹤影皆無。但上述一言可謂適於當代的千古不移的原則。防敵不如擊敵,軍艦主要得將其動力和兵員二要素消滅之後,才能失去效力。然而為了消滅其中一點,未必需要打擊另一點。“攻擊敵艦最好的方法是什麼?”這個問題實在不限於目前,而是海軍之百年大計。昔日英法兩軍馳騁海上時,英軍以消滅其兵員為重點,而法軍則以損害其動力為目的。他們攻擊的方法之所以不同,是因為英國想要一舉決定勝負,而法國則想避免決戰。近來對雙方各有辯護者,雖然各有所取,但我敢斷言,征諸古今經驗,以攻擊兵員為善。其理由和一世紀以前無所不同,即對艦內兵員和動力不能同時加以保護,而操縱武器的兵員一死,結果動力也歸於無用。

軍艦能夠搭載的重量有一定限度,而且這個重量必須分配給艦內的各個部分,如大炮的重量即其一。然而艦上火炮應該採用哪些種類?這是繼之而來的問題。請允許我來研究一下它的利害。如果吾人想以損害敵艦的動力為戰鬥目的,那就必須採用重炮,因為動力,換言之,即蒸汽機和鍋爐都位於水線以下,裝甲最厚,煤庫、防彈甲板等儘可能都施以充分的保護,要想射穿,需要強大的火力。當然,重炮則意味着炮數少,炮數少則意味着發射的炮彈少,炮彈少則意味着命中率小。而且命中彈要打到保護充分的要害部位的若干內部機器,其穿進的深度就小。儘管這是顯而易見的道理,但從來往往被忽視,沒料到在鴨綠江海戰中被肯定。反過來再看裝甲,保護水線部分需要裝甲多。因此,如前所述,由於軍艦的搭載量有限制,除重炮外,其餘的炮台不能加以充分的保護。而且在有充分保護,速射炮無論如何也穿不透的炮塔,也難以期望重炮射擊的準確。這是任何人也不容置疑的。因此,為了提高命中的準確度,就必須從其它位置,即從象司令塔那樣的地點才能瞄準發射。而這種方法除最重炮以外,有完全被廢止的傾向。這樣說,我並不是想要排斥重炮,只是反對數量過多,我經常感到有使重炮射擊準確的必要,而且為了射擊準確,首先必須打敗敵人的輕炮。如果能達到這個目的,可以說,我方重炮對敵軍已占了絕對優勢。因為銳利的速射炮,即使打穿不了敵人的炮塔,但也使炮塔內的人員十分苦惱,而且有射入敵人炮口的機會。如果能保持這樣的優勢,可想而知,勝利終會歸於我手。我想重炮和速射炮的相互關係,就象陸軍里炮兵和步兵的關係,即速射炮之協助重炮,有如步兵保護炮兵一樣,是為使重炮發射有效。總之,今天中口徑的速射炮,在海戰中作為最強大的攻擊力量,確實在占有重要位置。

第三,大炮發射的速度雖然是與炮的大小和裝置有關,但特別與彈藥供應方便與否關係更大。軍艦的彈藥庫儘可能要深深位於水線以下,其理由則勿庸贅言。而且像彈藥一樣的危險物,隨便置之甲板或其它無保護的露天地點,為了不自我遭殃,權衡需要和供給是極其重要的,同時也是十分困難的工作。按照馬吉芬少校的記事,日清兩軍或者是處於故意,或者是臨機應變,在使用前將彈藥都放置在甲板上,乍一看似乎是愚策,但我對此並無意見。攻擊勝於防禦,我想與其做沒危險的遲緩射擊,莫如採取有危險的速射。因為遲緩的射擊給予敵人的好處,要比自己能夠避免的危險大得多。某外國一戰艦艦長曾對我說:“準備戰鬥時各速射炮旁都事先放好若干發炮彈(我想大約十發)是常事。”我問:“你不認為這是危險可怕的嗎?”他回答說:“無疑是危險的,但是若和敵人射速比我快的危險相比,危險程度要小。”我相信他的答覆抓住了要害。征諸自古以來的事例,庫林古德提督經常對其部下說:“如果在數分鐘內射出瞄準精確的舷側炮三發,無論什麼樣的敵人都必將屈服”。一八三九年,法艦炮擊墨西哥聖.江.德.尤拉城時,許多炮彈並置於甲板之上,對此,法拉卡特提督一再促其留神。然而,榴彈即炸彈問世以後,根據實際經驗,無論實彈還是空彈,被它打中,爆炸後的餘波有使附近炮彈爆炸的危險,因此上述慣例大都被終止。儘管如此,但一來由於彈藥的迅速供應十分困難,因此事先仍需在甲板上放置彈藥,但必須設法儘量減少危險程度,而且必須按照炮的發射速度準備數量。這一點特別在戰鬥開始時需要,至少單個艦艇時,對其勝敗關係尤大。

第四,戰鬥的方法,即從戰術上來觀察,關於兩軍提督兵力的分配,尚不能測知其本意,實為遺憾。但就其外觀上表現出的運動,各種記載幾乎一致,頗足置信。總之,兩軍的運動方法大體可以得知,至於其本意則不盡詳。

根據馬吉芬少校的比較表,日本艦隊的最大速度大約超過清國艦隊三節(艦隊的迅速是以其最慢艦的速度為準),即日艦的十七節對清艦的十四節。赤城、比睿、扶桑三艦隻不過十二三節,而且是弱艦(扶桑除外),因此,可以不列入上述比較。看來,日本司令是依仗這種速度上的優越,採取從左向右,橫穿敵陣前面,以縱隊猛進的方法。但這種運動法,我有不同意之處。然而日本艦隊的速度,足以能巧妙地採用這種運動。否則使自己艦隊的側面,暴露於艦艏向我的敵陣,實乃無謀之策。這是招致遲艦比睿不幸的原因。當時比睿和本隊的步調不能一致,其艦長為了避免最後的犧牲,把舵一轉,闖入敵陣二鐵甲艦之間,此舉實在極其果斷勇敢,馬吉芬少校予以讚賞可謂得當。然而,日本艦隊依仗其優越的速度,採取從敵前橫穿運動的同時,也擔心相撞的危險,故遠遠從敵前通過,因而不得不進行遠射程炮擊。據我所聞,彼此距離為三千米。這樣遠距離的射擊,海軍輿論能否首肯,我的回答是否。戰鬥的關鍵在於最初,最初的射擊已經決定勝負的一半,並儘可能要短兵相接。

當時清國提督將其艦隊的速度降到6節,立於防禦地位,因此不得不等待敵艦的攻擊。想來把艦隊按防禦排列,大概是提督考慮到在其隊列中有三個弱點,即中央和左右兩翼。如果中央被敵軍突破,艦隊力量則被分成兩半,但中央比左右兩翼容易被應援,兩鐵甲艦並在中央可謂得當。以我觀之,當時以提督選擇的隊形作戰,必須把第二等強艦,即裝甲巡洋艦配置於左右兩翼,進而在其背後各放一艘第三等強艦,以作為二艦的後翼。日軍試圖突進敵陣側面的運動法,古來的海戰也不乏其例。一七八二年羅德內提督之役曾偶然出現,而且是在陣形被破壞的情況下故意擺出的。我在此主張上述說法的原因是,單行陣形,翼艦孤立,要受到通過的敵軍的全艦炮火襲擊。但如其背後有一艦時,則可便於互相支援。如果再有第三艦、第四艦時,則會更加減少危險。總之,防禦陣形縱陣一般勝於橫陣。因為用舷側炮可以掩護側面,而且能互相支援。

另外,日軍通過清軍前面後,向右翼突進。採取這種前面通過的運動法理由何在?我實在難以理解。這恐怕是為了把炮火集中敵之右翼這一最終目的,而甘冒非常之險。若果策出於此,對敵之左翼也能同樣得到任意射擊的機會。另外也可以使緩慢的尾艦免陷於困境。

請讀者勿將以上評論之責歸諸於我。關於上述日清兩艦隊排列方法之鄙見,其實僅僅根據一部分報告,何況又事前未見,事後未察。

兩軍一旦交火,清軍陣形立即混亂。但日軍始終一致,保持固有陣形,此乃由於運動機敏靈活而且熟練所致。日軍分成兩股,將敵軍二巨艦和其僚艦分開,以輕快的游擊隊攻打僚艦;以本隊五艘包圍二巨艦。一邊迅速旋轉,一邊打出無數發速射炮彈,使敵艦暴露部分和薄弱部分盡遭打擊。縱令日軍重炮不能射穿敵人保護動力系統的裝甲,但使敵兵員的死傷和苦惱極為顯著。但在此應注意的是,清軍十二吋炮彈一發,命中日軍一艦,損傷甚大。如果清軍炮手能以充分的判斷和瞄準進行發炮,勝利的榮譽完全歸於清軍也未可知。因日軍具有一部分防禦能力的五艘軍艦間隔甚窄,並採取單列行動,清軍對此選擇炮擊最為方便。馬吉芬少校提到的十二吋炮炮長,雖然位於最好的防禦之下,但仍然慘遭敵彈而死。由此看來,日軍密如雨注的小炮彈如何到處逞其威力,可得而知。

考慮一下戰鬥結果,可以說,這次海戰尚處於勝負未決之間。總之,總計一萬五千噸的鐵甲艦二隻,完全可以對抗一萬九千噸的半裝甲艦五隻。事實證明,少數大艦,可以勝於具有同等或以上噸位的多數小艦。而且在一個號令下統一的兵力,比把指揮權分散為若干的兵力為強,這是適合戰鬥原則的。這個結論並不是從狹隘的意義上妄加推斷,而是多少加以考慮即可辨明的。我寧可要一萬噸的一隻,而不要六千噸的兩隻。我們的先人曾以七十四門炮的軍艦一隻,戰勝“富里蓋特”型兩隻,其理亦然。

從其他方面來看,所以說此戰勝負未分,則在於大約四十五門速射炮,凌駕於完全沒有速射炮輔助的十二吋重炮八門。速射炮如此效果顯著,是由於直接、間接地能發揮威力,斃傷敵人兵員。無論如何勇敢大膽的士兵,在彈如雨注的情況下,也無法怡然自得。上述評論當然只不過是就事件的大致觀察。我把日本的重炮,即十三吋炮三門和五至九吋炮二十七門,沒有計算在我的論證之內。當然,這無疑是確定論據的一個重要條件。如果把日本的這些武器計算在內,這就一方面等於加強了我所說的二隻大艦所具有的能力,勝於將其分散於五隻小艦的能力的論點;另一方面,則證明了操作遲緩的重炮,對兵員的射擊效力上輸於速射炮一籌。擊中軍艦致命部位的日本重炮,終於沒有達到穿透的目的。此戰可以說重炮代表了對動力系統的射擊,速射炮則代表了對兵員的射擊。

鴨綠江海戰無論從其結果來看,或者作為一次海戰來考慮,要說日本勝利還為時過早。儘管日本獲得了許多好處,但未追擊敵人則是一大不足。但因此絲毫也無損於日本的聲譽。試比較一下日清兩艦隊的損失,可知被擊沉的清艦是微不足道的。而且想到戰鬥未能再發生時,則足以知道勇敢老練的日本司令官,感到退出陣地是得策的理由。此次海戰之後,清軍士氣頓挫,終於把制海權委之敵手。兩國戰爭雖然已達到了決定勝負,但認為鴨綠江之戰,日本就掌握了制海權,我還不能首肯。

最後,我想就大炮裝甲的優劣再進一言。戰鬥中日本重炮沒有穿透清艦裝甲,這不僅加強了認為戰艦是海軍兵力的中間的論者的論點,而且足以促使苦心焦慮研究大炮、裝甲間優劣問題的人們的注意。然而回顧一下其結果如何,則正如我等多數人公平預測的那樣,當大炮射擊試驗時,經常是成績優異。但裝甲則證明在實戰中,遠比在試驗場有更大的抵抗力,即裝甲在此次實戰中,第一次啟發人們了解到它從來未被世人所知道的真正價值。

我對以上各種問題的論述,不僅是對特殊情況的考察,而且努力說明古今共同的一般原則。關於新海戰的拙見,概要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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