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領土與疆域的區別 |
| 送交者: testy 2006年09月30日09:35:07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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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君勱等人搞的ROC憲法中對領土與疆域的界定不甚明確,也難怪陳呂要拿出來吵吵。下面幾段摘自葛健雄的《中國歷代疆域的變遷》(也是N年前的東東,或許有其時代背景)。目前大陸對台灣似乎還是只有老老年的羈縻一招,羈者臨之以威,縻者誘之以梨。 == 所謂疆域,就是一個國家或政治實體的境界所達到的範圍,而領土則是指在一國主權之下的區域,包括一國的陸地、河流、湖泊、內海、領海以及它們的底床、底土和上空(領空)。 兩者的主要差別在於: 領土是以明確的主權為根據的,但疆域所指的境界就不一定有非常完全的主權歸屬。例如歷史上的中原王朝除了擁有主權很明確的正式行政區以外,往往還有不少屬國、藩國、羈縻[jímí機迷]單位等各種附屬的、接受監護的或自治的區域。王朝在這些區域之間的地位和作用千差萬別,有的能擁有完全的主權,與正式政區相同;有的只能部分控制,或者不能穩定地控制;還有的只是名義上的歸屬,與外國並無二致;要根據完全的主權標準來確定疆域的範圍就很不容易。 疆域一般只指表層的陸地和水面,不像領土這樣延伸到它們的底床、底土和上空。這是由於在科學技術和生產力不發達的情況下,這樣的延伸還缺乏實際意義,所以人們不可能對這些延伸部分產生主權意識。例如在沒有任何飛行器的條件下,就既不可能進入別國的領空,也不必擔心本國的領空受到別國的侵犯。在地下礦藏還沒有充分利用、開採技術相當落後的條件下,也不會存在本國的底土受到別國算計的可能性,當然就沒有明確底土歸屬的必要。 領土一般有明確的界線,即使是一些未定的和有爭議的地區,爭議雙方總有各自的界線。而疆域的界線卻往往很不明確,即使當時也是如此。由於人口稀少,交通不便,生產手段落後,或者處於游牧、遷徙狀態等原因,一個政權往往並不清楚自己的境界究竟在哪裡,相鄰的政權之間也沒有意識到有劃分界線的必要。還有些政權的邊境是高山、叢林、荒漠、凍土等無人區,與其他政權完全隔絕,這些邊境的界線在哪裡就很難判斷。 領土的擁有者一般都有明確的領土意識,疆域的擁有者卻未必有這樣一種主權意識,而往往根據各自的標準來決定哪裡屬於自己的疆域。在相當長的年代裡,中原王朝的統治者和信奉儒家學說的學者都認為:中國是天下之中、文明的中心,中國的皇帝就是君臨天下、擁有一切的最高主宰;“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詩經·小雅·北山》)因此王朝的疆域範圍不在於實際上應該到哪裡,而是皇帝接受到哪裡,或者是哪裡的人有資格作皇帝的臣民。被稱為“夷”、“狄”、“戎”、“蠻”的人是所謂“天子不臣”的對象,是沒有資格作皇帝臣民的,所以不能算“中國人”,他們居住的地方也就不能算“中國”的疆域,只能是“化外”。常常有這樣的情況:明明當時的朝廷已經控制了這些政權,或者管轄了這些地區,統治者卻偏要說它們“不通中國”、“非我朝所有”,在列舉自己疆域範圍時不把它們算在內。 還有的人用文化標準來判斷疆域的範圍,認為只有接受了漢族文化或儒家文化的地區才能算是中原王朝的疆域,否則就不能算。這就完全混淆了概念。歷史上的朝鮮、越南由於長期受到中國文化的薰陶,與漢文化區有很多相似之處,而西藏卻由於本地民族一直聚居,外來文化不易傳入,與漢文化區差異很大。因此在封建時代,的確有一些人念念不忘朝鮮、越南曾經是中原王朝的一部分的歷史,卻把西藏當作外國。但事實是,朝鮮、越南早已成為獨立國家,而西藏從13世紀以來,始終是中原王朝的一部分。所以我們對當時人的言論也要作具體分析,不能簡單照搬,更不能認為連當時人們都不承認的地方就肯定不是這個政權的疆域。 領土或國土是對國家而言的,它的前提是國家的存在,在還沒有國家存在的時間和地區自然也就不存在領土或國土。疆域則並不一定指一個國家,中國歷史上出現過的一些地區性的、民族性的政權實體,甚至一些部落或部落集團,它們實際占有的、控制的地域範圍都可以稱為疆域。 正因為有這些區別,我們在本書還是沿用了傳統的名詞“疆域”,而不是用今天通行的“領土”。 疆域種種 從有文字記載以來,中國歷史上出現過的政權形式、行政制度、管轄辦法的具體情況非常複雜,不同時期、不同地區間的差別也很大,疆域的定義很難確定,也很難一概而論。但對疆域的主要類型還是可以歸納為以下幾種: (1)正式行政區 無論是中原王朝,還是地區性、邊疆的政權,這都是它們疆域的主要的、基本的部分。一般設置於農業區或半農半牧區,有正式的、分級的行政機構加以管理。這些機構都有固定的或經常性的駐地和明確的管轄區,對區內人民登記戶籍,徵集賦役和稅收,執行法律。最高統治者擁有對內對外的全部權力。從秦朝(公元前221—前206年)以來歷代設置郡、縣(侯國),或州、道、路、府、行省(省、布政使司)、廳的地區,除少數例外,一般都是正式行政區。 (2)特殊行政區 在邊遠地區、新控制或占領的地區、非漢族(或非本民族)聚居區所設置的行政區,統治者給予一定的優待,實行比較鬆散的管理,如減免部分或全部賦稅,不進行經常性的戶籍登記。這些單位的名稱與正式行政區相同,長官也由中央或上一級政府任命。這種單位往往是一種過渡形式,等條件成熟後就會改為正式行政區。如西漢時在西南和南方新占領區設置的“初郡”,歷代在邊遠地區新設置的行政單位等。 (3)軍事駐防、屯墾區 在邊疆地區設置的軍事機構,以控制、監護、管理當地的政權或一部分行政事務的區域,如漢以後的西域都護府、西域長史府,唐代的大部分都護府,明代緣邊的衛、所,清代的將軍。這些單位都固定或經常性地駐紮軍隊,實行屯墾,有明確的防區或轄區,長官由中央政府任命,但對轄境內的行政和民事部分行使權力的方式就很不同:有的還保留當地的自治政權,而不干預它們的內部事務;有的完全不負行政責任,而由中央政府委派的另一套行政系統來管理;有的同時兼管民政,因而與上述特殊行政區並沒有什麼區別。 (4)民族或地方自治地區 在少數民族、非漢族聚居區或新控制的地方政權範圍內設置的行政區域,有的就保持了原有的機構和名稱,有的作了一些改變。這些區域的共同點是:長官實行世襲,或者按照當地原有習慣產生,但必須得到中央或上級政府的批准或確認;長官可以保留原來的稱號,但必須承認臣屬的地位;可以有自己的軍隊,但對外的軍事行動必須得到上級政府的批准,或者接受上級政府的調遣。它們對內部有自治權,但自治的程度各不相同,有的完全保持原有的民政系統,實行原來的行政制度,對中央不承擔賦稅和勞役,中央不派駐官員,或者只派起顧問和監督作用的官員;有的就必須接受上級政府的派員擔任副職,並承擔一定的賦稅和勞役;有的只能管轄境內的本民族人口,或者只能保持本民族的習慣治理,而對非本族人口和新實施的法令就不能干預。至於那些只保留了原來的首領名義和經濟特權,而不再給予任何行政權力的單位,或者僅僅接受了中央政府的名義,而實際完全不受中央政府控制的單位,就不屬於這一類型了。 值得注意的是,這一類區域的情況相當複雜,又經常發生變化,同一個區域的不同地方、不同時期都可能屬於不同的類型,因此必須作具體分析,不可一概而論,也不可一成不變。 (5)實際統治區 一個政權或政治實體實際上控制的、得到相鄰政權實際承認或沒有受到干預的區域。由於特殊的生產方式、經濟落後或範圍有限,這類區域內部一般沒有行政區劃或機構,治理的手段也很原始、簡單。有的還有很大的流動性,沒有固定的界限,如北方的游牧民族政權,南方的部族統治區,邊遠地區的民族政權等。 確定一個地方是不是屬於某一政權的疆域,不能只看名義,而應該看實質。不能從封建的正統觀念和狹隘的民族觀念出發,而應該站在今天整個中華民族的立場,用唯物辯證的觀點作實事求是的分析。 對歷史上的“稱臣納貢”,一般不能作為歸屬的根據。 所謂“稱臣納貢”大致有三種情況: 第一種是小國與大國的關係,如明、清時的朝鮮,多數年代都是向中國稱臣納貢的,在形式上連新君登位也要向中國報告以便得到認可。但實際上朝鮮有自己完整的國家機構,它的內政不受中國的干涉。它對中國稱臣主要是出於對大國的敬畏和文化上的傳統習慣,是為了獲得安全的保證和合法的延續性。在經濟上也不存在剝削與被剝削的關係,進貢與賞賜往往是後者的價值高於前者,至少也是相等的。的確有的政權在向中原王朝稱臣後完全服從朝廷的旨意,自願處於從屬地位。但中原王朝由於國防安全、經濟利益或文化差異的考慮,寧可保持大國與小國的關係,而不願接納為自己的疆域,如西漢後期漢朝與匈奴的關係。至於有的政權在向中原王朝稱臣納貢後完全失去了主權,成了王朝統治下的自治地區,那就是另一種性質了。 第二種是以稱臣納貢為手段的通商貿易。歷史上不少游牧民族和外國商人,為了獲得必需的物資或增加貿易量,往往會以進貢為手段,換取中原王朝的賞賜、免稅特權或進出口的特許。這是由於正常的貿易經常被禁止,或者得不到合法的保護,而以進貢的形式不僅迎合了統治者的自大心理,而且有厚利可圖。並不是這些“進貢”都代表了進貢者所在的國家,更不說明這些國家都成了中原王朝的屬國。 第三種純粹是中國統治者的一廂情願:對方完全是以平等身份派來的外交使節或貿易代表,中原王朝卻非要稱之為朝貢。這只能證明封建統治者的妄自尊大和愚昧無知。鴉片戰爭前來中國的西方使節幾乎沒有不被稱為“進貢”、“朝貢”、“請封”的,我們自然不能因此就認為當時的葡萄牙、英國、意大利等都是中國疆域的一部分。 中國歷史上還有一種羈縻政區,情況也比較複雜,需要具體分析。所謂“羈縻”,就是一方面“羈”,用軍事和政治的壓力加以控制;另一方面要“縻”,以經濟和物質的利益給予撫慰。這是中原王朝在新征服區和非漢族聚居區設置的特殊政區,雖然也用正式政區一樣的名稱,但一般不派遣行政官員,而由當地民族的首領世襲,也不徵收賦稅徭役。由於羈縻程度、時間長短、周圍形勢和歷史背景等都不相同,所以有些羈縻政區實際上已成為民族自治地區或特殊行政區,有的則僅僅處於稱臣納貢的階段,有的甚至只是偶然發生過聯繫,不能作為疆域的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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