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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執業醫師法》談如何廢止“中醫”
送交者: 紀龍天 2006年10月31日10:56:45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從《執業醫師法》談如何廢止“中醫”

  紀龍天

  中國現有的《執業醫師法》是一部粗糙的、矛盾的、違反時代潮流的法律!
對它,以及它的配套文件,進行大刀闊斧的修改已經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

  為什麼我會這麼說?事實上,呼籲對《執業醫師法》進行修改,在2004年的
《中國醫學論壇報》上就已經有人發出這樣的強音了。這樣的聲音一直不絕於耳。
確實,《執業醫師法》已經跟不上時代了,我想對它的修改在短期內就會進行。
因此,站在一個中國公民的立場,我們不能不表示我們的關切。雖然這樣的關切
未必有用,不過有沒有用是一回事,關不關切又是另一回事。由於關切,自然會
派生出三個問號:

  1,我們需要知道它將修向什麼方向,是順應時代潮流呢,還是掛檔,然後
開倒車,從而順應那幫老傢伙的“潮流”?

  2,我們需要知道它將修成什麼樣子,是細膩而完善的,還是粗糙而殘缺的?

  3,我們需要知道它將修出什麼後果,是可以在現實層面進行操作的,還是
根本無法操作的,甚至與其他法律自相矛盾,從而使得某些條文變成空中樓閣?

  在以上的三個問號之下,我們需要對現有《執業醫師法》的歷史、成因、內
容,以及它造成的後果也有所認識。

  這部《執業醫師法》從實施到現在,一共七年。按照當時的衛生部部長陳敏
章先生的說法,這部《執業醫師法》是由衛生部於1985年4月開始起草的。同時,
我們也能了解到,《執業醫師法》是在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上
(1998年6月26日)通過,並於1999年5月1日施行的。因此,它從起草到施行,
一共花去了14年。可想而知,其間經過了多少人的努力。只是沒想到,它竟然從
施行的那天就已經開始作孽了!

  我們先淺略的了解一下《醫師法》在我國的歷史。

  在1936年,曾有過一部《中醫條例》。這部《條例》是在1933年,由當時的
29個中央委員提議,仿效1930年制定的《西醫條例》而制定出來的。誕生的原因
乃是老傢伙們要“中西醫平等”、“中西醫一視同仁”,當時有人反對,於是
“亡國未足,必滅種而後快”的帽子就飛過來了。這些死抱“國粹”的狂熱的
“准義和團成員”從來不肯理性的探討問題,最喜歡給異己者扣“亡國滅種”的
帽子。在“亡國滅種”這種大號帽子的威脅之下,沒有人敢大聲疾呼反對“中醫”
了。三年過後,《中醫條例》終於出台。這也代表着“中醫”與“西醫”終於在
法律上“平等”了。《條例》出台之後,老傢伙們得意洋洋了好一陣,接着他們
又憋不住想着要“凌駕於西醫”了,於是又帶着“延續香火”的理由——為了延
續他們的“祖傳”的“秘方”之香火,乃糾結巫醫同道和“中醫”的既得利益者,
來向當時的政府鬧。

  這次,又整整鬧了七年!鬧得當時的政府頭大,終於在1943年9月22日公布
了中國現代史上的第一部《醫師法》。

  後來,國民黨被打跑了,那部《醫師法》也被打去了台灣——對於當時的大
陸地區來說,“反動派”的《醫師法》當然也是“反動的”,所以是不會要的。
從此,我國醫療界在整整50年(1949—1999)的時間裡,沒有一部《醫師法》,
有的只是一些《條例》,並且大多是“暫行”或“試行”的,諸如《醫師暫行條
例》、《中醫師暫行條例》、《種痘暫行辦法》、《食品衛生管理試行條例》、
《醫院診所管理暫行條例》(1951年)等等。而且,這些《條例》從五十年代末
期,到進入“文革”時期就在實際上廢除了、不管用了,全國的醫療衛生事業單
位基本癱瘓,醫療衛生法律制度的建設也全部停滯。直到“改革開放”之後,我
國的醫療事業才開始飛快的發展,取得的成果之豐碩,自然不在話下。但是,在
醫療事業發展的同時,相關的法律制度卻跟不上,還是只制定了一些《條例》,
諸如《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應急條例》等等,另外還有一些部門規章。最值得慚愧的是,堂堂的一個有着兩
百多萬醫師的大國,竟然沒有一部象樣的《醫師法》。這是多麼有趣的現象!

  所以,嚴格地說,在這部《執業醫師法》施行之前,我國對醫師執業管理的
法律內容,一片空白,“目前,我國對醫師執業的管理實際上無法可依”(第八
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語,1999年6月23日)。在五十年裡,對醫師管理的
一片空白,無法可依,使得這個古老而龐大的民族自產出了多少“巫醫”、“密
醫”、“江湖郎中”?害死了多少人呢?這是恐怕是無法計算的。

  也因此,這部《執業醫師法》的誕生對於中國的意義,就如久旱逢甘霖,大
大的滋潤了一次。這七年來,《執業醫師法》為我國醫師執業的管理,以及醫療
衛生事業的有法可依,立下了汗馬功勞。從這個角度上說,這是《執業醫師法》
應該被肯定的地方。

  ——但是,對於一個要死心塌地的走向“現代化”的國家而言,我們看問題
不能從這麼下賤的、阿Q的角度去看——因為,我們需要的是一部真正體現出
“現代化的立法精神”的《執業醫師法》。

  何謂“現代化的立法精神”?

  我的看法是,這樣的立法精神,體現在現實中,它的法律是完整的,落實的,
可操作的,並且帶有前瞻性的;體現在對待“傳統”上,則沿用了印度聖雄甘地
的那種“非暴力,不合作”的博大精神,要改一下,改成“非暴力,不妥協”。
“非暴力”代表在思想上將“傳統”擊敗,“不妥協”是一種積極的精神,而
“不合作”則是消極的。

  在這樣的大原則、大標準、大精神下,我們回過頭來看看《執業醫師法》中
的條文,我們真要感嘆:這到底是哪個土著部落的法律呀!這樣的法律還有精神
嗎?

  《執業醫師法》中的毛病

  我說《執業醫師法》是粗糙的、矛盾的、違反時代潮流的,並非胡扯。只要
有點法律學常識的人,都可以理解我的話,也都可以“摳”出《執業醫師法》中
的錯誤。下面,我把《執業醫師法》中的一些毛病挑出來觀賞一下:

  第一,帶着計劃經濟時代的特色。

  計劃經濟時代的一大特色就是,行政部門什麼都管,上管天,下管地,中間
管空氣。這一特色在《執業醫師法》中的體現是,所有關於醫師的執業管理的權
力和任務,全都歸在行政部門的頭上,而不是醫師行業自律組織管理。目前,發
達國家對於醫師的執業管理,一般採取行業自律組織管理。譬如成立類似“醫師
協會”這樣的行業組織,由這個組織來進行醫師的執業管理。這樣,能夠充分的
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譬如,我國目前在會計師、律師行業中實行的就是行
業的自律組織管理。這是很高明的。

  然而,在《執業醫師法》中,我們看不到這一點,我們能看到的僅僅是第七
條的“十五字箴言”——“醫師可以依法組織和參加醫師協會。”說這十五個字
是“箴言”,是因為關於“醫師協會”的職能和運作方式,在《執業醫師法》沒
有一個字的規定。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只能做出這樣的認為:只要你小子是個
醫師,你就可以拉上一夥醫師來成立所謂的“醫師協會”。這不是滑天下之大稽
嗎?把一個沒有職能規定的、“烏托邦”式空頭的機構,寫在法律文件里幹什麼
呢?

  所以,修改《執業醫師法》的最關鍵之處就是,把醫師的執業管理從行政管
理改成“醫師協會”的行業管理。並在《執業醫師法》中設專門的章節,論述
“醫師協會”的職能和運作方式,從而達到行業的自律管理。

  第二,醫師的“資格考試”和“試用期”互相顛倒。

  在《執業醫師法》的第二章《考試和註冊》中,第九條第一款規定:

  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
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第十二條規定:

  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第十三條規定:

  ……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
冊……,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醫師執業證書。

  綜合上面的三條規定,我們可以把從“試用”到“考試”再到“註冊”,用
大白話來翻譯,就是:一個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的本科生,畢業之後,必須先
通過一年的試用期,然後才獲得考試的資格,考試通過之後,可以取得醫師資格,
然後再向相關部門註冊,註冊通過之後,就是一位真正的“醫師”了。

  對比一下《律師法》和《註冊會計師法》,我們就會發現,《執業醫師法》
中醫師的“資格考試”和“試用期”互相顛倒了。在《律師法》的第六條和第八
條中,在《註冊會計師法》的第八條和第九條中,都規定了學生畢業之後,先
“考試”,然後再“試用”。而《執業醫師法》則剛好相反。這真是一個有趣的
錯位。我們也看不到關於這方面的解釋。為什麼不先“考試”,然後再“試用”
呢?這很讓人費解。並且,先“試用”後“考試”,這樣的規定,帶來的弊端是
明顯的:

  1,一個學生畢業之後,在醫院裡過“試用期”,當他的考試成績還沒公布
的時候,他就已經通過“試用期”而轉正成“醫師”了。這不是便宜了那些走後
門的嗎?

  2,有些學生畢業之後,可能因為某些原因沒有直接進入醫院“試用”,當
他再重新回到醫院時,往往會被醫院拒用,因為他沒有考試,因此沒有醫師資格
證書,他又不是應屆畢業生。這樣的規定真是太不合理了。它缺乏一個緩衝,顯
得太倉促,使得醫院和學生都無法適從。在這樣的規定之下,一個學生畢業之後,
必須馬上去“試用”,如果一旦不“試用”或者延期了,那麼你幾年來的學費算
是泡湯了,你在學校也是白幹了。

  我們實在不知道當時參與制定《執業醫師法》的立法者們是怎麼想出這樣的
餿注意的。

  第三,矛盾,空話,無法操作。

  《執業醫師法》矛盾的地方有很多,譬如“一年的試用期”,與《勞動法》
第二十一條的禁止性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互相矛盾,而且後者的
“法律位階”比前者高,因此前者變成了沒有意義;關於是否停止醫師執業的條
文,則與現行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互相矛盾;同時,因為我國目前的醫療機
構龐雜臃腫,醫務人員多如牛毛,行政部門根本無暇管理,也管不了,因此,依
法管理成空話,實際上又變成了無法可依;還有,《執業醫師法》中的口號太多,
醫師的權利和義務規定不明確,無法操作,並且,在這樣的一部法律中,竟然寫
進了很多道德,這些都是不妥的。還有,醫師的准入也顯得很不嚴肅,譬如,律
師資格考試,每年的合格率在10%左右,而醫師資格考試的合格率竟然在80%以
上。此外,有無法解釋的或者有多種解釋的條文(如第三十九條和第九條第二
款)。

  要而言之,《執業醫師法》是一部粗糙的、矛盾的、違反時代潮流的法律,
裡面堆滿了錯誤,已經跟不上複雜的現狀,反而只能產生阻礙的作用,因此,對
它進行根本性的修改已經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

  如何修改《執業醫師法》中關於“中醫”的部分

  既然確認了要對《執業醫師法》進行修改,那麼我們就要大談一下《執業醫
師法》裡面關於“中醫”的問題。

  “中醫”是中國傳統文化的一部分,“巫術”、“祝由”、“迷信”則是
“中醫”的全部,正所謂“靈素之淵源,實本巫祝”也。其實,嚴格說起來,來
源於“巫”,這並不足以為“中醫”病,也並不能成為苛責“中醫”的充分必要
條件。因為,現代醫學在十四世紀的文藝復興時期才開始萌芽,並在後來隨着科
技的發展而發展,換言之,在世界歷史上,每個古老民族的傳統醫術其實都來源
於“巫”或者“神話”。譬如,公元前3400年,埃及就已經有製作干化屍的技術
了;公元前814年,古希臘就有神話中的“醫神”阿斯克雷比亞;公元前685年,
印度也有了記載病名和治病草藥的《阿闥婆吠陀》(這是一本“巫祝”與“祭祀”
的詩集)。但是,這些東西現在都成了歷史上的煙霧,它們或許有它們在文化和
學術上的價值,但卻不可能重新用來治病救人,然而,“中醫”卻成了一個例外。
雖然,在“中醫”的歷史上,出現過祖甲和有特異功能的扁鵲那種標誌着“革新
醫術”的人,但是,他們自己信奉的那套更是充滿了玄學的陰影。對於“中醫”,
我不禁要問:2400年前用的“陰陽五行”、“五運”、“六氣”、“寸關尺”,
2400年後卻依舊在用,依舊拿來治病,有科學是這樣的嗎?這不是太奇怪了嗎?
這是為什麼呢?

  ——因為,在漫長的歷史上,“中醫”這種迷信已經在不知不覺中演化成了
中國百姓的信仰。也就是說,由於時光的流變,使得“中醫”成了中國人的“民
族感情”的指數函數,每當“中醫”得道了,“民族感情”就飆升,反之,則小
心靈受損了,丟臉了,不得了了。

  所以,我實在要指出:有民族感情是未可厚非的,但是把民族感情和科學技
術扯在一起,是“愛國不以其道”的行為,是千百年來,造成我們落後、愚昧、
固步自封的頑疾!

  現在,“中醫”可算是得道了,我們只要看一下今天:滿地攤都是“膏藥”、
“偽藥”;報紙電視網絡的廣告裡堆滿了“祖傳秘方”、神醫自薦、壯陽廣告、
春藥廣告、病人答謝、中醫在線、解毒逐邪講座、人天通髒象系統講座、陰陽五
行講座等等等等,置身於這樣的玄學迷霧裡,“民族感情”是得到了充分的滿足,
但是,現代醫學的光明卻被遮蓋了。

  “中醫”之所以如此甚囂塵上,《執業醫師法》乃是其源頭活水。因為,毫
無疑問的,“中醫”想要發展,繼承一脈“秘方”之香火,它肯定要搶占兩個地
盤,一個是法律,一個是教育。事實上,只要在法律上站穩腳跟,獲得法律的允
許,那麼教育上的地位便是順理成章的事了。所以,窮本溯源,我們絕對要責怪
《執業醫師法》。在《執業醫師法》中,除了第十一條對“中醫”的考試內容和
方法特定以外,其他的對“中醫”和“西醫”完全是對等的。在這方面,我們應
該學學香港。

  香港規定:中醫只能使用“中醫”、“中醫師”、“中醫生”、“國醫”、
“唐醫”等名稱,不能使用“醫生”、“醫師”、“醫務所”、“醫療所”等西
醫常用的名稱。中醫的英譯表示為“Herbalist”,意譯為“種植或販賣草藥
者”,這種職稱一直未被歸屬為“醫務人員”的範疇,在社會上沒有應有的地位。
中醫無權簽署死亡證,也不能在處方上開任何西藥,更不能使用注射;否則被認
為是違法行為。香港的規定值得我們借鑑。

  如果《執業醫師法》要重新修改,我的建議是,它的“立法精神”就有問題,
應該從這裡一刀紮下,然後再探討枝節性的問題。如果僅僅是從枝節上去修改,
不可能修好《執業醫師法》。老實說,《執業醫師法》在“立法精神”上簡直就
是神經錯亂,它違背了中國進行醫學現代化的大原則。它的毛病在於,它犧牲、
浪費了有限的醫學資源去容納和發展“中醫”,從而使中國的醫學變得不三不四,
大大的妨礙了醫學現代化的腳步。本來,單單學習“西醫”、全心全意地發展
“西醫”就已經使我們無暇他顧了,為什麼還要添個“傳統醫學”來湊數?為什
麼還要叫上一幫不掛聽筒的老傢伙在那裡“人天通”?

  現在,人們的生活中已經不可能離開現代醫學,但是他們又要滿足自己的
“民族感情”,於是“中西醫結合”的主意就出來了。這個主意真的是很能安慰
焦灼狀態下的國人心理。只是,我想問:一套是玄學,一套是科學,在事實上能
結合得起來嗎,二者能夠兼容嗎?坦白說吧,凡是有“中西醫結合”這種想法的
人,都是有着一顆“萬古綱常”的頭腦的人。

  作為一個對“中醫”的來源、歷史和內容有所了解的人,我絕不相信“中醫”
有什麼“歧黃妙術”、“祖傳秘方”能夠“包治百病”,能夠使人“起死回生”。
我認為,在對待“傳統”方面,任其沉浮、消逝是可以的,但是縱容、鼓勵它的
泛濫則不行。並且,“中醫”不但是傳統,而且是傳統中的傳統,是傳統的餘孽。
任何一個大腦神經還沒錯亂的、有科學常識的人,任何一個文明的國家,都無法
不認為虛妄的“中醫”與嚴謹的“現代醫學”根本就八竿子打不着,“中醫”的
“醫生”其實是一幫江湖術士,“中醫”所用的“術”根本就是“祝由”的變種,
“中醫理論”是地地道道的“巫術”、“迷信”。對這樣的玩意,讓它自生自滅
還不行嗎?又何必通過立法來鼓勵它的泛濫?讓它“一脈香火無斷絕”還不行嗎?
又何必搞出“中醫學院”來讓它傳宗接代呢?

  在這樣的認識下,我們完全有理由認為:如果“中醫理論”再被運用來治病,
那麼,這種行為實在已經滿足了《刑法》的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
第三百條“利用迷信矇騙他人”的前提,應該給予相應的懲罰,如果把人活活醫
死,那就罰得更重了,可以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嚴重點的還判了七年以上;那
些“無照行醫”的“野醫”和“江湖郎中”,法律則相對完整,如《執業醫師法》
中的第三十九條和《刑法》的第三百三十六條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六十一
條完全可以罰他們罰個綽綽有餘;“中醫”用的“祖傳秘方”、“靈丹妙藥”實
在也滿足了《藥品管理法》中對“假藥”的定義:“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
的”,因此,“按假藥論處”,應該依照該法的第七十四條進行沒收並且罰款;
此外,在廣告方面,如果“中醫理論”做廣告,那麼實在是違反了《廣告法》的
第四條“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和滿足了第七條第
六款“含有迷信內容”,同樣的條文也可以用來制裁那些“未被化驗過的中藥”
的廣告,還包括了第十四條第一款“藥品廣告不得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
或者保證”,從而杜絕“中醫”吹牛逼。

  還有,不可否認的,某些中藥確實能夠治病,說不定還有奇效。因此,我認
為目前應該做的是:把中藥從“中醫理論”中分離出來,並對這些藥物進行科學
化驗,化驗之後還可以用現代科技去開發中藥。關鍵是分清楚裡面的成分,確定
療效和副作用,免得害人。因為,任何一種藥物都是有副作用甚至是毒副作用的。
總之,凡是沒有經過科學“吃”過的藥品,不管是黃帝還是白帝吃過,不管是李
時珍還是李分鐘吃過,都不能代表什麼。所謂“經驗科學”這樣的說法其實本身
就不科學。因為,經驗有它的局限性和針對性,A吃了一種藥活得好好的,未必
代表B吃了就不會死,而且,某些中草藥的副作用或者毒副作用導致的是慢性中
毒,用經驗是完全看不出來的。吃了這種藥的人,還以為特補,估計到死都不知
道自己是怎麼死的,死的這麼不明不白,這麼像古龍小說裡面的人物。

  在修改《執業醫師法》的時候,實在應該體現體現“現代化的立法精神”,
絕不能向那些傳統的餘孽、“中醫”和“中醫”的既得利益者們妥協。在這樣的
前提下,我們才可以進一步探討細節的問題。譬如先把本文第二節中的毛病改過
來;在對待“中醫”方面,修改時應該把“中醫”特定起來,限定“中醫”的功
能,最好在下次的條文中將“中醫”歸在文化和學術研究上,以後的《執業醫師
法》則不再提及;此外,完全廢止《執業醫師法》第十一條以及它的配套文件
《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暫行辦法》,並在以後的法律
上杜絕“中醫”的“師承關係”;還有,取消在三甲以上的醫院裡必須設“中醫”
科的霸王規定;儘快出台《精神衛生法》和《執業藥師法》以使得這兩個領域有
法可依;還有還有,制定一部專門的法律來取代《刑法》和《廣告法》懲罰迷信
治病和醫療醫藥方面的誇大不實的廣告;此外,最應該廢除的是“為了繼承和發
展中醫藥學”而制定出來的《中醫藥條例》和二十八個省、直轄市、自治區(除
了新疆、西藏、廣西、港澳台)的《發展中醫條例》,裡面沒有一句話不是在
“發展”中醫。

  總之,對《執業醫師法》這部粗糙的、矛盾的、違反時代潮流的法律,以及
它的配套文件,必須大改特改,從根本上改。

  以上,就是我對修改《執業醫師法》的關切。

  還要說的一點是,實在應該解決“中醫學院”這個問題了。對待“中醫”,
無非是要先在法律上廢除它的特權,然後在教育上把它掃地出門,讓它滾蛋,不
要再誤人子弟。因此,我認為,應該把“中醫學院”中有關玄學的課程全部取消,
並把“中醫學院”更名為“醫學院”。

200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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