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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樂吼 :台灣的地位定了嗎? 從馬關條約到舊金山和約
送交者: HILARY 2007年01月28日13:31:10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台灣的地位定了嗎? 從馬關條約到舊金山和約

作者:牛樂吼

簡單介紹一下“台灣地位未定論”的起因和本人的一些理解。

大清在甲午戰敗後,派出李鴻章父子赴日本馬關求和談判,簽署了“馬關條約”,其中第二款:

中國將管理下開地方之權, 並將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 物件,永遠讓與日本。

一、 下開劃界以內之奉天省南邊地方以鴨綠江溯該江以抵安平河口,又以該河口劃至鳳凰城、海城、及營口而止,劃成折線以南地方。 所有前開 各城市,皆包括在劃界線內。該線抵營口之遼河後,及順流至海口止,彼此 以河中心為界。 遼東灣南岸及黃海北岸,在奉天所屬諸島亦一併在所讓界內 。

二、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

三、澎湖列島, 即英國格林尼次東經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 緯三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

儘管現在的人認為馬關條約是不平等的,被強迫的,中國忠實地遵守履行了條約,割讓台灣和其他地區,交付賠款換取日本在中國境內停戰及逐步撤軍。

毫無疑問,馬關條約是具有法律約束的國際條約。即使按照一九六九年的維也那條約法公約來看(儘管該公約到一九八零年才生效,且不追溯以往),也是符合現代國際條約的法律要求,首先它有明確的締約方:中國和日本,有書面的文件,有締約雙方的簽字並交換文本;締約雙方明確地表示接受條約約束;條約對締約雙方必須履行的義務有具體的時間上的規定;在條約生效和所有款項得到實施以前,雙方沒有對條約內容產生任何異議和需要修正補充的企圖; 更為重要的是,按照維也那條約法公約第三十四條,條約沒有對任何第三國強加要求和條件。

一九四三年,二戰結束前,美,英和中華民國的元首在開羅聚會,會後發表了一個新聞公告,後稱"開羅宣言“,全文如下:

”羅斯福總統,蔣介石元帥和丘吉爾首相及他們的軍事,外交助手在北非某地集會,茲發表如下聲明:

三國軍事方面人員,對於今後對日作戰計劃,已獲得一致意見。三大盟國決以不鬆弛之壓力,從海陸空各方面加諸殘暴之敵人,此項壓力,已經在增長之中。我三大盟國此次進行戰爭之目的,在制止及懲罰日本之侵略,三國決不為自己圖利亦無拓展疆土之意思。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一 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占領之一切島嶼,及使日本在中國所竊取之領土,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我三大盟國稔知朝鮮人民所受之奴隸待遇,決定在相當時期使朝鮮自由獨立。基於以上各項目的,三大盟國將繼續堅忍進行其重大而長期之戰鬥,以獲得日本無條件之投降。“

"開羅宣言"才寥寥數語,既沒有與會者簽名,也全然不在通常的國際條約和法律文件的格式之內,對所宣言的內容沒有明確具體的時間和方法上的規定。這個宣言表達了與會者對如何推進和結束對日戰爭的意圖,共識和決心,是二戰史上一個重要的政治和軍事文件,卻不是一個完整的法律文件,最多類似商業活動中的備忘錄和意向書,沒有國際法意義上的不可置疑的約束力。

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美,英,中再次發表"波茨坦公告",敦促日本投降,出了日本投降的詳細條件,其中提及"開羅宣言之要求必將實施"。這個宣言雖然有三國元首簽字,但仍然是交戰一方表達自己的要求,願望和立場,而不是交戰雙方締結的條約,如同”開羅宣言“一樣, 沒有國際條約應有的Implementability 和enforceability。

一九四五年九月,日本和盟軍簽署了投降協定(Instrument of Surrender),其中日本表示"接受波茨坦公告的條件",同時日本天王命令在中國境內,台灣,澎湖歷島和北緯十六度以北的法屬印度????地區日軍向國民黨蔣介石政府投降。反對"台灣地位未定論"的人堅信,至此,日本已經正式向中華民國歸還了台灣歷島,其實不然,投降並不等同轉讓主權,之所以向蔣介石政府投降是因為他是盟軍遠東戰區最高統帥,同樣德軍向美軍投降並沒有把歐洲占領區歸併到美國版圖。

日本政府在這份投降協定里表示無條件接受盟軍投降條件,包括”波茨坦公告“的內容,但是盟軍沒有在投降協定里具體,細緻地規定如何滿足這些條件,所以同"馬關條約"相比,不是一個國際間的正式條約,而是停止交火結束戰爭的原則,象領土歸還,主權轉交等這些具體的要求必須條約化。就象甲午戰爭以後,日本沒有通過停戰協議和單方面的公告從大清那裡取得台灣的主權。

這就是為什麼在一九五一年,美國等國在舊金山和日本簽定了正式和約,在條約第二條(乙)款里,日本宣布:“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列島的一切權利、權利根據及要求”,這是日本的正式的也是唯一的一次宣布放棄對台灣等地的主權.令人無法忽略的是,日本沒有明確將台灣及澎湖列島的主權交還給任何國家,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均不是舊金山和約的締約國,他們沒有從日本手裡得到,接受或收回台灣及澎湖列島的主權。

一九五二年,日本和中華民國簽署了台日和平條約,日本重申了"舊金山和約"里放棄對台灣及澎湖列島的主權,但仍然沒有明確歸還中華民國。 一九七八年,日本和中共又簽署了中日友好和平條約,裡面同樣沒有關於台灣及澎湖列島的主權歸還和轉交內容。

有人說,中日雙方都同意廢除雙方在一九四一年前所締結之所有條約、協約及協定,包括馬關條約,廢除了馬關條約,是不是意味着台灣自動歸還中國? 這個大有商榷, 廢除一個條約或合同,自然廢除了尚未實行的條款,但不能逆轉已經實行的條款,不然朝鮮還要恢復對中國的進貢,日本還要歸還所有的賠款?

如果從法律上看,日本從未將台灣及澎湖列島的主權交還中國(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沒有從日本手裡收回主權,意味着什麼呢? 那就是自"舊金山和約"以來,台灣從日本的統治下分離出來,成了一個獨立自治,主權歸住民的地區,這是一個無法不去面對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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