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肯、內戰和憲法 (一)1
by Taliban (大老婆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
林肯、內戰與憲法(一)
1865年4月14日是個星期五,傍晚時候,同情南方事業的演員布思(John Booth)走進
華盛頓特區福特劇院(Ford’s Theatre)的一個包廂,掏出手槍,對準林肯總統的後
腦,扣動了扳機。他逃走的時候高喊着:“暴君之下場永遠如此!”(“Sic semper
tyrannis!” 弗吉尼亞州徽上的拉丁銘文)當初,是林肯的當選導致了南方的獨立和
內戰,而現在,他的生命也隨着內戰的結束而結束了。林肯作為美國總統僅僅做了一件
事情:打了一場內戰,美國歷史上唯一的一場內戰。
如今,我們可以在首都華盛頓看到林肯的紀念堂,希臘式的高大白色殿堂,中間端坐着
他的巨大大理石雕像,仿佛陷入沉思之中。能享有後人為其在首都建立紀念碑或者紀念
堂榮譽的總統,只有華盛頓、傑佛遜、羅斯福和他。林肯當總統不過四年,除了肯尼迪
(John F. Kennedy),美國歷史上任職這樣短而又在死後這樣受人愛戴的總統也只有
他。可是,儘管後人為他打造了聖人的光環,但是當時的人,說他好話的並不多。
從他參選,一直到他死,支持他的人始終沒有超過全國半數,不僅僅南方反對他,甚至
在北方,他也一直是一個有爭議的人物。民主黨批評他是暴君,而共和黨內部也有不少
人批評他軟弱保守,而不管共和黨還是民主黨,所有的人都在他竭力拯救憲法的時候,
批評他違反憲法。
南軍炮擊薩姆特爾要塞後,他徵集七萬五千志願兵的命令既是刺激了另外四個州退出聯
邦的原因,也是全國很多人批評的對象:在這些人看來,是林肯的武裝措施導致了內戰
的爆發,而且憲法從來沒有授權總統發動內戰。內戰開始的時候,他為了把馬里蘭、密
蘇里、堪薩斯幾個同情南方的州留在聯邦裡面,公然在這幾個州支持政變,派部隊干涉
州的民主政治,非法逮捕州政治家和人民代表,讓親聯邦派取得政權,這是明顯的反民
主行徑,更是聯邦政府對州政府權力的僭越。在馬里蘭州,他無視憲法的規定,以行政
命令停止人身保護令狀,使得軍隊可以不經過任何法律手續,隨意抓人,更不經過憲法
規定的法律程序,而以軍事法庭審判平民,這是對於人權的嚴重侵犯。最高法院在“梅
里曼”案件(Ex Parte Merryman)中判決他違反憲法,他對判決根本置之不理,藐視
最高司法權力。《解放奴隸宣言》雖然藉助的是沒收叛亂分子財產的名義,明眼人也看
得出來這明顯是在違反憲法規定、而且沒有經過國會授權就推行廢奴主義。在重建南方
的主導權上面,他也和國會有激烈衝突:他主張懷柔政策,寬恕南方叛亂勢力,而國會
希圖以強硬措施實行社會清洗,林肯通過軍隊建立南方新的州政府,國會認為沒有憲法
授權,一概不加以承認……
林肯、內戰和憲法 (一)2
發信站: BBS 未名空間站 (Fri Aug 17 04:23:36 2007)
林肯的部分批判者從根本上就認為內戰是一場違反憲法和非正義的戰爭。他們認為州的
民主自治和州的主權,不能被聯邦政府剝奪;他們認為憲法是自由自願的協定,政府無
權強迫州留在聯邦內;他們認為政府不能對人民使用武力,無權發動內戰;他們認為個
人的自由最重要,而國家不能以公共安全和國家統一為藉口剝奪人權……另一部分批判
者雖然支持戰爭政策,但是保守舊的憲法觀點,他們認為總統的權力應該最小,而國會
的權力應該最大,在內戰和重建問題上,要由國會主導。還有一部分批判者認為林肯在
這場社會革命的道路上走得過分猶豫,在鬥爭中總是過分軟弱,缺乏必要的決心和意志
……
所有的這些批判,不過是一些古老問題在那個時代的具體體現而已,不僅僅是內戰時期
的美國,其他國家,其他的時代,也會時常被這些問題所困擾:地方的自治和國家的權
力,如何協調?民主的權力(立法)和獨斷的權力(行政),如何協調?政府決斷的效
率是否要受制於司法過程的公平?是否可以為了國家安全和公眾利益去犧牲部分公民的
權利與自由?
是的,政治學、歷史學、哲學和法學的教授們,對於這些問題都有這樣那樣的答案,這
樣那樣的理論。但是如果置身於一場美國內戰一般的國家危機中,要在政治決斷中來回
答這些問題,就並不那麼容易了。法律、歷史、政治與社會政策的問題,從來都不是歐
式幾何題,也就從來沒有永恆的、一成不變的答案――面對這些問題,每一個國家、每
一個時代,甚至每一個具體事件的當事人,都會給出不同的答案。相信人類社會不論國
家、不論時代,都可以依照幾何定理一般的絕對原則(“普世價值”“一般規律”)來
運行,是古典的空想,無論是民主主義,社會主義,還是其他什麼主義,按照原則而來
的那些空想都早已經在歷史中頭破血流無數次了。
在內戰中,林肯面對這些問題,給出了他自己的答案。他的做法,雖然不乏啟迪的意義
,但在當時並不被許多人接受,而且也沒有一勞永逸地為美國徹底解決這些問題。在重
建時期,在自由放任時期,在勞工運動興起和一次大戰期間,在大蕭條時期,在新政時
期,在二戰期間,在麥肯錫反共主義猖獗時期,在布朗案到民權運動時期……內戰以來
,美國每一個重大歷史時期,國家整體和部分的關係問題,政府和人民自由的關係問題
,行政權力和立法、司法權力的關係問題,等等,所有這些內戰中挑戰過林肯的問題,
就又都以這樣那樣的形式重新出現,要求當時的人們給與新的答案……
林肯、內戰和憲法 (一)3
發信站: BBS 未名空間站 (Fri Aug 17 04:24:57 2007)
林肯在廢奴方面的遺產也不是無可爭議的。廢除奴隸制度的是戰後通過了第十三修正案
的激進共和黨國會,而林肯並不是激進共和黨人,而且那時已經不在人世了。人們把消
滅奴隸制度的光榮歸於他是有很多原因的:他在當選總統之前是主張限制奴隸制度的;
他的政府發布了《解放奴隸宣言》;他領導的這場內戰是起因於奴隸制度糾紛的;而內
戰的結果更是奴隸制度的消滅……但是事實是,林肯一貫認為奴隸制度是不人道的,但
不是違反憲法的,林肯當選以後一貫的主張是循合法的民主修憲程序解決奴隸制問題,
而不是暴力廢除它。內戰的歷史原因之一固然是奴隸制度,其結果也導致奴隸制度的廢
除,但是對於林肯來說,既然戰爭直接起因於分裂,那麼戰爭的目的也就是簡單而明確
的――維護聯邦的統一,而不是廢除奴隸制。他和其他同時代的人一樣,從來沒有將黑
人看做美國社會應有的平等成員,他懷疑不同種族是否能和諧相處,主張將黑人送回非
洲。《解放奴隸宣言》是戰爭的手段而不是戰爭的目的,而且它也沒有宣布全國性地徹
底廢除奴隸制,只不過規定,參加“叛亂”的奴隸主的黑人奴隸可以作為“敵人的財產
”予以沒收,而未參加“叛亂”的奴隸主依然可以將奴隸作為合法財產保留……
那麼,在這些遺產之外,林肯在短短四年中留給我們最無可爭辯的遺產,又是什麼呢?
是一個統一的美國,一個免於分裂的美國,一個成為美國憲法思想一部分的、美國人民
關於國家統一而不可分割的永久共識。只有在這個方面,林肯的歷史貢獻才是無可置疑
的。
美國獨特的歷史起源和美國人民的民主自治觀念,一直以來都存在一個極端化的傾向,
體現在美國憲法思想上,就是極端的州權論。二元主權到底誰高於誰?體現了人民主權
的州主權,是否可以高於聯邦的主權,甚至可以以退出聯邦、分裂國家的形式來體現?
內戰之前這曾是個問題,而且一直都是很大的問題,內戰之後則再也不是問題了。美國
一位憲法教授在他的課上曾經形象地說:“那些不喜歡(憲法中規定聯邦法律是國土之
上)‘最高法律’條款的人在葛底斯堡打輸了。”(“The people who had trouble
with the Supremacy Clause lost at Gettysburg.”)真是一語中的。州權論,如果
說的是一個州有憲法上的權利管理自己的內部事務,那麼這個州權論現在還沒有死亡,
生命力旺盛,是美國聯邦制度的固有含義;但是如果說的是一個州有最高的人民主權,
可以在必要的時候脫離聯邦獨立,那麼這個州權論,已經在內戰中陣亡了。擊斃它的是
林肯。
州權論以外,美國憲法也有不少其他的模糊和爭議之處,更有因為時代變遷而變得不合
時宜之處,這些缺陷,有的通過民主代議制過程,由立法機構以憲法修正案的方式彌補
――比如內戰以後的憲法,取消了奴隸制合法的規定,增加了第十三、第十四和第十五
修正案,分別規定了奴隸制度非法、種族平等和黑人的投票權;有的通過最高法院判決
的司法方式彌補――比如1954年的“布朗”案件判決取消種族隔離,再比如1973年“羅
訴韋德”案件宣布婦女有墮胎的權利……州權論的難題,或許也是可以通過政治或者司
法途徑解決的,但是,在南北無法通過民主過程達成一致,而德雷特•斯各特案
又堵死了司法解決的途徑之後,內戰只能是回答這個問題的唯一選擇。美國歷史上,從
來沒有一個問題,象州權論這個問題一樣,讓對立的雙方如此無法妥協,無法讓步,也
從來沒有任何一個問題,象這個問題一樣在憲政框架內墮入絕境,走投無路。所以,美
國憲法史上,也有且僅有州權論這一個問題,或者說統一和分裂的問題,它的答案從來
沒有用墨水寫進任何國會的憲法修正案或者最高法院的判決書,而是用了六十多萬人的
鮮血、花了四年的時間寫入了美國的史冊,讓後代的人因為傷痛的記憶而形成一個牢不
可破的觀念:“國家統一才是至高無上的”。
林肯、內戰和憲法 (二)1
發信站: BBS 未名空間站 (Fri Aug 17 04:26:55 2007)
林肯、內戰與憲法(二)
南方的獨立是錯誤的嗎?是的。林肯不惜以內戰方式阻止南方獨立,是正確的嗎?是的
。現在的人很難對這兩個問題給出相反的答案。
但是實際上,從我在前面對於州權論歷史的介紹中可以發現,林肯論證他的做法合乎憲
法的那些歷史和法律論據,各個都是那樣蒼白,而南方論證州最高主權的歷史和法律論
據,卻各個都是那樣充分。林肯說聯邦早於州成立,和歷史事實相悖;林肯說憲法是人
民之間的契約,而不是各州之間的契約,和歷史事實相悖;林肯說憲法沒有規定州有權
利退出聯邦,可是憲法也沒有禁止,而且還規定了“未禁止州享有的權利,屬於各州和
人民”;林肯說憲法暗含着“聯盟應當是永久的”的道理,可是英國人當初也可以找出
殖民地的特許狀說,特許狀暗含着殖民地永遠屬於英國的道理啊;林肯說聯邦政府有職
責和權力動用武力來維護國家的統一,可是這個權力的憲法規定又在哪裡呢?……林肯
為自己最出色的辯護,是不糾纏於憲法的字眼,指出,他所要維護的是憲法的根本理想
,這表述在後人廣為傳頌的“葛底斯堡演講”當中:內戰是為了維護民主制度,維護美
國對於“人人生而平等”的信仰。美國是第一個建立在這個信仰基礎上的國家,如果這
個國家瓦解了,又怎麼能夠讓這個信仰具有說服力呢?為了能夠讓“民有、民治、民享
”的民主政府及其信念永世常存,必須維護國家的統一,即使武力鎮壓南方人民民主決
定的獨立也在所不惜。
但是,即使是這個理由,也不是無懈可擊的:第一,從中我們看到了重視手段勝於重視
目的的荒謬論調;第二,林肯借用了傑佛遜《獨立宣言》的“人人生而平等”原則,卻
是用來否認《獨立宣言》的另外一個至關重要的原則:一個政府必須取得被統治者的同
意才能進行統治,否則人民或者部分人民有權利推翻或者改變這個政府。而這個道理,
正是南方獨立的根本理由――十一個州一千二百多萬人民中的大多數不同意聯邦政府來
統治他們了。而且,理論上,林肯和任何他的支持者,從來都沒有滿意地回答這個問題
:如何防止民主國家形成多數派的專制,如何保護少數派的利益?林肯在其第一次就職
演說中輕鬆地說到,民主歸根結底就是多數決定。可是保護少數派,是憲法創製者們在
《聯邦黨人文集》當中所說的憲法的根本任務之一啊。民主國家保護少數派,只有兩個
途徑:堅持憲法中保護少數派的條款;或者,讓少數派退出這個民主國家。前者意味着
維持奴隸制度,後者意味着同意南方退出聯邦。而北方對於前者說“不”,林肯和聯邦
政府對於後者說“不”。既要南方留下,又不能繼續保有奴隸制,無非是說,少數派要
被多數派強制留下,要被多數派強制改變……
可是,論證林肯在理論上的瑕疵,又有什麼用呢?正如你現在提出一種理論,說明布朗
案件的判決在法律上站不住腳,取消種族隔離是錯誤的法律決定,那麼根本就不會有人
聽你繼續你的理論,因為你的理論“政治上面不正確”(politically wrong)。同樣
,如果現在有人說根據當時的憲法,南方是如何正確,林肯是如何錯誤的,根本也不會
有人去聽你的理論――至少任何嚴肅的學者和政治家都不會去聽了。
林肯、內戰和憲法 (二)2
發信站: BBS 未名空間站 (Fri Aug 17 04:28:06 2007)
為什麼會是這樣?
人們不聽它,不是因為這個理論缺少充分的證據和嚴格的論證,而是因為,人們從心理
上已經根本接受了“聯盟統一而不可分割”的觀念,任何對於這個觀念的質疑,無論其
根據歷史和憲法具有怎樣的說服力,人們都不會接受它。“政治上面不正確”。法律的
基礎是人民的觀念,當歷史變革了人民的觀念的時候,法律只能跟隨,只能服從。法律
固然堅持理論的邏輯,但是,歷史是不檢驗邏輯的,她從來不服從人們的論證和爭辯,
她只要求人們服從她“任性”的發展。理論可以自以為是地評說歷史,歷史雖然偶爾也
溫順地配合、印證一下這樣或那樣的理論,但她本身的野性決定了,她不甘願永遠做任
何一種理論的註腳。當勝負的結果公布在內戰的比分牌上的時候,歷史已經為那場持續
將近百年的州權論戰選擇了獲勝者。這個獲勝者已經支配了現今人民的觀念。而偏偏這
個獲勝者所主張的,是變革戰前憲法的理論邏輯。內戰的本質是一次憲法的變革。在這
場變革之後,人民的觀念已經改變了,如果再拿變革之前的憲法邏輯來挑戰和質疑變革
,當然不會有人接受了!
就這樣,美國的憲法有了一個斷裂。從承認州的主權到限制州的主權,從承認奴隸制度
到否定奴隸制度,憲法怎麼可能沒有一個斷裂呢?!可是,一個神話卻掩蓋着這個歷史
上的裂痕――一個認為美國的憲法從過去至今天,始終如一的神話。當然,這個神話並
不必然是一些想美化美國歷史與制度的人的作品。這些人質樸地認為:如果把美國的歷
史描述為始終如一,從最初奠基就建立在美好理想和偉大原則基礎上,然後在每一細節
每一時代都貫徹了那些理想和原則,美國一定因此顯得更加偉大和神奇。實際上,他們
更可能是這個神話的迷信者和傳播者,而不是它的製造者。
這個神話其實來自英美社會的傳統――政治上改良的傳統和法律上的普通法傳統。假如
革命可以比喻為推倒舊房屋,重建新房屋,那麼改良則是舊房子的改建、擴建、翻新和
裝修。二者的區別是,對於舊有的框架和基礎,前者要廢除,後者要承認和利用。如果
我們在此探尋人類視角的不同,就會發現:任何新舊事物都是有聯繫的,也是有區別的
,革命強調其區別和相互的不和諧;而改良在承認舊事物需要變革的同時,也強調二者
之間的聯繫和轉承關係。革命認為新價值、新觀念無法嫁接到舊的價值和觀念上面去,
而改良認為,這是可能的。嫁接的辦法很多,有一個最簡單直接,在改良中也最尋常:
就是人為地把新觀念附會為舊觀念在新情況下的合理發展――經歷過中國改革的人,對
於這個做法一定不會陌生――儘管這樣的附會,經常在邏輯上面不嚴格,甚至十分牽強
、荒謬,但是對於大部分普通人,是交待得過去的。這樣的改良傳統,自然會製造一個
副產品:制度、思想在變革前後始終如一的神話,甚至往往,這個神話是維持政治穩定
的必須。但是也正因此,這個神話使得人們對於這思想最初創立者的歷史特定性、局限
性視而不見,給他們和他們的思想罩上了超越時代限制的光環。
林肯、內戰和憲法 (二)3
發信站: BBS 未名空間站 (Fri Aug 17 04:29:16 2007)
英美的普通法傳統,也是如此。一方面它強調遵循先例,似乎是拘束於對於過去的保守
中;但是另外一方面,法官總能通過能動的司法將新的觀念解釋到舊的規則中去,形成
創新,又為以後的司法創造先例。美國的法律,從立法到司法,都循普通法精神的軌道
。前面說過,美國憲法修改補充的方法是兩個:其一是修改憲法;其二是通過司法的解
釋把前所未有的內容人為添加到憲法當中去。每一次修正案和司法解釋,其實都多多少
少在違背、更改或者超越着最初憲法創製者的真實意圖。比如,最初的憲法創製者允許
奴隸制度,第十三修正案把它取消了;最初的憲法創製者不認為黑人有平等的地位,第
十四修正案給他們了;第十四修正案的制定者們取消奴隸制度但是卻默認了一種種族隔
離制度合法合理,但到了1954年的時候,最高法院非要說種族隔離違反第十四修正案,
也把它取消了;第十四修正案的目的本來是解決南方白人剝奪黑人民權的問題,結果後
來的最高法院卻用來給予婦女法律地位的平等,甚至現在還用來給以同性戀法律地位的
平等,將來還不知道要用來給予什麼樣的社會群體權利的平等,十九世紀那些寫了這些
條款的人如果地下有知,也許會哭笑不得的……美國憲法中這樣的例子不勝枚舉。只不
過,由於普通法的傳統,司法的解釋從來都是要尋求“立法原意”(original intent
)的,即使大法官們憑空添加進去的觀念絕對不可能是當初憲法創製者所表達的觀念,
也要附會成為他們的“原意”。憲法修正案,因為有現代“人民意志”的外衣,這樣附
會“原意”的情況還少,但是無論誰都不會懷疑,新的修正案不過是更好地體現舊的原
則罷了,它們和原來的憲法之間沒有觀念、思想的衝突。絕大多數美國人都會告訴你,
“美國價值觀”延續二百多年了,憲法就是最好的證明――雖然,很少有比這更不確切
的說法了。
內戰的憲法意義,其實和修正案或者最高法院的重大判決是一樣的。內戰之前,固然不
斷有人主張國家的統一才是符合憲法的,但是這個主張從來沒有成為全體人民的共識,
每次政治危機爆發的時候,總有人議論着解散這個國家。而內戰打出了人民的共識,使
得人民從此不再質疑國家統一也是憲法的應有含義。而林肯那些牽強附會的論證,無非
也是在延續修正案和司法解釋中的“附會”憲法原意、附會“美國價值觀”的傳統而已
――他無非是想論證:國家的統一和不可分割原本是憲法原意和人民共識,雖然歷史地
看,這顯然不是,而是他本人想讀入憲法的觀念。這種附會,使得林肯在實質上革新舊
憲法、或者憲法的舊觀念的同時,也保存了舊憲法在形式上的延續性。
林肯在內戰前說,美國是“一所自我分裂的房屋”,分裂就“不可能站立。”無疑,在
他看來,內戰是彌補這一分裂房屋的裂痕,是保存,是挽救。但是考慮到上面這個關於
憲法的革新和發展的話題,我不得不說,如果非要把美國比喻成為房屋的話,我倒覺得
林肯第一次就職演說時候,背景里未完工的國會大廈才是一個好象徵。那時的美國,與
其說是“分裂的房屋”,不如說是一所 “未完工的房屋”,內戰之前的憲法,不過是
一部未完成的憲法。林肯所領導的美國的內戰,為這個國家和它的憲法完成了最後的框
架工程――一個表面看來挽救、保存“房屋”的工程,實際上改建、完善了這所“房屋
”。
美國現在的憲法,早已不是最初創製者設計的憲法,而是經過了歷史過程中不斷的修改
和補充,憲法不過是歷史發展的產物――它象一部機器,不斷地更換着部件。美國的強
大固然有制度的優越性,但是這個優越性不是在一次制度設計中一勞永逸地創造出來的
。憲法之前,美國已經有二百年的殖民社會的自治歷史,而且它承繼了英國的普通法和
憲章精神;憲法之後,更有二百多年的不斷修改和補充,這些修改,從來都伴隨着激辯
和鬥爭,甚至付出了鮮血的代價。
就說到這裡吧。其實美國歷史帶給我的啟迪,總結起來也很簡單,那就是:歷史創造制
度,思想不能。如果有什麼思想創造了制度,那不過是歷史假借其手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