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主 ZT |
| 送交者: PM 2007年08月19日00:00:00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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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從其字面上來看,代表著由人民統治。至於民主的統治方法、以及其“人民”的構成範圍則有許多不同的定義,但一般的原則是由多數進行統治。民主通常被人與寡頭政治和獨裁政治相比較,在這兩種制度下政治權力高度集中於少數人手上,而沒有如民主政治一般由廣大人民控制。民主一詞經常被使用於描述國家的政治,但民主的原則也適用於其他有著統治行為存在的領域。 民主的形式 直接民主—又稱為純粹民主,是一種人們直接投票決定政府政策的制度,例如決定是否接受或廢除某種法案。之所以稱為直接是因為決策的權力直接由人們所行使,而不經過任何媒介或代表。在歷史上,這種形式的政府相當少見,因為在實踐上要將人們全部聚集起來投票相當困難,所花費的成本和時間都非常高昂。所有直接民主都屬於較小型的共同體,例如城邦。最值得注意的是古代的雅典民主。 代議民主則是較常被採用的制度,之所以稱為代議制是因為人們並非直接投票決定政府政策,而是選出民意代表來參與政府實體或議會。民意代表可能是由全體選民選出(如比例代表制)或代表特定的區域(通常是依據地理劃分的選舉區),一些制度則混合了這兩種方式。許多代議民主制也結合了一些直接民主的成分,例如公民投票 許多一黨執政的共產主義國家也會以民主自稱,例如(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但他們明顯的將政治權力給予統治階層的共產黨成員,稱之為民主集中制。
相反的,非自由民主制則用以形容那些“有民主”、卻沒有保障自由的制度。這在許多後蘇聯的國家相當常見,不過這種現象並非最近才出現的。
雅典民主是最早期而又最知名的民主制度,民主一詞也是在前五世紀於古希臘出現的。在這段時間之前的記載都斷斷續續的,不過希俄斯島(Chios)的記載顯示島上在公元前575-550年之間就出現了公民的議會和大會。投票的權利逐漸擴展,從原本的一小群地主貴族擴展至所有受過義務軍事訓練的公民,公民的年齡限制通常是20歲以上。而婦女、奴隸、和外籍人士則無法擁有公民權,使得全雅典只有10分之1或更少的人口才有資格投票。所有雅典公民都有資格投票決定創立法律、向某個國家開戰,同時所有公民都可以在大會上進行演講。這種形式的政府被稱為直接民主制。雅典城邦在前323年遭到馬其頓的擊敗,民主制度隨之被徹底廢除。 代議制的民主可以說是從羅馬共和國時期的元老院展開的。在中世紀時期也有幾種不同的民主形式出現,從近乎寡頭政治的制度到試圖實行完全民主的制度都有。包括了冰島的國會(Althing)、中世紀意大利的城邦、中世紀愛爾蘭的大會制度(Tuath)、斯拉夫國家的人民議會制度(Veche)、以及斯堪的納維亞國家的議會制度。除此之外,一些人認為印度的十六王國(महाजनपद, 前500年左右)和北美的易洛魁聯盟(約西元前2世紀一直至現在)也都擁有民主的原則或成分。 英國的國會則是在中世紀裡第一個邁向徹底民主制度的國家。大憲章限定了國王的權力,替民主紮下根基。英國在1265年產生第一屆民選國會,原本只有少數比率的人口才能投票,同時選舉制度也有許多弊病如腐敗選區(Rotten borough)的存在。召集國會與否則是全憑國王的意願(通常是當國王或女王需要資金時才會召集)。在1688年的光榮革命後,英國成為了君主立憲制的國家,國會將定期的召開,不過仍然會受君主權力的影響。在這段時期輝格黨和托利黨互相競爭的兩黨制度也開始發展。隨著時代進展,國會在決策和立法上的權力也逐漸增加,到了維多利亞女王的時期,君主已經變成有名無實的領袖了。 美國可以被視為是第一個自由民主制的國家[2],有著較為寬鬆的選舉權限制(雖然最初仍有針對財產和性別的限制、以及奴隸的存在)美國憲法也保障了人民的權利和自由。 在幾年之後,法國大革命發布了人權和公民權宣言,也出現了由男性選出的國民大會,不過僅只維持了短暫的時間。 在19世紀晚期之前,自由民主制的國家並不多,而且維持的時間大多相當短暫。許多國家和地區都自稱首先實行了普遍選舉權。 20世紀的民主化浪潮 在20世紀裡接連出現了數波的“民主化浪潮”,許多都是因為戰爭、革命、去殖民化和經濟情況產生的。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及奧斯曼帝國和奧匈帝國的瓦解使歐洲產生了許多新的民族國家,其中大多數都採用了名義上的民主制度。法西斯運動的崛起,納粹德國、意大利的墨索里尼、西班牙的弗朗西斯科·佛朗哥、和葡萄牙的薩拉查等政權的出現,都大為限制了1930年代的民主發展,使1930年代被稱為“獨裁者的年代”。而大多數殖民地國家的狀況則依然未受影響。 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結果則扭轉了西歐的這種趨勢。在同盟國占領下的德國和日本成功的進行民主化,成為後來政權改革的理論模型。不過,大多數東歐國家則被迫成為非民主的蘇聯衛星國。二戰之後也產生了去殖民化的浪潮,而那些新獨立的國家大多也採取了名義上的民主制度。 在二戰後,大多數西方民主國家都採取了自由市場經濟,並發展出福利國家制度—反應出其選民和政黨的一般共識。在1950年代和1960年代,西方國家和共產國家都有相當高的經濟成長。到了1960年代,絕大多數民族國家在名義上都採納了民主制度,不過世界上大多數人口所生活的國家依然都只有不實的選舉制度,民主制度也沒有徹底實行(尤其是在共產國家和前殖民地國家)。
目前自由民主制的國家數量是有史以來的最高點,而且仍繼續增長。因此,許多人推測這波潮流會一直持續下去,直到自由民主製成為人類社會的普遍標準為止。這種預言成為法蘭西斯·福山的“歷史終點”(End of History)的理論核心。 民主的主要理論 民主的概念
其中一種理論是由約瑟夫·熊彼特在《資本主義、社會主義與民主》(Capitalism, Socialism, and Democracy)一書裡所提出[3],他認為民主制度只不過是一種由人們定期選出政治領導進行統治的制度。依據這種概念,一般的公民沒有能力、也不應該進行“統治”,因為在大多數議題上這些平民都沒有明確的概念、而且也不夠聰明。 第二種理論是稱為民主的集合概念。宣稱政府所頒布的法案和政策應該接近於中間派選民的觀點—使其左派和右派都能得到一半的權利。這種理論是由安東尼·唐斯(Anthony Downs)在1957年所提出的。 第三種理論是以上提及的代議政制。而第四種理論則是被稱為審議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制度,主張公民應該直接的參與立法和決策過程,而不是透過他們的代表,直接民主制的支持者提出許多不同的理由來支持這種制度,政治活動本身便是具有價值的,它將能教育和社會化參與其中的公民,而群眾的參與能夠對掌權的精英進行監督。最重要的是,他們認為除非由公民直接參與立法和決策,否則這便算不上是公民自治的制度。 另一種理論則強調所有公民之間的政治平等。典型的現代民主制度是依賴於多數派的投票者能代表大多數民意的假設上,而非多數派能統治全部人口。這個理論也被用於主張參與政治的義務,例如將投票規定為公民的義務之一,或是限制富有階層的影響力—例如在選戰中的金融限制。 這些民主的理論都是圍繞於一個民主制度應該變成怎樣的問題上。另一種相當不同的理論則被稱為公共選擇理論(Public choice theory),主張民主所發揮的功能是讓創造它的團體和個人能在制度里扮演其“角色”,這種理論認為占據這些職位並運行這些功能的人都是出於其私利的。這種理論是由經濟學家所創造,有時候也被稱為經濟學的民主理論。公共選擇學派的阿羅不可能定理便指出由於排序制投票制度的先天缺陷,透過民主制度產生的集體決策不可能反應出完整的“集體偏好”。一些公共選擇學派的學者也因此認為應該以共和立憲製取代民主立憲制,才能更有效保障少數派的權利. 還有一種民主理論則是根基於多數決的基礎上,認為多數決最能符合功利的目的。這種理論認為如此一來大多數的人口都能滿足現行的政府統治。而缺點則是少數派將生活在多數派的統治下,這有時也被稱為多數暴政或暴民政治。如果多數派沒有受到憲法和法律制度的限制,也可能會造成很大一部分的人口遭到邊緣化。
“民主”一詞的定義自從古希臘到現在一直都變動不定。在當代的用法上,“民主”一詞指的是由人民選出的政府—無論是直接民主制還是代議民主制。 在憲法的理論和歷史的用法上,尤其是在美國革命的開國理論上,“民主”一詞僅只用於描述直接民主制,而共和則被用以描述代議民主制。不過在現代,只有一部分的美國保守主義者和自由意志主義者才會堅持使用“民主”一詞來指稱直接民主制。 美國開國先驅們在起草美國憲法時,特別注重於避免那些他們認為是多數統治的危險架構,以免危及到個人的自由。舉例而言,詹姆斯·麥迪遜在聯邦黨人文集第10號文里主張共和國的憲法應該高於民主,以保護個人免受多數人的侵犯[5]。不過,憲法的起草人們也謹慎地在憲法和權利法案的範圍內,創建了民主的制度和開放社會的改革。他們保持了那些他們認為是民主里最良好的成分,但以憲法裡對於個人自由的保護加以抗衡,依照這套憲法產生的聯邦政府架構成為了今天人們所稱的憲法共和國。 不過,現代對於“共和”一詞的定義指的則是所有由選舉選出國家元首、並且有一定任期限制的國家,而與之相對照的則是大多數當代的世襲君主制國家—亦即採取代議制民主和君主立憲制的國家。 民主國家 雖然對於民主在定義上的合法性和應用性尺度仍然有許多哲學性的爭論,但以下所列出的是一些普遍認為民主國家應該具備的最小需求: * 由“人民”以某種集體的步驟達成政治決策。非屬於其成員的人則不會參與。在現代民主制度里成為人民成員的資格是成年的國民,而成年人的公民權通常即等於人民成員的資格。 * 擁有供人民居住和進行決策的“土地”。在現代民主制度里,土地指的是民族國家,由於它與國家的母國一致,人民和民主的過程也因此能保持一致。也因此民主國家的殖民地如果是由母國所治理,則不能被稱為民主制度:因為其人民與土地並不一致。 * 有著一種決策的過程,這種過程要不是透過公民投票直接的由人民決定,便是間接的由人民選出的國會決定。 * 這種過程被人民視為具有合法性,政治合法性代表的是人們接受國家決策的程度,具有合法性的過程產生的結果才會被人民所接受。 * 在假設擁有足夠支持者的情況下,這種過程能夠“有效的”改變政府的現狀。虛假的作戲選舉、事先安排好選舉結果的選舉都不是民主制度。 * 在民族國家的情況下,國家必須擁有主權:如果有其他更高層的權威能否定民主選舉產生的結果,那麼民主選舉是毫無意義的。 * 民主投票有普及、平等、直接、不記名四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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