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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蒙古問題
送交者: 一葉扁舟 2007年07月25日00:00:00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再看蒙古問題zt


一、清末前的蒙古歷史

蒙古高原上從古至今有多個游牧民族繁衍生息,如匈奴、柔然、回紇、突厥等。中國宋朝時期,突厥勢力淡出該地區,蒙古人遷入。蒙古各部臣屬於金朝。但隨着金朝的衰落,在13世紀初,蒙古人的首領成吉思汗統一了這一地區的所有蒙古部族,建立了蒙古帝國。其後忽必烈建立的元朝包括現在中國的大部、蒙古高原、朝鮮半島等。明朝時蒙古人退回塞外,維持北元政權,與明朝對抗。後來滿族統治者與漠南蒙古(即內蒙古)諸部結盟,進入中原,建立清朝。其他漠北、漠西蒙古部族也逐漸成為清朝的臣屬。

蒙古各部與清政府的關係頗有不同。他們或與滿族統治者聯姻,或被武力征服。和清政權距離較近的蒙古各部與中央的關係密切,而和中央政府距離較遠的外蒙古[1],即喀爾喀蒙古或稱漠北蒙古,則與中央政府關係一直相對比較疏遠。中央政府在庫倫(今烏蘭巴托)設置大臣,以防外蒙割據。

從16世紀開始,沙俄經營西伯利亞,與外蒙古地區開始往來。1727年中俄簽定的《布連斯奇界約》和《恰克圖界約》(合稱《布連斯奇條約》),肯定蒙古屬於中國。沙俄則取得了在恰克圖和外蒙古地區通商貿易的特權。1854年東西伯利亞總督穆拉維約夫說“中國一旦發生政變,也不應容許中國新政府把權力擴張到蒙古,在這種情況下,蒙古應受到俄國保護”[2]。在沙俄和清朝政府簽訂的多數不平等條約中,都有關於俄國在蒙古利益的條款。在這段期間,俄國極力推進和蒙古各部的經濟、文化和軍事交流。 最新回復

二、俄國和大蒙古國

1913年的沙俄版圖緊靠蒙古1911年(清宣統三年),辛亥革命後,隨着清朝統治的逐漸瓦解,在沙皇俄國駐庫倫(現烏蘭巴托)領事的策動下,外蒙古活佛八世哲布尊丹巴在庫倫宣布獨立,建立“大蒙古國”政府,自稱日光皇帝,年號共戴。隨後俄蒙軍隊包圍了清政府駐庫倫的蒙古辦事大臣衙門,解除了清軍的武裝,並將辦事大臣三多及其隨從人員押送出境。此獨立未被當時的清朝政府和後繼的中華民國政府承認。

1913年沙俄當局迫使袁世凱執政的北洋政府簽訂了《中俄聲明》。聲明規定:外蒙古承認中國宗主權,為中國領土的一部分。中國、俄國承認外蒙古自治。中國不得在外蒙古派駐官員、軍隊,不得移民。1915年6月7日中俄蒙在外蒙古恰克圖簽定《恰克圖協定》,將此聲明具體化。據此,同年6月9日,外蒙古宣布取消“獨立的大蒙古國”。袁世凱冊封八世哲布尊丹巴為“呼圖克圖汗”,並赦免獨立運動人士。外蒙古實行自治,但實際上為沙俄所控制。

1917年俄國爆發十月革命,之後其政府在1917年和1919年兩次發表對華宣言,宣布廢除沙俄與中國簽訂的不平等條約,但事實上繼續支持外蒙古獨立。蘇維埃俄國在1919年7月25日發表對蒙古聲明,稱外蒙古是一個獨立的國家,要求與之建立外交關係。1919年8月,蒙古三盟(車盟、圖盟、漢臣)王公聯名密呈庫倫鎮撫使陳毅,自願取消自治,恢復舊制。


徐世昌1919年11月7日,由於俄國白軍與紅軍均陷入蘇聯國內戰爭而無暇顧及外蒙古,中華民國總統徐世昌和政府首腦段祺瑞遂決定出兵外蒙,派徐樹錚率兵進入外蒙古烏蘭巴托,挾持“內閣理”巴德瑪·多爾濟,軟禁哲布尊丹巴活佛,並召陳毅回京,全面否定《中俄聲明》。同年11月17日,外蒙古正式上書中華民國大總統徐世昌,呈請廢除俄蒙一切條約,蒙古全境歸還中國。南方孫中山護法軍政府亦致電慶賀。11月22日以《中國大總統公告》下令取消外蒙古自治,恢復舊制。同時取消《中俄聲明》和《恰克圖協定》,北京政府在庫倫設立「中華民國西北籌邊使公署」,由徐樹錚部在外蒙古駐防。此舉使中國失去了外蒙古上層王公的人心,為後來蒙古的分離埋下了禍根。

三、蘇聯和蒙古人民共和國

1919年牧民出身的蘇赫-巴托爾和喬巴山尋求共產國際的幫助建立獨立的蒙古國。1920年在列寧的幫助下蘇赫-巴托爾和喬巴山組建了蒙古的共產黨,即蒙古人民黨。


蒙古人民共和國國旗(1949-1992)1920年7月9日,段琪瑞下台,徐樹錚率軍返回內地,旋遭通緝,逃入日本使館。庫侖僅留守部份兵力。1921年2月11日,蘇聯國內戰爭期間,白俄恩琴的軍隊在日本關東軍的支持下攻入庫倫。中國駐軍撤離庫倫,一部分返回內地,一部分在高在田的率領下轉移到買賣城,準備再戰。3月18日,蒙古人民黨軍隊在蘇聯紅軍的支持下攻占買賣城,逐走了中國駐軍。由於中國國內直奉戰爭尚未結束,各派軍閥無暇分身,只得坐視蒙古在蘇聯的幫助下獨立。蘇聯紅軍於是應邀在蒙古人民黨軍隊的支援下於5月25日進入蒙古,7月6日開入庫倫,抓獲恩琴。1921年7月11日,外蒙古建立親蘇的君主立憲政府。11月25日外蒙古建立“人民革命政權”,並與蘇聯在1922年訂立了《蘇蒙修好條約》。北洋軍閥各派系,如段祺瑞、張作霖、曹錕、吳佩孚等因忙於彼此之間的戰爭,無可奈何。作為一種外交形式,北京徐世昌政府發布了一份聲明,譴責外蒙古企圖分裂中華民國的行徑,不承認外蒙古的獨立。


蒙古人民共和國國徽(1960-1991)不久,蒙古君主哲布尊丹巴活佛突然逝世。在蘇聯第三國際以及蒙古人民黨的支持與行動下,外蒙古政府1924年11月26日宣布廢除君主立憲制,成立蒙古人民共和國,定都庫倫,改城名為烏蘭巴托,以1911年作獨立紀元,允許蘇聯駐軍。但中國及英、美等當時主要國家政府皆未承認。1924年蘇聯簽訂的《中蘇協定》承認外蒙是中國的一部分。

據稱,斯大林曾說過:“如果他們(中國)從外蒙古進攻蘇聯切斷西伯利亞鐵路,蘇聯就完蛋了。”這也是他堅決要求外蒙古獨立的主要原因[來源請求]。鄧小平曾說過,“外蒙古的獨立,陷我們於極其不利的戰略位置。”其後,赫魯曉夫都曾對蔣經國訴出這個原因。

四、中華民國政府與外蒙古獨立

抗戰期間
由於中華民國政府一直處於內外交困的處境中,從北伐、中原大戰、國共內戰,到1931年九一八事件和1937年全面抗日戰爭爆發,無力處理外蒙古問題,外蒙古逐漸從事實上脫離了中國,成為蘇聯的衛星國。其間1928年蔣介石主持的國軍在外蒙東部邊界與蘇軍發生了小規模戰鬥,之後再沒有進入蒙古。直到1992年蘇聯解體後,蘇俄軍隊才徹底從蒙古國撤走。與此同時,在喬巴山等人的領導下,蒙古人民共和國實行了蘇聯式的政治制度。

1939年,蘇、蒙聯軍與日本、滿洲國的軍隊因蒙滿邊境問題爆發諾門罕戰役,之後因歐洲戰事而停戰。1941年4月13日,蘇聯同日本簽訂了《蘇日中立條約》,並發表聯合聲明說:為了維護兩國的友好關係,蘇聯保證尊重“滿洲國”的領土完整和不可侵犯;日本保證尊重“蒙古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完整和不可侵犯。對此中華民國政府外長王世傑鄭重聲明“《蘇日中立條約》,對於中國絕對無效。”

在此期間,內蒙古的德王試圖在日本人的幫助下使內蒙古也獨立,還建立了實際上受日本人控制的傀儡政權蒙疆聯合自治政府,但隨着日本的投降和蘇、蒙聯軍的參戰,該政府也垮台,內蒙古很快被中國共產黨控制,1947年成了中共治下的第一個民族自治區。

國民政府駐蘇大使邵力子曾說:我在1943年春間,曾提出有關中蘇邦交的建議……關於中蘇之間的許多應解決的問題,我所建議的幾乎多與中蘇友好協定所包含的相類似。因為那時我認為這些問題必須加以合理的解決,尤其是承認外蒙古的獨立,和中山先生建國大綱所定扶助弱小民族使之自治自決的精神,完全符合。

雅爾塔協定

第二次世界大戰末,同盟國為爭取蘇聯對日本宣戰,美、英兩國在未通知中國以及其他盟國之下,於1945年2月11日與蘇聯簽定涉及外蒙古以及中國主權的《雅爾塔協定》(又稱“雅爾達密約”)。其中要求外蒙古(蒙古人民共和國)的現狀須予維持,以及英、美政府必須給予承認。8月8日在德國投降正好三個月後,蘇聯對日本宣戰。一百五十萬蘇軍在蒙古集結後進攻中國東北、朝鮮等地的日本關東軍。其間外蒙古提供後勤並派軍隊參加了蘇軍對日軍在內蒙古的作戰。


雅爾塔會議中的丘吉爾、羅斯福和斯大林為繼續取得同盟國對中國戰區的支持,1945年8月14日,經過與蘇聯兩個多月的談判,中華民國政府同意雅爾塔協定相關內容。宋子文、王世傑等在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的授權下與蘇聯政府簽訂《中蘇友好同盟條約》,同意“蘇聯出兵擊敗日本後,在蘇聯尊重東北的主權、領土完整;不干涉新疆的內部事務;不援助中共”等條件下,允許將依公正之公民投票的結果決定是否承認蒙古人民共和國。10月20日公民投票結果,97.8%的公民贊成外蒙古從中國獨立出去。但聯合國所派之觀察員不承認此次投票。

1946年1月5日,中華民國承認蒙古人民共和國獨立。國民政府公告說:“外蒙古人民於民國34年10月20日舉行公民投票,中央曾派內政部次長雷法章前往觀察,近據外蒙古主持投票事務人員之報告,公民投票結果已證實外蒙古人民贊成獨立,茲照國防最高委員會之審議,決定承認外蒙古之獨立,除由行政院轉飭內政部將此項決議正式通知外蒙古政府外,特此公告。”隨後國民政府表示支持蒙古入聯合國。2月13日,國民政府與蒙古建立外交關係。

然而雷法章事後對這次投票的評介是:“其辦理投票事務人員,對於人民投票名為引導,實系監視,且甚為嚴密”、“此項公民投票據稱為外蒙古人民重向世界表示獨立願望之行動,實則在政府人員監督下,以公開之簽名方式表示贊成獨立與否,人民實難表示自由之意志。”中華民國政府曾於1947年8月27日於聯合國安理會開會時表示質疑此投票之公正性。中華民國代表蔣廷黻發言稱:「吾人認為此事是吾人所不能接受之過份簡單的歷史,當適當時機來臨後,我國政府有從事進一步觀察之權利。」

1953年經國共內戰敗走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總統蔣中正根據蘇聯並未做到“不援助中共”等條件而廢除《中蘇友好同盟條約》中關於外蒙古的換文,不承認外蒙古的獨立,並下令把外蒙古重新納入中華民國的版圖之內。蔣在國民黨的中央會議上,沉重地檢討說:“承認外蒙獨立的決策,雖然是中央正式通過一致贊成的,但我本人仍願負其全責。這是我個人的決策,是我的責任,亦是我的罪愆。”中華民國政府在聯合國狀告蘇聯,宣布《中蘇友好同盟條約》失效,從而不承認外蒙古的獨立。聯合國對此予以承認,並通過聯合國大會505號決議譴責蘇聯。

蒙古加入聯合國

1946年8月6日,國民政府派駐聯合國的代表徐淑希發表支持外蒙古加入聯合國的聲明:“蒙古人民共和國在數月之前,尚為中國之一部分,稱為外蒙古。其獨立乃由中國所賦予,職是之故,中國將為歡迎其加入聯合國之一國家,吾人固竭誠期望其加入此國際機構。……中國於適當之時間到來時,儕以全力支持外蒙古要求入會申請。”

國民政府遷台後否認外蒙古獨立。1955年,中華民國在安理會上否決蒙古加入聯合國,認為蒙古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因此其能否加入聯合國尚有待討論。


1961年聯合國在總部開會接受了蒙古入會1961年,蘇聯集團和非洲集團達成一攬子協議:蘇聯集團支持非洲的毛里塔尼亞入聯合國,而非洲集團支持蒙古人民共和國成為聯合國成員國。當時中華民國作為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擁有否決權,可以阻止蒙古入聯合國。但美國肯尼迪政府擔心如此會導致毛里塔尼亞入聯合國受阻,激怒非洲國家,導致他們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入聯合國,於是施壓給中華民國政府不得否決蒙古入聯合國。幾經外交上的交涉,最終中華民國政府同意不否決蒙古入聯合國,而美國也不可以投同意票。作為回報,肯尼迪公開聲明美國堅決支持中華民國政府;並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入聯合國一案成為“重要問題”,即要三分之二多數同意才能通過;且肯尼迪承諾如果任何時候美國的否決能有效地防止中共進入聯合國,美國將使用否決權。

10月25日,聯合國安理會以9票贊成,0票反對,1票(美國)棄權的表決結果,通過了蒙古入會案。中華民國未參加投票表決。10月27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第1630號決議案,接納蒙古人民共和國加入聯合國,中華民國未參加表決。12月1日,澳大利亞、日本、美國等提出議案:任何涉及中國代表權變更問題的議案都是“重要問題案”。12月15日此案以61票贊成,37票反對,7票棄權,被通過為聯大第1668號決議案。

現實的承認

中華民國行憲前,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第三條:「中華民國領土為二十二行省、內外蒙古。」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第一條:「中華民國領土為各省及蒙古西藏。」五五憲草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為……、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但在沒有列舉何為領土時,第二十六、64、九十一、及一百一十九條提到蒙古,所以就有認爲憲法的名義疆域仍然包括外蒙古及唐努烏梁海的主張。除第一百一十九條外,其他條已經被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取消效力。

民國82年(1993年)11月26日,司法院大法官在釋字第328號解釋:『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該次立法院釋憲聲請書曾經將「蒙古人民共和國」、「蒙古共和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等中華民國當時不承認國家的正式國名直接寫出,沒有引號或「僞」字。

中華民國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曾經定義“大陸地區”為中共控制之地區及外蒙古等。2002年1月30日,中華民國行政院正式公告修正「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將蒙古排除在中國大陸地區之外,已經排除外蒙古的適用性,所以現在定義的“大陸地區”為中共控制之地區。目前中華民國與蒙古國在雙方的首都(台北與烏蘭巴托)互設代表處。

2004年行政院通過了廢除「蒙古盟部旗組織法」及「管理喇嘛寺廟條例」決議。行政院表示,「蒙古各盟部旗已非我國統治權所及地區,因此該法已無繼續施行的必要。」當時的行政院長游錫堃表示,「蒙古國是一主權國家,且是聯合國的會員國,與一百多個國家有正式外交關係,我國作為國際社會的一員,應尊重國際社會的共識。」「行政院為因應實際需要,解除我國與蒙古間的交流障礙,已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將外蒙古排除於兩岸條例施行區域,決定與蒙古交流事務均依照外國人之規定辦理,務實推動雙方各項交流,建立互惠互利的實質關係。」

關於此舉是否違反憲法,游錫堃的解釋是,「我國在制定憲法前,國民政府已經正式承認蒙古國的存在,甚至當蒙古國申請加入聯合國時,國民政府也投票贊成,因此從歷史來看,我們沒有違背現實的必要,而且民國三十六年內政部所編印的「中華民國行政區域簡表」中,也沒有將蒙古列為中華民國的領土範圍,因此承認蒙古國符合現況亦不涉及違憲。」

2006年一月,行政院該決議送立法院表決三讀通過,由總統簽署總統令正式廢止「蒙古盟部旗組織法」及「管理喇嘛寺廟條例」。

蒙古在台灣地圖上的變動

1996年3月1日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一日內政部台內地字八五○二四六一號函修正實施。全文如下:

為規範有關我國大陸地區地圖編纂資料之處理方式,訂定本注意事項。
我國疆界、行政區劃(含省、直轄市、地方、特別行政區)及首都、省會,仍應維持我政府播遷臺灣地區前原狀。
為符合大陸地區現況,地圖編纂方式如次:
疆界、行政區劃應以我政府頒定之疆界及行政界線為主,如有必要,得輔以淡色繪出大陸地區現行之行政界線。
首都、省會應維持我政府播遷臺灣地區前之地名及圖式符號。其經中共新設、析置、廢止、合併、遷移者,得以不同顏色、字體或符號附註,並應於圖例中說明。
其餘各類大陸地區現行名稱,除有特殊意義者外,得逕行引用。
註記字體,不得使用簡體字。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七日內政部台內地字八六○六六二五號函修正實施。全文如下:

為規範有關我國大陸地區地圖資料編纂及審查處理方式,訂定本注意事項。
我國疆界及首都仍應維持我政府播遷臺灣地區前原狀。
行政區劃採大陸地區現行之行政界與地名者,應於圖例中說明。
外蒙古部分以「蒙古地方」或「外蒙古」註記之。
註記字體,不得使用簡體字。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九一○○64一九七號令修正第二點及第四點。

第二條修正為:我國疆界及首都,依內政部公告資料或出版之中華民國全圖標示之。
第四條修正為:我國大陸地區與外蒙古之界線以國界符號標示之。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九一○○六九八七○號令修正全文並更名。

修正「編印我國大陸地區地圖注意事項」名稱為「編印大陸地區地圖注意事項」;
修正全文如下:
為規範有關大陸地區地圖編纂資料之處理方法,訂定本注意事項。
大陸地區疆界及首都,得依大陸現狀標示之。
行政區劃採大陸地區現行之行政界與名稱者,應於圖例中說明。
大陸地區與蒙古之界線以國界符號標示之。
註記字體不得使用簡體字。

新中國對於外蒙古的態度

中國共產黨在執政前即支持國民政府和蘇聯簽訂的《中蘇友好同盟條約》。1949年1月,毛澤東曾非正式地試圖通過米高揚向蘇聯提出要求,希望外蒙古回歸中國,但遭到拒絕[5]。由於蘇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主要的援助者,而外蒙古也已經在事實上脫離中國的統治近三十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剛成立後不久,1949年10月16日即和蒙古人民共和國建交。當時共產黨的政策是支持外蒙古獨立。[6]1949年3月5日毛澤東在七屆二中全會上表示:不承認國民黨時代的任何外國外交機關和外交人員的合法地位,不承認國民黨時代的一切賣國條約的繼續存在,從而首先推翻了外蒙古獨立的事實。1950年中國政府毛澤東主席出訪蘇聯,為爭取蘇聯外交支持,簽訂《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承認蒙古獨立。1950年7月3日,毛澤東接受蒙古人民共和國首任駐華特命全權大使呈遞的國書,中蒙兩國正式成立大使級外交關係。在1950年代,中國向蒙古輸送了工人幫助其建設。

1953年斯大林去世赫魯曉夫上台後,蘇聯歸還了旅大軍港和東北鐵路的管理權,但拒絕討論外蒙古問題。蒙古人民共和國於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交換地圖,劃定邊界。1960年代中蘇決裂初期,蒙古人民共和國試圖保持中立。後來倒向蘇聯一邊,把大約7000名中國的援建人員驅逐回國。

1980年代中期,中蒙關係緩和。1990年,一個蒙古代表團28年來第一次正式訪問中國。1994年兩國簽訂《中蒙友好互助條約》,表示互相尊重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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