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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東海爭端及其解決的前景 (ZT)
送交者: 是地 2007年12月07日09:23:07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中日東海爭端及其解決的前景


朱鳳嵐

東海是中國大陸東岸與太平洋之間的一個半封閉海,西接中國、東鄰日本的九州和琉球群島、北瀕黃海和韓國的濟州島,南經台灣海峽與南海相通,總面積約為75萬平方公里。20世紀60年代以來,地處東海海域的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日本稱“尖閣列島”)周邊發現蘊藏豐富的石油資源,使中日兩國間關於東海的海底資源以及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的領土主權歸屬爭端浮出水面。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頒布後,雙方在東海海域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劃界問題上的矛盾與分歧日漸突出。隨着冷戰的結束和大規模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時代的到來,中日雙方圍繞釣魚島主權及東海海洋權益的爭端愈演愈烈。本文擬從歷史與國際海洋法的角度,分析中日兩國間東海爭端產生的緣由,探究雙方在海洋劃界問題上的不同主張以及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在東海劃界中的效力問題,並結合目前中日東海爭端的現狀提出解決該問題的思考與建議。

  中日東海爭端產生的原因與背景

  (一)東海海域發現石油資源誘發中日東海海洋權益之爭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不久,部分地質學家就對東海海域大陸架地質結構及沉積物產生了濃厚興趣。1961年,美國伍茲霍爾海洋學院的地質學教授埃默里(K.O.Emery )和日本東海大學教授新野弘(Hiroshi Niino )通過對二戰期間日美潛艇在釣魚島海域收集到的海底資料進行研究,在《美國地質學會會刊》(1961年第72卷,第731~762頁)發表了《東海和南海淺水區的沉積物》的研究報告,首次暗示這些地區(包括釣魚島附近)可能蘊藏石油資源(註:Hiroshi Niino and K.O.Emery ,“Sediments of Shallow Portions of EastChina Sea and South China Sea ”,Geological Society of America Bulletin,Vol.72,1961,pp.731—762.轉引自[日本]高橋莊五郎:《尖閣列島紀事》,[日本]青年出版社1979年版,第10頁。)。1967年,兩人在《朝鮮海峽及中國東海的地層與石油遠景》一文中,確認在黃海、東海及南海大陸架上有可能藏有豐富的石油資源。1968年秋,在聯合國亞洲及遠東經濟委員會(ECAFE )的主持下,埃默里和新野弘組織日、韓、中國台灣等方面專家對東海、黃海海域進行了實地勘測,並於翌年4月提出調查報告(也稱“埃默里報告”)。該報告明確提出“在台灣與日本之間的這片淺海海域將來也許會成為一個世界規模的產油區”(註:K.O.Emery ,et al.,“Geological Structure and Some Water Characteristicsof East China Sea and Yellow Sea”,UNECAFE/CCOP Technical Bulletin ,Vol.2,1969,p.3.轉引自馬英九:《從新海洋法論釣魚臺列島與東海劃界問題》,台灣正中書局1986年版,第28~29頁。)。

  如果說“埃默里報告”的發表引發了國際石油資本對亞太地區近海油氣資源的廣泛關注,那麼,新野弘的建議則直接觸動了日本搶占釣魚島和插手東海石油資源開發的敏感神經。1961年新野弘提出東海海域可能蘊藏石油資源後,日本政府便積極行動起來。1966年10月,日本加入聯合國亞洲及遠東經濟委員會的下屬機構“聯合勘探亞洲近海海域礦產資源協調委員會(CCOP)”。1968年7月,日本總理府組織“尖閣列島視察團”在釣魚島海域進行實地調查。之後,從1969年6月到1970年6月,日本總理府又先後組織“尖閣列島周圍海域海底地質學術調查隊”和“尖閣列島海底地質調查團”前往釣魚島海域進行海底資源調查(註:[日本]高橋莊五郎:《尖閣列島紀事》,第19~20頁。)。1970年下半年,日本通產省制定了在東海大陸架南部尋找油氣資源的五年規劃。與此同時,在美國控制下的琉球為加強對釣魚島的實際控制和爭奪其周邊海域的石油資源,於1969年5月在釣魚島上設置了標樁。而日本政府(佐藤榮作內閣)也從政策層面積極配合,加快了同美國關於“收回”沖繩的談判工作。

  在“埃默里報告”公布之後,中國台灣和韓國也相繼通過單方面立法主張所謂的“採礦區”。1970年,中國台灣與四家美國石油公司簽署了合作開發協定,其中,劃給海灣石油公司的採礦區範圍包括釣魚島。為此,1970年7月18日,日本照會台灣“政府”,聲稱“在台灣與日本領土(包括釣魚島)之間的礦區只是片面主張,在國際法上並無效力,日本對大陸架的權利不受影響”(註:丘宏達:《釣魚臺列嶼問題研究》,載台灣《政大法學評論》1972年第6期,第3頁。)。與此同時,韓國也對東海海域提出了權利主張,並於1970年6月與美國海灣石油公司簽訂了租讓合同。這就導致日本、韓國、中國台灣對東海海域的權利主張及採礦區大部分重疊在一起。為此,三方財界人士於1970年11月成立了“聯絡委員會”,目的是在有關各方達成協議前率先商議合作開發東海的石油資源。

  日、韓等在中國東海海域掠奪資源及日本侵占釣魚島的行徑,必然會引起中國政府的強烈不滿。1970年12月,新華社、《人民日報》紛紛發表評論員文章,強調“台灣省及其所屬島嶼,包括釣魚島、黃尾嶼、赤尾嶼、南小島、北小島等島嶼在內,是中國的神聖領土”,並提出對“中國的淺海海底資源”享有“主權”(註:《人民日報》1970年12月29日。)。因此,可以認為由於東海海域有可能存有的大量油氣資源,誘發了東海周邊各方對該海域海底資源及島嶼的主權之爭。

  (二)國際海洋法制度的確立為中日東海劃界主張提供了法律依據

  中日關於東海劃界的爭端主要是東海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的界線之爭,而這些都與戰後國際海洋法制度的確立有密切聯繫。

  1958年4月,第一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在日內瓦召開,並通過了《大陸架公約》、《領海及毗連區公約》、《公海公約》、《捕魚與養護公海生物資源公約》等四個公約,首次在國際法上確立了有關大陸架的法律制度。但是,由於《大陸架公約》關於大陸架的定義包含了兩個相互矛盾的標準,且對相鄰或相向國家間大陸架的劃界原則也不具可操作性,從而引起各沿海國家的不滿和批評。1960年3月,聯合國又召開了第二屆海洋法會議,由於各國在海洋權利方面的主張分歧太大,會議無果而終。1973年12月,聯合國召開第三屆海洋法會議,經過長達9年、11期共15次會議的艱苦談判,終於在1982年12月10日由119個國家和組織簽字通過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由17部分320條和9個附件構成,內容涉及海洋法的各個主要方面,包括領海和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公海、島嶼制度、爭端的解決等各項法律制度。其中,第1條規定,“各沿海國可享有12海里的領海和24海里的毗連區”;第57條規定,“專屬經濟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應超過200海里”;第76條規定了大陸架定義,“沿海國的大陸架包括其領海以外依其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擴展到大陸邊外緣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到大陸邊外緣的距離不到200海里,則擴展到200海里的距離。”在大陸邊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算起超過200海里的情形下,則大陸架外部邊緣不應超過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350海里或不超過連接2500米等深線各點連線以外100海里(註:《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海洋出版社1983年版,第5頁、22頁、39頁、56~57頁。)。

  儘管《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明確規定了領海、毗連區、大陸架以及專屬經濟區的界限,但對相鄰或相向國家間大陸架界限的劃定原則卻採取了迴避態度,只籠統地規定為,“應在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八條所指國際法的基礎上以協議劃定,以便得到公平解決。”(註:《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61頁。)這是由於在第三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上,主張“公平原則”集團與“中間線”集團陣營分明,而中日兩國正好分別屬於兩個不同的集團。在東海海域,由於自然地理方面的原因,中日兩國的管轄海域出現了重疊。在這一大背景下,中日兩國均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有關規定提出了有利於己方的東海劃界原則立場。

  (三)亞太地區戰略格局的變化使釣魚島主權爭端複雜化

  二戰後,美國出於亞太戰略的需要,將日本作為其亞洲反共的前沿基地。1951年,美國根據《舊金山對日媾和條約》的規定託管了釣魚島及琉球群島。1971年6月,美國與日本簽署《關於琉球群島、大東群島的協定》,將沖繩(對日和約規定的琉球群島和大東群島的全部領土和領水)的施政權“歸還”給了日本,從而成為日本主張對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擁有主權的重要證據。

  20世紀70年代初,中國在美蘇冷戰對抗中的地位有所上升,中美關係得以改善。1971年4月,美國國務院發表聲明,希望美國各大石油開發公司立即停止在中國黃海、東海海域的石油勘探活動。(註:[日本]高橋莊五郎:《尖閣列島紀事》,第39頁。)1972年2月,尼克松訪華,中美發表《上海聯合公報》。9月,日本首相田中角榮訪華,中日發表《聯合聲明》,宣布實現邦交正常化。日本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代表中國的惟一合法政府,表示重視中方關於黃海、東海大陸架主權的權力要求,同意不再與中國台灣討論有關東海劃界及石油開發問題(註:[日本]高橋莊五郎:《尖閣列島紀事》,第43頁。)。在此後談判簽訂《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的過程中,中國出於大局考慮,對釣魚島領土主權歸屬提出了“擱置主權爭議、共同開發資源”的倡議。

  冷戰結束後,隨着蘇聯威脅的消失和中國經濟的發展,亞太地區戰略格局發生了轉變。美國公開將中國視為潛在的威脅,“中國威脅論”在日美兩國甚囂塵上。特別是1995年7月至1996年3月,中國為震懾“台獨”勢力在東海海域進行大規模軍事演習之後,日美兩國隨即發表《美日安全保障聯合宣言》,將冷戰時期美日安全保障條約的適用範圍擴大到整個亞太地區。美國在釣魚島主權爭端上的立場也由“中立”倒退到偏袒日本。1996年7月至10月,釣魚島爭端出現緊張之際,美國國會特別調查小組委員會在《尖閣群島(釣魚島)爭端以及美國的法律關係與責任》的報告書中稱,“美國當局對日本與中國和台灣圍繞尖閣諸島出現的對立抱認真關切的態度”,“在第三國對日本實際控制的該群島展開軍事進攻的情況下,如果日本方面採取運用日美安全保障條約的程序的話,那麼該條約確實可以應用。”(註:[日本]《產經新聞》1996年10月3日。)

  九一一事件後,美國為應對來自所謂“不穩定弧”地區的威脅,進一步抬升了日本的戰略地位。日本藉機不僅加強了對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的監視與實際控制,而且還加大了對東海大陸架的調查力度,以期在東海劃界爭端中撈取最大的實際利益。與此同時,日本還恢復了與中國台灣關於合作開發東海油氣資源的談判,意欲瓦解兩岸在釣魚島問題上的合作態勢。東亞地區戰略格局的變化,特別是美國亞太地區戰略的調整,使日本在釣魚島主權歸屬問題上的態度日趨強硬,從而增加了中日解決釣魚島主權問題的複雜性。

  中日兩國在東海劃界問題上的不同主張與分歧

  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沿海國的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從測算1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為200海里,不足200海里則擴展到200海里。具體到中日間的東海海域,其大陸架最大寬度為325海里,最小寬度167海里,一般寬度為216海里,這就在客觀上造成了兩國大陸架與專屬經濟區的部分重疊。再加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海岸相鄰或相向國家間海洋劃界原則過於籠統,且缺乏可操作性,使得中日兩國分別提出了有利於己方的劃界原則和主張。

  (一)中國關於劃界問題的立場與主張

  由於歷史原因,中國沒有參加1958年《大陸架公約》(註:1958年台灣國民黨簽署《大陸架公約》後,於1970年批准該條約時對第6條有關大陸架劃界的規定做了如下保留:(一)海岸毗鄰及(或)相向之兩個以上國家,其大陸架劃界之規定,應符合其國家領土自然延伸原則;(二)就劃定中華民國之大陸架界限而言,應不考慮岩礁和小島。197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恢復聯合國合法席位後表示不承認台灣國民黨簽署、批準的《大陸架公約》的合法性。)。1971年10月,中國恢復聯合國的合法席位後,隨即加入了聯合國海底委員會,並積極參與了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起草和審議工作。

  1972年3月,中國政府代表安致遠在聯合國海底委員會全體會議上闡明了中方關於海洋權問題的原則立場和主張,首次提出了平等協商的海洋劃界原則(註:北京大學法律系國際法教研室編:《海洋法資料匯編》,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17頁。)。1973年7月,中國代表團向聯合國海底委員會第二小組委員會遞交的《關於國家管轄範圍內海域的工作文件》,對領海、專屬經濟區或專屬漁區、大陸架的法律制度提出了具體建議。其中關於大陸架的範圍,該文件規定,“根據大陸架就是大陸領土自然延伸的原則,沿海國可依照它特殊的地理情況,合理地劃定其領海及專屬經濟區之外的大陸架”(註:“Sea Area within the Limitsof National Jurisdiction”,Working Paper ????ted by the Chinese Delegation ,UN Doc.A/AC.138/SC.II/L.34(1973),Seabed Committee Report ,Vol.3,1973,p.74;International Legal Materials ,Vol.12,1973,p.1233.轉引自馬英九:《從新海洋法論釣魚臺列島與東海劃界問題》,第62~63頁。)。

  1978年4月,當第三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圍繞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劃界是採取“公平原則”還是“中間線原則”而陷入爭執時,中國代表指出,“相鄰或相向國家間海洋界限的劃分,關繫到各有關國家的主權和切身利益,因此應當由雙方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照顧到一切有關情況,通過協商共同確定,以達到雙方都滿意的結果。……中間線或等距離線只是劃分海洋界限的一種方法,不應把它規定為必須採取的方法,更不應把這種方法規定為劃界的原則。海洋劃界應遵循的根本原則,應該是公平合理的原則。在某些情況下,如果採用中間線或等距離線的方法能夠達到公平合理的劃界結果時,有關國家可以通過協議加以使用。但反對在有關國家未達成劃界協議前單方面將中間線或等距離線強加於另一方。”(註:陳德恭:《現代國際海洋法》,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467頁。)強調了中國在海洋劃界中的原則立場是公平合理、共同協商。

  中國政府在1982年12月簽署《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後,相繼制訂了有關領海、大陸架及專屬經濟區的法律法規。1992年2月25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其中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為鄰接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領土和內水的一帶海域。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陸地領土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及沿海島嶼、台灣及其包括釣魚島在內的附屬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一切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島嶼。”(註:國家海洋局政策法規辦公室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法規選編》,海洋出版社2001年版,第4頁。)首次將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主權納入法律條文。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正式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專屬經濟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並鄰接領海的區域,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延至200海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大陸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依本國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擴展到大陸邊緣海底區域的海床和海土;如果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至大陸邊緣的距離不足200海里,則擴展至200海里。”關於劃界原則,該法稱“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海岸相鄰或者相向國家關於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主張重疊的,在國際法的基礎上按照公平原則以協議劃定界限。”(註:《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法規選編》,第11頁。)明確並強調了中國在海洋劃界問題上堅持公平原則。

  根據中國海洋劃界的原則立場,結合東海的地質地貌情況,中國主張應在公平原則下,由中、日、韓三國分享東海海洋權益。即:東海的北部海域應由中、日、韓三國協商劃分;東海的南部海域應由中日兩國分享。然而,在東海北部海域,日韓兩國在未與中國協商的情況下,於1974年1月擅自簽署了嚴重侵犯中國海洋權益的《日韓共同開發大陸架協定》。該協定所劃出的“日韓共同開發區”是日本單方面按照中日假想中間線劃出的,其東側明顯地深入到了中國東海大陸架。對此,中國已多次提出嚴正抗議。中國認為,東海大陸架無論從地形、地貌、地質上都與中國大陸有着連續性,是中國大陸在水下的自然延伸,而水深達2717米的沖繩海槽東西兩側地質構造截然不同:東側為琉球島弧,地殼運動活躍,西側為一個穩定的大型沉降盆地,因而沖繩海槽正好構成東海大陸架與琉球群島島架的自然分界線。為此,中國主張沖繩海槽應為中日東海劃界的天然分界線。

  (二)日本關於海洋權益的立場與主張

  1958年,日本參加了第一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但並未簽署《大陸架公約》,主要原因是該公約中規定“定居種的生物”屬於大陸架上的自然資源,從而影響到日本對松葉蟹的捕獲問題。然而,20世紀60年代,東海海域出現存有石油資源問題後,日本又隨即表示贊同《大陸架公約》(註:[日本]高橋莊五郎:《尖閣列島紀事》,第20頁。)。

  1974年10月在第三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討論大陸架的外部界限時,日本認為深度標準和自然延伸會導致不公平結果,因為這意味着國際海域的減少,為此主張大陸架的最大寬度不應超過200海里,並在劃界原則上屬於“等距離中間線”集團(註:袁古潔:《國際海洋劃界的理論與實踐》,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87頁。)。

  1977年5月和6月,日本分別頒布了《領海法》和《關於漁業水域的臨時措施法》。其中《領海法》規定日本的領海寬度為12海里,但在宗谷海峽、津輕海峽、對馬海峽東、西水道和大隅海峽等特定海域的領海寬度為3海里。在《關於漁業水域的臨時措施法》中宣布建立寬度為200海里的漁業水域(註:海洋國際問題研究會編:《中國海洋鄰國海洋法規和協定選編》,海洋出版社1984年版,第21~22頁。)。

  需要指出的是,日本在第三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上一直反對設定200海里專屬經濟區,因為在70年代初期日本漁業捕撈量中近一半以上是在其他國家200海里的海域內捕撈的。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其漁業利益,日本在海底委員會和第三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上做了大量工作。但是,1976年美國不顧日本的請求和反對,通過了《漁業保護和管理法》,設定了200海里漁業區。同年12月,前蘇聯也宣布建立200海里臨時漁區,並驅趕沿岸的日本漁民(註:楊金森、高之國編著:《亞太地區的海洋政策》,海洋出版社1990年版,第70頁。)。1977年3月,在日蘇漁業談判中,蘇聯提出以北方四島作為領海基線享有200海里專屬經濟區或漁區,這極大地刺激了日本。日本政府意識到,如果再不設立漁業水域,不僅將對本國漁業造成巨大損失,而且會使日本在北方四島領土主權爭端中處於不利地位。有鑑於此,日本公布了200海里漁業水域臨時措施法。但同時宣布該法的主要內容不適用於中國和韓國的漁民(註:袁古潔:《國際海洋劃界的理論與實踐》,第186頁。)。這是由於當時日本在中國近海海域的捕撈量遠遠超過了中國漁船在日本漁業水域的捕撈量,且魚貨質量好。如果中國採取相應措施,將對日本極為不利(註:[日本]山內康英:《海洋管理制度的現狀與日本的對應》,載[日本]《國際問題》1996年9月號。)。

  從日本《關於漁業水域的臨時措施法》中主張的權利性質來看,其設立的200海里漁業區水域並不是海洋法意義上的專屬經濟區,而是傳統海洋法上的漁區,是日本在正式建立200海里專屬經濟區之前採取的一種“臨時措施”(註:楊金森、高之國編著:《亞太地區的海洋政策》,第71頁。)。

  1996年6月14日,日本國會通過了《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該法第1條第2款規定,“日本的專屬經濟區是從其領海基線量起向外延伸到其每一點同領海基線的最近點的距離為200海里的線以內的區域,包括海床、底土和上覆水域(不包括領海)。如果專屬經濟區外部界線的任何部分超過了中間線(中間線是一條其每一點同日本領海基線的最近點和與日本海岸相向的其他國家的領海基線的最近點距離相等的線),中間線(或者是日本與其他國家協商同意的其他線)將代替那條線。”第2條第1款規定,“日本的大陸架包括從日本的領海基線向外延伸到其每一點同領海基線的最近點的距離等於200海里的線以內的海域的海底及其底土。如果大陸架的外部界線的任何一部分超過了中間線,中間線(或者日本與其他國家協商同意的其他線)將代替那條線。”第2條第2款規定,日本的大陸架還包括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76條由日本內閣另行規定的、200海里範圍以外的海床和底土(註:詳見http://law.e-gov.go.jp/gtmldata/H08/H08HO074.html.)。

  從上述《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中的有關規定來看,日本主張與海岸相向國家之間的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劃界採用“中間線”原則;關於大陸架範圍,儘管沒有直接提到“自然延伸”一詞,但從其強調《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76條大陸架外部界線可延伸到200海里以外的有關規定看,日本似乎又是“自然延伸”原則的支持者。具體到中日東海劃界問題,日本認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有關規定是以大西洋的地形地貌為參照而制定的,並不適用於地形複雜的東海及太平洋海域。根據琉球大學海洋系教授木村政昭的研究,中日兩國在東海海域屬於共同大陸架,沖繩海槽只是兩國自然延伸之間的一個偶然凹陷,不能中斷兩國大陸架的連續性(註:[日本]平松茂雄:《緊迫的東海沖繩海槽調查》,載[日本]《產經新聞》2004年7月24日。)。為此,日本主張中日東海劃界應忽視沖繩海槽的法律效力,而具體劃界方法應該是從兩國領海基線量起,超過200海里的重疊部分按照等距離標準以“中間線”確定界線(註:[日本]《第161屆國會參議院經濟產業委員會議事錄》,2004年11月2日。)。

  綜上所述,中日兩國在東海劃界上的不同立場與主張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四點:第一,雙方各自主張的劃界原則不同。日本(包括韓國)主張適用等距離中間線以及距離標準;中方則主張適用大陸架自然延伸原則。第二,在中日之間在是否擁有相同大陸架這一問題上存在爭議。中方認為,從地質構造和地形上看來,東海陸架與沖繩海槽是兩個不同的單元。陸架屬於穩定的大陸地殼,而海槽則屬於大陸架地殼向海洋地殼過渡的構造帶,這樣,沖繩海槽就構成中國大陸領土自然延伸的陸架和日本琉球群島島架之間的天然分界線(註:趙理海:《海洋法問題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53頁。)。日本認為,日中兩國處於共同大陸架,中國大陸的大陸架終止於琉球海溝,琉球群島是大陸架外緣的島鏈,沖繩海槽僅僅是大陸架上的一個褶皺、凹陷,在劃界時並不一定是決定因素。第三,在劃界基點上立場相左。日本堅持以無人居住的小島男女列島和鳥島為基點,按等距離中間線劃分東海大陸架(註:[日本]小田滋:《當代海洋法的新發展1966~1975》第1冊,1977年版,第253頁,轉引自趙理海:《海洋法問題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56頁。)。中國則認為無人居住的小島本身不應享有領海、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主權權利。第四,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存在領土主權爭端。中方堅持並恪守“擱置”釣魚島主權爭端,在東海劃界時不以這些島嶼為基點。日方則認為在釣魚島主權上不存在爭議,主張釣魚島在劃界時應享有200海里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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