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日東海爭端及其解決的前景 (續) |
| 送交者: 是地 2007年12月07日09:23:07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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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日本稱“尖閣諸島”)由8個大小不同的島嶼組成,即釣魚島、黃尾嶼、赤尾嶼、南小島、北小島、大北小島、大南小島、飛瀨島,總面積為6.32平方公里。其中以釣魚島面積最大,為3.8平方公里,海拔約362米,島上無人居住。該群島距中國台灣省基隆市102海里,相隔沖繩海槽距日本琉球群島73海里。如果以中日兩國領土(包括無人小島)計算,釣魚島距離最近的中國領土彭佳嶼與最近的日本領土先島群島各90海里左右(註:馬英九:《從新海洋法論釣魚臺列島與東海劃界問題》,第24頁。)。也就是說釣魚島在地理位置上恰好處在中日東海海域的中間線上,加之兩國對該島存在主權爭議,這無形中給中日東海劃界增加了難度。 自釣魚島領土主權歸屬發生爭端以來,中日兩國政府先後發表聲明宣布釣魚島主權歸各自國家所有,學者們也紛紛從歷史學、地理學、法學等角度對釣魚島問題進行了廣泛研究。綜觀中國政府的歷次聲明以及大陸、台灣和香港學者的論述,可以歸納出四個主要論點:(1)歷史上,中國人最早發現和命名了這些島嶼。現存最早記載釣魚島等島嶼名稱的文獻,是藏於英國牛津大學波德林圖書館的《順風相送》,書中“福建往琉球”條目下,首次出現“釣魚嶼”、“黃尾嶼”等名稱(註:現國家圖書館藏有手抄版本。即向達校註:《兩種海道針經——順風相送·指南正法》,中國青年出版社1961年版。)。此外,在明清兩代的《使琉球錄》以及中、日、琉球出版的圖志中也載明了這些島嶼屬於中國。(2)地理上,釣魚島等島嶼位於中國東南沿海的大陸架上,是中國台灣的附屬島嶼,不屬於琉球群島。(3)實際利用上,中國福建、台灣等地漁民很早以前就在此捕魚、避風,明清兩代前往琉球的冊封使也以這些島嶼作為航標。1893年,慈禧太后曾下詔書,將釣魚島賞給當時的郵船部尚書盛宣懷用作採藥之地。(4)國際條約上,釣魚島由於被包括在1895年中日《馬關條約》範圍之內而由中國割讓給日本。戰後,日本理應根據《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有關條款將這些島嶼歸還中國。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和1971年的日美歸還衝繩協定均不能構成日本對釣魚島擁有主權的依據(註:參見米慶余:《琉球歷史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吳天穎:《甲午戰前釣魚列嶼歸屬考》,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4年版;鞠德源:《日本國竊土源流釣魚列嶼主權辨》(上下冊),首都師範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等。)。 日本方面堅持對釣魚島擁有主權(註:但日本國內也有一些學者認為釣魚島是中國的領土。參見井上清:《“尖閣”列島——釣魚島的歷史解析》,現代評論社1972年版;高橋莊五郎:《尖閣列島紀事》;村田忠禧:《尖閣列島釣魚島爭議》,日本僑報社2004年版。),提出的依據有:(1)歷史上,尖閣諸島既不屬於琉球王國,也不屬於台灣,而是國際法中定義的“無主地”。尖閣諸島是由日本人首先發現並命名,日本最早管轄該島,根據國際法中的“先占”原則,理應歸屬日本。(2)地理上,尖閣諸島是日本西南諸島的一部分,在1895年4月簽訂的《馬關條約》第2條第2款清政府向日本割讓“台灣及其附屬島嶼”中並沒有關於該島的記載。(3)實際利用上,1896年古賀辰四郎一家獲得了該列島4個島嶼的開發經營權,1926年獲得了個人所有權,日本政府通過民間經營方式實現了對該島嶼的有效統治。(4)國際條約上,釣魚島不在《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舊金山對日和約》等條約中規定的日本必須放棄的領土之內,1971年日美簽署的《關於琉球群島、大東群島的協定》包括釣魚島等島嶼。 儘管中日雙方都提出了自認為有說服力的證據證明釣魚島主權歸屬己方,但客觀地說,任何一方都未能取得法理上的絕對優勢。也正是由於雙方在釣魚島主權歸屬上存在爭議,在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和1978年締結中日和平友好條約時,中國政府才從大局出發提出了“擱置主權爭議,共同開發資源”的主張。對此,日本政府不置可否。然而事實證明,中日兩國對“擱置主權爭議”的目的卻大相徑庭:中方的出發點是努力通過和平互利方式謀求問題的妥善解決;而日本的目的則是乘機加緊製造既成事實,以期通過“實效”謀求有利於日本的解決途徑。 撇開釣魚島複雜的歷史背景和主權爭端的現實,僅從釣魚島的自然條件看,它似乎完全符合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第1款規定的島嶼要件。該條款規定,“島嶼是四面環水並在漲潮時高於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註:《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82頁。)。但是,對於島嶼在海洋劃界中究竟起到什麼樣的作用、具有何種效力,公約並沒有做出具體規定,只是籠統地表述為那些“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經濟生活的岩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也就是說,不享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的島嶼具有兩個標準:(1)不能維持人類居住;(2)不能維持其本身經濟生活。即凡不符合這兩個條件中任何一個標準的岩礁,都不得享有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 就釣魚島而言,雖然島上有飲用水,然其面積僅為3.8平方公里,且長期無人居住。儘管歷史上日本人古賀辰四郎父子曾於1897年和1918年兩次上島開發經營,但因釣魚島本身的自然條件很難維持人類長期居住,且資源(鳥糞、羽毛等)具有可耗竭和不具開採經濟價值的特徵。因此,日本學者中內清文曾指出,“尖閣諸島並不真正適合於人類居住……這些島嶼只是對於其周圍的可能是巨大的石油儲藏而言才是有價值的……將其作為劃定大陸架界線的基點,從而產生出對石油儲藏和各自的經濟利益份額的權利,似乎並不是公平的。”(註:[日本]中內清文:《東中國海和日本海的劃界問題》,載《國外法學》1980年第4期,第54頁。)台灣學者馬英九也認為,釣魚島面積小、資源少、無人居住,並且位於中間線附近又存在主權爭議,在東海大陸架劃界中不應具有任何劃界效力(註:馬英九:《從新海洋法論釣魚臺列嶼與東海劃界問題》,第154頁。)。 從仲裁實踐和國際司法來看,島嶼在海洋劃界中的效力不一。一般而言,那些位於一國領海之內、靠近一國大陸,且面積大、人口多、地理位置重要的島嶼,在劃界中有可能獲得全效力;那些遠離其本土大陸架而接近於兩國間假定中間線的島嶼,劃界雙方通常給予其部分效力或不將島嶼作為劃界基點,僅允許其享有適當海域;對於有主權爭議或面積很小、對本國不重要且遠離本土大陸的島嶼,一般給予零效力(註:參見王玉瑋:《島嶼在國際海洋劃界中的作用》,載《河南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2年第2期,第115~119頁。)。如,1974年在日韓大陸架劃界中,位於朝鮮海峽要道的日本對馬島(西距韓國37海里、東距日本53海里),因其面積大(702平方公里)、人口多(5.87萬人)、位置重要,被用作基點而獲得全效力(註:馬英九:《從新海洋法論釣魚臺列嶼與東海劃界問題》,第134~135頁。)。1977年的英法大陸架案否定海峽群島(比釣魚島大30倍)在大陸架劃界中的效力,只給予其12海里領海。1985年的利比亞—馬耳他案判定馬耳他的無人小島菲爾夫拉島不能作為劃界基點,該島獲得零效力(註:袁古潔:《國際海洋劃界的理論與實踐》,第200頁。)。綜合比較之下,筆者認為釣魚島不應該具有劃界效力。 但是,不能否認,在許多情況下,國家間對島嶼在海洋劃界中的效力產生爭執,其實質並非在於島嶼本身,而是由於它們可能為主權者帶來廣闊的海域及豐富的資源。日本堅持釣魚島有權擁有大陸架,並主張以其作為東海大陸架的劃界基點。也正因為如果釣魚島本身能夠擁有大陸架,它將為主權者帶來超過11700平方海里的海域(註:J.R.V.Prescott,TheMaritime Political Boundaries of the World,Methuen ,1985,p.245.轉引自北京大學高健軍博士論文:《論國際海洋劃界中的等距離/特殊情況規則》,2002年,第213頁。)。 總之,目前中日兩國不僅在釣魚島主權歸屬問題上存在爭議,而且對釣魚島在東海劃界中的效力也存在不同主張。中國堅持釣魚島面積小,無人居住,不能維持本身的經濟生活,因而不應擁有本身的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而日方則主張釣魚島有權擁有自己的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並將其作為東海大陸架劃界的基點。鑑於中日兩國之間存在着複雜的歷史糾葛、強烈的民族情緒以及不穩定的政治關係,近期在釣魚島主權歸屬問題上難以達成協議。若想在東海劃界問題上實現公平,惟一可行的辦法就是在劃界中忽略釣魚島等島嶼。正如一位美國學者所言,“中日雙方越不堅持釣魚島等島嶼是劃分海洋分界必不可少的,他們就越有可能解決複雜的大陸架劃界爭端”(註:Wei-chin Lee,“Troubles Under Water:SinoJapaneseConflict of Sovereignty on the Continental Shelf in the East China Sea”,OceanDevelopment and International Law ,18,1987,p.598.轉引自高健軍博士論文:《論國際海洋劃界中的等距離/特殊情況規則》,第224頁。)。 中日東海爭端的現狀及解決前景 (一)中日東海爭端的現狀 古往,國家是通過戰爭來擴張領土、攫取資源。日本在明治維新後也曾企圖憑藉軍事手段“開疆闢土”,但二戰的慘敗徹底粉碎了日本的美夢。現今,一種不以軍事力量且不受強國干涉,只要合乎法律程序並採用高科技手段就可以獲得大面積“領土”的機會出現了。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沿海國的大陸架邊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超過200海里的情形下,可延伸至350海里,或不超過連接2500米等深線100海里(註:《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56~57頁。)。並規定,各沿海國可在本國批准公約生效後10年內向聯合國大陸架界線委員會提交“延伸200海里外大陸架界線”的調查數據。這一法律規定,頓時重新燃起了日本“擴張領土”的希望(註:日本海上保安廳海洋情報部大陸架調查室長谷伸2003年9月30日在日本第10屆海洋論壇上的演講:《用科學力量擴展領土——走向資源大國之路》。詳見http://www.sof.or.jp/ocean/forum/10/index.html.)。 1983年7月,日本簽署《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同年10月,海上保安廳即投入當時新造的測量船“拓洋”號,開始對其周邊海域的大陸架進行調查。經過20多年的勘測,目前,日本已初步認定包括南大東島、南鳥島、沖之鳥島等海域(如圖1),相當於日本陸地面積1.7倍的大陸架,有望獲得200海里外大陸架主權(註:[日本]蘆田讓:《思考大陸架劃界》,載日本學術會議編:《學術的動向》2005年2月號。)。這次延伸大陸架申請一旦獲得成功,日本的國土總面積至少能達到447萬平方公里,在世界的排名也將由現在的第59位躍升至第6位(註:據日本有關方面統計,日本陸地領土面積為38萬平方公里,領海43萬平方公里,專屬經濟區405萬平方公里,200海里內的國土總面積合計447萬平方公里。)。更為重要的是,這些大陸架的地層中蘊藏着豐富的石油、天然氣和礦物資源。據推算,僅釣魚島周邊海域的石油儲量就高達1095億桶,幾乎與伊拉克的原油儲量相當。金、銀、鈷的儲量可供日本使用5000年,錳的儲量可供日本使用1000年,天然氣儲量可供日本使用100年(註:扇千景:《日本成為資源大國不再是夢想——大陸架調查是國家的百年大計》。http://www.kantei.go.jp/jp/m-magazine/backnumber/2003/0911.html)。還有豐富的、被認為可代替石油資源的“可燃冰”以及蟹、蝦、貝類等深海漁業資源。當然,從戰略意義上來說,這片大陸架海域是中國向東、東南深入太平洋、美國向西進入東亞以及俄羅斯南下的必經通道。日本認為,獲得了這片大陸架的主權不僅可以同時影響幾個大國,而且還可拓寬自身的防禦範圍。因此,日本國家戰略研究所專務理事、所長阿部正壽把這次延伸大陸架看作是“日本建國以來最大的機會”(註:參見日本國家戰略研究所網站。http//www11.plala.or.jp/jins/newsletter2003—8—9.files/rashinbani 2003—8—9htm.)。 1996年7月20日,日本國會正式批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生效,並將這一天確定為“海之日”法定假日。按規定,日本應在2006年7月前提交調查數據資料。但由於1999年5月聯合國大陸架界線委員會制定了新的審查標準,並將申請的最後期限延長到2009年5月31日。2001年12月,俄羅斯作為世界第一個提交延伸大陸架界線申請的國家,希望延伸白令海、巴倫之海、鄂霍茨克海200海里外大陸架界線。2002年2月,日本向聯合國大陸架委員會提出抗議,認為俄羅斯提供的申請材料可能包括日俄兩國有爭議的北方四島。2002年6月,聯合國以數據不充分為由駁回了俄羅斯的申請(註:[日本]春日茂:《日本大陸架調查的現狀與展望》,載[日本]《學術的動向》2005年2月號,第20頁。),並建議俄羅斯應通過與日本協商解決雙方領土爭端(註:[日本]外務省:《關於確立200海里外大陸架界限》。http://www.mofa.co.jp )。日本在暗自竊喜俄羅斯申請失敗的同時,也受到很大刺激,因為按照新的審查標準,日本還要做大量準備工作,僅地貌調查的勘測點就要由原來的61處增加到299處,海底觀測線由11條增加到82條,作業量要比原計劃至少增加10~20倍(註:[日本]田中瑞乃:《以延伸大陸架問題而急切展開的海洋政策》。http//www.keieiken.co.jp/montly/repo04091—5.html)。 為如期完成大陸架調查,日本傾注了舉國之力。在制度上:2002年6月,日本內閣成立了由內閣官房、防衛廳、外務省、文部科學省、水產廳、資源能源廳、國土交通廳、海上保安廳和環境省組成的“大陸架調查聯絡會議”。2003年6月,該聯絡會議之下又設立了由海洋科學和國際法專家組成的“大陸架調查評價、建議會議”。2003年12月,內閣官房增設了“大陸架調查對策室”。2004年8月,“大陸架調查聯絡會議”改組、擴大為以官房長官、副長官為議長的“有關省廳關於大陸架調查、海洋資源等聯絡會議”,並制定了旨在2007年12月前完成對大陸架的必要調查、2008年完成對大陸架界線情報的收集、整理、2009年5月前向聯合國遞交申請資料的《面向大陸架劃界的基本方針》。根據該方針,各省廳對大陸架調查進行了分工:海上保安廳負責“海底地形精確調查”和“勘測地形構造”;文部科學省負責“勘測地形構造”;經濟產業省則負責“提取海底岩石樣本”(註:[日本]春日茂:《日本大陸架調查的現狀與展望》,第21~24頁。)。在預算上:日本政府計劃在6年內投入1100億日元用於大陸架調查,2003年度的調查費為17億日元,2004年度則猛增到104億日元(註:[日本]《日本工業新聞》2004年2月4日。)。在調查方式上:2004年2月,日本石油資源開發股份公司、新日本製鐵股份公司等五家大型企業出資成立了“日本大陸架調查”股份公司,配合海上保安廳的調查。此外,日本朝野各黨也紛紛獻計獻策,提出各自的主張與建議。2004年6月15日和2005年3月29日,日本自民黨政務調查會和自民黨“促進大陸架調查議員聯盟”分別提交了《維護海洋權益九項提案》和《維護東海海洋權益的緊急提案》,主旨是敦促政府設立“海洋權益閣僚會議”,制定並實施具有戰略意義的海洋政策,加快大陸架調查進度,強化釣魚島周邊海域的警備、監視體制,嚴防落入中方為拖延時間而提出的“共同開發”圈套,在遵守國際信譽和規則的基礎上,爭取早日解決東海劃界問題(註:參見日本自民黨網站。http://www.jimin.jp/jimin/saishin04/pdf/seisaku —017.pdf)。與此同時,日本學術界也紛紛從科技和國際法等角度對大陸架問題展開研究,並多次組織召開了有關延伸大陸架界線的國際研討會(註:2004年7月20日,負責審議日本大陸架劃界基本戰略的日本學術會議資源開發工學研究委員會和能源資源工學研究委員會聯合召開了“思考大陸架劃界”專題研討會。)。 值得關注的是,日本還把與其周邊有爭議的島嶼作為整體融入了這次大陸架調查戰略之中。日本海洋產業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原裕幸明確提出,“尖閣列島、竹島以及沖之鳥在確保日本200海里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權利中占有重要位置。”(註:[日本]中原裕幸:《關於我國海洋政策的試行方案》,載[日本]《海洋政策研究所通訊》第96號,2004年8月5日。)日本外務省官員也曾透露過,如果失去釣魚島和北方四島,日本的管轄海域將減少110萬平方公里,如果日本占有釣魚島,並以釣魚島為基礎劃分東海的專屬經濟區,日本將多得7~20萬平方公里的海域(註:楊金森:《釣魚島爭端和日本的海上擴張》,載《中國海洋報》1996年9月3日。)。近年來,日本還頻繁對距離東京1740公里的彈丸之地沖之鳥宣示主權(註:2005年5月20日,日本東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抵沖之鳥島進行“視察”。6月17日,日本國土交通省在該島安裝了高1米、寬1.5米的鈦制地址標牌,上寫“東京都小笠原村沖之鳥島一番地”、“日本最南端之島”、“沖之鳥島由國土交通省管理”等字樣。),並主張該“島”擁有200海里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主權權利,從而引發中日之間關於“沖之鳥島是島嶼還是岩石”之爭。 對照日本將有爭議的島嶼納入專屬經濟區劃界計劃和大陸架調查戰略的做法,中國則提出了“擱置主權爭議,共同開發資源”的主張。但是,由於日本是個注重海洋權益、精於算計的國家,其東海戰略是首先“實效”控制有爭議的島嶼搶奪主權權利,然後再進行劃界談判或商議合作開發資源。為此,對中方的倡議與主張始終態度消極不予回應。但是,隨着中國在東海開採油氣田的成功,中日間圍繞東海能源開發和劃界問題上的爭端驟然升溫。 2004年5月28日,日本《東京新聞》刊載的一篇報道稱,“中國正在開採的‘春曉’天然油氣田群距離日本主張的‘中間線’只有5公里,與1998年建成投產的‘平湖’油田相比,向日本方向推進了65公里”,並驚呼“中國的油氣田會像吸管一樣,把原屬日本的油氣資源吸走挖空”、“應密切關注中國向東海擴張的動向”(註:[日本]《東京新聞》2004年5月28日。)。一時間,《產經新聞》、《朝日新聞》和《讀賣新聞》等日本有影響的媒體都把關注點聚焦東海,且無一例外地指責中國“企圖獨占東海海底資源”,要求政府“加強危機意識,從根本上調整海洋戰略,必須採取斷然措施應對中國在東海海域開採油氣事件,捍衛日本的海洋權益”(註:[日本]《讀賣新聞》2004年6月8日。)。在日方媒體和輿論的大肆炒作下,中日東海問題迅速上升到官方層面。2004年6月9日,日本經濟產業相中川昭一在菲律賓舉行的“東盟和中日韓能源部長會議”上,向中國國家發改委副主任張寶國提出“希望中方儘快提供東海專屬經濟區調查和開採油氣資源的相關數據”的要求。而中方認為,中國在本國的大陸架範圍內開發油氣田是行使主權權利,從而回絕了日本的無理要求。6月21日,在青島出席亞洲合作對話會議的日本外相川口順子也斷然拒絕了李肇星外長提出的合作開發建議。7月7日,日本政府租借挪威探測船在“春曉”油氣田附近海域進行海底油氣資源調查,與中國的油氣田開採形成對壘之勢。10月25日,中日首次舉行了“東海油氣開發問題”的高級別會談,但由於雙方在劃界問題上的立場存在嚴重分歧,談判無果而終(註:2005年5月30~31日,中日兩國就東海石油天然氣開採問題舉行了局長級磋商,雙方一致同意研究通過共同開發謀求解決問題的可能性。詳見《國際先驅導報》2005年6月3~9日,第18版。)。 由此可以看出,中日兩國在東海劃界以及資源開發問題上存在明顯的戰略誤差。日本的做法,採取步驟實際控制有主權爭議的釣魚島,並將其納入大陸架調查戰略,然後依據國際法的有關規定獲得大陸架以及專屬經濟區的主權權利,在此基礎上,再與中方協商劃界以及資源開發等問題。中方的做法是強調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有利於己方的大陸架延伸原則,在國內製定的有關《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中沒有明確大陸架界線可延伸至200海里外的主權權利。在東海問題上,主張先開發油氣資源,然後再與有關國家協商劃界。於是,在東海海域,中國的資源開發與日本的海洋權益主張就發生了直接的戰略利益碰撞。 (二)解決東海爭端的思考與前景 根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74條和第83條的規定,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間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界線,應在《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所指國際法的基礎上以協議劃定,以便得到公平的解決。該公約要求締約國之間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劃界遇到爭端時,應儘可能以協議的方式加以解決。中日兩國作為聯合國的重要成員國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締約國,同時作為東亞地區兩個負責任的大國,有責任和義務維護本地區的安全與穩定。為此,中日東海爭端應在和平解決的大前提下,通過外交途徑協商解決。 第一,中日雙方應從兩國關係乃至維持東亞地區穩定的大局出發,擱置釣魚島主權爭議,共同開發東海資源。釣魚島領土主權爭端初發之時,許多學者認為領土爭執應先於大陸架劃界解決,其理論依據是1958年《大陸架公約》規定的島嶼不論大小均可享有大陸架權利。但是,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模糊了島嶼的概念及其在劃界中的作用之後,新的國際共識及國家實踐認為,極小的島嶼在劃界中應該被忽略。從目前情況看,儘管日本以非法手段對釣魚島進行着強行占領,但僅此一點並不能改變中國對該島的主權立場。中國在20世紀70年代提出的“擱置主權爭議”倡議是積極務實的,雙方只要繼續堅持並恪守這一主張,釣魚島主權爭端就不至成為中日解決東海問題的障礙。為此,雙方政府應力爭達成擱置釣魚島主權爭議的協議,在此基礎上,將釣魚島周邊海域(12海里領海或24海里毗連區)作為中日兩國的“合作開發區”,由雙方成立聯合委員會負責協調和管理該海域的資源開發活動。 第二,在東海劃界原則上,雙方應本着公平互諒精神,以“海岸線長度與海域成比例”原則進行協商劃界。成比例原則是近年來在海洋劃界中廣泛使用的原則,具體指一國大陸架面積與其海岸線長度保持一定的比例關係,以體現大陸架劃界的公平,它實質上也體現了國際法院所認可的“陸地主宰海洋”原則。例如,在1984年美國加拿大緬因灣劃界案中,美國主張“成比例”原則,加拿大則主張使用“等距離”方法。國際法院分庭認為,美國在緬因灣周圍的海岸線比加拿大長(美國海岸線全長284公里,加拿大為206公里,比例為1.38∶1),為此糾正了加拿大主張的等距離方法。1992年法國與加拿大在密克隆—聖皮埃爾劃界案中的處理也表明,海岸線長的應多分海域,小島則要少分海域。中日兩國海岸線(浙江和福建的海岸線大大長於相向的日本琉球群島的海岸線)以及人口相差懸殊,海域劃界時必須考慮到這些因素並要顧及生存權與發展權。在具體劃分界線時,可考慮沿北緯30度把東海海域分成南北兩個區,在北區,由於中日兩國海岸線大體上相類似,因而在此區域可不完全排除適用等距離方法;在南區,中國東海的海岸線長達900公里,而日本琉球群島面向東部的海岸線總長度僅為380公里。按照成比例原則,中日在這一區域的大陸架比為64.3∶35.7(註:趙理海:《海洋法問題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79頁。)。從這個角度講,中國在東海劃界中分得的海域面積超過日本是合理的,也是公平的。 第三,中日東海爭端若經過長期的外交努力仍然無法得到圓滿解決的話,可選擇通過國際法庭(全庭或特別分庭)、海洋法法庭等途徑來解決。從聯合國國際法院的判例來看,其在大陸架劃界爭端的解決方面具有豐富的經驗,總體而言,能夠依據國際法並考慮到當事國相關的各種因素,例如,海岸線長短、人口因素等。而且,從客觀實際看,中日兩國因存在日本曾侵略中國的歷史糾葛,雙方國民感情異常複雜,在東海劃界問題上的任何細微動作都可能給兩國關係帶來影響,特別是在釣魚島已被日本非法控制的情況下,中國如不採取積極有效的法律程序,不僅會被日本曲解為間接放棄對釣魚島的主權權利,而且在國際法上也將處於被動。為此,對中國來說,以法律手段解決東海爭端也不失為一種有效途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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