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生文明的永恆光焰(四)上
四 認知中國原生文明的基本理念
對中國歷史的審視,聚訟最烈而誤解最深者,是對中國原生文明的認知。
任何一個民族,都有自己的原生文明生成期。原生文明,是一個民族的精神根基。一個國家、一個民族,在她由涓涓溪流匯成澎湃江河的歷史中,必然有一段沉澱、凝聚、升華、成熟的樞紐期。這個時代所形成的文明與傳統,如同一個人的生命基因,將永遠以各種各樣的方式影響或決定一個人的生命軌跡。這種如同生命基因一樣的民族傳統,便是一個民族的原生文明。各個民族對其原生文明的深刻反思,從來都是各個民族在各個時代發揮創造力的精神資源寶庫。
原生文明是民族精神的堅實根基,是高端文明的永恒基因。
中國的原生文明成就期,是春秋戰國秦帝國時代。
春秋生發。戰國綻放。秦帝國則以華夏族群六百餘年的激盪大爭所共同錘鍊的文明成果為根基,對這一時代的種種社會文明形式,進行了系統的梳理總結,大規模地創建了我們民族適應且領先於鐵器時代的新文明形態。從此,我們這個十里不同俗、隔山不同音的博散族群,開始有了我們統一的文字,有了統一的生產方式,有了種種具有最大共同性的生活方式,有了統一穩定的國家形式。具體文明形式的聚合一統,形成了我們民族的整體生存方式,形成了我們民族的整體文明,形成了我們獨有的歷史傳統。從總體上說,中國的原生文明時代,是我們這個民族的文明智慧大爆炸時代,其時代精神堅剛強毅,其生命狀態惕厲奮發,其創造智慧博大深遠,其文明業績震古爍今。唯其如此,原生文明時代是我們民族的文明聖土。我們有最充足的理由,對那個時代保持最高的敬意。這既是一個偉大民族的文明認知能力,也是一個偉大民族的文明良知。
可是,由於種種我們說到或沒有說到的歷史原因,我們的歷史意識對我們的原生文明時代產生了普遍而深重的誤解。我們無須怨天尤人,那是對我們這個偉大民族的失望。我們無須以批判清算的簡單方式了結歷史,那是對我們這個偉大民族歷史智慧的褻瀆。事已如此,任何固執,任何偏狹,任何自卑,任何狂躁,都無助於我們的文明腳步。我們應當客觀,應當冷靜,應該耐心,應該細緻,應該有胸襟,應該有能力,非如此,不能勘透我們的文明歷史,不能找到內核所在。
審視中國原生文明的基本點之一,是對春秋戰國秦帝國時代的總體認知。
從整體上否定一個時代,不可能對這個時代的文明創造作出肯定性評價。
兩千餘年來,對中國原生文明時代的總體評判,一直存在着巨大的爭議。漸漸成為主流的歷史意識認為:那是一個崇尚譎詐與陰謀的暴力時代,是王化敗壞道德淪落的時代,是只有赤裸裸利益爭奪而仁義道德蕩然無存的時代;唯其如此,那個時代的君王是驕奢淫逸的罪魁禍首,士人是追逐功名利祿而毫無節操之徒,民眾則是世風大壞利慾薰心爭奪不休,人際交往充滿着背信棄義,廟堂官場充斥着權謀傾軋,邦國戰爭瀰漫着血腥殺戮。一言以蔽之,那是一個恐怖的時代,一個令人不堪的時代。翻開史書,此類評判比比皆是,其用語之怨毒,其渲染之濃烈,直教人心驚肉跳。
另一種始終不占據主流位置的歷史意識,則持相反觀念:那是一個“求變圖存”的時代,是一個五千年歷史中最富“巨變”的時代,是一個樸實高貴的時代,是一個創造新政新制的時代,是一個聖賢迭出原典林立的時代,是一個“士”階層擁有最獨立自由人格的時代。是故,從三國時代開始,便有了“書不讀秦漢以下”的先秦崇拜說,雖然遠非主流,然卻成為我族一種珍視原生文明的精神根基。
與後人的兩種歷史評判相對比,身處該時代的“時人”,對自己的時代有着特殊清醒的評判。代表着社會普遍心聲的《詩經》,對這個時代的大象描繪多有這樣的句子:禮崩樂壞,瓦釜雷鳴;高岸為谷,深谷為陵;燁燁雷電,不寧不令;山陵卒崩,百川沸騰。等等等等,不一而足。而名士學子的評價,最具代表性的有兩則,一則是晏子對春秋時期社會精神的描述:“凡有血氣,皆有爭心。”一則是韓非子對戰國風貌的大概括:“大爭之世,多事之時。”在百家爭鳴而蓬勃共生的諸子百家中,對自己所處時代持總體否定的評判者,不能說沒有,實在是極少。最典型者,大約只能說是孔子及其創立的儒家,對那時的“禮崩樂壞”持有極其悲觀的看法。
總體上說,當時的社會意識對自己的時代已經有了清醒的認知:這個時代一邊是淪落,一邊是崛起,有腐朽沒落的陰暗,更有進取創新的光明,其主導潮流無疑是雷電燁燁的大創造精神。客觀地說,任何一個時代,都有足以構成普遍性問題的具體弊端。原生文明時代,也同樣有種種社會弊端。有巨大的貧富差別,有深重的社會災難,有民眾的飢餓,有官吏的腐敗,有難以計數的陰謀,有連綿不斷的戰爭等等等等。舉凡社會基本問題,在哪個時代都有。若僅僅注重於具體的陰暗與苦難,從而以因為有此等陰暗而否定一個時代所創造的文明,應該說,這不是文明歷史的評判視野。作為一種文明審視所應具有的歷史意識,我們應該看到的基本方面是:這個時代的的總體生存方式、總體生命狀態及其獨有的創造力,這個時代解決種種社會矛盾的基本方式是否具有進步性,其創造的文明成果是否經得起歷史的驗證,是否足以構成一個民族的精神根基?舍此而孜孜於種種具體陰暗的搜求羅列,我們將完全可能導向歷史虛無主義,而悲劇性地否定整個人類歷史開掘創造的存在意義。無論如何,這是不可取的方向。
原生文明的永恆光焰(四)下
審視中國原生文明的基本點之二,是對秦文明的界定與性質認定。
這便是當代史學界生發的新問題:秦文明是落後文明,還是先進文明?
這是一個典型的歷史價值觀問題,也是一個當代歷史意識湧現出的新的基本問題。多有歷史家與學人之論著認為:秦統一中國,是“落後文明徵服先進文明”的一個例證。這一認識包含的基本價值觀是:秦文明是落後文明,而當時的山東六國是先進文明。進入二十一世紀後,這種評判仍然出現在歷史學界。這個命題的內涵具有諸多混亂,實在是一個堪稱“臆斷”的評判。然則,因為這一評判牽涉出對原生文明審視的一系列基本事實的認定,故而在事實上成為最基本的問題。這個問題的實質,是對秦文明歷史性質的總體認定,其必然牽涉的基本方面有三則:
一則,何謂秦文明?引起兩千餘年爭論不休的秦文明,究竟是指商鞅變法之前的早秦文明?還是指商鞅變法之後的新秦文明?若指前者,落後無疑。然在事實上,早秦文明卻絕非後人爭論的秦文明,大約也不會是此等理念持有者所謂的秦文明。若指後者,則顯然有違歷史事實——在歷代評判言論中,沒有人將早秦文明作為否定對象,而只明確地否定戰國秦文明與帝國秦文明;同時,也有違高端文明時代的普遍共識——當代歷史認知中的秦文明,沒有人理解為早秦文明。這裡的混亂是:說者將商鞅變法之前的秦文明與商鞅變法之後的秦文明不做區分,囫圇式的以秦人族群發源地為根基,將早秦文明看作戰國秦文明與帝國秦文明,又一體認定為落後文明。
我們需要強調的一個基本認知是:凡是涉及秦文明評判的歷史論著或民間認定,人們所說的“秦文明”,一定是變法之後的戰國秦文明與一統華夏後的帝國秦文明,而不是早秦文明。若將這兩個時期的秦文明都看作“落後文明”,而將這兩個時期的山東六國文明看作“先進文明”,那就是明白無誤地脫離了高端文明時代的基本歷史價值觀,不是這裡要澄清的問題了。
二則,秦人族群起源。這個問題之所以基本,在於它是秦為“落後文明”這一論斷的根基。秦人究竟起源於東方華夏,還是本來就是西方戎狄?在當代中國民族史學界有爭論,在當代歷史學界也有爭論。然則,在此前的中國歷史上卻大不相同:隋唐之前基本無爭論,隋唐時期始有“秦人起自西戎”說出現。從問題本身說,《史記》明確記載了秦人族群的起源與遷徙,明確認定:秦人是大禹時代的主要治水部族之一,始祖首領是大業、大費(一說伯益);商滅夏的鳴條之戰,商人與秦人結盟,秦人尚是參戰主力之一;殷商中後期,秦部族成為鎮守西陲的軍旅部族,蜚蠊、惡來是其首領;西周之世,秦人不願臣服周室,流落西部戎狄區域,後漸漸歸附臣服於周;西周末期的鎬京之亂,周平王敦請秦人勤王救周,秦始成為東周的開國諸侯。認真分析史料,秦人族群的歷史足跡並不混亂,司馬遷的記載很清楚,甚或連秦族的分支演變都大體一一列出了。
春秋之世,秦國尚不強大,故以“蠻夷”指斥秦國者不是沒有,然實在極少。即或有,也並非起源確指之意,而僅僅表示一種輕蔑。戰國之世,秦國在變法之後強大,指斥秦人為“蠻夷”者遂驟然增多。然就其實質論,如同“虎狼說”一樣,都是泄憤罵辭,而非認真確指。在中國歷史上,此等基於邦國族群仇恨而生出的相互攻訐現象多多。最早者,便有周族罵商族為“戎殷”、“蠢戎”;其後的南北朝人,又相互罵為“北虜”、“島夷”;春秋戰國時,中原諸侯則罵楚為“荊蠻”、秦為“戎狄”等等。若以此等言辭作為族群起源之評判依據,殊非偏執哉!唯其如此,西漢之世為秦立史,秦人的起源與遷徙歷史,根本不是疑點。司馬遷作史的原則是“信則存信,疑則存疑”。對一個西漢持否定評判的先代族群,若有如此重大的“非我族類”的事實,豈能不如實記載?姑且不說事實,即或是疑點,司馬遷也必會如實記載下“人或曰”之類的話語,以期引起人們注意。然,《史記》中卻從未見此等跡象。顯然,秦人是否中原族群,直至西漢並無大的爭論。其後直至隋代,也沒有大的爭論。秦人族群被“認定”為西部戎狄,僅僅只是起自唐代。如前所引,《隋書》中方有“秦人起自西戎”之說。分析歷史,這顯然是唐人的政治需要:以秦族起源類比於起自北周胡族的隋,影射隋之短命如秦而已。此歷史惡習也,並無基於事實的公正探究立場,不當為憑。
秦族起源問題之爭論,恰恰是在當代濫觴了。歷史學家蒙文通於上世紀六十年代提出“秦人戎狄”說,並以《秦之社會》及《秦為戎族考》論證,推定秦族群與驪山戎皆為“犬戎”。之後,隨即出現了“秦人東來”說,以衛聚賢、黃文弼等的《中國民族的來源》、《秦為東方民族考》為代表,認定秦人為中原族群。後一論說,自不待言。以蒙氏“秦人戎狄”說而論,實則是依據史書中的種種零星言論推演而成。這種推演,曾被近年故去的著名秦史專家馬非百先生批評為:“蒙氏以此為據,殊屬偏執。”
作為學術研究,學人持何觀點,原本無可厚非。我們要說得是:原本不是問題的秦人族群起源,何以突然竟成了問題?僅僅是那些上古史書中的星星點點的攻訐言論起作用麼?果真如此,《史記》中對楚族也有“荊蠻”“南蠻”之說,更有“非我族類,其心必異”的攻訐,如何楚人起源不成其為問題,從來沒有引起過大規模的爭論?當“落後文明”說與“秦為戎狄”說聯結起來的時候,我們的歷史意識中潛藏的一種既定的東西才彰顯出來:“落後文明”說以“秦為戎狄”說為依據,“秦為戎狄”說則為“落後文明”說尋找族群根基。雖然,“秦為戎狄”說與“落後文明”說,都並未成為普遍認知,但多有學者在高端文明時代依然重複並維護一個古老的荒謬定式,足見我們這個民族對文明歷史的審視,將會有多麼艱難!
三則,秦部族果真西戎部族,又當如何?在高端文明時代,將族群起源地看作判定文明先進或落後的根據,未免太過墮入西方史學的舊定式了。西方歷史意識曾以羅馬征服希臘為例證,生發出一種理念:落後文明徵服先進文明,在歷史上多有發生。就羅馬與希臘而言,當時的羅馬族群是落後文明無疑,羅馬征服希臘也是純粹的武力吞併,體現了“落後文明徵服先進文明”的典型方式。然則,將這一理念延伸為某種定式,認為一個特定族群的早期狀態便是其永久的文明定性依據,顯然是荒誕的;由此而將秦文明與征服希臘的落後羅馬文明等同,同樣是荒誕的。
高端文明時代應當具有的歷史價值觀是:無論秦人是否戎狄,都不能因此而否認秦國在深徹變法之後,在兩次文明大創造後形成新文明形態的歷史事實。戰國秦創造出了戰時法治國家的新文明形態,滅六國之後秦更創造出了新的大一統國家的文明形態。這一歷史事實說明:就基於文明內涵的歷史定性而言,一個民族的文明先進與否,與其族群發源地及早期狀態並無必然性關係。在文明史評判的意義上,族群發源地完全可忽略不計。若認定族群早期落後,其文明便必然永遠落後;秦人即或全面變法移風易俗自我更新國家強大,依舊還是落後文明;果真如此,豈非製造出一種荒謬絕倫的“歷史血統論”——民族生成永久地決定其文明性質!
誠如此,歷史的發展何在,民族的奮進有何價值?
從高端文明時代應當具有的文明視野出發,這一觀念已經為諸多先秦史及秦漢史研究家所拋棄了。然則,它依然是一種堂堂見諸於多種論著的流行理念。最基本的文明性質判定,本來是高端文明時代審視原生文明時代最應該獲得普遍認知的第一問題。實則恰恰不然,我們這個高端文明時代依然存在着“秦為落後文明,山東六國為先進文明”的認定。歷史學界尚且如此,遑論民眾之普遍認知了。
原生文明的永恆光焰(五)
五 走出暴秦說誤區:秦帝國徭役賦稅之歷史分析
認定秦帝國為“暴秦”,基本論據之一是徭役賦稅指控。
及至當代,即或是對秦文明功績整體肯定的史家,對秦政的經濟“暴虐”也是明確指斥並多方論證的。歷史上幾乎所有指控“暴秦”的言論——包括被西漢時期拋棄了的秦末歷史謊言都被當代史學家一一翻了出來,悉數作為指控依據。其中最基礎的根基之一,便是對秦帝國的以徭役賦稅為軸心的經濟政策的指控。
賦稅徭役之作為問題提出,乃西漢董仲舒發端。在中國歷史上,董仲舒第一個以數量表述的方式,認定了秦帝國的賦稅率與徭役徵發率,遂成為日後所有“暴秦”論者的最重要依據。在我所能見到的無數典籍資料中,都是原文引用董仲舒,而後立即認定“暴秦”,缺乏任何中間分析。也就是說,將董仲舒之說當作真理式史料給予信奉。這種武斷方式,幾乎成為涉秦論說的一種“八股”,有失高端文明時代應有的史論水準。依據當代經濟理念分析董仲舒之說,而後給予評判者,未嘗見之也。
董仲舒的數量表述,主要是兩組對應數字。第一組:古代為什一稅,秦時傭耕豪田為什五稅,秦人口賦與鹽鐵之利二十倍於古;第二組,古代徭役一年三日,秦之“力役”則三十倍於古。且以當代經濟理念結合歷史事實分析董說,而後評判其能否立足。
什一稅,是稅率為十分之一。這一稅率,是夏商周三代較為普遍的貢賦制背景下的稅率。自春秋時期開始,什一稅事實上便已經被大大突破了。突破的根本原因,不是普遍的暴政,而是生產力的發展與稅源的拓寬,是社會經濟大發展的合理結果。及至戰國時期,由於鐵製農具使用,可耕地的大量開墾,農作物產量大幅提高,生產力與整個社會經濟水平都有了極大發展。此時,稅率的大幅提高已經成為各大戰國的普遍事實,絕非秦國一家。據《中國賦稅史》、《中國財政史》、《中國民政史》等綜合研究統計:戰國初期之魏國,百畝土地的正常年產量是一百五十石,豐年產量是三百石到六百石;折合畝產,則是每畝產量一石半至六石。《管子》則云:“高田十石,間田五石,庸田三石。”管子所云,當為春秋戰國時期的齊國。也就是說,當時齊國的最高畝產可以達到每畝十石。以吳承洛先生之《中國度量衡史》,戰國之“石”與“斛”接近,大體一百二十斤,每斤約合當代市斤六兩到八兩之間。依此大體推算,當時的畝產量最高可達當代重量的五六百斤至八九百斤之間!這一生產力水平,在整個自然經濟時代,一直沒有實質性突破。同樣依據上述三史,秦帝國時期中國墾田大體已達到八百二十七萬頃。由於人口的不確定,我們不能確知當時的人均耕地數字。但是,每人占有耕地至少在數十畝至百畝之間無疑,大大超出今日數量。如此歷史條件下,戰國與秦帝國時期的經濟總量已經遠遠超過了夏商周三代,其稅率的提高無疑是必然的。
然則,秦帝國時代的田稅率究竟有多高,沒有帝國原典史料可查。董仲舒的數字,也沒有明確指認。董列出的秦稅兩個數字,一個是“或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五”,一個是口賦與鹽鐵稅“二十倍於古”。
先說第一個數字。這不是國家稅,而是傭耕戶的地租率,指得是如陳勝那般“耕豪民之田”的傭耕者,向豪民地主交出一半的收成。交租之後的經濟邏輯是:國家以地畝數量徵收田稅,自然只向地主徵收,不包括傭耕者;所以,傭耕者的一半產量中,必然包括了地主應該繳納的田稅;而地主不可能將糧食全部交稅,而沒有了自家的存儲;是故,秦帝國的田稅只能比“什五稅”低,而不可能高。最大的可能是,國家與地主平分,也徵收地主田租的一半為田稅,則田稅率為十分之二點五。即或再高,充其量也只是十分之三。因為,秦帝國不可能將自己的社會根基階層搜刮淨盡。
第二個數字,人頭稅乃春秋戰國生發,夏商周三代本來就沒有,說它“二十倍於古”幾乎是沒有可比意義的。人頭稅之輕重,只能以當時民眾的承受程度為評判標準。而史料所記載的人口稅指控,除了秦末歷史謊言的“頭會箕斂”的誇張形容,再無蹤跡可尋。所謂鹽鐵之利,在“九貢九賦”的夏商周三代也基本沒有,至少沒有鐵;即或有鹽利,肯定也極低,因為三代鹽業很不發達,不可能徵收重稅。所以,說秦時鹽鐵之利二十倍於古,無論是就實際收入的絕對數量而言,還是就稅率而言,都沒有任何可比意義。若董仲舒泛指整個商業稅二十倍於古,則更見荒誕。戰國至秦帝國時期的商業市場規模,遠遠超出夏商周三代何止百倍,說商業稅“二十倍於古”,只怕還估摸得低了。
再說徭役徵發。以董說的夏商周三代一年三日徭役為基數,三十倍於古,是九十日。董仲舒列舉了這九十日的大體構成:“月為更卒”,每年要有一個月給縣裡做工;“復為正一歲”,再給郡里每年也要做工。按照邏輯,按照歷代史家的注釋,這裡的“一歲”不是一次性一年出工,而是一人一生總計服郡徭役一年,每年分攤出工。第三項“屯戍一歲”,每人一生中要給國家一次性的守邊一年。對董仲舒的分項說法,《史記》註解引師古之說,替董仲舒解釋云:“率計,今人一歲之中,屯戍及力役之事三十倍多於古也!”所謂率計,便是大體計算之意。顯然,這一歸納沒有說明一個男丁一年中究竟有多長時段的徭役,而只依據大體計算而籠統指斥“三十倍多於古也”,有失武斷過甚。
以董仲舒之說,一個男丁在一生中究竟要分攤多少徭役?
可以有四種計算方法:其一,若以“能勞”為準,將一個男丁的徭役期限假設在二十歲至五十歲之間(二十歲加冠,五十歲稱老),其有效勞役的基數時間為三十年;則三項徭役合計總量為五十四個月,具體均攤出工,則《史記》所云之“率計”,只有月余。
其二,若以六十歲一生為基數,則徭役總量為八十四個月,分而攤之,“率計”仍然只有月余。
其三,以六十歲一生為基數,以三十年“能勞”期為有效徭役徵發時段,在三十年內服完八十四個月徭役,則“率計”兩月余,還是不到三個月,仍然不到“三十倍於古”的九十日。
其四,只有以八十歲一生為基數,徭役總量為一百零四個月,以三十年精壯期服完徭役,其“率計”才可能超過三個月,實現董仲舒“三十倍於古”的宏大設想。然則,一個自然經濟時代的政權,設定男人每人八十歲壽命而規定徭役,現實麼?可能麼?只怕董仲舒自己都要臉紅了。
籠統指斥其“三十倍於古”,既誇大事實,也毫無實際意義。
即或不與董仲舒認真計較,便以第三種方法計,在實際中也遠非那麼不堪重負。國家征伐徭役,只要不瘋狂到要自斷生計,大體皆在每年農閒徵發,而不可能在農忙時期徵發;而那個時代的實際農閒時間,每年無論如何在三個月之上。歷史的事實是,每年月余的徭役,在戰國時代不足論;即或接近三個月,也不可能達到嚴重威脅民眾生存的地步。
秦帝國是一個大規模建設的時代,精壯男子每人每年服徭役一月余或兩月余,客觀地說,遠在社會容忍底線之中。以秦帝國刻石所言,民眾在秦始皇時期是大為歡悅地迎接太平盛世的。即或我們將刻石文辭縮水理解,至少也是沒有反抗心理的。其另一個基本原因,便是帝國工程的絕大多數都是利國利民的。疏通川防、開拓道路、抵禦匈奴、南進閩粵、大興水利、銷毀兵器、遷徙人口填充邊地等等等等。除了搬遷重建六國宮殿,秦始皇時期沒有一件值得指控的大工程。以戰國民眾在大爭之世所錘鍊出的理解力,是會敏銳體察出惡政與善政區別的。只是到了秦二世時期,才因驪山陵與阿房宮的大規模建造而偏離社會建設軌跡,使工程徭役具有了奢靡特質。如此大背景下,才有了陳勝吳廣因“失期皆斬”面臨生死抉擇而不能容忍而舉事反秦的社會心理動因。這與秦政的本來面目與總體狀況,並非一事。以文明歷史的評判意識,不當以胡亥趙高的昏聵暴虐取代帝國整個時期,更不能以此取代整個原生文明時代。
還有一個重大的歷史現象必須申明:舉凡歷史上的強盛時代或富裕國家,其稅率與徵發率必然相對高;舉凡歷史上的不發達時代,或大貧困大蕭條時代及貧窮國家,其稅率與徵發率必然很低或極低;直至當代,依然如此。
秦帝國正是前一種時代,前一種國家,其稅率與徭役徵發“年率”雖相對高,但卻是建立在自覺地大力發展生產力基礎上的,其性質絕非對貧瘠的掠奪,而是在高度生產力水平上積聚社會財富,為社會進行大規模的建設。其後,秦末大動亂大復辟,將秦帝國建設成果悉數摧毀,“民失作業,而大饑饉。人相食,死者過半。高祖令民得賣子,就食蜀漢。天下既定,民無蓋臧,自天子不能具醇駟,而將相或乘牛車。”在此等經濟大蕭條社會大貧困下,西漢即或實行了“什五稅一”甚或“三十稅一”,達到十五分之一與三十分之一的極低稅率,其窮困狀況仍然慘不忍睹。漢文帝時期,賈誼的《積貯疏》猶云:“漢之為漢幾四十年矣!公私之積,猶可哀痛。失時不雨,民且狼顧;歲惡不入,賣爵賣子。既聞耳矣,安有為天下阽危者若是而上不驚者!”
這一基本的歷史現象,給我們的歷史意識提出了一連串的尖銳問題。
在大貧困大蕭條時代的低稅率低徵發,與大發展大興盛時代的高稅率高徵發之間,我們究竟應當如何評判?假如要我們選擇,我們選擇什麼?貧困的低稅率低徵發,果真是“仁政”麼?富有的高稅率高徵發,果然是“暴政”麼?此等對比之法,果真有實質意義麼?果真能說明問題麼?果真值得作為最重要的依據去評判文明史麼?兩千餘年來,我們一直在指控強盛秦帝國的高稅率與高徵發,我們一直在讚頌生產力低下時代與大貧困時代的“輕徭薄賦”,這符合歷史演進的本質法則麼?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的邏輯麼?這種歷史意識延伸於當代現實, 我們已經面臨過無數次尷尬,莫非要依然繼續下去麼?
原生文明的永恆光焰(六)
六、走出暴秦說誤區:秦帝國法治狀況之歷史分析
秦法酷烈,歷來是暴秦說的又一基本論據。
這一立論主要有五則論據:其一,秦法繁細,法律條目太多;其二,秦法刑種多,比古代大為增加;其三,秦法刑罰過重,酷刑過多;其四,秦時代罪犯多得驚人;其五,秦法專任酷吏,殘苛百姓。舉凡歷代指控秦法,無論語詞如何翻新,論據無出這五種之外。認真分析,這五則論據每則都很難成立,有的則反證了秦法的進步。譬如,將“凡事皆有法式”的體系性立法看作缺陷,主張法律簡單化,本身就是“篷間雀”式的指責。
首先,所有指控都有一個先天缺陷:說者皆無事實指正(引用秦法條文或判例)或基本的數字論證,而只有盡情的大而無當的怨毒咒罵。羅列代表性論證,情形大體是:第一論據,西漢晁錯謂之“法令煩憯”,並未言明秦法法條究竟幾多,亦未言明究竟如何煩亂慘痛,而只是宣泄自己的厭噁心緒。第二第三論據,除《漢書"刑法志》稍有列舉云:“秦用商鞅,連相坐之法,造叄夷之誅,增加肉刑、大辟,有鑿顛、抽脅、鑊烹之刑”外,其餘儘是“貪狼為俗”、“刑罰暴酷,輕絕人命”之類的宣泄式指控。第四則論據更多渲染,“囹圄成市,赭衣塞路”,“死者相枕席,刑者相望,百姓側目重足,不寒而慄”,“斷獄歲以千萬數”,“刑者甚眾,死者相望”,等等等等。依據此等誇張描繪,秦時罪犯簡直比常人還要多,可能麼?第五則論據也儘是此等言辭,“獄官主斷,生殺自恣”,“殺民多者為忠,厲民悉者為能”,“賊仁義之士,貴治獄之吏”等等等等。
這一先天缺陷所以成為通病,是中國史學風氣使然麼?
當然不是。中國記史之風,並非自古大而無當,不重具體。《史記》已經是能具體者盡具體了,不具體者則是無法具體,或作者不願具體也。到了《漢書》,需要具體了,也可以具體了,便對每次作戰的傷亡與斬首俘獲數字,都記錄詳盡到了個位數,對制度的記述更為詳盡了。也就是說,對秦法的籠統指控,不能以“古人用語簡約,習慣使然”之類的說辭搪塞。就事實而論,西漢作為剛剛過來人,縱然帝國典籍庫焚毀,然有蕭何第一次進咸陽的典籍搜求,又有帝國統計官張蒼為西漢初期丞相,對秦法能無一留存麼?更重要的現實是:秦在中央與郡縣,均設有職司法典保存與法律答問的“法官”,西漢官府學人豈能對秦法一無所見?秦末戰亂能將每個郡縣的法律原典都燒毀了?只要稍具客觀性,開列秦法條文以具體分析論證,對西漢官員學人全然不是難事。其所以不能,其所以只有指斥而沒有論證,基於前述之種種歷史背景,我們完全有理由認定:這種一味指控秦法的方式,更多的是一種政治需要,而不是客觀論證。
唯其如此,這種宣泄式指控不足以作為歷史依據。
要廓清秦法之歷史真相,我們必須明確幾個基本點。
其一,秉持文明史意識,認知秦法的歷史進步性質。
秦國法治及秦帝國法治,是中國五千年歷史上唯一一個自覺的古典法治時代,在中國文明史上具有無可替代的歷史地位。秦之前,中國是禮治時代。秦之後,中國是人治時代。只有商鞅變法到秦始皇統一中國的一百六十年上下,中國走進了相對完整的古典法治社會。這是中國民族在原生文明乃至整個古典文明時代最大的驕傲,最大的文明創造。無論從哪個意義上審視,秦法在自然經濟時代都具有歷史進步的性質,其總體的文明價值是沒有理由否定的。以當代法治之發達,比照帝國法治之缺陷,從而漠視甚或徹底否定帝國法治,這是摒棄歷史的相對性而走向極端化的歷史虛無。依此等理念,歷史上將永遠沒有進步的東西值得肯定,無論何時,我們的身後都永遠是一片荒漠。
基於上述基本的文明史意識,我們對秦法的審視應該整體化,應該歷史化的分析,不能效法曾經有過的割裂手法——僅僅以刑法或刑罰去認知論定秦法,而應該將秦法看作一個完整的體系,從其對整個社會生活規範的深度、廣度去全面認定;即或對於刑法與刑罰,也當以特定歷史條件為前提分析,不能武斷地以秦法有多少種酷刑去孤立的評判。若沒有整體性的文明歷史意識,連同秦法在內的任何歷史問題,都不可能獲得接近於歷史真相的評判。
其二,認知秦法的戰時法治特質,以此為分析秦法之根本出發點。
秦法基於戰國社會的“求變圖存”精神而生,是典型的戰時法治,而不是常態法治。此後一百多年,正是戰國大爭愈演愈烈的戰爭頻仍時代,商鞅變法所確立的法典與法治原則,也一直沒有重大變化。也就是說,從秦法確立到秦統一六國,秦法一直以戰時法治的狀態存在。作為久經錘鍊且行之有效的一種戰時法治體系,秦法自然不會無緣無故地改弦更張。法貴穩定,這是整個人類法治史的基本經驗。一種戰時法治能穩定持續百餘年之久,這意味着這種戰時法治的成熟而有效。帝國建立而秦始皇在位的十二年,又因為大規模文明建設所需要的社會動員力度,因為鎮壓復辟所需要的社會震懾力度,也因為尚無充裕的社會安定而進行歷史反思的條件,帝國在短促而劇烈的文明整合中,幾乎沒有機會去修改秦法,使戰時法治轉化為常態法治。是故,直到秦始皇突然死去,秦法一直處於戰時法治狀態,一直沒有來得及大規模地修訂法律。
從文明史的意義上說,秦帝國沒有機會完成由戰時法治到常態法治的轉化,是整個中國民族在原生文明時代巨大的歷史缺憾。而作為高端文明時代應該具有的文明視野,對這一法治時代的審視,則當準確地把握這一歷史特質,全面開掘秦法的歷史內涵,而不能以當代常態法治的標準去指控古典戰時法治的缺憾,從而抹煞其歷史進步性。果真如此,我們的文明視野,自將超越兩千餘年“無條件指控”的堅冰誤區。
其三,認知作為戰時法治的秦法的基本特徵。
戰時法治,從古到今都有着幾個基本特徵。即或到了當今時代,戰時法治依然具有如此基本特徵。戰時法治的超越時代的基本特徵,是五個方面:一則,注重激發社會效能;二則,注重維護社會穩定性;三則,注重社會群體的凝聚力;四則,注重令行禁止的執法力度;五則,注重發掘社會創造的潛力。
就體現戰時法治的五大效能而言,帝國法治的創造性無與倫比。第一效能,秦法創立了“獎勵耕戰”的激賞軍功法,使軍功爵位不再僅僅是貴族的特權,而成為人人可以爭取的實際社會身份;第二效能,秦法確立了重刑原則,着力加大對犯罪的懲罰,並嚴厲防止犯罪率上升;第三效能,秦法創立了連坐相保法,着力使整個社會通過家族部族的責任聯結,形成一個榮辱與共利害相連的堅實群體;第四效能,秦法確立了司法權威,極大加強執法力度,不使法律流於虛設;第五效能,秦法確立了移風易俗開拓稅源的法令體系,使國家的財力戰力在可以不依靠戰爭掠奪的情況下,不斷獲得自身增長。
凡此創造,無一不體現出遠大的立法預見性與深刻的行法洞察力。
這一整套法律制度,堪稱完整的戰時法治體系。戰時法治體系與常態法治體系的相同處,在於都包括了人類法律所必須的基本內容。其不同處,則在於戰時法治更強調秩序效能的迅速實現,更強調對人的積極性的激發。是故,重賞與重罰成為戰時法治的永恆特徵。秦法如此,後世亦如此,包括當代法治最為發達的國家也如此。從此出發審視秦法,我們對諸如連坐法等最為後世詬病的秦法,自然會有一種歷史性的理解。連坐相保法,在中國一直斷斷續續延伸到近現代才告消失,期間意味何在?何以歷代盡皆斥責秦法,而又對秦法最為“殘苛”的連坐制度繼承不悖,這便是“外王而內法”麼?這種公然以秦法為犧牲而悄悄獨享其效能的歷史虛偽,值得今天的我們肯定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