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生文明的永恆光焰(六)下
其四,秦法的社會平衡性,使其實現了古典時代高度的公平與正義原則。
從總體上說,秦法的五大創造保持了出色的社會平衡:激賞與重刑平衡,尊嚴與懲罰平衡,立法深度與司法力度平衡,改進現狀與發掘潛力平衡,族群利益與個體責任平衡,國家榮譽與個體奮發平衡。法治平衡的本質,是社會的公平與正義。正因為秦法具有高度的社會平衡性,所以才成為樂於為秦人接受的良性法治,才成為具有高度凝聚力與激發力的法制體系。
在一個犯罪成本極高,而立功效益極大的社會中,人們沒有理由因為對犯罪的嚴厲懲罰,而對整個法治不滿。否則,無以解釋秦國秦人何以能在一百餘年中持續奮發,並穩定強大的歷史事實。荀子云:“秦四世有勝,非幸也,數也。”數者何,不是法治公平正義之力麼?在五千年的中國歷史上,甚或在整個人類的文明史上,幾曾有過以罪犯成軍平亂的歷史事實?可是在秦末,卻發生了在七十萬刑徒中遴選數十萬人為基本構成,再加官府奴隸的子弟,從而建成了一支精銳大軍的特異事件。且後來的事實是:章邯這數十萬刑徒軍戰力非凡,幾乎與秦軍主力相差無幾,以致被項羽集團視為純正的秦軍,而在投降後殘酷坑殺了二十萬人。
這一歷史事實,說明了一個法治基本現象:只有充分體現公平正義的法律,才能使被懲罰者的對立心態消除;在一個法治公平——立法與司法的均衡公平——的社會裡,罪犯並不必然因為自己身受重刑而仇恨法治,只有在這樣的法治下,他們可以在國家危難的時候拿起武器,維護這個重重懲罰了他們的國家。
另一個基本事實是:秦國與秦帝國時代,身受刑罰的罪犯確實相對多,即或將“囹圄成市,赭衣塞路”、“死者相枕席,刑者相望”這樣的描繪縮水理解,罪犯數量肯定也比後世多,占人口比例也比後世大。然則,只要具體分析,就會看出其中蘊含的特異現象。
其一,秦之罪犯雖多,監獄卻少。大多罪犯事實上都在鬆散的監管狀態下從事勞役,否則不能“赭衣塞路”。說監管鬆散,是因為當時包括關中在內的整個大中原地區並無重兵,不可能以軍隊監管刑徒,而只能以執法吏卒進行職能性監管,其力度必然減弱。從另一方面說,秦始皇時期敢於全力以赴地屯戍開發邊陲,敢於將主力大軍悉數駐紮陰山、嶺南兩大邊地,而對整個腹心地域只以正常官署治理,如果法制狀況不好且罪犯威脅極大,如果對法治沒有深厚的自信,敢如此麼?直到秦二世初期大作始皇陵、阿房宮,關中依然沒有大軍;後來新徵發的五萬“材士”駐屯關中,也沒有用於監管罪犯。凡此等等,意味何在,不值得深思麼?
其二,秦之罪犯極少發生暴動逃亡事件。史料所載,只有秦始皇末期驪山刑徒的一次黥布暴動。相比於同時代的山東六國與後世任何政權,以及同時代的西方羅馬帝國,這種百餘年僅僅一例的比率是極低的。這一歷史現象說明:秦帝國時代,罪犯並不構成社會的重大威脅力量,甚或不構成潛在的威脅力量,反而成為了一支擔負巨大工程的特殊勞動力群體,最後甚或成為了一支平亂大軍。若是一個法治顯失公平的社會,不會如此自信地使用罪犯力量,罪犯群體也不會如此聽命於這一政權。當陳勝的“數十萬”周文大軍攻入關中之時,關中已經無兵可用,其時若罪犯暴動,則秦帝國的根基地帶立即便會轟然倒塌,陳勝農民軍便將直接推翻秦帝國。而當時的事實卻恰恰相反,七十餘萬罪犯非但沒有藉機逃亡暴動或投向農民軍,反而接受了官府整編,變成了一支至少超過二十萬人的平亂大軍。一個基本的問題是:假若罪犯不是自願的,帝國官府敢於將數十萬曾經被自己懲治的罪犯武裝到牙齒麼?
而如果是自願的,這一現象意味着什麼?
在人類歷史上,無論一個時代一個國家是施行惡法,還是施行良法,都從來沒有過敢於或能夠將數十萬罪犯編成大軍且屢戰屢勝的先例。只有秦帝國,尚且是轟然倒塌之際的秦帝國,做到了這一點。就其本質而言,這是法治史上極具探究價值的重大事件。它向法治提出的基本問題是:人民的心靈對法治的企盼究竟何在?社會群體對法治的要求究竟何在?只要法治真正地實現了公平與正義原則,它所獲得的社會回報又將如何,它的步伐會有多麼堅實,它的凝聚力與社會矛盾化解力會有何等強大。
可惜,這一切都被歷史的煙霧湮沒了。
轟然倒塌之際,秦法尚且有如此巨大的凝聚力,可見秦法之常態狀況。
法治的良惡本質,不在是輕刑重刑,而在是否體現了公平正義原則。
其五,認知作為秦法源頭的商鞅的進步法治理念。
由於對帝國法治的整體否定,當代意識對作為帝國法治源頭的商鞅變法也採取了簡單化方法,理論給予局部肯定的同時,卻拒絕發掘其具體的法治遺產。對《商君書》這一最為經典的帝國法治文獻,更少給予客觀深入地研究,《商君書》蘊藏的極具現實意義的進步法治理念,幾乎被當代人完全淡忘,只肆意指控其為“苛法”,很少作出應有的論證。
帝國法治基於社會平衡性而生發的公平與正義,我們可以從已經被久久淡漠的商鞅的法治思想中看到明確根基。《商君書》所體現的立法與執法的基本思想,在其變法實踐與後來的帝國法治實踐中,都得到了鮮明體現。
惟其被執意淡漠,有必要重複申明這些已經被有意遺忘的基本思想。
一則,“法以愛民”的立法思想。
《商君書》開篇《更法》,便申明了一個基本主張:“法者,所以愛民也。禮者,所以便事也。是以,聖人苟可以強國,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禮。”這是由立法思想講到變法的必要:因為法治的目標在於愛民,禮儀的目標在於方便國事;所以,要使國家強大,就不能沿襲舊法,不能因循舊制,就要變法。在《定分》篇中,商鞅又有“法令者,民之命也,為治之本也”之說。凡此,足見商鞅立法思想的人民性,在古代社會是絕無僅有的。在諸多的中國古代立法論說中,商鞅的“法以愛民”、“法令民之命”的思想,是獨一無二的,是明確無誤的,但也是最為後世有意忽視的,誠匪夷所思也。商鞅這一立法思想,決定了秦法功效的本質。秦國變法的第二年,秦人“大悅”。若非能夠真實給民眾帶來好處,何來社會大悅?
二則,“去強弱民”的立法目標原則。
所謂“強”,這裡指野蠻不法。所謂“弱”,這裡指祛除(弱化)野蠻不法的民風。這一思想的完整真實表意,應該是:要祛除不法強悍快意恩仇私鬥成風的民風民俗,使民成為奉公守法勇於公戰的國民。也就是說,“弱民”不是使民由強悍而軟弱,而是弱化其野蠻不法方面,而使其進境於文明強悍也。就其實質而言,“去強弱民”思想,是商鞅在一個野蠻落後的國家實現戰時法治的必然原則,是通過法治手段引導國民由野蠻進入文明的必然途徑,其進步性是毋庸置疑的。
三則,“使法必行”的司法原則。
商鞅有一個很清醒的理念:國家之亂,在於有法不依。歷史的事實一再說明,一個時代一個國家的法治狀況如何,既取決於法律是否完備,更取決於法律是否能得到真正地執行。某種意義上,司法狀況比立法狀況更能決定一個國家的法治命運。《畫策》云:“國之亂也,非其法亂也,非法不用也。國皆有法,而無使法必行之法……法必明,令必行,則已矣!”
請注意,商鞅在這裡有一則極為深刻的法哲學理念——國皆有法,而無使法必行之法。這句話翻譯過來,幾乎是一種黑格爾式的思辨:任何國家都有法律,但是,任何健全的法律體系中,都不可能建立一種能夠保障法律必然執行的法律。這一思想的基礎邏輯是:社會是由活體的個人構成的,社會不是機器,不會因法制完備而百分之百的自動運轉,其現實往往是打折扣式的運轉。這一思想的延伸結論是:正因為法律不會無折扣的自動運轉,所以需要強調執法,甚至需要強調嚴厲執法;體現於人事,就是要大力任用敢於善於執法的人才,從而保證法律最大限度地達到立法目標。也正因為如此,秦法對官員“不作為”的懲罰最重,而對執法過程中的過失或罪責則具體而論處。
顯然,商鞅將“使法必行”看作法治存在的根基所在。否則,國皆有法而依舊生亂。此後兩千餘年的中國歷史上,包括韓非在內,沒有任何一個人將司法的重要說得如此透徹。理解了這一點,便理解了秦任“行法之士”的歷史原因。
四則,反對“濫仁”的司法原則。
商鞅執法,一力反對超越法令的“法外施恩”。《賞刑》云:“(法定),聖人不必加,凡主不必廢。(依法)殺人不為暴,(違法)賞人不為仁者,國法明也。聖人不宥過,不赦刑,故奸無起。”法外不施恩的原則,在王道理念依然是傳統的戰國時代,是冷酷而深徹的,也是很難為常人所能理解的。“殺人不為暴,賞人不為仁”的肅殺凜冽,與商鞅的“法以愛民”適成兩極平衡,只要將兩極聯結分析,才是商鞅法治思想的全貌。這一思想蘊藏的根基理念是法治的公平正義,是對依法作為的根基維護。對如此思想,若非具有深刻領悟能力的政治家,是本能地畏懼的。這一司法原則,其所以在秦國紮下了堅實的根基,最根本原因便是它的公平性——對權貴階層同樣的執法原則,同樣的執法力度。從這一原則出發,秦法還確立了不許為君王賀壽等等制度。
商鞅這一思想產生的歷史背景,是王道仁政的“濫仁”傳統在戰國之世尚有強大影響力。此前此後的變法所以不徹底,根基原因之一,便是不能破除國有二法與種種法外施恩之弊端。顧及到這一背景,對商鞅這一思想的價值性便會有客觀性的認知。
五則,“刑無等級”的公平執法理念。
商鞅確立的執法理念有兩則最重要:一則,舉國一法,法外無刑,此所謂“一刑”原則;再則,執法不依功勞善舉而赦免,此為“明刑”原則。《賞刑》篇對這兩個原則論述云:“所謂壹刑者,刑無等級,自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罪死不赦。有功於前,有敗於後,不為損刑;有善於前,有過於後,不為虧法;忠臣孝子有過,必以其數斷;守法守職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故曰:明刑之猶至於無刑也!”也就是說,卿相大夫忠臣孝子行善立功者,統統與民眾一體對待,依法論罪,絕不開赦。相比於“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的舊制傳統,庶民孰選,豈不明哉!
六則,“使民明知而用之”的普法思想。
商鞅行法的歷史特點之一,便是法律公行天下,一力反對法律神秘主義。為此,商鞅確立了兩大原則:其一,法典語言要民眾能解,反對晦澀難懂;其二,建立“法官”制度,各級官府設立專門解答法律的“法官”。對於第一原則,《定分》論云:“夫微妙意志之言,上知之所難也。……故,知者而後能知之,不可以為法,民不盡知;賢者而後知之,不可以為法,民不盡賢。故聖人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知偏能知之……行法令,明白易知……以道之所知,萬民皆知所避就,避禍就福,而皆以自治也!”這段話若翻譯成當代語言,堪稱一篇極其精闢的確立法律語言原則的最好教材。商鞅使“法令明白”的目的,在於使民眾懂得法律,從而能“避禍就福以自治”。這一番苦心,不是愛民麼?
對於第二原則,《定分》論云:“為法令置法官,以為天下正(法律)……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郡縣置一法官……吏民不知法令者,皆問法官。故,天下之吏民無不知法者。”其中,商鞅還詳細論說了法官的工作方式、考核方式。其中對法官不作為或錯解法令的處罰之法頗具意味:法官不知道或錯解哪一條法律,便以這條法律所涉及的刑罰處罰法官。此等嚴謹細緻的行法措施,不包含愛民之心麼?此後兩千餘年哪個時代做到了如此普法?
原生文明的永恆光焰(七)
七 走出暴秦說誤區:帝國專制說之歷史分析
當代“暴秦”說的一個新論據,是帝國“專制”說。
傳統“暴秦”說,其指控主要來自經濟與法治兩個具體方面。及至近現代乃至當代,中國史識在基本秉承傳統指控外,又對秦帝國冠以“專制強權”定性,秦文明及其所處的原生文明時代遂成一團漆黑,似乎更加的萬劫不復了。這一指控基本不涉及史料辨析,而是一種總體性的性質認定,因此,我們只作史觀性的分析評判。
首先的問題是,這一理念的產生,有非常值得深思的四個基本原因。
第一原因,是馬克思主義傳入中國後,對中國古代社會作出了三階段劃分:原始社會、奴隸社會、封建社會;作為“封建社會”開端的戰國秦帝國,便合乎邏輯地被冠以專制定性。順便說及得是,作為根基概念的“封建社會”是否真正科學,已經引起了史學界的關注與討論,思想史家馮天瑜等人的文章相對深刻。這一質疑的出現至少說明,完全套用西方概念與理念框定中國古典社會,是值得商榷的。
第二原因,是西方文明史理念的影響。這一理念的基本表述可以概括為:舉凡大河流域的文明,皆以治水為基礎,生發出東方專制主義歷史傳統。這一理念的代表作有兩部,英國學者湯因比的《歷史研究》,美國學者魏特夫的《東方專制主義》。基於這一理念,作為東方大國的中國古典社會,被一律視為專制時代,秦帝國自然不能倖免。
第三原因,中國當代民主思潮的普及,使許多人對中國古典時代產生了本能地排斥,尤其對強盛時代產生了逆反心理。這一思潮表現為兩種形式:一則是學人以論著或其他方式見諸於社會的封建專制論說,二則是社會個體不加任何分析的武斷認定。在《大秦帝國》第一部被改編為電視歷史劇的過程中,我聽到的這種非理性地將秦帝國認定為“專制”的說法不知幾多。在網絡上,也有人嚴厲質疑我“專制崇拜何時休”。自然,這些人對那個時代與秦帝國都缺乏基本的了解。然則,正是這種不了解而本能認定的普遍事實,給我們提出了一個很深刻的問題:我們對文明歷史的評判,根基究竟應該在哪裡?歷史主義的評判意識,為什麼在我們民族中如此淡薄?這種以所謂科學民主理念去斷然否定自己民族文明史的現象,為什麼在其他國家民族極其罕見,甚或沒有,而在我們民族卻大肆泛濫?
第四原因,歷史“暴秦論”的沉積物與其餘種種學說思潮的錯位嫁接。自兩漢之後,因“暴秦”說而沉積成的“非秦”理念代代強化,已經成為某種意義上的非理性認知。當此基礎之上,諸多人等對包括西方史觀在內的種種“非秦”定性,非但極容易接受,且更願意以“新理論”來論證舊認知,從而證明被歷史鑄成的謬誤具有真理的性質。諸多歷史學家與文化人,論秦幾乎形成了一種八股定式:對秦帝國時代不加任何論證,先行冠以“專制”或“落後文明”之定性,而後再展開以舊理念為根基的論述。在曾經的年代,這種定式的典型句式是:“馬克思說,恩格斯說……由此可以看出……”。中間沒有任何論證,一個既定真理陡然粘接另一個延伸結論。其研究精神之淪落,距離儒家朱熹之對秦考據尚且不如,遑論科學?這裡的直接原因,在於這種錯位嫁接。根本原因,卻實在是一個涉及諸多方面的複雜問題。
那麼,秦帝國時代的文明與政權性質不是專制麼?
是專制,但卻是一種具有歷史進步意義的專制,因而是一種進步的政治文明。
專制,是對民主而言的一個政治系統制度。民主制的產生有兩個最基本的條件,一則是交通與信息的極大便捷,否則,沒有社會大協商的條件;二則是生產力的巨大質變,否則,不可能承載人人參與國事這種極其巨大的社會成本。兩千餘年之前,人類的整個社會基礎是自然經濟,既沒有便捷溝通的手段條件,更無法承載“人人當家作主”的社會成本。是故,民主制不可能在自然經濟條件下出現。從這一意義上說,人類的古典時代,無一例外都是專制政體,其間差別,只是專製程度的不同而已。
帝國時代,中國的傳統是將近三千年的鬆散的天子諸侯制。以當代理念定性,可稱之為邦聯制,連聯邦制的緊密狀態都達不到。也就說,其時之政治狀態,是一元之下的鬆散多元化:天子威權有限,諸侯自由度極大。要說民主的根基,那時的政治協商現象遠比後世要濃郁得多。原因只有一個,天子與諸侯之間,要做到誰強制誰,極難極難。此等政治條件,對社會生產力的推動極為緩慢,而在社會生產力終於發展到一定程度時,其鬆散乏力效率極低的社會管理又對生產力的發展阻礙極大。至少,任何對社會有益的大型工程都不可能實現。所以,春秋戰國之世的生產力出現大發展後,此等鬆散邦聯制便開始漸漸消解。消解的形式,是實際上增大擴張諸侯國的自治權。
就其歷史本質而言,這一現象的基礎邏輯是:作為能夠從整體上大大提高社會效率的“天子”系統,一時不可能改變;社會的實際單元——諸侯,便基於社會利益需求的強大推動,而率先實行緊密化高效率的社會管理,從而出現一個又一個集權邦國;這種集權邦國漸漸普及為“天下”認可的普遍形式之後,整個“天下”對整個社會的鬆散分治便到了不能容忍的地步;於是,尋求整合整個社會效率的“向一”思潮開始出現。人類社會的複雜在於,當共同需求瀰漫為普遍潮流時,由誰來充當這種共同需求的“供應商”,人群卻無法通過協商來確定,而需要通過武力競爭來確定。唯其如此,秦帝國以戰爭方式統一華夏,並建立了“治權歸一”的中央集權制,是歷史潮流推動的結果。
相對於既往三千年的鬆散乏力的邦聯制,中央集權的治權歸一制,無疑具有一舉邁入新時代的進步性。歷史的實踐證明,這種中央集權制問世伊始,便立即展現了無與倫比的強大創造力,整個華夏社會的繁榮富庶遠遠超過了夏商周三代與春秋戰國,在整個人類的古典歷史上達到了一個空前絕後的高峰時代。此後兩千餘年,這種中央集權制一直綿延相續,終於僵化為落後於時代的體制。
這是歷史,也是必然。
我們不能因此而否定集權制在創造時期的巨大進步意義。
我們可以,而且應該摒棄專制。
可是,我們不能因摒棄專制而連帶否定我們民族的整個文明根基。
將集權體制曾經有過的歷史進步性一概抹煞,又進而以專制體制替代整個文明形態,以今日之政治抉擇取代總體上的文明評判,這既是理論邏輯的混淆,更是歷史虛無主義的悲劇。以此等理念,人類歷史將永遠不會有進步坐標,任何時代的創造,都可能因其必然成為歷史而被否定。不要忘記,即或我們自己,我們這個時代,也將被後來者評判。如果後來人說,我們這個時代因為沒有民主制,從而一無是處,不覺得荒謬麼?
從更為廣闊的意義上說,我們要客觀審慎地對待我們民族的政治文明傳統,妥善尋求解決之道,而不能一概以反專制的理念簡單否定我們的傳統。我們民族的政治文明傳統是什麼?是“尚一”,是“執一”。我們的傳統政治哲學,是“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一”,是我們民族的政治文明根基,五千年沒有偏離。雖然,我們有千千萬萬人在不假思索地呼籲民主,然而,更有大於千千萬萬許多倍的人依然有着堅實的“尚一”根基。至少,我們的將近十億的農民,尚不知民主為何物。唯其如此,我們民族要開創未來,要取得更大的歷史進步, 要在政治文明取得突破,必須面對的難題有兩個基本方面:
第一個難題,便是解決好“尚一”傳統政治文明的社會根基。
第二個難題,便是尋求能夠兼容“尚一”的群策群力的歷史道路。
這是東方文明的獨特處,更是中國文明的獨特處。
自遠古洪荒,我們的民族便走着一條特立獨行的歷史之路。我們的文字,我們的生活方式,我們的政治文明,我們的社會倫理,我們的建築風格,我們的衣食住行,我們的所有基本方面,都是在沒有歷史參照係數的大勢下獨立創造的。我們這個民族的最大不同,在於她是世界上唯一的一個不以信仰與獨特生活方式為聚合紐帶,而以文明內涵、文化方式為聚合紐帶的民族。某種意義上,任何一個群體,只要踏進了華夏文明圈,寫中國字並奉行中國式的多元生活方式,她便漸漸真正成了華夏民族。無論是先秦戎狄,還是帝國諸胡與匈奴,還是五胡亂華,還是宋元明清的周邊民族群,乃至世界最難融合的猶太人,都曾經大批量地成為我們民族的群體成員。唯其如此,傳統文明對於我們這個民族的意義,遠遠大於其它任何民族。我們曾經五千年綿延相續的生命歷史,證實了我們民族文明的強大生命力與無與倫比地創造力。假若我們要忽視乃至淡漠我們民族的文明傳統,而要硬生生奉行“拿來主義”,我們必然會走向巨大的不可預測的歷史誤區。
上述幾個方面,是對“非秦”三大理念的歷史辨析。
“非秦”三大理念是:暴秦論、落後文明論、專制論。
我沒有將對諸如商鞅、秦始皇等軸心人物的評判列為“非秦”理念的基本問題,只是因為歷史人物的史料相對確定,需要澄清的事件與客觀因素不很多。歷史論說對歷史人物的不同評判,幾乎完全是認識與理解的問題,儘管這種認識與理解也基於整體否定秦文明而生。另一個原因是,我對相關歷史人物的理解,已經在整部書中作出了依據史實的藝術再現,不需要再以論說方式去概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