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t: 誰壓斷大清帝國最後一根脊梁? |
| 送交者: mean 2008年01月03日09:48:02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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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從大清國的中央領導到那些喋喋不休的挑剔書生再到那些平頭百姓,都以為船堅炮利是挽救國家利權、實現偉大復興的至要。北洋艦隊和南洋艦隊就是支撐這條巨龍的兩條脊梁。在日本人打敗了北洋艦隊後不久,一直在南方作壁上觀的南洋艦隊,也遭遇了一次沉重打擊。 這一打擊不是來自於軍事,而是來自於外交。一艘英國商船,公然違反中立,為日本走私軍火,在台灣洋面被南洋艦隊查獲後,不僅蠻橫地對抗檢查,最終居然又以中國的賠款道歉而結束。這一次,大清那僅剩的一點點尊嚴,被徹底毀盡,從此不再能挺起脊梁骨。 這就是國際法歷史上又一經典案例巴山號(Pathan)事件。巴山號事件與高升號事件一樣,成為牽涉中英日三國海權的重要事件。 巴山號是在莫臥兒輪船公司(印度)註冊的英國商船,船主為古萊特利公司(Messrs, Gellatly, Hankey, Sewell and Co.),租給紐約的巴伯公司(Messrs, Barber and Co.)從紐約前往亞丁、新加坡、香港、上海及日本。 1894年9月12日,李鴻章電告台灣巡撫邵友濂,據中國駐新加坡總領事黃遵憲情報,“有英國船滿載藥彈,本日出口赴倭,就近設法截拿。”9月20日,光緒發布聖旨:“據劉坤一奏,英船濟倭,飭令嚴密巡查。” 邵友濂隨即命南琛艦、及斯美官輪出洋,並請南洋大臣劉坤一派艦協助。 南琛艦是南洋海軍的主力戰艦,曾參加過當年4月李鴻章主持的北洋海軍大檢閱。其與南瑞艦均從德國伏爾鏗造船廠定造。英國人和德國人在軍艦設計理念上有很大的不同,德國人更注重軍艦的裝甲防護,航速只有區區13節,但都是全鋼體結構,排水量達到了近兩千噸,在裝甲防護上相當出色。南琛艦在中法戰爭中曾重創法軍尼埃利艦隊,在辛亥革命中率先響應,成為民國海軍的主力。著名的民國海軍將領湯薌銘就曾擔任該艦的幫帶(副艦長)。該艦直到民國5年(1916年)被拆解,賣得45萬元用作永豐、通濟等艦的修理費用。 斯美號則是一條商用快船,船身長二百五十尺,純系鋼製,航速高達16節,光緒十二年(1876年)由台灣巡撫劉銘傳集商股設招商局於新加坡後購買,同時還有一艘姊妹船名為“駕時”,兩船往來上海、香港,遠至新加坡、西貢、呂宋。後台灣航運業衰敗,兩船便專為官用。 9月20日當日下午3點,南琛艦在袁九皋艦長帶領下,在福建白犬山左近洋面,發現一艘沒有旗號的船隻,這就是巴山號。南琛艦以旗語命令其停船。該船不聽,南琛艦於是放空炮2響,該船依然不停,但馬上掛出了英國旗號。南琛艦再放2響空炮,該船始停。 南琛艦由三副帶隊,乘舢板前往查問,並取回貨單、船牌(執照),將貨單送到隨行的斯美號上,交洋船長馬理士驗看。馬理士從貨單查出有運往日本手槍、槍彈等,而且,從斯美號上所備的上海新聞公告中,根本查不到該船航訊。 南琛艦隨即命令巴山隨行。晚上7點在東沙附近拋錨停泊,袁九皋再命幫帶、三副等去巴山號,查驗槍彈。 袁九皋在事後報告中詳細記錄了查驗的情形。 一開始,巴山船長及大副等人矢口否認裝載了該項軍火,等到清軍出示貨單,他們卻問:“如果我們交出這些槍彈,是否就能放了我們?” 幫帶等人認為巴山船長的態度十分可疑,遂令其一同開往台灣進行調查。 船長拒絕道:“煤不夠燒,不能駛往台灣。” 幫帶說:“你們船上的煤既然能保證開往上海和日本,這裡到台灣只有300多里,怎麼到台灣反而不夠燒呢?” 船長等無話可說,同意去台灣。 洋人把持的海關態度搖擺 次日(9月21日,八月廿二)晨4:40時,三船一同出發,斯美號在前先行,南琛艦押着巴山號在後。下午4點,船到基隆,停於口外,報告邵友濂。 邵友濂得訊後,立即電告淡水海關稅務司馬士(Hosea Ballou Morse),請其命令基隆海關的洋關員前往調查,最好馬士本人亦能親臨。馬士於9月22日回電,稱已命令基隆海關辦理,並建議邵友濂速將消息通知英國領事,邵友濂照辦。 馬士其人,是西方赫赫有名的漢學家,其著作《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Th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the Chinese Empire)及《中朝制度考》 (The Trade and Administration of the Chinese Empire)等均為西方漢學經典。尤其在中國的經濟研究中,馬士有頗多建樹,如其首先提出僑匯在中國財政金融體系中的重要作用,一舉解決困擾經濟學界多年的晚清國際收支平衡問題。 馬士是美國人,這在當時為英國人把持的中國海關中比較少見。他從哈佛大學一畢業即考入中國海關,其時年僅19歲。隨後擔任德璀琳的秘書,中法戰爭期間親赴台灣交換戰俘,有功獲頒清廷的“三等第二寶星”勳章,深受李鴻章欣賞。 1892年開始,他以副稅務司銜署淡水關稅務司,見證並參與了甲午戰爭在台灣的全過程,並對台灣被割讓給日本後的抗日運動進行了詳細的記錄。甲午戰後,台灣官民抵抗割讓,成立了台灣民主國,奉巡撫唐景崧為總統。儘管與唐關係不錯,但馬士拒絕將大清的黃龍旗換成台灣民主國的虎旗,堅持到辦理完交割手續。因此,中國不少研究者責其“媚日”,其實他恰恰是在嚴格遵守職業操守,履行中國政府辦理割讓手續的命令。馬士前後寫給赫德的書信,成為研究這段歷史的重要文獻。 清廷官員和在台外國人的最後撤離,還多虧了馬士的斡旋。當時,日軍已在基隆登陸,淡水成為撤退通道,擁擠在該地區的清軍士兵,因不滿於欠餉,炮擊並封鎖航道,將撤退西方人和中國官員的最後一艘英國商船雅打號(Arthur)困住。隨船內渡的海關銀號人員,將所攜帶3萬兩現銀交出,清軍仍不放行。馬士只好出面談判,確定再加5000元“買路費”。他大膽決策,打破歷來由海關銀號而非稅務司徵稅的慣例,靠向過往船隻徵稅湊齊了該款。同時,為了確保清軍炮台不 “違約開炮”,他要求以該筆“買路費”換取所有大炮的撞針,終於掩護雅打號離台。但淡水炮台的大炮卻因此而完全失去作用。1907年,在上海擔任造冊處稅務司的馬士,接待了來訪的美國陸軍部長塔夫脫(W.H.Taft),兩人建立了密切的關係。2年後塔夫脫獲選總統,力邀馬士出任駐華公使,被其以健康理由婉拒。 9月23日,馬士致電邵友濂,表示如要查找軍火,即不得不將貨物逐件查驗。但巴山號是滿載之船,除了舊鐵5000多擔外,另有貨物10000多件。發往日本的貨才數百件,且因該船計劃先到上海再到日本,因此發往日本的貨都在艙底,如果要查,必須把上面發往上海的所有貨物清卸乾淨。基隆碼頭太小,又沒有足夠的駁船和棧房,因此查驗十分困難。該船的確艙深貨重,口外風浪又大,搜查難以得手,查了3天了都沒能檢查完一個艙。 馬士建議,應命船長寫下保證,限2個月內在上海將貨單上列明的軍火交出,否則就罰銀1000元。如果擔心還有別的軍火,可以派遣斯美官輪隨行,並由海軍人員在巴山號上監視,押送到上海。到滬後把貨卸完,即可將運往日本的貨物逐件檢查。 馬士認為不必在台灣長久扣留巴山號,以免其要求賠償。而至於船上的鐵路物料,因日本鐵路為國有,此不算商家貨物,可在船到上海後請律師查核後予以沒收。 同日,英國領事也會見了巴山船長,船長要求向中國方面轉告:該船到上海已經延誤,如不電告其船主,擔心保險費會額外增加到40000英鎊。該領事據此向中國施壓,甚至表示擔心船長會因情急而自盡。 英國船長居然封艙拒檢 9月26日,傲慢的英國船長居然下令將艙門封閉,拒絕檢查。這在對等的主權國家之間,在面對一國的武裝力量強制檢查的時候,是不可思議的事情。由此亦可見堂堂大清帝國海軍的尊嚴。 邵友濂此時接到總理衙門指示,要求徹底查清巴山號是否另有軍火。於是,請英國領事將船長、大副等人帶離該船,巴山號則開入港口。馬士亦同意此措施,並表示:“該船既有違禁之物,即應按照西方慣例派員審斷,領事和稅司一同觀審。”但英國駐台灣領事以英國公使已經下令取保赴滬為藉口,堅決不予配合。 9 月28日,總稅務司赫德致電台灣,明確表示如查有違禁物,即應扣押船隻,並要求將所有證詞全部送交北京定奪。同日,英國領事也轉交了英國公使的意見,將所獲軍火由中國沒收,其餘船貨取保後駛往上海。此前一天,英國公使歐格訥則向倫敦報告:“如確有違禁品,應允許其被查收。” 而此時,江海關卻來份莫名其妙的電報:“該船無錯,應速放行。”真不知這遠在上海的江海關又是如何確定該船無錯呢? 次日,總稅務司再次致電台灣,明確提出只要查出有軍火,無論多寡,應照中立條款進行懲罰,即中國沒收船貨,犯案的西方人則交由英國領事懲處。但英國外交部門再度要求取保後先開往上海。雙方又陷入僵局。 英國人終於說服了北京。總稅務司9月30日電令,只將“能看見的軍火”扣留後,派人押送船隻到上海後再查,並稱總理衙門已經同意。但邵友濂反對,他說自己接到的總理衙門命令是“必須將能起之軍火起出”,因此要求稅司先行徹底搜查。 10月2日,邵友濂再度開艙搜查,英國領事卻發出了“最後通牒”,要求在次日中午12點釋放巴山號,並將所有執照、貨單、貨物一併發還,“免礙大局”,甚至發出了“不能再作合好之國辦理”的威脅。邵友濂趕緊報告總理衙門,接到明確指示“槍彈扣留、船隻釋放”,已經同意歐格訥提出的船隻開往上海的請求。 邵友濂於是停止搜查,將已經搜出的手槍2箱、子彈1箱扣留,其餘起出之貨,予以發還。馬士亦同意,甚至表示不必派人押送上海。 10月5日,巴山號在海關2名扦子手(註:Tidewaiter,舊時關卡上的檢查員,因常用扦子查驗貨物,所以叫“扦子”,也叫“扦手”)押送下離開台灣。 邵友濂認為,巴山號運送違禁品是鐵證,“英使設或偏聽一面之詞,前來饒舌,尚祈鼎力與之折辯。是為至禱!”請總理衙門要頂住壓力。 上海方面,江南蘇松太道劉麟祥已經做好了充分準備,並行文英國總領事韓能,要求其派員一同查驗。他還擔心稅司洋員不可靠,請浙江聶台派人協助。 劉麟祥此人,亦是李鴻章親信,曾長期擔任江南製造局總辦,據說貪瀆很重,擔任總辦期間直接控制採購權,“遂成大弊二端:一則局中需要最多之物料,率由總辦先以廉價購人,而令別人出面以重價售諸局中一則凡欲售物於局中者,必先由其仆隸或司員引進,乃得與總辦會晤,皆先議私費,而後及正價,凡仆隸司員皆有所沾潤,而皆取償於物價之中”。但在巴山號事件中,其卻也能堅守國家利權。 10月7日晚,巴山號抵達上海,因吃水過深,暫泊吳淞口,以駁船裝卸。海關為“一昭慎重”,命令過駁時將其所有艙櫃加貼封條,送達碼頭後統一開驗。 貨物駁至招商局虹口碼頭,海關約請蘇松太道於10月10日上午7點開始共同查驗。 10月9日,韓能照會劉麟祥,轉達巴山號代理公司天祥行意見,其表示將一定向中國索賠,領事館亦將“力助”。劉麟祥在答覆中斷然予以拒絕,“本道不能認巴山輪船為中國違例扣留,中國亦不能擔任該船東及船貨因扣留查驗以致現在或將來已手或將受虧損等情。” 巴山號上艙運送到上海的貨清卸完畢,發往日本的貨物已經露了出來,但此時,江海關洋稅司賀璧理(Alfred Edward Hippisley)卻另生枝節。 賀璧理是英國人,1867年就進入中國海關,任職達40年之久,是晚清有名的“業餘外交家”之一,後來曾協助美國在對華戰略上提出門戶開放政策,《辛丑條約》談判中也竭力斡旋削減中國的賠款, 賀璧理髮文稱,發往日本的貨物只要查驗在美國裝船時填寫的貨單就可以了,因為該船在7月28日離開紐約時,中日尚未宣戰,即使有軍火,貨單上也不會隱瞞。只查驗貨單,就可以加快進度,以免耽誤時間長了導致索賠數量增加。其實,既然如此,從台灣到上海又何必興師動眾地要查驗貨物等,貨單早在南琛艦截停之時就已驗看,正是因為有可疑之處才開始搜查。而且,尚未宣戰並不意味着不會填寫假貨單,對日本人來說早已明白中日必有一戰,為慎重起見亦完全可能提前準備。 劉麟祥回函表示仍要細細盤查。賀璧理說,總稅務司也下令細查,但並沒有說明是否“須將每包每件逐一開看”,所以要再請示。這幾乎是在強詞奪理了。賀璧理另外找出一個新理由說,如果真有軍火,那必然是直接運往日本,豈能先來中國。如果地方官一定要開驗,必須有正式文件。 經請示後,總稅務司採納了賀璧理的建議,只需英國領事館出具保函,說明巴山號實無日本軍火,就可以停驗放行。英國總領事韓能則答覆稅司說,中國扣押該船本在情理之外,現在中國是否想放行,和總領事館原沒有任何關係,不應出具什麼文書,但我們願意就此了斷此事,中國也應就該船被扣的損失進行賠償。 賀璧理見狀,又推諉說此事歸地方官處理。英國總領事館大為不滿,投訴到了總理衙門。總理衙門只好行文總稅務司查問究竟。 在中國衙門之間扯皮之際,10月26日,巴山號在沒有進行必要搜查的情況下,離開上海開往日本。 大英帝國敲詐勒索 11月9日,英國駐上海領事館行文照會江南蘇松太道劉麟祥,要求中國對巴山號“違例扣留”之事進行賠償,並提出兩個辦法備選:一是給銀3萬兩了事;二是將各項受損提請仲裁。 劉麟祥回函反問這是根據什麼公法。英國領事館再來函,認為巴山號無端被扣,在基隆港又致擱淺,而且被扣14天內貨物被搜查翻亂,損失慘重,到上海後被迫進塢修理。所查出僅3小箱槍彈,“所值無多,何以指為軍火?”。至於劉麟祥所問法律依據,英國反問既然是“中國首先干犯”,則中國應當首先提供法律依據。 劉麟祥再回函催問公法依據,認為“中國究違何例,應由索償人指證”。 12月17日,韓能照會劉麟祥,繼續糾纏,甚至說被查獲的手槍“專作玩具”,指責中國即使要扣押巴山號,也應該將其帶往下一個目的地上海而非基隆。劉麟祥回信很乾脆,認為這些都是“空言無本,牽引失當”,“所有一切責中國不能認受。” 總理衙門在其12月8日發給歐格訥的照會中,也全面批駁了英國的要求:一,根據西方報紙報道,巴山號早已由英國出售給日本,並且支付了全價;二、中立船隻應當提供沒有任何濟敵行為的證據;三,該船長居然拒絕提供貨單、航海日記等;四,在貨單之外查出了沒有申報的炮彈;五、該船長見搜出炮彈後居然私下封閉艙門,不准查驗。 總理衙門質問,這些情況,根據國際公法,中國究竟是否可以強行搜查?中國之所以沒有追查到底,考慮的就是和英國的友好關係,畢竟該船還沒有更換旗號。根據國際公法,只要查出有違禁品,可以將船貨一同沒收,希望英國“明達萬國事理,必能持平不偏,不使中國於讓權後更受虧損也。”理直而詞卑,無奈至極。 皇家法院講“法理” 1月1日,總理衙門又將邵友濂8月份關於巴山號事件的所有來電點轉給英國公使館翻譯朱邇典,同時請赫德出面調停。 赫德告訴歐格訥,此事畢竟是巴山號有可疑情況,而且中國方面事後也沒有徹底搜查便予釋放,希望就此了結。但歐格訥卻認為要嚴格按照國際公法執行,中國對可疑船隻當然可以盤查,但巴山號上只有“手槍兩箱,按章不得作為軍火”,其被釋放之故,在於查無軍火,而不是中國的寬容,所以必須賠償。 英國政府向皇家法官諮詢,1月30日皇家法官提出意見,表示雖然巴山號攜帶了違禁品,但因為“該船系被帶往一不合理地偏離該船航線的港口,而且既沒有起訴也沒有打算到任何捕獲法庭起訴便被扣留,沒有經過任何審判程序”,所以,“英國政府可有整頓理由支持船主一方提出一合理的賠償要求”。 對於總理衙門照會中的5條理由,英國公使館逐條反駁道:一、以報紙所稱巴山號已經售予日本為扣押理由,是不充分的,何況報紙的消息來源又是什麼呢?二、關於中立船隻應當提供沒有任何濟敵行為的證據,這是錯誤的,而應當是交戰國發現中立船隻具有濟敵行為的證據後,才能扣押緝拿;三、貨單、航海日記等在海上被攔截時就已經提供了;四、在貨單之外查出了沒有申報的炮彈,其實這些炮彈已經在貨單上了,而且其價值很小;五、該船長見搜出炮彈後居然私下封閉艙門,不准查驗,這是因為該船被扣的十多天裡,兵丁很多,任意搜查,船長無奈才封閉艙門。 根據英國外交部指令,3月9日,英國公使向中國提出了5000英鎊的索賠要求。 台灣巡撫痛徹批駁 署理台灣巡撫唐景崧在3月13日,全面回顧了此前的交涉過程後。他認為,巴山號在台灣時,英國公使就請求將所查獲槍彈扣留後取保前往上海,這就證明了稽查巴山號是完全合理的。中立國船隻裝載違禁品,無論多寡,交戰國都有搜查的權力。唐景崧激憤地質問:“若謂僅彈槍三箱,所值無多,何以指為軍火?試問槍與彈不算軍火,何物謂之軍火?既可少載,豈不可以多載?當日南琛在洋面既見巴山軍火,確鑿有據,焉能不帶至基隆聽候查驗?該船既無違禁之件,何以先不進口?何以一經查至下艙,即封閉不服查驗?所稱延誤,乃其自取。至先後起驗之貨,不及一艙,何至受損?且受損者究系何物?當未放行之先,何以不指明請驗?茲於放行之後,平空稱物受損,何足為憑?又該船進基隆口時眾目所睹,絕無擱淺之事,該船船主(註:指船長,清末文獻多將船長稱為船主,容易混淆,請讀者注意。)亦無擱淺之說,其因何入塢修理,與中國無涉。總之,此案考之公法,中國既有應查之權,即無違例之處,更無認償之理也。” 唐景崧此人,史評並非很好,台灣割讓給日本後,他還被台民們推舉為“台灣民主國”總統,卻在關鍵時刻拋卻這個“民主國”跑回了大陸。但其在巴山號事件中,如“上海貪官”劉麟祥一樣,的確為國家利權竭力相爭,可見,歷史人物和歷史一樣,都是複雜多面的,不可一概而論。 同日(3月13日),總理衙門回復英國公使,指出英國方面沒有就去年12月8日中國政府的照會給予任何答覆,還是建議由英國駐上海總領事與上海道就近商談“和平議結”巴山事件。 劉麟祥在3月22日向總理衙門報告說:“歷來中外交涉,領事本以偏袒為能事,以期見好於商人。故遇事必多方辯難,迨知理屈,又以護前不肯自休。再與堅持,即上瀆公使,以致每有尋常之事,亦復重煩鈞署(註:指總理衙門)。值此中國多事之際,不免更起要求。”他對總理衙門的兩次照會表示支持,並表示既然交由自己與英國領事館談判,會更認真地研究國際公法,“設法因應,從容理論”。 隨後,劉麟祥質問韓能,為何索賠數額由3萬兩增加為 5000英鎊,韓能回音說因為中國方面沒有答應3萬兩要求,所以已經作廢。此次5000英鎊僅是船東損失,不包括貨主的損失在內。劉麟祥憤怒地認為其“得步進步,情見乎詞”。他與英國律師再三分析,認為錯在巴山號,斷無索賠之理,一邊繼續援引公法與英國領事周旋,一邊電請中國駐英公使龔照瑗與英國外交部協商。 劉麟祥繼續對英國的要求提出反駁,這令歐格訥十分不滿。他在4月27日照會總理衙門,以為總理衙門3月13日的照會乃是知會劉麟祥辦理賠償,而不是授權給他繼續辯駁,劉麟祥“不承認中國有賠償之責”,因此請總理衙門命令其“迅速與總領事議結,切勿再事耽延”。 總理衙門無奈,電商劉麟祥。 總理衙門希望“一了百了” 8月1日,總理衙門向赫德求援。此時,輪船公司索賠額高達6500英鎊,但中國駐英公使龔照瑗與英國外交部商定,4000英鎊則可結案。英國司法部門還提出,這是意外事件,貨商不能向中國索賠。總理衙門表示自己是希望“一了百了”,希望赫德能幫助參謀。赫德提醒說,如果船東能索賠,貨商也一定能同樣索賠,而且美國駐上海總領事已經為美商提出了貨物的索賠要求。 總理衙門決意儘快了結此事,遂電告南洋大臣張之洞,將4000英鎊的賠償款(合規平銀26666兩)通過滙豐銀行匯給龔照瑗,8月10日龔照瑗即請該輪船公司收領。 但隨後,美國、德國均就本國貨商損失向中國提出索賠要求,並為達目的實行了多方威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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