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柞里子:從無權行乞所想到的 |
| 送交者: 柞里子 2008年01月25日07:28:29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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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里子:從無權行乞所想到的
上次回國,見過幾次行乞。一次在北京車站,行乞的是個中年婦女,像是農村來的,手上還抱着個嬰兒,不停地在等車的人群中穿梭,好像沒討着什麼錢,卻挨了不少罵。一次在地下人行通道,行乞的是個瞎子,男性,看上去四五十歲,靠牆站立,手拉胡琴,前面有個衣裳整潔的女孩兒,坐在一張小板凳兒上,把面前的一張高板凳當課桌,認認真真扒高凳上寫作業。高凳前放一隻塑料小桶,想是為接受施捨而備。沒招來謾罵,卻也沒看見桶里有錢。另一次在西單圖書大廈外的報欄下,行乞者也是個瞎子,也拉胡琴,很年輕,也就二十來歲。一曲沒拉完,走來幾個凶神惡煞的城管,把他給轟走了。據國內友人說,大馬路上行乞有礙觀瞻,所以禁止。 所謂“禁止”,見諸法律?友人搖頭,表示不知。柞里子也搖頭,不是表示不知,是表示不予贊同。以柞里子之見,但凡淪為乞丐者,無論其淪落的原因為何,也無論其申訴的緣由有無欺詐的成分,皆值得同情,即使不願施捨,至少應該聽其行乞,不應予以干涉。
今日上網,赫然在“今日美國”(USA Today)網站上看到這樣一則報道:近年來越來越多的美國城市已經通過或醞釀通過禁止在鬧市區等地行乞的法律。立法的理由呢?居然也是有礙觀瞻。有的城市竟然立法,視行乞者為爭取憐恤而說謊為犯罪行為。 今日美國與今日中國,竟然有如此雷同的社會現象與民情,委實令柞里子吃了一驚。美國憲法不是賦予公民以“言論自由”權力麼?難道乞丐不能算是公民了? 接着看報道,果然有維護人權的組織認為這樣的地方法律違反了憲法賦予公民的“言論自由”權,也果然有某地方高等法院以此為據而判決這樣的法律無效。再接着看,卻又看到說某城市的立法被宣告無效後隨即把法律條文改頭換面,以妨害交通為藉口而重新通過。嘿嘿!真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今日中國,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今日美國,上有法,下亦有法。亦復雷同! 在久窮乍富的中國有行乞現象,不足為奇。在世界上最富足的美國也有行乞現象,雖然多少有些奇,但是不難理解。富足並不必然導致社會福利的完善,即使有完善的社會福利制度,也並不能保證杜絕行乞的現象。 難以理解是:為什麼美國近年來有越來越多的城市出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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