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文錢
宋代曾有高僧如此說道:“錢如蜜,一滴也甜。”[58](卷八《錢如蜜》)所說的1“滴”錢,就是1文錢,自然也是有用的。所謂“一錢重丘山,斗粟輕糞土’’[4](卷四《山中即事寄上知縣宣德》),即是在錢荒情況下1文錢的珍貴。
1文錢,在廣東沿海的南恩州可以買2隻螃蟹[59](《陳亞善對》);
在嶺南夏季的水邊可以買1捧小蝦[59](《蟻鮓》);
在熙寧五年(1072年)杭州觀看歌舞的勾欄里,可以喝1杯茶;[25](第一)
在北宋後期的蘇州可以買到1塊餳(即糖)[58](卷八《錢如蜜》)。
陸游也曾用1文錢買了1塊名為“倀惶”的飴糖[60](《劍南詩稿》卷四一《一錢》)。
在宋徽宗時的開封,1文錢可以買到1貼治療咳嗽的成藥[61](卷四《治痰嗽》),
也可以買7顆蒸棗[2](丙志卷十八《張拱遇仙》)。
在建炎年間的贛城,1文錢可以交1次新建浮橋的過橋費[62](卷三○《知政橋記》),
或買1隻食用的青蛙[63]。
在南宋中期的臨安府,1文錢可以買1幅印製的政治漫畫。[64](戊集《滿潮都是賊》)
由於錢荒及國家金融安全等原因,宋政府嚴禁銅錢外泄。乾道六年(1170年),朝廷詔令淮南轉運司:“今後使人往來應副舟船,並責令篙梢結罪,如敢船載錢寶一文以上過界,流配。”[65](卷二五上,乾道六年十一月丁丑)為宋金兩國使者往來提供船隻服務的篙師、梢工,如果膽敢偷帶1文錢到金國,即處以流放刺配之刑。
宋初,有士兵因為偷盜1文官庫錢,又對長官不遜,因而被處死者:“張乖崖為崇陽令,一吏自庫中出,視其鬢傍巾下有一錢。詰之,乃庫中錢也。乖崖命杖之,吏勃然曰:‘一錢何足道,乃杖我邪?爾能杖我,不能斬我也!’乖崖援筆判云:‘一日一錢,千日一千。繩鋸木斷,水滴石穿。’自仗劍,下階斬其首,申台府自劾。崇陽人至今傳之。蓋自五代以來,軍卒凌將帥,胥吏凌長官,餘風至此時猶未盡除。乖崖此舉,非為一錢而設,其意深矣。其事偉矣!”[36](乙編卷四《一錢斬吏》)張泳(號乖崖)因1文錢親自將犯人處斬,具有政治意義,而那1文錢也具有象徵意義。宋徽宗時,王革為開封尹,“專尚威猛,凡盜一錢,皆杖脊配流”[66](卷下)。顯然屬於法外的重典嚴刑。更有甚者,岳飛軍中有嚴令:“取人一錢者,必斬。”[67](續編卷二七《百氏昭忠錄》)
2.10文錢
10文錢,端拱四年(1007年),在蔡州等地可以買1斗麥子或5升粳米。[26](卷六六,景德四年八月末)
大中祥符元年(1008年),在全國大部分地區都可以買到1斗多的糧食。[26](卷七○,大中祥符元年九月末)
熙寧五年(1072年)四月,1個人可以在杭州的浴堂里沐浴1次。[25]
元豐年間,在福建沿海地區可以買1斤鹽。[68](卷三)
紹聖年間,在嶺南可以買支質量低劣的毛筆。[37](卷七○《書嶺南筆》)
北宋末年在開封城的普通飯店中,可以享用1碗“精細”的菜蔬。[69](卷四《食店》)
南宋前期,在江東饒州樂平縣可以買到1枚鴨蛋。[2](甲志卷十四《許客還債》;支戊志卷八《許客還債》)
在南宋前期的粥店裡,可以買5碗粥,[5](卷三)
也可以買1碗鱔魚[70](前集卷二《殺鱔悔悟》)。
在嘉定年間的溫州,可以買1把笤帚。[71](《水心別集》卷十六《官吏諸軍請給》)
3.100文錢
100文錢,在宋初的江南地區,可以買1張南唐李後主時所造的澄心堂紙。[72](卷九《澄心堂紙》)
宋初,廬山有人用100文買了1隻死兔。[73](《江直木》)
宋初,可以在開封買1斤白礬、綠礬。[55](食貨二十四之二)
宋太宗時,可以在開封市場上買1支寫大字的毛筆。[73](《置御書院》)
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四月,在鎮州、定州可以買1斗蕎麥。[26](卷七一,大中祥符二年四月己亥)
嘉祐年間,可以在京西路濟源買1畝地。[74](卷六《水利》,引熙寧三年《千倉渠水利奏立科條碑記》)
北宋中期,湖北漢陽長江的魚乾——淡魚賣往江西,每斤將近100文。[75]
治平末年,可以在長安買1斗米麥,或2斗粟豆。[26](卷五一六,元符二年閏九月甲戌注)
熙寧五年(1072年),可以在陝西買1斗白米。[42](卷四三《乞不添屯軍馬》)
元豐年間,可以在萊州市場上買1兩綿。[76](卷二)
宋哲宗元祐初,在開封可以買1斗糧食[54](卷二四五,王覿奏),
或買1笏潘谷墨。[77](卷八《潘谷墨仙揣囊知墨》)
北宋後期,可以在台州買1斗米。[78](卷一)
大觀年間,可以買1斤牛肉。[55](刑法二之五十二)
宣和七年(1125年),坑冶戶可以按官價賣給官府1斤銅。[29](卷四《論時事》)
宋徽宗時,可以在開封的算卦攤上算一卦[76](卷三);
可以在唐州方城仙公山下的新寨買1枚硯台[79](卷七《硯石評》);
可以乘騎出租馬到開封城內的任何地方。[69](卷四《雜賃》)北
宋末年,可以在開封買1斤從黃河等外地運來的魚。[69](卷四《魚行》)
在南宋初的兩浙,二月以後可以買1條河豚。[80]
紹興末,在荊門軍一帶可以買1斤多“雜以木葉”的“下等粗茶”。[62](卷四九《荊門軍奏便民五事狀》)
紹興三十一年(1161年),可以買1束草料。[55](食貨二十一之二)
紹興年間,可以在兩浙買1張席。[2](補志卷十二《華亭道人》)
南宋中期,在蘇州可以買1顆洞庭真柑。[81](卷三○《真柑》)
宋理宗前期,可以在湖州鑄造1個大鐵香爐。[52](第341冊,釋淨月《報國寺布施記》)
乾道元年(1165年),在江陵可以讓兩個窮人喝一場酒。[2](補志卷十二《傅道人》)
慶元年間,可以用100文會子在臨安府買1斤油。[82](《街市點燈》)
南宋中期,可以在越州買1雙室外踩雨水用的木屐[60](卷三一《買屐》);
可以在臨安買1幅民間街市仿朝廷修內司出產的一種“輕小唐絹”[83](卷九《唐絹》),
或是買1張修內司所造的蠲紙或2張糨紙[83](卷十《蠲紙》)。
在端平初的臨安城,l00文可以在飯店吃頓簡單的飯食。[84](《酒肆》)
南宋後期,可以在福建建安買1件蓑衣[85](卷三二),
或是買1顆名為皺玉的荔枝[86](卷八《和趙南塘離支五絕》)。
南宋末,在歙縣可以買到1隻螃蟹。[87](卷八《蟹至十數日而價比異時特貴貧者只得忍口薄暮有以為餉者作詩回餉》)
太平興國元年(976年),朝廷曾詔令嚴禁和外國商人交易:“敢與蕃客貨易,計其直滿一百文以上,量科其罪。”[55](職官四十四之一~二)交易滿100文就按犯罪處治。按照《嘉祐編敕》:在河北、陝西、河東3地,如果攜帶銅錢出國界,滿100文即判處1年徒刑。[39](卷二六《論錢禁銅法事》)
4.1貫錢
1貫錢,淳化年間,可以在開封買l頭公豬。[26](卷三四,淳化四年十月丁丑)
嘉祐中,可以在蘇州買1部校勘精良的正時興的《杜甫詩集》。[81](卷六《官宇》)
宋仁宗時期,在開封可以買1隻供皇帝食用的新上市的螃蟹[88](卷一),
也可以買1頂士兵的青紗帽[39](卷十八《再對御札一道》),
也可以在定州買1本晉朝書法家王羲之的《蘭亭敘》石刻拓片[77](卷五《定武蘭亭敘刻》)。
元豐中,可以在成都府路買1匹布。[89](卷三)
北宋後期,可以在洛陽買1枝牡丹的名貴品種魏紫。[88](卷二五《天王院花園子》)
宋高宗初期,可以買1支著名筆工屠希所制的筆。[60](《渭南文集》卷二五《書屠覺筆》)
南宋前期,可以買1具簡陋的棺材。[60](《劍南詩稿》卷三六《龜堂東窗戲弄筆墨偶得絕句·又》)
南宋初,可以在鄉間買1條布被。[90](卷一《布被》)
南宋初的兩浙,可以於正月預付定金買1條河豚。[81]
乾道年間,可以在江南東、西及二廣地曠人稀的地方買1畝地。[55](食貨五十六之五十六~五十七)
乾道二年(1166年)七月,可以在湖北荊門軍、襄陽、郢州買1石米。[55](食貨四十之四十四)
乾道六年,可以在秀州買1條小狗。[2](支景志卷五《許六郎》)
乾道七年,可以在鄱陽買頂氈笠。[2](支乙志卷七《王牙儈》)
可以在江南地區買1枚北方沿海所產的鰒魚,即牡蠣。[91]
紹熙年間,在金華縣可以請僧人念頌一部《孔雀明王經》。[2](支乙志卷八《陳二妻》)
雍熙二年(985年)修訂的法令規定:竊盜財物滿1貫者,判處“配役”即刺配服勞役1年。[10](卷一九九《刪法志一》)按照《嘉祐編敕》,在河北、陝西、河東3地,如果攜帶銅錢出國界,1貫文以上為首者處死,從者決訖刺配遠惡州軍牢城。[39](卷二六《論錢禁銅法事》)元祐五年(1090年),按照新定的法律:“重祿人因職事取受財物,及系公人於重祿人因本處事取受人財物、故放債收息及欺詐……一貫文流二千里。”[26](卷四五○,元祐五年十一月乙丑)官吏受賄、放債收息及詐騙錢物滿1貫,即判處流放2000里。
5.10貫錢
10貫錢,宋仁宗時,在開封可以買1套豪華軍裝。[39](卷十八《再對御札一道》)
北宋中期,在洛陽可以建造1座井亭。[92](卷中)
在北宋中期,可以買1枚兗州名匠東野暉所制的墨。[93](卷中)
熙寧五年(1072年),在開封可以買1匹民用馬。[25](第4,第5)
宣和年間,可以買1頭牛。[55](兵十八之二十三)
在北宋後期,可以買1兩黃金。[94](卷二)
宋徽宗時,可以在開封酒店辦場暢飲的酒席。[95](卷七《相國寺日者》)
兩宋之際,可以在河東代州買1畝良田。[2](三志壬卷六《衛校尉見楊王》)
在北宋後期至南宋前期,可以建造底層農民居住的茅屋3間。[55](食貨二之十五,六十三之一○○~一○一)
南宋前期,可以買1件廣西桂州的木刻儺戲面具。[96](卷七《桂林儺》)
可以在宋寧宗時的蘇州買1畝土地。[97](卷十《漢田畝價》)
南宋中期,可以在湖州買1畝肥沃的土地。[3](卷十八《陳氏舍田道場田記》)
開禧年間,可以打眼水井。[58](第301冊,胡六八《開井記》)
在宋寧宗時的臨安,可以買張又大又好的雄虎皮。[83](卷七《虎豹皮》)
淳占七年(1247年),可以在廣州買1畝良田。[98](卷三三《廣州丁未勸農文》)
10貫錢可以解決一戶人家的饑寒問題。北宋前期的曹州富戶於令儀,是位寬厚長者。一天夜晚,有盜賊進入其家被擒獲,原來是鄰居的兒子,招供說迫於貧困,不得不偷盜。於令儀問他想要什麼?回答說:“得十千,足以衣食。”於令儀遂給了他10貫錢。“盜大感愧,卒為良民”。[11](卷三《奇節》)以此改變了人生軌跡。治平時,龔球隨做官的父親在嶺南,其父病死後,他流浪回開封,以乞討為生。一天遇到位遠親,“哀之,贈之十千,仍副以衣物,球乃始自給”[43](後集卷四《龔球記》)。10貫錢使他得以自食其力。如果再翻一番,20貫可以成為脫貧的本錢。據洪邁記載:吳中有細民原以賣魚為業,後“得舊開元通寶錢二萬……用為本業,家遂小康”[2](丁志卷十六《吳民放鱔》)。
宋代法律規定:“諸將銅錢人海船者……十貫流二千里,從者徒三年。”[20](卷二幾《銅錢下海》)將銅錢帶上海船,就有走私到海外的嫌疑,數量達到10貫即判處流放2000里的嚴刑。10貫還是案件級別劃分的一個界限。元祐二年(1087年),刑部、大理寺規定:“凡斷讞奏獄,每二十緡以上為大事,十緡以上為中事,不滿十緡為小事。大事以十二日,中事九日,小事四日為限。”[10](卷一九九《刑法志一》)涉案金額10貫以上就屬於中事,朝廷的司法部門必須在9天內處理。
6.100貫錢
100貫錢,在宋太宗朝,可以買本《淳化帖》。[99](《古今紙花印色辨·淳化閣帖》)
崇寧年間,可以在陝西製造1輛戰車。[55](兵二十六之二十五)
紹興年間,可以在東南地區買1頭牛[100](卷四九《答田券示徐伯遠》),
也可以在西南地區買1匹馬[22](卷一八六,紹興三十年九月丁丑)。
宋孝宗時,可以在鄱陽縣城內買處住宅。[2](支甲志卷四《張待制》)
紹熙年間,在饒州可以買1具高檔的棺材。[2](支乙志卷三《彭婦棺》)
嘉泰年間,可以在紹興府為錢清鹽場蓋座30餘間規模的辦公廨宇。[56](卷五八《錢清鹽場廳壁記》)
宋理宗前期,可以在湖州製造寺院用的大法鼓1面。[52](第341冊,釋淨月《報國寺布施記》)
咸淳年間,可以在南安軍建起一座紀念周敦頤的濂溪祠堂。[52](第350冊,陳宗禮《南安軍司理廳濂溪先生祠堂記》)
在南宋後期的江西,可以買1幅當代名家楊無咎畫的梅花圖。[99](《古畫辨·楊補之》)
7.1000貫錢
1000貫錢,建炎年間,是“性儉約”的皇太后1天的生活費。[22](卷二五,建炎三年七月乙巳)
紹興初,在浙西可以買個進義校尉的官銜。[101](卷二《條具宣撫處置使司畫一利便狀》)
紹興初,在福建可以買艘商船。[102](卷十九《連公墓碑》)
在紹興五年(1135年)的江浙地區,可以造艘“五車十槳”的小船。[22](卷八九,紹興五年五月癸未)
淳熙年間,在福建建安縣可以建成1處占地30餘畝、設施齊全的埋葬無主屍首的常平義壟。[52](第259冊,宋之瑞《常平義壟記》)
慶元年間,可以買本重模《淳化帖》並參人別帖的善本《絳州法帖》20卷。[99](《古今紙花印色辨·絳帖》)
在慶元年間的明州昌國縣,可以建造1座主簿的辦公處所——主簿廳。[56](卷五八《昌國縣主簿廳壁記》)
南宋中期,可以買1顆大北珠。[2](三志壬卷九《復州謝黥》)
在宋寧宗時的臨安,可以買1斤花斑優美的玳瑁。[83](卷四《玳瑁》)
嘉定二年(1209年),可以買l道度牒(11界會子)。[10](卷一八一《食貨志下三》)
在祐年間的吉州龍泉縣,可以建成1座縣丞的辦公處所——縣丞廳。[103](卷十五《吉州龍采縣丞廳記》)
咸淳五年(1269年),可以在潮州建座“為屋九間,其深丈有六,廣三之”的佛教法堂。[104](卷十一《潮州開兀寺法堂記》)
南宋時期,在福建延平可以買1位美麗的小妾[2](乙志卷十六《張撫干》),
或買下1張名為“玲瓏玉”的古琴[99](《占琴辨·琴面有穿孔》)。
8.10000貫錢
10000貫錢,宋太宗時,可以在開封買一座供執政大臣、貴族居住的豪華住宅。[10](卷四八三《陳氏世家》;卷二五七《楚昭輔傳》)
景祐年間,可以在開封置辦1套高檔服裝。[26](卷一一八,景祐三年二月壬戌)
慶曆初,可以在福州建所建築面積為60間的府學。[105](卷八《廟學》)
慶曆年間,可以買到正八品殿直的官職。[106](卷二七《寄上范參政書》)
紹聖年間,可以在福州閩江上建座長3000尺、用船120艘的浮橋。[105](卷五《浮橋》)
兩宋之際,可以在金朝的燕山府買一所高檔住宅。[107](卷一六三,紹興四年九月十九日)
紹興中,是宋高宗供奉慈寧宮皇太后的月俸。[22](卷一四六,紹興十二年九月戊戌注)
紹興末,可以打造1艘航海的大船。[22](卷一八九,紹興三十一年三月辛卯)
淳熙年間,可以在明州城外買座豪宅。[2](丁志卷十四《明州老翁》)
嘉定年間,可以在常熟縣的寺院裡建座鐘樓。[108](卷三《常熟縣大慈寺鐘樓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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