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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人的生活標準
送交者: ZTer 2008年10月17日13:05:11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一 下層人戶每天的收入與居民每天生活的費用 最廣大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就是一個朝代的基本生活水平。他們一般每天有多少收入呢? 北宋後期,張耒在詩中提到洛陽西部山區山民的生活狀況時云:“山民為生最易足,一身生計資山木。負薪人市得百錢,歸守妻兒蒸斗粟。”[1](卷十三《感春六首》)大概是一天收入100文左右。 四川嘉州漁民黃甲,自祖父以來,世代以捕魚為業。南宋前期,“家於江上,每日與其妻子棹小舟,往來數裡間,網罟所得,僅足以給食”,“極不過日得百錢”。[2](支戊志卷九《嘉州江中鏡》)每天一般不超過100文(鐵錢)。 南宋中期,三峽地區的長江漁民中,有“老父家住逢家洲,無田可種漁為舟。春和夏炎網頭坐,茫茫不覺秋冬過。賣魚日不滿百錢,妻兒三口窮相煎。朝飧已了夕不飽,空手歸去蘆灣眠”[3](卷二《舟人強以二鍰多取漁人之魚余增百錢與之作漁父行》)。每天的收入,最多也不過100文。 北宋中期的呂南公記載:“淮西達傭,傳者逸其名氏。傭不習書,未嘗知仁義禮樂之說,翳茨為居,與物無競,力能以所工,日致百錢,以給炊烹。或時得羨於常,則盡推贏易酒肉以歸。”[4](卷十八《達傭述》)淮西這位以打零工養家的傭者,靠出賣勞動力,每天平均約可得錢100文,有時掙錢多於日常,便將多出部分買酒肉,與妻兒宴飲歡歌,十分瀟灑。 據洪邁記載,都昌縣農婦吳氏喪夫無子,獨自養活“老且病目”的婆婆,“為鄉鄰紡緝、漧濯、縫補、炊爨、掃除之役,日獲數十百錢,悉以付姑”。[2](補志卷一《都昌吳孝婦》)一位勤勞的青年婦女在鄉問打零工,每天可以掙錢數十文,多不過100文,以此來養活婆婆和自己。以上足見,100文及數十文是一般鄉村下層百姓的每天收入。 北宋時,滄州有婦人“幼年母病臥床,家無父兄,日賣果於市,得贏錢數十以養母”[5](卷二)。在城鎮賣水果的收入是數十文。 慶元初,江東饒州市民魯四公,開了一家小食品店,“煮豬、羊血為羹售人,以養妻子。日所得不能過二百錢,然安貧守分”[2](支癸志卷八《魯四公》)。日均收入在200文以下。 南宋時,“吳中甲乙兩細民同以鬻鱔為業,日贏三百錢”[2](丁志卷十六《吳民放鱔》)。吳中即平江府有專門靠賣活黃鱔為生者,每天可得300文,但過的仍是貧窮的生活。這是南宋時期城市的情況,每天收入最多不過300文,因為城市消費水平較高,所以與前者一樣,都只能過着貧困的生活。 史實表明,在城市開店鋪者,不一定就不是窮人。以下兩例可以進一步證明這一看法:元祐末,安豐縣娼女曹三香得了“惡疾”,“拯療不痊,貧甚,為客邸以自給”。[2](補志卷十三《曹三香》)一位“貧甚”的病婦,開了家旅店以自給。淳熙年間,福州城西居民游氏,“家素貧,僅能啟小茶肆,食常不足,夫妻每相與愁嘆”[2](支癸志卷八《游伯虎》)。這家小茶館收入很少,養活不了一家人。 北宋後期的李昭玘曾指出:“販婦販夫,陸拾棗栗,水捉螺螷,足皸指禿,暴露風雨,罄其力,不過一鈞之舉;計其價,僅足一日之食。”[6]卷十一《代四兄求薦舉書》)他的論斷可以概括以上論述:一般而言,下層百姓每天辛勤勞動的收入,僅夠一天的生活費用。南宋時,臨海令彭仲剛在諭俗文中也言:“農工商販之家,朝得百金,暮必盡用,博奕飲酒,以快一時,一有不繼,立見飢凍。”[7](卷三七,彭仲剛《崇儉素》)一般也是每天收入100文。 那麼,維持一個人一天最低生活水平的費用是多少呢? 吃飯是生存的基本前提和基本消費。宋人與現代人不同,每天僅早晚兩餐,官員士人概不例外。如政和六年(1116年),曾貴為宰相的張商英在荊南與友人的一封信中云:“老夫行年七十有四,日閱佛書四五卷,早晚食米一升,面五兩,肉八兩,魚酒佐之,以此為常。”[8](四筆卷二《張天覺小簡》) 慶元年間的饒州寓士許某,“家四壁空空,二膳不足”[2](支癸志卷十《安國寺觀音》)。饒節曾言,“百年七萬二千飯”[9](卷一《為卿曇輔作一枝庵詩》),這是按一日兩餐計算的,說明一日兩餐是宋人普遍的飲食習慣。 再具體到一天的糧食消費量,史料中有不同的記載。 有一天1升的。宋太宗時王禹偁言:“假使天下有萬僧,日食米一升,歲用絹一匹,是至儉也。”[10](卷二九三《王禹偁傳》)富貴後的范仲淹,在老家蘇州創辦義莊,以贍養族中窮人,日常標準是“人日食米一升,歲衣絲一匹”[11](卷四《忠孝》)。南宋後期的婺州人王柏說道:“某雖無用於世,七十六年,吃了二百七八十石米,可謂古今之幸民。”[12](卷十七《回陳樵翁》)平均每天1升左右。宋末方回說,東南地區的佃戶“五口之家,人日食一升,一年食十八石”[13](卷十八《附論班固計井田百畝歲入歲出》)。如王禹偁所言,這都是“至儉”的窮人標準。 有一天1升多的。紹熙年間,朱熹在潭州嶽麓書院時,“議別置額外學生十員,以處四方遊學之士,依州學則例,日破米一升四合,錢六十文’’[14](卷一○○《潭州委教授措置嶽麓書院牒》)。學生的標準是每天米1升4合。方回指出:“近世東南……人家常食百合斗,一餐人五合可也,多止兩餐,日午別有點心。”[13](卷十八《附論班固計井田百畝歲入歲出》)——頓吃5合,一天兩頓即1升,加上中午的點心,就是1升多了。 有一天2升的。大中祥符年問,范仲淹在南京求學時,“日惟煮粟米二升,作粥一器,經宿遂凝,以刀為四塊,早晚取二塊,斷虀十數莖,醋汁半盂,入少鹽,暖而啖之。如此者三年”[15](卷三《范文正公道舊日修學時事》)。每天食小米2升。北宋後期,李後有詩云:“人負六斗兼蓑笠,米供兩兵更自食。高卑日概給二升,六斗才可供十日。”[16](卷十一《兵饋行》)這是隨軍運糧民夫的定量。兩宋之際,南劍州順昌縣石溪村村民李甲,40歲還未娶妻,食宿於弟婦家。日常靠伐木燒炭出賣為生,“得錢則日糴二升米以自給,有餘則貯留,以為雨雪不可出之用,此外未嘗妄費”[2](支戊志卷一《石溪李仙》)。這是自我定量。兩宋之際的莊綽說,“健啖者一飯不過於二升”[17](卷中),是為大肚漢的飯量。南宋後期的嚴州人方逢辰有詩云:“清溪眇如斗大邑,萬山壁立土磽瘠……父母夫妻子婦孫,一奴一婢成九口。一口日啖米二升,茗鹺酰醬菜與薪。共來日費二三斗,尚有輸官七八分。”[18](卷六《田父吟》)這戶有僱工兩人的人家,應屬於小康水平,每人平均日食2升。呂頤浩也感嘆道:“良田萬頃,日食二升。”[19](卷六《與雪峰清了書》)淳熙三年(1176年),有日本商船被大風吹到明州,“眾皆不得食,行乞至臨安府者復百餘人。詔人日給錢五十文、米二升,俟其國舟至日遣歸”[10](卷四九一《日本國傳》)。日食2升是朝廷撫恤外國難民的標準。法令規定:“流囚居作者,決訖日給每人米二升。”[20](卷七五《編配流役》)囚糧標準也是每天2升。 有一天2.5升的。紹興初,在福建鎮壓范汝為造反的官兵,每人“日費米二升五合,錢一百”[21](卷一《投富樞密札子》)。紹興末,官方計劃從利州路向大散關“運五萬人三月糧,人日食二升半,計運米十一萬三千五百斛”[22](卷一九二,紹興三十一年九月庚寅)。2.5升是前線戰士的口糧標準。宋孝宗時的袁說友指出:“且今士卒日給,雖等殺不同,大率不過二升半米,與百金而已,此固從昔定數。”[3](卷九《寬恤士卒疏》)南宋中期的趙汝愚又說:“吾曹盛壯時,日食二升米飯,幾不滿欲。”[23](卷二二三《經籍考五十·食治通說一卷·趙丞相序略》)青壯年男子,2升米還嫌吃不飽。士兵、體力勞動者或者壯漢,一般日食2升半。 有一天3升的。宋仁宗時,知蘇州范仲淹言:“如豐穰之歲,春役萬人,人食三升,一月而罷,用米九千石耳。”[24](《范文正公文集》卷十一《上呂相公並呈中丞諮目》)供應民夫的口糧是每天3升。熙寧五年(1072年),朝廷為前往五台山參拜的日本僧人成尋等8人提供路途盤纏,規定得非常具體:每天“每人各來(米)三勝(升),面壹斤叄兩貳分,油壹兩玖錢捌分,鹽壹兩貳分,醋叄合,炭壹斤壹拾貳兩,柴柒斤”[25](第五)。在這裡3升是朝廷招待外國僧人的標準。元豐七年(1084年)前,“保甲遇旬上,每人日支口食米三升、鹽菜錢一十文”[26](卷三四三沅豐七年二月辛未)。值勤的保甲每天口糧3升,外加10文菜錢。這些顯然是足夠吃飽的標準。 對於廣大人民群眾而言,綜合男女老幼,平均標準應以1.5升為宜。但僅有糧食是不行的,還必須煮成飯,還需要柴、菜、調料等生活必需品。宋末兩浙人方逢辰的一首詩中有筆賬目:“父母夫妻子婦孫,一奴一婢成九口。一口日啖米二升,茗醛酰醬菜與薪。共來日費二三斗,尚有輸官七八分。”[18](卷六《田父吟》)照此計算,9口之家的日常消費總共為2~3斗糧食,權且約以2.5斗計,那麼除了1.8斗的口糧外,其餘7升糧食的價錢為“茗醛酰醬菜與薪”的價錢,人均0.77升即7合7勺,是口糧的38.8%。由於糧價因地而異、因時不同,要綜合考察基本生活費用,必須和錢一起綜合衡量,或以錢為綜合衡量單位。 官方的救濟標準,可以視為生活費用的底線。熙寧二年(1069年)十一月,開封大雪,不少貧窮市民被凍死,朝廷下詔:“令籍貧民不能自存者,日給錢二十。”[27](卷一,熙寧二年閏十一月丁巳)元祐二年(1087年)范祖禹在開封時指出:“飢窮之人,日得十錢之費,升合之米,則不死矣。”[28](卷十四《上哲宗乞不限人數收養貧民》)熙寧二年的每天20文中包括了購買食品的費用,元祐二年的10文則是除了食品之外的其他必需費用。宣和二年(1120年),詔書要求安置貧民的居養院,每天為居養人供應粳米或粟米1升、“錢十文省,十一月至正月加柴炭五文省,小兒減半”[10](卷一七八《食貨志上六》)。除糧食外,還有錢10文省,冬季十一月至正月每月外加柴炭錢5文省,小孩減半。南方地區與此差別不大。宋徽宗時,楊時記載兩浙杭州的居養院,官方對居養人的供應標準是:“人給米二升,錢二十。”[29](卷十二《餘杭所聞》)即每人每天給米2升、錢20文。綜上可知,北宋時期維持一個人一天最低生活費用需20文左右。 南宋紹興十三年(1143年),朝廷規定,對那些無人供飯的囚犯,由官方撥錢供應:“臨安日支錢二十文,外路十五文。”[10](卷二○○《刑法志二》)在臨安府者每天支錢20文,外地者每天15文。臨安府物價高,20文可以保證其餓不死,而在外地,15文就夠了。紹興三十二年,洪适言:“沿邊已招納降胡,若使之饑寒失所,則必怨望。如蕭鷓巴一家餘二十口,券錢最多,日不過千六百金,尚不給用,則其餘可知。”[22](卷一九九,紹興三十二年五月丁巳)招待投降的金國大將一家,官方每天的撥款是1貫600文,若以22人計,則人均72文,對於大將家庭來說,確實不夠用。宋孝宗時,陳造與人討論淮南救災問題時,建議興修水利,以工代賑:“一夫日與米五升,錢百五十。人食二升,用錢五十,其餘劣可飽二三口,彼何患不樂從。一家二人從役,則六七口免塗殍矣。某親見熟鄉之募人垾田,食之而日與百錢,民奔趨之。”[30](卷二四《與奉使袁大著論救荒書》)一位青壯男子每天基本消費是米2升、錢50文。宋寧宗時朝廷賑災:“朝旨人日給米二升,錢二十。”[31](卷十四《秘閣修撰黃公行狀》)人均基本消費是米2升、錢20文。寶祐六年(1258年),建康府創建實濟局,是收養流浪者的救助機構,每名月支米6斗(日均2升)、鹽菜錢15貫、柴錢5貫(均為17界會子)。[32](卷二三《廬院》)按寶祐六年17界會子1貫只值銅錢56文足的標準計算的話[33](卷七《樓店務地》),則其日均鹽菜錢28文、柴錢9.3文,共30餘文。 現在我們大致可以明了:北宋至南宋前期,維持一個人生命的最低生活費用,折合成銅錢大約是20文。另有一例可以佐證:紹興末,有官員任滿後到臨安求官待調,“累歲無成。孥累猥眾,素不解生理,囊橐為之一空,告命亦典質。妻子衣不蔽體,每日求丐得百錢,僅能菜粥度日……得錢糴米而無菜資,但就食店拾所棄敗葉,又無以盛貯,惟納諸袖中”[2](卷六《奢侈報》)。靠乞討度生,全家每天最少需要100文才能解決口糧問題,吃菜則要另外揀拾。史料中說他“孥累猥眾”,若以8人計,人均12.5文。宋仁宗天聖年間,學者孫復到南京應天府向范仲淹求助說:“老母無以養,若日得百錢,則甘旨足矣。”[34](卷十四)每天100文養活2人,人均50文,顯然是比較優裕的。 宋人每天的日常家用,就普通百姓而言,大體上低於所收入的100文。節儉的士大夫也是這種水平。宋真宗朝,呂夷簡剛出仕為幕職官時,月俸5貫800文,“公乃約家人,日用不過百金。有餘,置竹桶盛之。一千以供太夫人,一千以畀內子,八百以備伏臘。竹桶之積,具飯以待同僚。上下欣然,無不足之色”[35](附蘇象先《丞相魏公譚訓》卷十)。他的5貫800文(省)月俸是如此分配的:1貫供其母,1貫供其妻,800文供過節,餘下的3貫供全家日常開支,平均每天100文省即77文足。宋真宗朝,李若谷任長社縣令時也是如此,“日懸百錢於壁,用盡即止”;南宋張九成、鄭剛中二家每日的消費更少,都是數十文。如張九成說:“余平生貧困,處之亦自有法:每日用度不過數十錢,亦自足,至今不易也。”[36](乙編卷五《儉約》)元豐中,蘇軾謫居黃州時,“廩入既絕,人口不少,私甚憂之。但痛自節儉”,每月初取錢4貫500文,分成30份掛到屋梁上,每天早晨用畫叉摘取一份使用,則其“日用不得過百五十”。剩餘者專門藏在大竹筒中以待來客。[37](卷五二《答秦太虛書》)每天限用150文。何忠禮先生對此有獨到見解,認為所謂的“日用不得過百五十”,僅僅是供蘇軾個人所花的零用錢,不可能是全家的基本生活費用。[38]此說不無見地。我認為,就前文種種情況以及呂夷簡、李若谷、張九成、鄭剛中等4家的情況看,150文作為全家的日常食用標準雖然能夠成立,但像這樣的官宦家庭,不可能每天買糧度日,蘇軾的家庭日用應是除了糧食之外的日常花銷。① 不過應明確,這僅是以吃飯為主的日常費用,一家一天花費100文左右是可以的,全年的費用則不能照此相加得出。因為必須有積蓄以維持簡單再生產和服裝的更新、住房的折舊、年節應酬、生老病死、婚嫁等,這些都是必不可少的費用。以僅次於吃飯的穿衣而論,平均每人每年最少要消費1匹紡織品。如王禹偁言:“假使天下有萬僧,日食米一升,歲用絹一匹,是至儉也。”[10](卷二九三《王禹偁傳》)范仲淹在蘇州創辦義莊以贍養族中窮人,日常標準也是“冬衣每口一匹,十歲以下、五歲以上各半匹”[24](《范文正公集續補》卷二《義莊規矩》)。有的史籍簡化為“歲衣縑一匹”[11](卷四《忠孝》)。經濟專家張方平說:“中人之食,通其薪樵鹽菜之用,月糜谷一斛……人衣布帛二端。”[39](卷十五《食貨論·原蠹中篇》)一般而言,每人每年平均正常消費是2匹。黃庭堅則言:“人生歲衣十匹,日飯兩杯,而終歲滎然疲役,此何理邪?”[40](正集卷二五《書贈俞清老》)歲衣10匹,顯然是官僚富人的標準了。慶元年間,湖州人、中級官員倪思言:“人之一身,每日所食不過米一升,終年所衣不過一兩匹,若酒食雜費,歲計不過百千,此切身誠不可缺。”[41](卷七五上,倪思《經鉏堂雜誌·人生享用》)按他計算,全年所有的花銷每人日均約274文。不過一般百姓不會有這麼多,當在100文左右。 ________________ ①蘇軾《仇池筆記》卷上《二紅飯》中云:“今年東坡收大麥二十餘石,賣之價甚賤,而粳米適盡。故日夜課奴婢舂以為飯。”可以證明其家不是每天買糧。他也並非沒有存錢,在黃州時,蘇軾於一封書信中提到:“尚有二百千省,若須使,乞示諭,求便附去。”(《蘇軾文集》卷五五《與楊元素十七首(以下具黃州)》九)之所以低標準限制日常費用,是節儉,也是被貶斥時的姿態。 再看一般人家的日常生活水平。宋代實行募兵制,士兵靠軍餉養家。宋仁宗時,張方平言:“略計中等禁軍一卒,歲給約五十千。”[39](卷二四《論國計事》)中等禁軍家庭每年給錢50貫,平均每天130餘文,這是個能解決溫飽的錢數。 北宋中期司馬光言:“十口之家,歲收百石,足供口食;月掠房錢十五貫,足供日用。”[42](卷五三《申明役法札子》)所言是中等人家的情況,每人日均糧食2.7升、錢50文。同時,如果在開封“日得一緡”,就可以“數口之家,寒衣綿,暑衣葛,麗日食膏鮮”。[43](前集卷五《任願》)以5口人計,人均200文;以7人計,人均142文,顯然是富裕生活。 宋徽宗政和八年(1118年)以後,朱翌開始擔任州縣官,“月俸錢萬二千,米石五斗,麥如米之數,十口之家取足。已而官朝廷,祿十倍之。然日食肉猶一臠,衣常百結,退視其室,其空如故。南來已老,內外食者四十人,婚姻、賓客、伏臘不論,論其常,一歲錢千二百緡,米百八十斛。拱手端坐,炊煙屢絕”[44](卷四《朱翌》)。宋徽宗後期,朱翌家人日均錢40文、米1升,“十口之家取足”,可以說是衣食無憂。到了紹興初,人口增加到40口,僅日常消費即人均需錢82文、米1.2升。且由於物價上漲,仍經常吃不上飯。紹興七年(1137年)仇念在明州擔任長官時,問一幕官:“公家日用多少?”回答說:“十口之家,日用一(一作二)千。”仇念又問道:“何用許多錢?”答道:“早具少肉,晚菜羹。”仇悆吃驚道:“某為太守,居常不敢食肉,只是吃菜。公為小官,乃敢食肉?定非廉士!”[36](乙編卷五《儉約》)所謂“貪官”嫌疑人的家用,是人均100文或200文,主要標誌是每天吃上一頓肉。其實,以仇念的收入並非吃不起肉,只是生性節儉而已。 最後再看趙宋宗室和皇室的生活費用。紹興元年(1131年),南外、西外的宗子女婦共525人,“南外三百四十九人,歲費錢六萬緡;西外一百七十六人,歲費約三萬緡”[22](卷四七,紹興元年九月壬子注)。每年供養費用為9萬貫,平均每人每月14貫余,每人每天470餘文,相當優裕。建炎年間,皇太后孟氏“性儉約,有司日供,千緡而止”[22](卷二五,建炎三年七月乙巳)。每天1000貫的消費,對一位皇太后來說,還算是節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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