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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十八年(1385年)到二十年(1387年)間,明太祖朱元璋連續發布了四篇被稱為“大誥”的文告,即《大誥》(十八年八月)、《大誥續編》(十九年三月)、《大誥三編》(十九年十一月)、《大誥武臣》(二十年十二月)。《尚書》有《大誥》一篇,記載周公東征殷遺民時對臣民的訓誡;而“大誥”二字,其意為“陳大道以誥天下”。朱元璋發布四篇《大誥》,目的就是效法周公告誡天下臣民。《洪武實錄》卷一七九說:上因“中外臣民……往往不安職業,觸麗憲章,欲仿成周《大誥》之制以訓化之,乃取當世事之善可為法惡可為戒者,著為條目,大誥天下。”朱元璋自謂:“朕制《大誥》三編,頒示天下,俾為官者知所監戒,百姓有所持循。”又曰:“忠君孝親,治人修己,盡在此矣。能者養之以福、不能者敗以取禍,頒之臣民,永以為訓。”(1)可見,朱元璋發布《大誥》,是要以“當世事”為例,樹立善惡、禍福的標準,使天下臣民“永以為訓”,達到鞏固封建統治的目的。
《大誥》凡七十四條,《大誥續編》凡八十七條,《大誥三編》凡四十三條,《大誥武臣》凡三十二條。這四編《大誥》共二百三十六條,均系朱元璋自己寫成(2)。朱元璋本無多少文化修養,為文不重修飾,加以又想讓天下百姓都能讀懂,故其撰制這四篇《大誥》,既非官府習見的公文格式,亦非學者文士之文風,而是採用近於口語的淺近古文“直直地說着,大的小的都要知道”(3)。這具有獨特內容和形式的《大誥》,是明代的重要歷史文獻。它所表述的“當世事”,提供了明初社會生活的豐富資料;所透露的朱元璋的思想和活動,反映出明代初期封建專制主義皇權進一步強化的若干特點,很值得認真研究。
一
自秦、漢以來,中國封建社會的政體就採取了專制主義的形式。專制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是皇帝擁有無限權力,“什麼法律都由他頒布,什麼官吏都由他派。”(4)而在封建專制主義的發展過程中,起於民間,以布衣而推翻元廷、一統天下,建立起明王朝的朱元璋,吸取前代教訓,精心設計政治運作機制,採取措施進一步加強君主專制制度,從而使封建專制主義具備了最完備的形態。四編《大誥》,就是明初封建專制主義得到進一步加強的最好例證。
首先,從四編《大誥》可見當時各種事務的決定權都集中在皇帝一人手中。朱元璋在建立其王朝統治過程中,十分注重軍政大權的高度集中。他把任何不利於專制王權的因素都無情地加以剷除。洪武十三年(1387年)的胡惟庸黨案打擊了統治集團中的異己勢力,並對政權機構進行改革,取消了丞相,使得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官僚機構都直接聽命於皇帝,成為皇帝得心應手的工具。明代皇權之大,遠遠超過了前代。《大誥》四編便是君主專制主義空前加強的真實記錄,這裡的許多事例充分說明朱元璋對國家大小事務有至高無上的權力。他不僅就政治、經濟、軍事、文化等各方面的各種問題發號施令,而且對百姓生活(居處、器皿、服色、首飾等等)甚至婚喪嫁娶、相互稱呼都要過問,如《大誥續編·第十七》:“民有不安分者,僭用居處器皿、服色、首飾之類,以致禍生遠近,有不可逃者。誥至,一切臣民所用居處、器皿、服色、首飾之類,毋得僭分。取有違者,用銀而用金,本用布絹而用綾綿·絲紗羅,房舍棟梁不應彩色而彩色、不應金飾而金飾;民之寢床船隻不應彩色而彩色、不應金飾而金飾,民床毋敢有暖閣而雕鏤者,違誥而違之,事發到官,工技之人與物主各各坐以重罪。嗚呼!天尊地卑,理勢之必然;富貴貧賤,神明鑑焉……”同編第六十九:“朕諭之後,鄉民有曾充糧里甲者,則以糧里甲稱,非糧里甲則以字稱。若遇耆民,長其父者則稱伯,下其父者則稱叔;長於則稱兄,下於則稱弟,歲如父老亦稱伯。本朝曾官者則以官稱,兄弟皆官稱,子孫舍人稱。雖一人終考而無疵,再無為官者,子孫同朝稱舍人,兄弟稱官,隨朝世世稱官、稱舍人。無官者毋敢擅稱,稱者受者,各以罪罪之。果頑而違令者,遷於遐荒,永為邊卒。是其禁也,聽戒之毋犯。”如此等等。中央機構的官僚貪污案件更需由朱元璋親自處理,如戶部侍朗郭桓貪污案,“天下諸詞 盡皆贓罪,系獄者數萬,盡皆擬罪。”(5)同時,基層地方的民事刑事案件也要由他作主,甚至告賣毒藥都要欽審(6)。方孝孺說:“天子新有天下,懲前代弛緩不振之弊,大舉廢政而修明之,如是者十餘年而始定。是時,郡縣之官雖居窮山絕塞之地,去京師萬餘里外,皆悚心震膽,如神明臨其庭,不敢少肆。或有毫髮出法度,悖禮義,朝按而暮罪之,其重名實、辨臧否誠古所未有也。”(7)征之以四編《大誥》,這話並非虛言。明初帝王權力,無遠不屆,確實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
其次,從四編《大誥》可見皇帝的意志就是法律,而既定的法律又可以隨着專制君主的喜怒任意更改。早在洪武七年(1374年)完全按照朱元璋意旨制定的《大明律》就已頒行天下了,但朱元璋自己根本不按之行事。在他統治時期,“無幾時無變之法,無一日無過之人”,“或朝賞而暮戮,或忽罪而忽赦”,完全以個人好惡行事(8)。四編《大誥》中所列舉的許多案例,如用《大明律》來衡量,絕大部分屬於輕罪重判,還有一些無罪錯判的。譬如,有的按律罪止杖一百或囚三年,而在《大誥》中則用族誅之刑;有的按律止杖八十或一百,而在《大誥》中竟處以最殘酷的凌遲之刑。更有甚者,還有一些事根本構不成犯罪,只是因為不合朱元璋心意,或被認為不服從其絕對權威,就會被宣布為有罪而予以重處,如沙縣羅輔等十三人議論“如今朝廷法度好生厲害,我每各斷了手指,便沒用了。”這些人被宣布犯了“斷指誹謗”罪,“梟令於市 ,闔家成丁者誅之,婦女遷於化外。”(9)江西貴溪儒士夏伯啟叔侄自行截去左手大指,以示不願出仕,朱元璋親自審問此事,訓斥道:“爾去指不為朕用,是異其教,而非朕所化之民,爾宜梟令,籍沒其家,以絕狂夫愚婦信效之風。”(10)並申辨其理由曰:“寰中士夫不為君用,是外其教者,誅其身而沒其家,不為之過。”(11)象這種所謂“誹謗”罪和“不為君用”罪,完全是君主專制主義淫威的產物。此外還有更為奇特的案例,如會稽等縣河泊所官張讓等“魚課鈔本該六千六十七貫二百文,所進鈔本卻寫作六百六萬七千二百文”,這本來是抄寫之誤,但朱元璋卻認為“廣衍數目,意在昏亂掌鈔者”,遂下令“將各官吏治以重罪”,又警告道:“今後敢有如此者,同其罪罪之!”(12)天威不測。中國歷代專制君主都任意地依據個人喜怒來決定生殺之事,這一方面可以表示其掌握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另一方面則為了使臣民對自己的思想行動無法捉摸,經常處於緊張之中,便於控制和使用。深悉此道的朱元璋,很善於玩弄手腕,以自己的喜怒好惡作為賞罰量刑的根據,既可以不次擢升,也可以任意處罰。“用刑之際,多出聖衷”,“使人知懼而莫測其禍”。(13)天下臣民無所措於手足,只發聽他任意擺布。
第三,從四編《大誥》還可見朱元璋對人的極端蔑視。他視“誅殺人如滅螻蟻”(15),根本不當作一回事。上有所好,下必有甚焉。在他影響下,“治獄之吏,務從深刻,以趨求上意。深刻者多獲功,平允者多得罪,或至以贓罪多寡為殿最。”(16)罪犯愈多、判罪愈眾,則功勞愈大。綜觀四編《大誥》中的許多案例,在處理上有兩個共同點:一是每案侏連者為數極多。如戶部試侍郎郭桓案牽連繫獄者數萬人,盡皆擬罪;兩浙江東西民偽造寶鈔案,“捕獲到官,自京至於句容,其途九十里,所梟之屍之望”,連朱元璋自己都感到“其刑甚矣”。(17)一般案件牽連者動輒數十至數百。一人犯罪,全家甚至整個親族、友朋、鄰里都跟着倒霉,這是洪武朝常見現象。二是所用刑罰非常殘酷。《大誥》中各案所用刑罰,種類繁多,且甚殘酷,多為明律所無,用朱元璋的話說,這叫作“出五刑以治之”,亦即法外用刑。(18)近代沈家本評曰:
《大誥》所列諸峻領,族誅、凌遲、梟令,以尋常過犯,與叛逆盜同科;刖足、斬趾、去膝、閹割,既用久廢之肉刑,面斷手、剁指、挑筋、更非古刑之所有。又或一身而兼數刑,或一事而株連數百人,皆出於常律之外。其威示亦云竭矣。(19)
用刑之時,朱元璋“自觀之,毫髮為之辣然”(20),但這位專制帝王仍需要施諸於人,用嚴刑峻法對臣民進行凌辱以至殺戮。僅就《大誥》初、續、三編而言,“所列凌遲、梟示、種誅者,無慮千百,棄市以下萬數。”(21)人的尊嚴,人的生命,是其所不屑一顧的。魯迅《且介亭雜文·病後雜談之餘》說:“自有歷史以來,中國人是一向被同族或異族屠戮,奴隸,敲掠,刑辱,壓迫下來的,非人類所能忍受的楚毒,也都身受過,每一考查,真教人覺得不像活在人間。”朱元璋親筆所撰四編《大誥》證實了魯迅這論斷的確鑿。專制帝王的所作所為,其殘暴狠毒,駭人聽聞,令人掩卷嘆息,“覺得不像活在人間”。
在四編《大誥》中,朱元璋對其施行的嚴刑峻法津津樂道,充分說明這個專制帝王凶暴殘酷。但個人的性格並不足以完全解釋他的所作所為,因為嚴刑峻法實際是封建產物。為了使一個人高踞於萬人之上而使千百萬人聽從一個人的號令,嚴刑峻法是必不可少的手段。儘管朱元璋曾屢次表示讚賞《道德經》“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之言,(22)但他實際行為中仍要“以死”來威嚇他的臣民。這固然反映出其言行不一的虛偽作風,而更重要的則因為任何一個人要搞專制統治,就只有藉助於嚴刑峻法,製造恐怖氣氛,使臣民不敢反抗,對其淫威俯首貼耳,誠惶誠恐。這可以說是不依人的主觀願望轉移的歷史之必然。
二
朱元璋發布《大誥》的用意是要將“害民事理,昭示天下諸司”。(23)四編《大誥》列舉的“害民事理”,形形色色,種類頗多,而占最主要部分的,則是官吏貪污和豪強作惡兩類。如《大誥續編》共八十七條,屬於這兩類的案件占了七十條左右。其他幾編與此相仿(《大誥武臣》則主要講軍官欺凌小軍)。可以說,四編《大誥》是以打擊貪官污吏、地方豪強為主要內容的,這也正是《大誥》頒布前後明廷的政治動向。
四編《大誥》中列舉的官吏貪污案件不下數千起。中央政府官吏貪污舞弊案件中,最大的就是前文所提到的戶部試侍郎郭桓集團貪污案,“共折米算,所廢(指吞沒——引者)者二千四百餘萬[石]精糧”。(24)他如兵部侍郎王志為勾補逃軍等事,“受贓二十三萬。”(25)寶鈔提舉司官吏通同戶部官作弊,在所造六百靈敏度十餘萬錠鈔中,隱慝一百四十三萬餘錠。(26)至於地方官吏貪污舞弊的名目更多,有的利用災荒上下其手,有的私買民物而不給民錢,的任意科斂攤派、剋扣糧稅等等。如應天等五府州數十萬沒官田地稅,一度減半徵收,“官吏張欽等通同作弊,並無一粒上倉”。(27)有些地方徵收秋糧,“每米一石,折鈔二貫”,而官吏經手時間竟以各種名目額外加征達九百文之多,幾乎增加了一半。朱元璋對此十分惱怒,斥之曰:“凡徵收害民之奸,甚如虎狼”,“害民如此,罪可宥乎!”(28)
豪強在地方上為非作歹,四編《大誥》中也有很多反映。他們與官吏相勾結,將自己應負擔的糧稅轉在小民身上:“方今富豪之家”“不知其極,反造罪以陷身。田多詭寄,糧稅灑派他人。”(29)“官府一應差發,皆是細民應當,正是富家,卻好不曾正當官差。”(30)他們橫行鄉里,武斷鄉曲,欺壓百姓,如松江土豪王子信,“本人田地廣有,佃產極多”,一年的地租收入足夠其“豐衣美食”,且“十年不能用盡”。但他為富不仁,作惡一方:“交結官吏,稱為軍身,常率佃戶五十名,軍容妝扮,擾害鄉民,欺壓良善。”(31)有的豪強地主被委派為糧長,既“夤緣作弊……虛出實收,就倉盜賣,有時妄起科征”,又“倚官挾勢,臨門吊打,細民從之。”(32)
起自民間、出身貧寒,又經歷過元末急風暴雨式農民革命鬥爭的朱元璋,對於人民群眾痛恨貪官污吏、土豪劣紳之情深有體會。他在警告軍官“休害小軍”時說:“我許大年紀,見了多,擺布發落了多,從小受了苦多,軍馬中我曾做軍來,與軍同受苦來,這等艱難,備細知道。”(33)他對民間的種種“艱難”也“備細知道”。朱元璋更通過對元末社會狀況的回顧,深切認識到官貪污腐敗和豪強為非作歹都會促使社會矛盾的激化,不利於君主專制統治的鞏固。為此,他曾多次發出警告。如洪武二年(1369)二月,他對官吏們說:“昔在民間時,見州縣長吏多不恤民,往往好色,飲酒廢事,凡民疾苦視之漠然,心實怒之。故今令嚴法禁,但遇官吏貪污蠹害吾民者,罪之不恕。”(34)三年(1370),他專門訓示富民,要他們以“富民多豪強,故元進此輩欺凌小民,武斷鄉曲,人受其害”為戒,並說:“使天下一主,則強凌弱、眾暴寡,富者不得自安、貧者不能自存矣。今朕為爾主,立法定製,使富者得以保其富、貧者得以全其生。爾等當循分守法,能守法則能保身矣。毋凌弱,毋吞貧,毋虐不,毋欺老。”(35)從四編《大誥》中可見其對貪官污吏和地方豪強的打擊很力,使用的手段很殘酷。他甚至還採取過一種可以稱為群眾監督的辦法,即允許“鄉里年高有德人等”赴京面奏地方官吏好惡,“朕必聞,善者旌之,惡者穢之,甚者罪之。”後來又進一步規定:“官吏皂隸不許下鄉擾民,許民間有德者耆民率精、壯拿赴京來。”(37)
懲治貪官污吏、打擊方豪強,並不是明初特有的現象,中國歷代有作為的封建帝王都在這方面採取過行動,只是朱元璋表現得更為突出罷了。封建社會的地租及其他種種義務,“都漸漸地規定出一定的、不許超過的限度。”這種規定有的是成文的,有的是習慣的,而其形成則是“不自由的大眾的這種帶威脅性的行動的結果”。(38)稍微高明一點的封建統治者通常都承認並維護這種限度,目的在於既保證地主階級能獲得充分的剝削收入,又使勞動民眾能進行簡單的生產和再生產,從而防止階級矛盾的激化。但地主階級中也有那麼一部分成員不明此理,在其貪婪的階級本性驅使下,總是力求規定的限度,攫取更多的收入。他們超限度的活動集中表現為官吏的貪污和地方豪強的作惡。專制君主懲治貪官污吏、打擊地主豪強,目的是將地主階級的剝削活動納入規定的限度,確保地主階級的長遠的和根本的利益。朱元璋對軍官們有一番語重心長的講話,他說:
且如人家養個雞狗及豕羊,也等長成然後用,未長成怎麼說道不餵食不放,必要餵食看放有條理,這等禽獸畜生方可用。如今軍官全家老小,吃着穿着的,這見受的職責,都是軍身上來,這軍便似他家做飯的鍋子一般,便似倉里米一般,又似莊家各的田一般。……似般害軍呵,便似自家打破鍋子要飯吃麼道;卻似露天裡放着米,眼看吃一頓,別的都爛了,明再要米吃,有也無;卻如莊家種本是一百畝,是本家食用,內賣去十四五畝,荒了數畝,尚且要飽飯吃,得也不得。……害得軍十分苦楚,望長遠受用,如何能勾。(39)
這番話實際反映了他對官吏與人民群眾之間關係的看法。小軍小民在統治階級心目中不過是為其服役或供其享用的禽獸畜牲。朱元璋的高明之處,在於他懂得統治階級的衣食等等都來自小軍小民,故而主張養雞取蛋,不可竭澤而漁,如此方能“長遠受用”。害得小軍小民“十分苦楚”,自己的飯鍋就會有被打碎的危險,想要“長遠受用”,也就是使地主階級的統治能夠長期維持下去。所以,朱元璋說其親制《大誥》是“與官軍的人(當然也包括官吏與地主,亦即整個統治階級——引者)造福,不是害他的文書”。(40)
封建專制君主懲治貪官污吏、打擊地主豪強時,往往打出為小民解除疾苦的旗號,朱元璋也不例外。他痛斥腐敗官吏和作惡豪強“靠損小民”(41),標榜自己的所作所為都是“便於細民”(42)。這使得封建專制政權看起來好像是凌駕於兩大對抗階級之上的起着仲裁作用的機關,很容易對被剝削階級產生麻痹作用,使他們把解除痛苦的希望寄托在皇帝身上,不再去進行反抗鬥爭,或者在鬥爭中只反貪官、不反皇帝。實際上,包括朱明王朝在內的任何封建專制主義政權所代表的只能是地主階級利益,而絕不可能真正為民謀利的。在四編《大誥》中,朱元璋不時以關心人民的面貌出現,但他同時又斷然主張“官有差等,民有富貴”不容改變:“富貴貧賤,神明之鑑焉。有德有行者至於貴;陰騭無疵者至於富;德行俱無,陰騭杳然,刁頑奸詐至於賤。此數說也,宰在天地鬼神,馭在當世之君”。無論“居處、器皿、服色、首飾之類”都要嚴格按貴賤等級,“敢有違者”“坐以重罪”(43)。對於敢向地主進行鬥爭的佃農則須予以鎮壓、法外加刑,如安吉縣金方“佃租本縣灃俊二田一畝二分,兩年田租,不行交還。其灃俊二赴金方家索取,本人反行嗔怪發狠,將灃俊二作害民豪戶幫縛,騙要本人黃牛一隻、豕一口,宰請眾人飲吃,又虛勒要灃俊二已收田租並不曾騙要牛隻文書二紙,然後將灃俊二幫縛前來,如此騙害良民”,朱元璋將之“梟令示眾”。(44)又如烏程縣民余仁三等二十九名,“系本縣富民游茂玉佃戶。游茂玉為見水災余仁三等各各缺食,將自己糧米俵借各人食用。其餘仁三等不行備辦交還,卻嗔游茂玉取討,因結構頑民一百餘人至游茂玉家,將本人房屋門戶俱各打碎”,並將搜出借米文約“唱名俵還各戶”,又將游茂玉“作豪民綁縛至京”。朱元璋將為首者“梟令示眾”,“其餘各人發化外充軍,家下人口遷發化外”。(45)前一例是佃戶抗租,對官府寄予幻想,希望得到官府的公正裁判,後一例則是佃戶自發反抗地主發放高利貸的鬥爭,而結果在君主專制主義淫威下都悲慘的下場。可見,朱元璋的群眾監督是只限於“耆舊”和“豪傑”亦即民間地主的。明初朱元璋政權的階級本質於此暴露得非常明顯。
需要指出,儘管明初封建專制主義得到進一步發展,朱元璋的威風不可一世,但他在懲治貪官污吏、打擊地方豪強方面是收效不大的。朱元璋說:“朕朝治而暮犯,暮治而晨亦如之。屍未移而人為繼踵,治癒重而犯愈多”,致使他“宵晝不遑寧處,無可奈何!”(46)“嗚呼,艱哉!朕竭心力,不能化聰愚之不善,奈何!”(47)為什麼專制君主的嚴刑峻法對官吏腐敗、豪強作惡會無濟於事呢?這最主要的是由地主階級貪婪的本性決定的。如果說巨額利潤會使資本家如醉如狂地置一切於不顧的話,那末,超出限度的非法收入對於封建官吏和豪強也會起同樣作用。有個被判刑的貪官就曾對朱元璋供認:“財迷其心,雖君親亦忘之。”(48)此外,封建專制統治必然會導致官吏豪強作惡。專制君主“任意喜怒為生殺”,“出於吏部者無賢否之分,入於刑部者無枉直之判”;既然好壞廉貪污分,人人隨時都有被誅殺或發配屯田工役的可能,大小官吏也就都“以貪婪苟免為得計,廉潔受刑為飾辭,故有’無錢工役無盤纏’之俚諺”,(49)“皆曰某廉若是,某智若是,少不如法,朝廷不少貸之,吾屬何所容其身乎!致使今之居位者多無廉恥。當未仕之時,或事掊克,以備屯田工役之資者,率皆是也。”(50)貪官污吏越來越多,無非是由封建制度本質決定的。專制君主以為憑藉權勢就可以為所欲為,但結果往往與其本來願望相反;朱元璋懲治貪官、打擊豪強即為一例。
三
朱元璋十分重視其親制四編《大誥》,他將之作為對天下臣民進行政治教育的課本,依憑專制主義的絕對權威在民間強制推行。《大誥》頒行時,他宣告:“朕出是誥,昭示禍福,一切官民諸色人等,戶戶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徙流罪名,每減一等,無者每加一等,所在臣民,熟觀為戒。”(51)頒行《大誥續編》時又進一步說:“斯上下之本,臣民之至寶,發布天下 ,務必家家有之,敢有不敬而不收者,非吾治化之民,遷居化令歸,的不虛不。”(52)頒發《大誥三編》時又重申:“此誥前後三編,凡朕臣民,務要家藏人育,以為鑑戒,倘有不遵,遷於化外,的不虛示。”朱元璋又要求軍官們全家老小都要背熟《大誥武臣》:“不聽不信呵,家裡有小孩兒每不記呵,犯法到官,從頭兒計較將來,將家下兒男都問過:你決得這文書裡幾件?若還說不省得,那其間長幼都得治以罪”。(54)
為了擴大四編《大誥》的影響,朱元璋把它們列為全國各級學術的必修課程,科舉考試從中出題。奉其旨意,行文國子監正官,嚴督諸生熟讀講解,以資錄用,有不遵者則以違制論處。(55)當時天下講讀《大誥》的師生來京朝見者多達十九萬餘人,均賜鈔遣還。(56)將如此眾多的師生由全國各地召來京師講讀《大誥》,舉行學習報告會,這在中國封建社會史上堪稱空前盛舉。此外,收藏《大誥》與否,成了判罪或減罪的依據;熟背《大誥》,不僅可以獲獎,而且還可以因此而被錄用為官,平步青雲。朱元璋為推廣自己的這幾篇作品,確實費盡心機。他的這些作為,可以當作中國封建文化專制主義的標本。
朱元璋以為依靠政權的強制力量,可以使《大誥》廣泛傳播,深入人心,明廷專制統治也能藉此而永久存在下去。但是,在他歿後沒多久,四編《大誥》就被他的臣民拋置腦後了。明代中葉,陸容說:
國初懲元之弊,用重典以新天下,故令行禁止,若風草然。然有面從於一時而收違於身後者,如洪武錢、大明寶鈔,《大誥》、《洪武韻》是已。《大誥》惟法司擬罪雲有《大誥》減一等云爾,民間實未之見,況復有講讀者乎!(57)
嘉靖六年(1527),霍韜向皇帝上疏說:
洪武中令天下生員兼讀誥、律、教民榜文,又言民間子弟早令講讀《大誥》三編,今生儒不知誥、律久矣,臨民蒞政,惟皆以吏為師。宜申明舊令,學校生員兼試以律,仍令禮部以御製《大誥》諸書刊行天下。(58)
不到一百年時間,一度家藏人誦的御製聖書——四編《大誥》——在民間已灰飛煙滅,這是朱元璋始料未及的。到了清代修《明史》時,《大誥》為罕見的奇書,修史者亦未能得見,故而對之敘述多有謬誤。近代學者頗有注意此書者,廣為搜羅,“北方合公私所藏始得全帙,南中僅有范氏天一閣所藏《大誥初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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