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中國的社會性人質綜合症 |
送交者: pH7 2009年07月01日21:40:34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
淺析中國的社會性人質綜合症
蕭瀚
1. 斯德哥爾摩綜合症(Stockholm syndrome),又稱人質情結或人質綜合症,是指犯罪的被害人不但不反感、痛恨罪犯,反而對罪犯產生依賴、欣賞、感恩,甚至深刻愛意的一種現象。這一心理現象的得名源於1973年瑞典斯德哥爾摩某銀行的搶劫事件,遭到綁架的女職員在獲救之後,不但不感激警察,還為劫匪籌錢辯護,甚至與劫匪訂婚。
2. 心理學上通常認為導致此症需具備四個基本條件:
一.切實感受到生命隨時受到威脅,掌控其生命者可以隨時剝奪其性命;
二.生殺予奪者能施予一些小恩小惠,讓其活下去;
三.唯一能獲得的信息就是經生殺予奪者過濾過的信息;
四.除了聽從生殺予奪者,無路可走。
3. 此症不但在個體的劫持犯罪中易於發生,在群體中也一樣容易發生。1949年之後至今,中國就有大批國民患有此症,其患者表現出來的症候除了對政府的無條件服從與信任外,最典型的症候就是毛澤東崇拜。
4. 現實中的“毛崇拜”式“斯症”患者分成三種,一種是自覺的“斯症”患者,一種是受蒙蔽的“斯症”患者,還有一種是角色錯位的“斯症”患者。
5. 先說第一種,自覺的“斯症”患者可能在1949-1978這30年的國家精神病時代備受摧殘,完全符合上述四條件的情況,由此而導致的“毛崇拜”,此類患者基本上是病入膏肓,無藥醫,除了深深地同情他們,可能什麼也不必做。
6. 第二種,受蒙蔽的“斯症”患者,患此症的主要原因在於信息的嚴重閉塞,即符合上述四條件中的第三項條件,當然,日常生活也常常給他們一種明確的示範或隱性的暗示,即上述四條件中的其他三項條件,顯然他們這些患者將上述四項條件全都做了誇張處理,或因形成過度的恐懼心理而得此症,或因愚昧而接受一切不合理現實,從心底里認同自己應該被奴役,從而得此症。
7. 第三種,稍稍複雜一些,這類患者中最典型的是那些完全無權無勢者,他們錯將自己的位置虛幻、想象性地懸置於跟極權領袖相同的位置上,於是他們看待問題的出發點完全離開每一個人本身——包括離開其自身,而考慮所謂的國家利益問題,他們不但認同為了所謂國家利益可以肆意侵害別人的利益,最極端者甚至接受一切來自籍國家利益之名對他們自身的任何侵害,並以獻身的崇高感欣然犧牲自己一切利益。這在許多國家都曾經出現過,例如加爾文時期的日內瓦就有人唱着歌、興高采烈走向火刑柱的,蘇共巨人布哈林所謂的“蘇維埃的紅旗上也有我的血”,中國這樣的案例也很多,例如胡耀邦主持平反工作後許多人的感恩戴德與無怨無悔。
8. 當代中國社會患有“斯症”的國人多如過江之鯽,例如各大論壇上那些“毛崇拜”的網民,現實生活里一說起毛就能熱淚盈眶者,還有那些對政府一切行為都作善意推定的人們。在這龐大的人群中,主要是上述第二種和第三種情況,主因還是奴化、洗腦教育。
9. 上述第二種“斯症”患者與第三種“斯症”患者中,還有數量很大的一批人,對當代政府和社會有許多不滿,但他們的批判資源卻來自“毛崇拜“,他們根據一些莫名的信息想象出一個虛幻的毛天堂,以批判現實社會。殊不知,當代的大量問題恰恰來自毛時代,同時毛時代不是一個可以用來批判現實的有效資源是他們所不知的,兩個看似不同的時代之間的政治延續性本身,也顯然是他們的邏輯中沒有考慮過的。
10. 治療“斯症”絕非一時一事之功,需在多個維度上把握,尤需在根源上把握。以儒家思想為主導的中國文化,是一種在個體自由領域資源極度稀薄的文明,因此在長達數千年的時間裡,中國一直延續着統治與被統治、壓迫與被壓迫的基本社會心理,它導致了這個國家絕大部分國民的奴性共識與奴性心理積澱。
11. 這種奴性共識催生三種心理,一是奴隸主心理:唯我獨尊、特權、等級、專制、暴力;二是奴才心理,這是一種為了自身利益依附於奴隸主、諂媚奴隸主而形成的普遍心理,他們對奴隸的態度,在許多時候常常比奴隸主本人還要苛刻、專橫;三是奴隸心理,這種心理總體而言,是唯唯諾諾但求自保。潔身自好不參與奴才行動的奴隸,往往是奴隸中的較高人格,那些為自己的合理利益與奴隸主和奴才抗爭的,以及為其他奴隸正當權益仗義維護的,都是自由人的人格,而非奴隸人格。自由人人格與上述三種人格心理的最大差別,在於自由人儘可能地做到在任何人面前不卑不亢,蒙田說過趾高氣揚與搖尾乞憐是一回事,誠哉斯言!
12. 要為“斯症”患者解除魔咒的第一步就是培養公民精神,以擺脫臣民心態,擺脫逆來順受的奴隸心態,因此普及其中的自由精神是重中之重。
13. 自由精神會延伸出平等精神與民主精神,每個人的自由必然導致一種基於自由的平等觀,而要厘定個體自由與共同自由之間的邊界,解決兩者之間不可避免的衝突,就催生了民主精神,民主精神本質上是為確保個體自由和共同自由各安其分的配套手段,它往往以一系列的程序性制度設計及其具體操作來達到上述目的。
14. 自由精神同時也必然催生自治精神,這種精神直接決定了在政治邏輯上否定政府對每個人的統治觀念,於是政府的角色就從原先“擁有暴力機器、對每個人都生殺予奪的統治者”變為受僱傭或受委託的自治代理機構,於是通過民主程序,每個人都成為政府的共同雇主之一。
15. 自治精神以及政府應當擁有一定的共同體暴力能力,於是直接推導出政府權力應當受限制,於是限權與分權的憲政精神也就順理成章,政府權力的行使必須受到個體自由和民主程序的監督。
16. 政府權力應當受限,政府行為應當具有穩定性,才能使得社會的共同體福祉以及個體自由不至於遭到朝令夕改的侵擾,因此法治就變得不可迴避。
17. 不管開出多少藥方,不管提出多少構想,最重要的卻只有兩個字:“自由”。只有絕大部分國民對自由有了較為清晰而正常的認識之後,有了對自由深切的渴望與勇敢追求的時候,其他的精神才能相應萌生,例如共和精神、民主精神、自治精神、公民精神、公民社會。唯有如此,成為中國社會痼疾的斯德哥爾摩綜合症方有大範圍痊癒的最大可能。
18. 當然,怎樣才能促使這巨大人群中絕大部分人明白自由的核心價值,培養獨立而既非任人宰割,又非為所欲為的正確自由觀,當是一個重要而艱難的課題;而在人們追求自由的過程中如何識別打着自由反自由,則更是需要學習和實踐的重要內容。
2009年6月29日於追遠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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