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建立之初,中國大陸展開第一次大規模鎮壓反革命運動。在這場運動中,在捕人殺人問題上,毛澤東特別對殺人持慎重態度,他考慮到:要提出殺人要控制數字、掌握界限的問題。他於1951年4月30日在一則批語中明確寫道:“殺人不能太多,太多則喪失社會同情,也損失勞動力。在農村,殺反革命,一般不應超過人口比例千分之一,有特殊情況者可以超過這個比例,但須得中央局批准,並報中央備案。在城市一般應少於千分之一。”
毛澤東還考慮到,光是提出殺人不能太多,要控制殺人數字,還是不夠,必須提出具體的政策界限。在這些具體政策界限中,毛澤東準確地抓到了一個關鍵點是:怎樣從有可殺之罪的人中分離出一部分不殺之人的問題。為此,他在前述同一批示中首次提出了可以有“死緩”刑名的設想。他寫道:“凡無血債或其他引起民憤的重大罪行,但有應殺之罪者,例如有些特務或間諜分子,有些教育界及經濟界的反革命等,可判死刑,但緩期一年或二年執行,強迫他們勞動,以觀後效,如他們在勞動中能改造,則第二步可改判無期徒刑,第三步可改判有期徒刑。……這樣,主動權抓在我們手裡,而後要怎樣辦都可以。”毛澤東自己也感到,提出這一設想,事關重大,不能馬上做出決定,因此他提出:這個問題可以在5月10日召開的公安會議上討論,並做出決定。他還向下邊提出:對這個設想,“你們有何意見,可告你們那裡來京開會的公安人員帶來,或打電報來”。
在全國公安會議召開前,毛澤東把他關於設立“死緩”刑名的設想,在中央政治局會議上提了出來。中央政治局討論時,大家都同意毛澤東的這一設想。這樣,在中央內部,就很快形成了設立“死緩”的刑名的統一意見,並於1951年5月上旬做出決定。1951年5月8日,毛澤東代中央起草了《中央關於對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應大部採取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政策的決定》。按照當時的情況,這個決定又具體規定了判處“死緩”的比例。這個比例,在應殺的反革命分子中,只把十分之二列為可判死刑者,而把十分之八九列為可判“死緩”的比例。
中央這個決定下達不久,全國公安會議在北京召開。這次會議上確定了“死緩”刑名,並形成《第三次全國公安會議決議》。這個決議,是經過毛澤東逐字逐句修改並批准發出的。
這樣,毛澤東關於設立“死緩”刑名問題,實際上就確定下來了。後來,這一刑名一直被中國法律所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