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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軻尋釁滋事案始末
送交者: 混世大魔王 2010年10月27日18:10:03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荊軻尋釁滋事案始末


作者:lvjun

那年五月的咸陽,氣溫比往年熱一些,但參與審理荊軻一案的官員不斷地擦
汗,卻是因為案子不同尋常,很棘手。

案件的具體情況在漢朝著名記者司馬遷先生寫的報告文學《荊軻傳》中有詳
細的報道。太子丹與秦王一向私怨很深,勢同水火,可惜他沒有正當的途徑主張
權利。於是在百般無奈之際,想出一條下策。為荊軻提供路費,準備兇器,並安
排了同案犯秦武陽與荊軻一道趕往咸陽。

在咸陽,荊軻他們設法見到秦王,然後伺機動手。據載,當時荊軻一把抓住
秦王的袖子,用匕首刺秦王,結果只把衣服扯破,人卻毫髮未傷。隨後,兩人在
朝堂之上繞着柱子你追我趕,好不驚險熱鬧!最後時刻,荊軻又奮力朝秦王投擲
匕首,但只刺中了柱子。

歷史學家說,歷史充滿了偶然性。其實,法律又何嘗不是如此。如果秦王當
場被刺身亡,那地球人都知道,雇兇殺人的太子丹及荊軻之徒,將會以故意殺人
罪被起訴,受到法律的嚴懲。然而,問題的麻煩之處在於,秦王除了在打鬥中受
了一點皮外挫傷,只損失了那套名貴西服。傷情鑑定專家已經出具了意見,剛剛
夠得上輕微傷。

如何懲處荊軻及其背後主謀呢?這在講究依法治國的秦朝,可難壞了上上下
下一干司法人員。

原來,秦朝那時的法律跟我國現在倒也相差無幾。強調以事實為依據,以法
律為準繩,定罪決不容許任何推斷、猜測的成分。證據首選白紙黑字的被告人
“如實招供”,次選從策劃到實施犯罪的全程錄像,最好還加上中文字幕。但目
前這個案件影響重大,很多常規的手段使不出,所以平時輕而易舉可以拿出的有
罪供述,現在很難辦到。雖然那個記者言之鑿鑿,甚至可以說言之有理,但仍不
過是作者本人文責自負的東西,借來作為判決書認定事實的依據自然是不行的。

太子丹歸案可費了九牛二虎之力,當時還成了轟動新聞,但他與荊軻都不承
認雇兇殺人,荊軻供述說,他只想活捉秦王,簽個和解協議什麼的,那太子丹也
只認叫荊軻他們嚇唬嚇唬秦王,最多扇他幾巴掌解氣,這樣自然不能算查證屬實,
因為聽慣了被告人至少有罪供述過一次的法庭,非常不習慣這類零口供的新型案
件。內行人都說,以故意殺人罪(未遂)追究荊軻等人的責任十分牽強。他們說,
真可惜被害人沒有死。不僅故意殺人,連故意傷害的主觀故意都無從證明,以前
的案子,被告人的動機都明明白白地寫在供述中,現在怎麼辦?法官又不是被告
人肚子裡的蛔蟲,怎麼能知道他們怎麼想的?

那釘在柱子上的明晃晃的匕首,不能排除荊軻是對準柱子射給秦王看看的,
而荊軻扯着秦王的衣袖猛刺的行為,既然沒有中,本身也可以解釋為不具有殺人
或者傷害故意。至於千里迢迢,結夥來到首都咸陽的旅費,太子丹都說了,是給
朋友們旅遊的花費。當然,明眼人未必如此眼拙,但秦朝法律人信仰的法律之神,
跟古希臘的正義女神一樣,是個瞎子。

再者,按照當時的法律,故意傷害罪一定要輕傷以上,當然最好有重傷的結
果。否則,便是小小的治安案件。

然而,荊軻等人在朝堂的這一鬧,動靜很大,抓獲背後主謀太子丹又動用了
秦朝十萬精兵。如果現在當場放了他們二人,肯定會成為國際笑話,於是大家一
致決定,辦還是要辦!那也只有以尋釁滋事罪為妥。

然而這時候,官員們太急於定罪,忽略了另外一個要緊問題。以前刑法學的
專著和司法實踐中,尋釁滋事主要打擊的是那些蔑視社會秩序,以打人為樂,隨
意毆打他人的行為。現在用到荊軻一案上,頗有些勉強。

果然,真正黑色幽默出現在審判庭上。受害人與被害人竟然協調一致,共同
反對國家公訴人。他們都強調打人目標根本不是隨意的選定,而是有預謀,有計
劃,有目標的“三有”活動。被告人的辯護策略可說很是高明,甚至稱得上精彩,
他們打人之後還在法庭上高聲宣稱,我打的就是你!我打你沒商量!這可不是隨
意打人,因此,不是尋釁滋事罪,也夠不上任何其他罪名。他們請求莊嚴的法庭
當庭宣判無罪。

不是尋求刺激,而是蓄意報復,因此,不必受到法律追究。這樣的邏輯,在
尋常大眾看來,自然不通。但在法律上能否成功,還真要看秦朝的法治了。雖然
以前隨意毆打他人,更強調以打人為樂的動機,但以動機作為此罪彼罪、有罪無
罪的區分標準,終非妥當。因為動機這東西,豈是那麼容易證明的。在尋常案件
中秦朝公訴人所向披靡,沒有任何困難,那只是因為有大刑伺候這一無往而不利
的一招,想讓被告人怎麼講,他就怎麼講。但現在不方便動用大刑,動機就沒了
影,細節也對不上,自然難辦。

但其實,荊軻等人的辯護還是多少有些強詞奪理。法律上的隨意當然不是說,
只要被告人說與被害人有仇就行。比如,我看你不順眼,所以打你,當然是隨意
毆打他人。再比如,你罵我,所以我打你;或者你前幾天罵過我,所以,我今天
痛打你一頓,自然也還是隨意打人。如果真的毫無理由地隨意打人,那基本上可
以認定打人者是精神病患者,不用追究刑事責任了。因此,強調打人為樂的動機
作為尋釁滋事罪的要件,豈不是畫地為牢嗎?

當然,秦朝司法機關不太講究說理,更講究協調一致的操作,最後太子丹、
荊軻等被迅速按照尋釁滋事定罪,判了刑。對判決的刑期,有人說判得重,有人
說太輕。實話實說,就個案而言,荊軻等人已經定罪受罰,秦王也沒有什麼大不
了的損失,不能說正義還沒有實現之類過激的話。不過,這個案子如果拿到當今
中國比較一 下,普通盜竊7萬元要判五六年,未遂也要二三年,就算故意收下
取款機自動吐出來的一大筆錢,弄不好也可能要判無期徒刑,而現在荊軻這一夥
人,拿了同樣大筆的不義之財,然後拎着鐵錘、鐵管等,千里迢迢,處心積慮跑
到皇城裡去打人,結果判刑竟然只有幾個月。這總讓人感覺不太對頭,至於不對
頭在什麼地方,一時倒也說不出。

後來聽說,荊軻尋釁滋事案判決後,咸陽城裡,以及通往咸陽的一百零八條
道路上,多了一些形跡可疑,手持鐵錘,腰插鐵管,操各地方言的行路客商。秦
王呢,從此不敢會見任何外地訪客,甚至連宮門也不敢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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