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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改時間表 晚了 就如同大清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zt
送交者: signal 2011年05月31日17:33:04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政改時間表 晚了 就如同大清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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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 早十年頒布 國泰民安

辛亥革命之後 大清政府頒布《大清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所立政體比革命黨要求的還要進步,但是晚了,沒人信它,也沒人理它,如同現在要立什麼改革的時間表,搞得遲了時候,被人踩在腳下蹂躪得腦漿迸裂,也沒人理睬沒人憐憫,連中學生也會說:晚了。

宣統三年大清帝國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

  

  來源:法制日報

  

  

  宣統三年即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義爆發,各省紛紛響應而宣布獨立,清朝統治一時之間幾陷於土崩瓦解。為了“挽狂瀾於即倒”,清政府一方面試圖鎮壓革命,另一方面繼續其憲政騙局,把“立憲”作為其救命稻草。

  

  

  大清帝國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

  宣統三年冬

  

  第一條 大清帝國皇統萬世不易

  

  第二條 皇帝神聖不可侵犯

  

  第三條 皇帝之權,以憲法所規定者為限

  

  第四條 皇位繼承順序,於憲法規定之

  

  第五條 憲法由資政院起草議決,由皇帝頒布之

  

  第六條 憲法改正提案權屬於國會

  

  第七條 上院議員,由國民於有法定特別資格者公選之

  

  第八條總理大臣由國會公舉,皇帝任命。其他國務大臣,由總理大臣推舉,皇帝任命。皇族不得為總理大臣及其它國務大臣並各省行政長官

  

  第九條總理大臣受國會彈劾時,非國會解散,即內閣辭職。但一次內閣不得為兩次國會之解散

  

  第十條海陸軍直接皇帝統率。但對內使用時,應依國會議決之特別條件,此外不得調遣

  

  第十一條不得以命令代法律,除緊急命令,應特定條件外,以執行法律及法律所委任者為限

  

  第十二條國際條約,非經國會議決,不得締結。但媾和宣戰,不在國會開會期中者,由國會追認

  

  第十三條 官制官規,以法律定之

  

  第十四條本年度預算,未經國會議決者,不得照前年度預算開支。由預算案內,不得有既定之歲出;預算案外,不得為非常財政之處分

  

  第十五條 皇室經費之制定及增減,由國會議決

  

  第十六條 皇室大典不得與憲法相牴觸

  

  第十七條 國務裁判機關,由兩院組織之

  

  第十八條國會議決事項,由皇帝頒布之

  

  第十九條以上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八各條,國會未開以前,資政院適用之。

  

  

  在全部採納了資政院提出的取消皇族內閣、召開國會的建議及新軍將領提交的《政綱十二條》後,清政府命令資政院迅速起草憲法。在憲法頒布之前,資政院先行擬定了作為立憲指導原則的“重大信條十九條”,並於當年11月3日正式公布,即為歷史上著名的“十九信條”。

  

    如果拋開時代背景,單就其文本來看,“十九信條”較之清政府此前所公布的《欽定憲法大綱》無疑是一個巨大的進步,是清末立憲黨人在實現憲治的鬥爭中所取得的一個重大勝利,在中國的憲治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象徵意義。

  

    首先,“十九信條”秉承英國憲法精神,特別是其君主立憲的理念,對君權做了較大程度的法律限制,在事實上表明了這樣一種憲治的態度,即“虛君共和”,制定一部實質性的議會制君主立憲的憲法。其第三條明確提出:“皇帝之權,以憲法所規定者為限。”而緊隨其後的第四、五、六、八、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七諸條更是旗幟鮮明地提出要將皇位繼承順序、皇帝對內用兵、皇帝詔令權限、皇室儀典活動等納入法律規範,將憲法及法律的起草、憲法改正案的提出、內閣總理大臣的公舉、涉外事務的決策、官規官制的確定、年度預算的議決、皇室經費的增減等項權力收歸國會。將這些權力讓渡主張明確定為立憲的“信條”,這在辛亥革命爆發之前是不可想象的。

  

    其次,在第八條中有這樣的規定:“皇族不得為總理大臣及其他國務大臣並各省行政長官。”這無疑是“十九信條”的又一大亮點。我們知道,從清軍入關的那一天起,所謂的“滿漢之爭”在清廷的官僚集團中便已形成癥結。滿漢官僚的力量對比雖然在晚清特別是“剿發捻”的過程中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這一點,我們可以從曾國藩、李鴻章、張之洞等漢族官僚為代表的地方實力派在維護清朝後期統治的過程中所發揮的決定性作用中看出———但滿族特別是皇族官僚並不甘心拱手讓權,突出的表現便是“皇族內閣”事件。然而,武昌起義後的失控局面顯然讓滿洲皇族措手不及但又無能為力。在江山旦夕不保的情勢下,再去談論君上大權和皇族特權已經沒有意義,於是“十九信條”中的這一規定便順理成章了。

  

    當然,第八條中的這一規定,其意義並不僅僅在於表徵着綿延數百年的“滿漢之爭”的終結,因為這種對於國家權力的重大讓渡,也從另一方面說明經由較為民主的方式重新建構中國的權力體系至少具有了理論上的可能性。

  

    近代的一些憲法學家給予了“十九信條”很高的評價。楊幼炯稱它為“有清一代之唯一憲法,亦我國歷史上之第一次憲法也。”陳茹玄也認為“"十九信條"深得英憲之精神,以代議機關為全國政治之中樞,苟其實行,民治之功可期,獨惜其出之太晚耳。”這些評價固然有一定的道理,但似乎都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其背景因素。作為一種對抗革命的應變措施,“十九信條”是非常時期的非常產物,它從制定到內容都不是也不可能是出於清朝統治者的本意,因而也就不能不被視為是清末憲制改革運動中的“迴光返照”式的產物。

  

    想一想,從10月10號武昌起義爆發,到11月3號“十九信條”出台,清末立憲黨人期盼多年的憲治夢想竟在短短幾天之中全部實現,這本身就已再清楚不過地說明了統治者在這一問題上的動機。因此,“十九信條”實在不過是清朝統治者為維護其岌岌可危的統治而繼續其立憲騙局的掙扎而已。

  

    一葉可知秋。如果將審視的目光再擴大一點,就會發現,不光是“十九信條”,整個清末的憲制改革運動自始至終都是矛盾的糾合體。我們只要簡單回顧一下清末所謂的“預備立憲”以及後來公布的《欽定憲法大綱》的內容就不難發出這樣的感嘆。

  

    清末的“預備立憲”主要涉及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以官制改革為核心的行政改革(突出表現有設立責任內閣);二是“開議會”,表現為資政院和諮議局的設立;三是實行地方自治政策,以利於“專辦地方公益事宜”。

  

    這三方面的措施,無論從主觀目的還是具體操作上都可以明顯看出其根本就是無誠意的和欺騙性的。這一點前人已多有立言,此不贅述。再看《欽定憲法大綱》,它的出台,幾乎是照抄日本明治憲法,不僅毫無立法技術可言,而且較後者在君權的擴張上有過之而無不及。

  

    當然,清政府在主觀上未嘗不想通過學習西方包括“仿行立憲”來擺脫嚴重的社會危機。但實行憲治必然會影響到以皇族為代表的既得利益集團的統治利益,而這又恰恰是清朝統治者所最不願看到的。

  

    一言以蔽之,是這場憲制改革運動的目的與改革本身發生了矛盾。而清政府在兩難的處境中所做出的違心抉擇只能使這場改革本身平添一種悲劇性的滑稽色彩。而匆匆誕生的“重大信條十九條”,從歷史發生學上看,也註定是一束無果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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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梓州劉二 回復日期:2009-12-31 16:55:32 

  早幹嘛去了呢。

作者:愛見俗緣 回復日期:2009-12-31 20:02:17 

  比某些成文成套的憲法

作者:竊豬樓主 回復日期:2010-01-01 03:38:18 

  當時皇室里還是有幾個聰明人的,鎮壓革命黨人沒怎麼見血,汪精衛都給留了命,結仇不深,所以後來這幫貴族們沒有血債要還。不像赤俄革命時,沙皇全家都給斃了。

作者:chougou1966 回復日期:2010-01-01 05: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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