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95年,李鴻章和日本政府簽訂的《馬關條約》增開重慶為通商口 |
| 送交者: 非言飛語 2012年04月18日08:28:12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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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年,李鴻章和日本政府簽訂的《馬關條約》增開重慶為通商口岸
《馬關條約》第六款 原文: 第六款 中、日兩國所有約章,因此次失和,自屬廢絕。中國約候本約批准互換之後,速派全權大臣與日本所派全權大臣會同訂立通商行船條約及陸路通商章程。其兩國新訂約章,應以中國與泰西各國現行約章為本。 第一、現今中國已開通商口岸之外,應准添設下開各處,立為通商口岸,以便日本臣民往來僑寓,從事商業、工藝、製作。所有添設口岸均照向開通商海口或向開內地鎮市章程一體辦理,應得優例及利益等亦當一律享受: 一、湖北省荊州府沙市。 二、四川省重慶府。 三、江蘇省蘇州府。 四、浙江省杭州府。 日本政府得派遣領事官於前開各口駐紮。 第二、日本輪船得駛入下開各口,附搭行客,裝運貨物: 一、從湖北省宜昌溯長江以至四川省重慶府。 二、從上海駛進吳沿江及運河以至蘇州府、杭州府。 中日兩因未經商定行船章程以前,上開各口行船,務依外國船隻駛入中國內地水路現行章程照行。
第四、日本臣民得在中國通商口岸城邑,任便從事各項工藝製造,又得將各項機器任便裝運進口,只交所訂進口稅。 日本臣民在中國製造一切貨物,其餘內地運送稅、內地稅、鈔課、雜派,以及在中國內地沾及寄存餞房之益,即照日本臣民運入個國之貨物一體辦理,至應享優例豁除,亦莫不相同。 嗣後如有因以上加護之事應增章程、規條,即載入本款所稱之行船通商條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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