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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躍進”時期官員為什麼那麼壞?
送交者: 高伐林 2013年03月20日16:22:23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暴力革命的過程往往如此:開始是革命與反革命之間互相殺戮,革命成功後是消滅革命同盟者,進一步是消滅革命戰友……這一過程在中國表現得淋漓盡致。大多數革命者占據道德高地,自認為目的是合理的,可以不計手段——手段就是以暴力做後盾,賦予各層官員極大的權力,讓他們對全體民眾為所欲為


  老高按:由於鄧小平路線推行30年來,弊病發展得和暴露得十分明顯,為數不少的人,包括相當多的在改革中利益受損的人,祭起毛澤東的亡靈,搬出毛澤東時代作為參照。
  我看到有些文章和網帖說,“文革”十年固然是浩劫,然而“文革”前的年代(即所謂“十七年”,1949~1966年)還是值得肯定的;儘管那些年政治運動也連年不斷,不過那些運動整的都是精英,是社會中的少數人,工農大眾基本上是受益的,所以他們對毛澤東是緬懷、感恩的。
  真是這樣的嗎?且不說“文革”前的“大躍進”造成生產力極大的破壞,餓死的數千萬人多半是農民(當然,其中許多人至死還在問毛主席知道我們這裡餓死人嗎?他們在企望“大救星”中死去——見杜斌編《毛澤東的人肉政權》)。整個“十七年”,整個毛澤東時代,何嘗不都在侵害工農大眾的利益?
  中共政權從一開始就沒有打算走憲政法治道路——毛澤東早就有言:搞那麼多法律幹什麼?他在晚年更得意地自詡“無法無天”。沒有法,不搞法治,如何治理社會呢?那就只有靠暴力支撐的權力了。毛澤東時代自始至終,就是靠權力作為社會治理的基本方式。基層官員掌有了巨大的權力,他們幹什麼?下面這篇論文以大量事例和數字做了翔實的回答——多麼沉痛的回答:
  “大躍進”與困難時期,基層官員的惡劣程度是空前的,……基層官員為什麼能夠如此惡劣?答案可以有很多,可以非常複雜,不過其中一個答案是:社會治理方式給了基層官員巨大的權力,使得他們可以為所欲為。
  當然,絕不能說所有官員都是壞人,都幹壞事。但是正如鄧小平正確地指出過的,在一個糟糕的制度之下,好人也會幹壞事。看看這篇論文就知道,各級官員是在制度,以及制度的代表——上級什麼樣的壓力之下越變越壞、對老百姓越來越狠的。
  這篇論文或許讀起來不是那麼生動有趣,但是材料紮實,有理有據,每一個數據後面都是一串血淚。為了表明其學術上的嚴肅認真,儘管文章很長,我還是將其眾多出處的註解都列上了。非常值得一讀,尤其值得那些經歷過那一歲月卻患了健忘症(或者說叫選擇性記憶症)的老人,以及沒有經歷過那一歲月因而對毛澤東時代充滿玫瑰色浪漫想象的年輕人一讀。

  由於作者生活在國內,本文發表在國內,有些話只能點到為止。我覺得這是不能苛求作者的,他已經盡了力。

  毛澤東時代,就是分散開來的“文革”;“文革”,就是高度濃縮的毛澤東時代。“文革”中集中爆發、推到極端的衝突和悲劇,早就埋藏於、積攢於毛澤東時代。

  現在,毛澤東時代延續下來的血淚斑斑的“勞教”終於在海內外的多年呼籲、抗爭下,要正式畫上句號了。但是對中國大半個世紀以來的社會管制制度,當局沒有從根本上進行反思,更談不上匡正,“維穩”方略還在延續。所以,與本文寫到的類似的悲劇,還會繼續延續,與本文羅列的類似的數據,還會繼續增長。


風起於青萍之末:“大躍進”時期勞動教養與管制

李若建,《開放時代》 2013年第2期

  (李若建:中山大學社會學與人類學學院)

  【內容提要】中國獨特的勞動教養與管制制度在“大躍進”時期發揮到極致,當年由基層官員“創造”的縣、社、隊辦勞教,隨意管制民眾,致使權力濫用,造成了許多悲劇。我們應該吸取“大躍進”時期的教訓,反對用目的的“合理性”掩蓋手段的非法性。權力必須受到制約,並且在法制的框架下運行。


  “大躍進”運動中的荒唐與困難時期大饑荒的慘烈,在人類歷史上均是空前的,尋找這些荒唐形成的原因,是防止災難重新降臨我們民族的最好辦法。其實人為的災難,不是突如其來的,而是有跡可循的。十多年前,筆者開始倡導對“大躍進”和困難時期的形成,應該從更深的層次去探討。今天不應該過多地把某個人或者某個階層的因素誇大,只有從社會結構與變遷的角度,從中國人民的人格去探討其成因,才能避免悲劇的重演。①
  “大躍進”與困難時期,基層官員的惡劣程度是空前的,已經有一些研究可以幫助讀者了解情況。②基層官員為什麼能夠如此惡劣?答案可以有很多,可以非常複雜,不過其中一個答案是:社會治理方式給了基層官員巨大的權力,使得他們可以為所欲為。


  一、多層的社會管制

  在歷史上,中國就是社會管制最嚴密的國家之一。這種嚴密控制社會的傳統被歷代官府保留下來,到了“大躍進”時期,達到了一個空前的地步。因此,在討論問題之前,有必要回顧當年的社會管制制度。

  (一)社會管制的結構
  毫無疑義的是,當代中國的社會控制力度是歷史上前所未有的,要達到這種高強度的控制,除了傳統的政法機構之外,還需要增加一系列新型的控制機器,其中就包含至今仍然實行的勞動教養制度。改革開放之前,除了監獄、勞教所之外,中國還有一個龐大的沒有圍牆的“監獄”,就是管制制度。
  對違法犯罪者判刑,將其關進監獄,甚至處死,這是古今中外通行的社會管制方式,而勞動教養與管制是中國獨創的兩項社會控制制度。在官方語言中,管制又曾經被分為“管制”、“管制生產”兩種。
  根據筆者所見,“管制生產”最清晰的官方來源是《1956年到1967年全國農業發展綱要(草案)》中的第四條和第五條。第四條規定,對於地主富農分子中表現壞的,由鄉人民委員會交合作社管制生產;有破壞行為的,還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第五條規定,對於農村中的反革命分子,只有一般的歷史罪行,沒有現行破壞活動且民憤不大的分子,由鄉人民委員會交合作社管制生產,勞動改造。③
  這兩種管制的差別,就是一些省級司法機構都感到糊塗,因此1956年8月國家司法部專門就“管制生產”與“管制”的不同作了解釋:“管制”必須經法院判決,是一種刑事處分;“管制生產”屬於監督生產的性質,是行政上的一種改造的措施和辦法,而不是法定的處分,因此,也就不需要經過法院判決或公安機關的批准,只要鄉人民委員會決定就行。④“管制生產”這種控制手段的合法化,給基層官員帶來無窮的權力,而權力不受監督,必然導致可怕的災難。

  (二)勞教教養與管制制度的形成與演變
  管制的形成與演變,與當年中國的政治生態緊密相關,只有了解當代中國的社會變遷,才能理解這些制度的形成與演變。
  各級社會管制制度中,刑罰自古已有,無需討論,只是勞教教養與管制是中國特色。雖然在法理上,勞動教養與管制是不同層次的處罰,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特別是在“大躍進”與困難時期,兩者被基層官員嚴重混淆,因此在此小節,也將其放在一起討論。
  這些制度的創立時間不清,早可追溯到抗日戰爭時期。⑤持這種觀點者,大體上是把抗日戰爭時期的改造“二流子”運動作為起源。實際上“二流子”並無明確標準,當時中共地方政府認為,完全無正當職業而靠不良行為維持生活的為“二流子”。由於標準含糊,各縣“二流子”占人口的比重不等,從5%到16%都有。對“二流子”改造的做法為:發動群眾評“二流子”,由政府登記,並給頑固的掛上“二流子”牌(身上帶的布條),改造好者除名去牌;給“二流子”下達生產任務,說服教育;對一些違反政府命令的“二流子”,採取一些強制和半強制的辦法;專設改造機構等。⑥以上做法在一些地區得到傳承和發揚,1948年6月遼寧省阜新市成立“改造二流子隊”,收容遊民、乞丐、煙民、小偷、“二流子”等300多人, 1949年5月撤銷。⑦其實,改造“二流子”運動開創了一條用專政手段對付沒有犯法或者輕微犯法的“越軌者”的道路,從官方的角度上看,效果良好。
  在鎮壓反革命後,出於對罪名不夠被判刑的反革命分子懲罰的需要,1950年10月在《中共中央關於鎮壓反革命活動的指示》中指出:“對於罪惡較輕而又表示願意悔改的一般特務分子和反動黨團的下級黨務人員,應即實行管制,加以考察。” ⑧對於其他人員的管制,當時並沒有統一的管制制度,但是各地都有各種管制措施,如華東地區規定,地主如果不勞動、不安分守法、有反革命嫌疑者、有反抗行為者要從嚴管制。可以不准其會客,不准其外出,編成勞役隊強迫其勞動等。管制由鄉政府負責。⑨1952年政務院的《關於“三反”運動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規定》提出所謂的“機關管制”,對一些輕微的貪污犯在本單位進行管制,運動結束後撤銷。這可能是後來各種政治運動中,基層官員(包含“文革”中和造反派)隨意關押他人的最早的法理依據。⑩1952年7月公布的公安部的《管制反革命分子暫行辦法》,首次從法律上對管制對象、內容、期限、執行等做出明確規定。雖然說明管制對象是反革命分子,但是當年沒有刑法,不少刑事案件被視為反革命案件處理,難免有些並非政治上的反革命分子,被基層官員管制起來。

  當年以反革命罪名被管制的人數相當龐大。1953年江西省的管制比例大體上是,農村管制面均在總人口的2‰左右,城市管制面均在總人口的1‰以內。(注11)以江西的情況推斷,全國以反革命罪名被管制者在100萬人左右。
  鎮壓反革命運動的後期,已經出現對反革命分子管制的濫用現象。在江西省就出現不僅管制有歷史污點者,甚至對已殺犯人家屬,包括小孩,一律管制。有的地方強迫管制對象勞動,以不准休息為原則,還有的不准被管制的反革命家屬子女上學讀書。廣豐縣將地主、惡霸家屬,或稍有微小罪惡的分子編成壞蛋組,加以管制,限制活動。僅該縣西區一個4000多人的鄉,即組織了6個壞蛋組,共140餘人。這很可能是“大躍進”時期“學好隊”的鼻祖。(注12)
  早在1953年就有一些農村基層幹部濫用管制,把與反革命分子無關的人也管制起來。例如貴州省的麻江縣有村幹部把不參加互助組的農民列為管制對象,綏陽縣有區幹部把一些人編為“勞改隊”,強迫挑水抗旱。甕安縣有區幹部因農民說話不中聽,在會上宣布管制5個農民。(注13)1953年陝西省渭南專區檢查3年來管制的1436人,發現錯管制694人(其中完全錯管制者229人,不應管制而被管制者465人)。錯管制的人中,有說怪話者;有村幹部打擊報復向他們提意見的人;有被捕風捉影誣陷的人;有在舊政權任過職但無罪行者。有一位農民只是對政府號召消滅蚜蟲,說了一句“狗捉老鼠,多管閒事”,就以毀罵政府罪名被管制起來。甚至形成了縣、區、鄉、村四級管制的局面,有一村長,一次在群眾會上宣布管制了40餘人。(注14)至少早在1955年,山西省襄垣縣就針對好吃懶做、偷盜打架者舉辦了“渣滓訓練班”。(注15)當時江蘇省也有一些基層幹部將管製作為推動工作的“法寶”,在工作上遇到阻礙時,動輒宣布管制,既無正式手續,又未規定年限,造成錯管、漏管現象嚴重。1953年6月,江蘇各地根據《管制反革命分子暫行辦法》,普遍進行了管制整頓工作,清查管制對象,統一管制方法。(注16)
  1955年在體制內(黨政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開展了肅反運動,查出一批不夠判刑的反革命分子、壞分子、無理取鬧、違法犯罪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因為擔心開除這些人,把他們推到社會上去會帶來不安定的因素,1955年8月15日中共中央下發了一個文件,指出:對不夠判刑,而政治上又不宜繼續留用,放到社會上又會增加失業的人,應進行勞動教養。1956年1月10日,中共中央還發出了《關於各省、市均應立即着手籌辦勞動教養機構的指示》,要求各省、市立即籌備試辦一個相當規模的勞動教養機構。中共中央先後出台的這兩個文件,為中國辦勞動教養提供了政策依據。自1956年1月到1958年底的3年間,全國共建立了勞教農場、工礦、工程隊等幾百個單位。(注17)
  可能是高層察覺到管制濫用的各種弊病,1956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今後對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交由公安機關執行。被管制分子在管制期間,如果被發現有新的犯罪行為,需要延長管制期限,或者因為表現良好,立有功績,需要縮短管制期限或者提前撤銷管制,也須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或者裁定。有些地方似乎也有縮小勞教規模與範圍的想法,例如安徽省曾經設想,勞教場所不宜過於分散,除合肥市外,同時將其他地方的勞教分子集中收容,不另設勞教攤子。(注18)
  在反右運動後,1957年8月3日國務院頒布了《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用法律的形式規定了勞動教養的對象:罪行輕微,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被單位開除後無生活出路的;單位內長期拒絕勞動或者破壞紀律、妨害公共秩序的;不服從工作分配和就業轉業的安置,不斷地無理取鬧、妨害公務,屢教不改的。(注19)大批右派分子也因此被勞教,一些人甚至在勞教場所被折磨死。
  對於基層官員來說,他們是非常歡迎勞動教養與管制制度的,因為有了這個制度,他們就成為“正義”的化身,可以肆無忌憚地管理民眾。但是對於高層官員來說,他們並不想讓這個制度過分泛濫,讓基層官員胡作非為,引起民眾不滿。在這種上下不一致的狀態下,一些地區的高層官員嘗試對勞動教養與管制制度作出調整。但是,“大躍進”的到來,又把勞教與管制的負面功能發揮到極致。

  二、“盛世”用重典

  “大躍進”運動造就了中國歷史上最荒唐的年代,也可以稱為多事、多災難的年代,在荒唐與災難中,為了達到社會控制和穩定社會的目的,高壓的社會管制就勢在必行。遼寧省從新中國成立以來到1978年底,全省共打擊觸動(包括集訓、辦班、專政等各種手段)450多萬人,按全省人口計算,平均每百人當中就有12人受到打擊觸動,其中有90%以上是在1957年以後受到打擊觸動的。1958年全省捕人比正常年份加倍。(注20)由此可見,“大躍進”是苛政的起點。“大躍進”時期是當代刑罰最重的時期之一,從表2和表3可以看出,1958年是一個大規模逮捕和關押人犯、進行勞動教養的年份。
  雲南省綠春、昭通兩縣不一定是這一時期刑罰最重的地區,但是其各類刑罰都有數據,特列舉如下:1958年綠春縣共捕428人,管制77人,勞教17人,鬥爭358人,農村組織“學好隊”,對群眾強迫改造,被送“學好隊”和集訓隊的人員達1153人,受以上各種懲罰的約2033人。(注21)1958年綠春縣總人口只有7.1萬人,受到各種懲處的人數占總人口的2.85%。昭通縣僅1958年1~8月,全縣逮捕了反革命468人,管制308人,勞動教養38人,僅全縣進“學好隊”的人數就達3000多人,受以上各種懲罰的約4000人。(注22)1958年昭通縣總人口為41.2萬人,受到各種懲處的人數約占總人口的1%。如果這兩個縣的情況能夠反映全國的情況,可見當時的刑罰是相當嚴厲的。

  (一)刑罰
  在“大躍進”期間,由於各種原因導致基層官員和政法機關濫用權力,被判刑的人數大幅度增加。由表1可知,與1957年相比,1960年在押犯人數大約增加了50%。
  這一時期被關押逮捕的人中,冤假錯案的比例非常大。當時的刑罰極為嚴苛,人們稍有不滿就會有滅頂之災。廣西一位農民在1958年因對大辦食堂有牴觸情緒,將自己150斤糧食倒在山上,以表示對人民公社不滿,結果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20世紀80年代複查時才改判為無罪。(注23)雲南省對1958~1961年處理的刑事案件初步複查,在10.96萬件案件中,冤假錯案有1.27萬件,占複查數的11.62%。(注24)江蘇省連雲港市在1980~1989年對“文革”前有申訴而複查的842件案件中,發生於1958~1960年的占49.33%,在這些發生在“大躍進”期間的複查案件中,查後只有62.41%維持原判。(注25)如果考慮到在20世紀60年代初期已經對“大躍進”時期的一些案件進行過甄別,有不少案件在當年已經平反或者改判,實際上這一時期的冤假錯案比例高得驚人。
  由於過度勞役和饑荒,當時被關押者的死亡率相當高。北京作為首都,應該是條件最好的地區,當時犯人的非正常死亡率也相當驚人,1960年高達6.37%,1961年更上升到7.69%,創1949年後最高紀錄。(注26)山東省在困難時期犯人的死亡率也非常高,1957年為0.54%,1960年高達8.40%,1963年回落到2.13%。(注27)對於因為冤假錯案而被關押死亡者而言,更是冤上加冤,例如,雲南省1958~1961年間,被冤死在勞改隊的多達1495人。(注28)

  (二)勞動教養
  與刑罰的人數增加相比,勞動教養人數的增加幅度更加驚人,從全國來看,1957年收容勞教3.7萬人,1960年增加到49.95萬人,為1957年的13.5倍。各地情況大同小異,只是有的地區增幅更高,如青海和新疆。
  因為有計劃在1958年大規模管制一批人,早在1958年初,大規模增加勞動教養人員的準備工作已經開始。1958年1月,延安中級法院頒布了《關於簡化管制工作法律手續的意見》和《關於組織臨時人民法庭的意見》兩個文件,提出:檢察院、公安局、各機關、團體、農業生產合作社或個人,均可向法院或法庭起訴應該管制的案件,起訴後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應立即受理和判決;對判處管制的案件,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負責執行管制。對於這種判決,可以由所謂的臨時法庭來審判,臨時人民法庭的審判員則由區長或工作組組長擔任。文件下發後,在1個月內,延安地區的9縣,共組織人民法庭50個,據其中6個縣統計,已判決管制各類分子199名。(注29)
  筆者沒有見到全國性的勞教人員罪名統計,但是根據局部地區的資料可知,罪名以政治性的居多。從遼寧1957~1963年的情況看,1958年勞教人員中,反革命、反黨、反社會主義罪名的超過半數,隨後這一比重有所下降,但是在1962年之前,依然是人數最多的。至1959年8月吉林省共收容勞動教養人員8032人,其中歷史反革命、反社會主義的反動分子、右派分子占37.2%;流氓、盜竊、詐騙占38.5%;破壞紀律、妨礙社會秩序占6%;無理取鬧、妨害公務占12.5%;其他465人,占5.8%。(注30)
  當時勞動教養的範圍相當廣泛。1960年8月青海省出台《關於勞動教養的具體標準、審批手續的暫行規定》,規定下列人員如果有犯罪行為,但其犯罪行為不足以判刑者應該作為勞教對象:惡霸、特務、土匪、敵黨團骨幹、反動會道門頭子、地主分子、富農分子、反革命分子、壞分子、右派分子、刑滿釋放重新犯罪、敵偽軍、政、警、憲人員、外省流竄本省的管制分子和監督生產分子、現行反革命犯、流竄犯、反社會主義分子、書寫反動標語、散布反動言論、偷宰牲畜、破壞生產、私刻公章、偽造證件、有詐騙勒索行為、倒販票證和國家統購統銷物資、貪污分子、不服從工作分配和就業轉業安置無理取鬧者、慣偷、流氓、暗娼或一貫亂搞男女關係、嚴重的違法亂紀分子。(注31)
  從青海的這一規定看,勞教對象五花八門,又無法可依,自然會產生種種弊端。與刑罰一樣,當時的勞教,同樣冤假錯案眾多。據當時對雲南德宏、玉溪、昆明等地勞動教養工作情況的調查,屬於可勞教可不勞教以及錯勞教的達27.5%,個別地區的生產隊長、支部書記都有權批准送人去勞動教養,甚至把說了幾句怪話、要求調動工作或社會上的流散人口都送進勞教所勞動教養。(注32)1960年5月自治區公安廳對全區13667名勞教人員進行清理,發現錯被勞動教人員688名,占總收容數的5.34%。(注33)
  造成勞教冤假錯案多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一個原因居然是上級給下級制定勞教指標。1958年遼寧省公安廳提出,各縣管制數要達到全縣人口的1‰,各市管制數量不得低於全市人口的0.5‰。(注34)有的地區(如廣西)在1958年將收容勞教人員的名額分配給各專區(市) 。(注35)這種荒唐的指標考核,不可避免導致基層官員為了完成勞教任務而傷害無辜民眾。

  比較滑稽的是,當年被勞教的人中,不少人逃跑了。黑龍江省的齊齊哈爾市從1958年到1962年共勞教了2536人,死了30人,逃跑114人,逃跑者占4.5%。(注36)廣州勞教人員逃跑現象更加突出。1956~1962年共勞教15684人,而逃跑人數為2228人,占勞教人數的14.21%。逃跑的人中,只有1397人當年被捉回,占總數的62.7%,換句話說,有37.30%的人至少當年沒有被捉回。從齊齊哈爾和廣州的情況可以估計,當年全國至少有數萬勞改勞教人員在逃跑流亡中過着忐忑不安的生活,而各級權力機關也多多少少為捉拿“逃犯”而操勞,由此構成了一種奇特的政治生態。
  “文化大革命”中, 1967年8月廣州流傳發生大規模勞改犯逃跑事件,引發市民恐慌,暴怒的民眾群起毆打陌生人,一夜之間數十無辜者喪命。(注37)廣州的這一悲劇,其真相還有些雲裡霧裡,不過從“大躍進”時期大量的勞改勞教犯人逃跑,或許可以推論,當年廣州民間可能對逃犯有比較恐慌的集體記憶,因此一有風吹草動,就容易引發歇斯底里的行為。
  與犯人的情況相似,在饑荒嚴重的年代,勞教人員的死亡率奇高。1959~1961年江蘇省勞教人員平均每年死亡率達3.75%,比正常時期高出一倍多。1962年情況開始好轉,全省勞教人員的發病率由18%降到12.4%,死亡率由3.75%降到0.63%。(注38)由於勞教的問題太多,因此1961年4月公安部出台了《關於當前治安工作十個具體政策的補充規定》,針對全國勞教收容對象擴大化問題提出了清理的要求,並對收容對象、範圍、審批權限重新作出了詳細的規定。根據公安部的規定,各地紛紛對勞教工作開展清理整頓。1961年雲南省有一萬餘人解除勞教,占勞教人員總數的43.5%。(注39)江蘇省1961年對不應勞動教養人員進行清理,全省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共近5000人,占總數的24.4%。(注40)1961年到1963年,遼寧省共清理勞教人員1.7萬人,占清理前勞教人員總數的59.5%。(注41)各地1961年後勞教人員均明顯減少。至此,“大躍進”中泛濫成災的勞教引發的矛盾才有所緩和。

  三、縣、社、隊辦勞教

  判刑和管制是政法機關的權力,可是在“大躍進”期間,出現了“曠世奇觀”,之一就是縣、社、隊辦勞教(又稱“民辦勞教”)。所謂的“縣、社、隊辦勞教”,就是從縣到公社、生產隊的大小官員均可隨意管制和勞動教養民眾。筆者還沒有查到中央政府出台關於“縣、社、隊辦勞教”的具體政策,因此推測,社、隊辦勞教是基層官員根據《1956年到1967年全國農業發展綱要(草案)》中合作社管制生產和勞動改造的提法而來。或許中央政府並沒有相關政策,只是下級官員的“創新”,並且得到高層的一度默許。有種觀點認為,1958年8月第九次全國公安會議提出了大辦勞教的思想,鼓勵縣辦勞教、社辦勞教,勞動教養對象的收容範圍首次由大中城市擴大到縣城和農村。42這一說法不太準確,從實際情況看,類似縣、社、隊辦勞教的情況,在“大躍進”前已經出現,在1958年8月之前已經廣泛出現,只是沒有大範圍擴散,第九次全國公安會議只是給了縣、社、隊辦勞教一個發酵的環境而已。
  “大躍進”中,有一些地區的基層官員創造出類似勞教的懲罰民眾的措施。有農村幹部公布了一封《告眾社員書》,稱:
  我社五類分子學校就要開課了,……如有調皮搗蛋的人、不服從領導的人,我們一定收到學校里來改造,我校希望你們不要入此校才好。入不入此校,由你們本人吧。(注43)

  後人也許要特別“感謝”1958年初北京大學法律系發表的一篇“學術論文”,文章高度讚美“民辦勞教”(縣、社、隊辦勞教),並稱之為勞教的發展趨勢。雖然論文是學者緊跟政治運動的產物,但也是筆者所見到的唯一的一篇從官方角度描述縣、社、隊辦勞教的文獻。從其他資料看,北京大學的這篇論文隱藏了縣、社、隊辦勞教的各種弊病,大概作者對現實多多少少心知肚明,因此文章的署名是“法律系勞動教養專題研究小組”,而沒有一個具體姓名。
  在這篇文章中,對勞教對象的介紹是:可以不予判刑或不拘判刑的不法地主、富農、殘餘的反革命分子及其他犯罪分子、流氓、地痞、二流子、賭徒、神漢、巫婆以及其他不事生產、違反法紀、屢教不改的分子。有些好吃懶做、不事生產、小偷小摸、騙吃騙喝、屢教不改之外, 一般並無其他更嚴重的非法活動的人也被列入勞教行列。有的因為不勞動,經常靠串門騙飯吃而被勞教。
  在這篇文章中,對勞教程序的介紹是:在發動群眾檢舉揭發壞人壞事的基礎上,由鄉黨、政領導擬出應予收容勞動教養人員的初步名單, 提交群眾討論,修改名單,最後由鄉的黨、政領導審查批准, 報縣備案,並隨即實行勞教。
  在這篇文章中,對勞教管理的介紹是:一般都有一兩天甚至一周左右的組織學習教育,使被勞教者認識自己問題的嚴重性,訂出個人的保證和改造規劃, 制定勞動紀律和應遵守的各項制度。很多都配有民兵維持秩序, 一般勞教隊都集中住宿, 不得隨意行動, 尤其不准曠工,凡外出的都必須經過批准。勞動教養者的勞動時間較一般社員長。(注44)
  縣、社、隊辦勞教的形成與發展,其實是當年政治生態變化的結果。1957年的反右運動和社會主義教育運動,製造出形形色色的“敵人”,包括右派分子、中右分子、反社會主義分子、地方主義分子等,人數超過百萬。面對湧現出的大量“階級敵人”,一些基層官員提出要突破農村管制數控制在1‰左右的規定。(注45)由於人數眾多,在省一級政權上,山西省政府早在1958年初就提出,應把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反革命分子、壞分子,儘量送交當地農業社內進行勞動教養。(注46)
  縣、社、隊辦勞教養的起源可能是多頭的,並且遍及全國,下面是筆者見到的各地的記載。

  河北:1958年臨城縣將社會上的巫婆神漢、好賭分子、小偷小摸、流氓懶漢等大法不犯小錯不斷的分子以鄉為單位集中起來,組成“學好隊”進行集體勞動改造。(注47)邢臺橋東區各街道、鄉村、經濟企業單位舉辦“學好隊”,對各種違法犯罪人員進行集中教育。(注48)
  上海:1958年初,上海浦東也有社辦勞教,對表現不好的地、富、反、壞、右、流氓、懶漢等類分子,集中進行就地勞動教養。有一對被認為是流氓的夫妻,好吃懶做,兩人一起勞教。(注49)
  江蘇:常熟縣沙洲片7個公社共辦了25個“躍進訓練班”和“改造隊”,把 “落後”、“保守”分子與“四類分子”集中在一起勞動改造。有一個小隊居然有70%的社員進過“躍進訓練班”,有15歲的小孩,還有60多歲的老太太。(注50)
  江西:1958年贛州地區建立地、縣、區、鄉(公社)四級勞動教養隊,其中鄉辦勞改勞教隊達114個。(注51)
  河南:鹿邑縣從1958年5月開始,普遍開展了社辦勞動教養,共建立勞動教養隊245個,共教養各類分子7914名,其中地、富、反、壞不老實的2681名,刑滿釋放表現不好的282名,被監督生產不服的1766名,被依法管制不服的670名,常犯小法屢教不改的1346名,嚴重破壞勞動紀律屢教不改的1169名。(注52)
  廣東:汕頭地區各地自設勞教機構,自行收容一些不符合勞教條件的所謂“不良分子”,出現一股勞教熱。最典型的平遠縣東石鄉,全鄉成立16個勞教隊,共收容勞教人員283名。(注53)
  廣西:桂平縣1958年全縣28個公社設有“白旗隊”(又名“勞動教養隊”)33個,將不服指揮的“落後分子”、“壞分子”集中管制勞動,被管制人員達3000餘人。(注54)玉林縣在1958年將5205人在公社集中起來,建立247個改造隊,進行集訓。(注55)
  四川:武隆縣在“大躍進”中,凡是在大戰鋼鐵中表現不好的社員群眾、地、富、反、壞的子女,就到所謂“紅專學校”去勞動改造。改造的人,一般在那裡最長時間是幾十天,最短時間是1個星期。表現好的回到連隊參加勞動,表現不好的,則與家人隔離,不許家人探望,由民兵看管,接受監督勞動,直到被認為表現好時才能回家。(注56)1958年4月9日至6月5日,江油縣政法機關分赴各區集訓違法犯罪分子2110人。(注57)
  貴州:1958年畢節地區有“五類分子”9.22萬餘人,監督管制生產的1.69萬餘人,依法管制的4052人,由民辦監督改造隊集中改造的8383人,待定9842人。(注58)
  雲南:雲南省關於當年社、隊辦勞教的記載是比較多的。雲南一些地區,當時給這些勞教單位起了一些有創意的名字,如“學好隊”、“學乖隊”、“躍進隊”、“二流、懶漢集訓隊”、“政治學好隊”。(注59)“學好隊”起源不太清楚,不過雲南有些地方曾經辦“學好隊”,對吸毒者進行強制戒斷。筆者推斷,最初的“學好隊”是針對一些越軌者而設立的“准專政”機構。例如,1957年武定縣委書記王某就搞“學好隊”試點,把一些所謂有問題的、不聽話的農民集中起來強制勞動,1958年在全縣推行。(注60)根據1958年底雲南省委的一個報告,在1958年被送進“學好隊”的有22萬人之多,許多地方的“學好隊”成員大多數是農民。在一個水利工地的“學好隊”里,有408人,其中248人是貧農和中農。1958年檢察部門的一個檢查指出,箇舊市一個區辦的3個“學好隊”里被管制的人中,近70%的人只有一般的違法或不良行為,其中有的只因不服從分工而與生產隊長頂嘴或集鎮居民不願參加防洪抗旱就被劃成“不良分子”送“學好隊”監督改造。(注61)這個檢查是以當年的政治取向為標準的,如果放到今天,被管制的絕大多數都是冤枉的。景谷縣有一農民因不願煮狗肉湯為甘蔗追肥,被送進“學好隊”。在個別地方,有老人、兒童以及基層幹部都被送進“學好隊”。基層幹部以送“學好隊”來威脅民眾,則是常見的現象。(注62)在騰衝縣,甚至將趕集者送進“學好隊”。(注63)
  筆者估計,在整個“大躍進”與困難時期,雲南被送“學好隊”的人數超過22萬。以尋甸縣為例,至1959年,農村先後集中6646名“五類分子”和 “社會不良分子”(包括刑滿釋放人員、有偷盜行為、亂搞兩性關係及少數不服從幹部指揮的人),成立152個“改造隊”和148個“學好隊”。(注64)又如,1958年巍山縣各公社建立“學好隊”48個,改造“四類分子”8600餘人。(注65)如果尋甸、巍山的社、隊辦勞教的規模有代表性的話,雲南有過百個縣,被勞教的人數將相當驚人。在一些勞教隊中,民眾要承擔極重的勞役,而生活待遇又極差,個別“學好隊”的死亡率極高,曲靖縣1958年一個100多人的 “學好隊”,有幾十人病餓而死。(注66)
  新疆:新和縣1958年春成立公社勞動教養隊,勞教312人。教養對象白天集中監督勞動、改造,晚上互相監督,揭發問題,坦白問題,立功贖罪。公社勞動教養隊解散前,教養對象進行了評審,其中捕11名、管制20名、勞教46名、監督生產78名、放回157名。(注67)

  全國範圍內,這種縣、社、隊辦勞教究竟涉及多少人,沒有見到統計。除了前面提到的雲南僅僅在1958年就有22萬人之多外,貴州有資料稱1959年已經收容勞教了30多萬人,(注68)估計這些人絕大多數是屬於縣、社、隊辦勞教的(因為政法機關似乎一時無法找到足夠的地方關這麼多人,政法機關的統計數也沒有這麼多)。再以遼寧為例,1958年集訓、集審近17萬人。在隊辦勞改、社辦勞改中,刑訊逼斗、逼死、押死1200多人。(注69)“大躍進”與困難時期,遼寧並非基層官員違法亂紀最突出的地區,因此保守估計,全國被縣、社、隊辦勞教的人數應該在500萬人左右,其中被迫害致死過萬人。
  這種勞動教養不僅在農村,而且很快擴散到城市。據吉林省化礦務局系統和鋼鐵公司等11個單位統計,從1958年11月到1959年初就以“共產主義守法訓練班”名義集訓405人。根據對253名集訓對象的罪名分析,其中,消極曠工的47名,打架鬥毆和挑撥關係的17名,小偷小摸的38名,貪污盜竊的5名,逃跑回家的52名,賭博的44名、虛報冒領和拐騙的5名,不服從分配的13名,違反操作規程屢出事故的5名,亂搞男女關係的16名,報假案的2名,有不滿言論的2名,最“搞笑”的集訓原因是隨地便溺的7名。(注70)
  當年還有一些管制類的組織機構,不過其惡劣行徑往往沒有記錄下來。雲南昭通縣在“大躍進”後的一些官方文獻記載讓人觸目驚心。當年基層官員組織所謂“追趕隊”,專門由民兵負責,背起槍,拿起繩子,凡是出工稍慢一點的,一律捆送“學好隊”,任務增加一倍,晚上不准休息,口糧減少。農村、廠礦、水利工地都普遍有“追趕隊”,受害者主要是老人、小腳婦女、學生。在這個縣的水利工地上,由民兵組織糾察隊,手拿大刀、木棒、繩索在工地上站崗放哨,監督民工勞動、吊打民工,對付民工的刑罰有十幾種,有的刑罰極端殘暴,如灌尿屎、用火烤、坐水牢、上電刑、用火鉗燒紅烙等等。水利工地上腫病餓死280人,受過各種刑的1486人,被打後死的61人。全縣被基層官員打過的有14817人,被打後發傷死的有379人,逼死的有354人,被打殘廢的有1394人。(注71)無法判斷這些暴行有多少是發生在被管制的“學好隊”和“追趕隊”中,但可以肯定的是,在“學好隊”和“追趕隊”中發生這類事情的風險要更高一些。
  到了1958年底,中央開始意識到基層幹部濫用權力集訓民眾的問題。1958年12月中共中央監委辦公廳的一個報告中列舉了少數幹部違法亂紀的7種情況,其中第三條就是濫用“集訓”,即把有問題的人集中起來監督勞動,甚至嚴刑拷打。(注72)緊接着,公安部門主辦的《人民公安》在1959年初發表短評,在肯定社辦勞動教養的前提下,承認存在把思想落後和犯些小法的人也送去勞動教養,出現了一些強迫命令、違法亂紀的現象,甚至於挾嫌報復,誣告陷害好人。(注73)1960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發文,決定撤銷縣辦勞動教養場所和人民公社辦的各種集訓隊。(注74)196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一個請示的復函中指出,對處理小偷小摸、賭博、投機、通姦等人民內部一般違法行為,主要是批評、教育,採取判處管制的辦法是不妥當的。(注75)這一系列措施,才讓荒唐又可悲的縣、社、隊辦勞教畫上句號。
  這種任意管制集訓民眾的方式,往往伴隨着基層官員的違法亂紀行為。由於不堪忍受,集訓和管制中,經常有民眾自殺。山西省大同市在集審、集訓中,由於刑訊逼供,先後發生21起自殺事件,死17人。(注76)
  在“學好隊”中時有打罵虐待被勞教人員的事件發生,因此引起了一些反抗。1958年8月雲南省宜良縣的一處水利工地上,發生了直接有27人參與的暴亂,暴亂者先後殺死民兵4人、飼養員1人、幹部2人。暴亂後駐軍出動7個連隊清剿,打死暴亂者2人,其餘被捕。事後暴亂者中判處死刑2人,其餘人員分別判處死緩或有期徒刑。(注77)暴亂者殺害的是管制他們的民兵與幹部,顯然與被管制有關。

  四、討論:風起於青萍之末

  儘管還有人在自欺欺人地掩耳盜鈴,否認大饑荒的存在,(注78)但是,“大躍進”與隨後的大饑荒中的悲劇,大部分已經展示在世人面前,這點凡有良知者不會否認。與大饑荒相比,當年在冤假錯案中被判刑、勞教的受害者相對是少數。不過他們的悲慘遭遇,給後人留下的不能僅僅是同情,我們應該從中吸取教訓,讓悲劇不再重演,讓我們和我們的後代不再為此擔驚受怕。這是筆者研究這段往事的動機,也是在此作進一步討論的出發點。
  雖然縣、社、隊辦勞教已經成為歷史,但是“文革”中關押受害者的“牛棚”與縣、社、隊辦勞教有異曲同工之處,只不過被管教的人有所不同,可能少數在“牛棚”的受害者當年是勞教別人的人。直到今天,基層官員濫用公權,違法關押民眾的行為還沒有徹底杜絕。到目前為止,勞教制度依然是政府管制社會的重要工具之一。因此,深入討論當年的勞教與管制,多多少少有點“前車之鑑”的含義。

  (一)是否需要對階層越軌行為寬容
  中國有句古語“竊鈎者誅,竊國者侯”,用今天時尚的學術話語來解讀這句話,最貼切的可能是福柯所說的,各個社會階層都有自己獨特的必要的非法活動,……下層社會的這種活動被視為犯罪。(注79)
  權力精英階層是掌握政治、經濟、文化,甚至輿論資源的階層,他們的非法行為一般比較隱秘,雖然其對民眾的利益傷害更大,但是往往不是直接的傷害。例如,一個小偷與一個大貪官相比,直接傷害民眾的是小偷,對於一個財產被盜竊的民眾來說,其對小偷的仇恨很可能要超過對沒有直接拿走他財物的貪官。
  有研究者指出,在一個特殊的社會結構中,接受過高等教育的精英階層認為其餘的人都是落後的、愚昧的。這種偏見帶有家長制的傾向,其目標是改良、糾正、指導和教育那些迷失於犯罪之途的可憐的人們。在民國時期,精英把對犯人的改造作為民族復興的建設性計劃的一部分。(注80)其實在新中國成立初期更是如此,各種政治運動的一個目的就是以新的意識形態來改造人。新中國的政治運動主要是改造民國時期的精英,如舊知識分子、舊官僚、富裕階層等等,同時也改造一些社會底層有不良行為的人。
  在中國傳統社會中,社會底層存在着一個奇特的社會群體,用小說《水滸傳》中形象的稱呼就是“坐地潑皮”,他們是“大錯不犯,小錯不斷”。這些人讓官府頭疼,也讓大多數安分守己的平民百姓生厭。1954年貴州省的一個文件就指出,在很大一部分鄉鎮小縣城,都存在着不從事生產、專幹壞事的人,歷次運動都沒有搞到他們的頭上,因此他們還在興風作浪,對周圍農民及整個社會秩序產生了極為不良的影響。對此,省委約計逮捕兩千人,送勞改隊勞改,其中有個別的反革命分子可經省批准後殺掉。對於農村中的一部分不生產、不交糧、好吃懶做的,應加強對他們的管教改造。(注81)
  民眾自身也有一些值得反思的地方。由於缺乏法制傳統,一些人喜歡站在“道德”高地上指責別人,缺乏對他人輕微過失的寬容。在這種文化氛圍下,作為中國民眾教育水平最高地區之一的上海市,上海市公安局在1958年9月發出《關於當前開展對敵鬥爭,清理和改造地、富、反、壞、右等五類分子的請示》(獲得市委批准執行),決定對“九種人”予以強制勞動教養,其中居然有一種勞動教養對象為:其他公眾認為是壞人的人。(注82)

  (二)目的的合理性是否能夠掩蓋手段的非法性
  如果把視野放得更加長遠一點,不難發現,從20世紀之初的義和團開始到20世紀60年代的“文化大革命”,中國農村的民間暴力活動空前活躍。義和團是拳民殺教民;土地改革運動是貧苦農民鬥爭,甚至於消滅富裕的農民;“大躍進”是農村幹部迫害農民;“四清”運動和“文革”初期是農民鬥爭幹部,在“文革”中局部地區發生了基層幹部引導下的屠殺農村的“階級敵人”的行為。研究“大躍進”的許多問題,應該把其放在更加廣闊的時代背景中去考慮。
  暴力革命的過程往往如此:開始是革命與反革命之間的互相殺戮,革命成功後是消滅革命的同盟者,進一步是消滅一起的革命同志。這一過程在中國表現得淋漓盡致。鴉片戰爭之後,中國的民族主義情緒高漲,暴力革命層出不窮。在這些社會大變革中,除了少數極端的個人野心家之外,大多數民族主義者與革命者均占據道德高地,他們自認為,也被社會中的許多人認為,其目的是合理的。由於中國傳統上是一個人治的社會,缺乏法治精神,因此凡自認為在意識形態上正確的人,往往不承認其對手的基本人權,由此各種悲劇也就不斷上演。
  在權力不受制約的情況下,用非法手段來追求“合理”的目標,基本上無法達到目標,只能製造荒唐與悲劇。對於許多基層官員來講,“大躍進”中的刑罰嚴苛,目的是為了讓民眾“聽話”。“大躍進”時期的高壓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也與民眾對“大躍進”的抵制有關。雖然絕大多數民眾並沒有用暴力反抗,但是消極抵制不少,最常見的就是消極怠工。縣、社、隊辦勞教的廣泛出現,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為了對付消極怠工。當年廣東中山縣乾務公社民眾牴觸頗大,發泄不滿,出勤率只有60%~70%,不少人外流。縣政法部門派出工作組到乾務開展就地偵查、預審、起訴、審判活動,對“懶漢”、不出勤、“不務正業”、外流返回的民眾實行強制勞動等。83然而,中國農村的集體化歷程表明,這些手段最終無法挽回集體化失敗的命運。

  (三)改善社會管制
  毫無疑問,一個正常運行的社會需要足夠的社會管制,否則就無法保障民眾的合法權益。但是擁有社會管制的權力也不能為所欲為,特別是在權力自認為占據道德高地的情況下,權力可以異化為傷害民眾的禍根。
  從“大躍進”時期的刑罰所產生的惡果中,至少有一點教訓可以吸取,就是權力必須在法制的框架下運行,權力需要制約。這句話也許是廢話,可也是被無數無辜者的血淚浸泡出來的廢話。


  注釋:

  ①李若建:《前事不忘:大躍進與困難時期的隨想》,載《現代與傳統》1996年第10期,廣州:嶺南美術出版社。

  ②李若建:《大躍進時期基層幹部行為分析》,載《香港社會科學學報》1998年冬季號;《安全閥:四清運動的潛功能》,載《開放時代》2005年第1期;《理性與良知:“大躍進”時期的縣級官員》,載《開放時代》2010年第9期。

  ③《1956年到1967年全國農業發展綱要(草案)》, 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9頁。

  ④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行政歷史文件匯編 1950—1985》,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900頁。

  ⑤閻少華:《管制刑研究》,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頁。

  ⑥延安市志編纂委員會(編):《延安市志》,西安:陝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803~804頁。

  ⑦遼寧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主編):《遼寧省志·司法行政志》,瀋陽:遼寧民族出版社2003年版,第506頁。

  ⑧中共中央黨校理論研究室(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史全鑒·政治卷:歷史的豐碑》,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05年版,第111頁。

  ⑨《華東軍政委員會關於土地改革完成地區管制改造地主的規定(1951年7月25日)》,載《山東政報》1951年第7期,第48頁。

  ⑩張培田、董小龍、黃河等(編):《新中國法制研究史料通鑑》第1~5卷,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974頁。

  11《江西省三年鎮壓反革命運動總結(1953年12月25日)》,載中共江西省委黨史資料徵集委員會、江西省公安廳(編):《江西鎮壓反革命運動》,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1996年版,第226頁。

  12《中南公安部副部長錢益民視察江西省鎮反工作總結報告(1952年8月5日)》,載中共江西省委黨史資料徵集委員會、江西省公安廳(編):《江西鎮壓反革命運動》,第169頁。

  13《貴州省各級黨政領導機關及基層幹部中官僚主義、命令主義和違法亂紀的綜合報告(1953年)》,載耿曉紅(主編)、中共貴州省委黨史研究室、貴州省檔案局(館)(編印):《建國後貴州省重要文獻選編1953—1954》,2009年,第222~224頁。

  14《陝西省人民檢察署渭南專區分署關於管制工作初步了解和檢查情況的報告》,載《陝西省人民政府公報》1953年第7期。

  15五陽村志編纂領導小組(編):《五陽村志》,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04頁。

  16中共江蘇省委黨史工作辦公室(編):《中共江蘇地方史·第2卷(1949—1978)》,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36頁。

  17《當代中國》叢書編輯委員會(編):《當代中國的司法行政工作》,北京:當代中國出版社1995年版,第208~209頁。

  18《安徽省人民委員會批轉省勞動教養領導小組關於我省當前勞動教養工作上幾個問題意見的通知(1957年11月2日)》,載《安徽政報》1957年第12期,第22頁。

  19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行政規章匯編 1949—1985》,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485頁。

  20張鐵軍:《談政法工作的重點轉移問題》,載《人民公安》1979年第3期,第5頁。

  21《綠春縣誌》,昆明:雲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2、467頁。

  22王懿沛(主編):《大躍進年代》,中共昭通市委黨史徵集研究室,2000年,第172頁。

  23融安縣人民法院《審判志》編纂組(編):《融安縣審判志》,1997年,第92頁。

  24《雲南省檢察志》,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74頁。

  25《連雲港市志》,北京:方志出版社2000年版,第1977頁。

  26《北京志·政法卷·監獄·勞教志》,北京出版社2006年版,根據第58、92頁數據計算。

  27律希林(主編)、山東省勞改局勞改·勞教志編纂委員會(編印):《山東省勞改·勞教志》,1992年,第167、182頁。

  28同注24。

  29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志編委會(編)、高波(主編):《延安地區審判志》,西安:陝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91~192頁。

  30吉林省志編纂委員會(編):《吉林省志·司法公安志·司法行政》,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32頁。

  31青海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編):《青海省志·司法行政志》,西寧:青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56~157頁。

  32雲南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編):《雲南省志·司法志》,昆明:雲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01頁。

  33《新疆勞動教養志》編纂委員會(編):《新疆勞動教養志》,烏魯木齊:新疆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0頁。

  34《遼寧省志·公安志》,瀋陽:遼寧科學技術出版社1999年版,第288頁。

  35《廣西通志·司法行政志》,南寧:廣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轉引自廣西地情網,http://www.gxdqw.com/bin/mse.exe?seachword=&K=a&A=26&run=12。

  36齊齊哈爾市志編審委員會(編):《齊齊哈爾市志 ·政治卷》,合肥:黃山書社1999年版,第522頁。

  37廣州市檔案館(編):《廣州大事記》,廣州出版社1996年版,第312頁。

  38江蘇省地方志編篡委員會(編):《江蘇省志·司法志》,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75頁。

  39同注32。

  40同注38,第169頁。

  41同注⑦,第444頁。

  42趙秉志、楊誠(主編):《中國勞動教養制度的檢討與改革》,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7頁。

  43《中央組織部關於一部分公社黨委的領導方法和幹部作風方面的情況簡報(1959年7月9日)》,載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央檔案館(編):《1958—1965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檔案資料選編·綜合卷》,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1年版,第337頁。

  44法律系勞動教養專題研究小組:《勞動教養的發展趨勢——民辦勞動教養》,載《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58年第4期,第131~137頁。

  45詹景岐:《農村管制數是否應該控制在千分之一左右?》,載《人民公安》1958年第4期。

  46《山西省人民委員會關於勞動教養對象審批權限下放和收容勞動教養對象地區劃分的通知》,載《山西政報》1958年第2期,第50頁。

  47《臨城縣誌》,北京:團結出版社1990年版,第481頁。

  48《橋東區志》,北京:中國工人出版社1992年版,第233頁。

  49施學章:《浦東縣局試行“社辦勞教”有成效》,載《人民警察》1958年第23期,第8~10頁。

  50王玉貴、婁勝華:《當代中國農村社會經濟變遷研究》,北京:群言出版社2006年版,第289頁。

  51《贛州地區志》,北京:新華出版社1994年版,第611頁。

  52商邱專署公安處通訊組:《社辦勞動教養》,載《人民公安》1958年第14期,第7頁。

  53廣東省汕頭市地方志編纂委員會(編):《汕頭市志》 第1冊,北京:新華出版社1999年版,第1076頁。

  54《桂平縣誌》,南寧:廣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0頁。

  55《玉林市志》,南寧:廣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875頁。

  56葉素梅:《紅豐大隊的紅專學校》,載政協武隆縣委員會(編印):《武隆大躍進運動》,2010年,第290頁。

  57江油市人民法院(編):《江油市審判志》,2000年,第242頁。

  58華文清(主編):《畢節地區志·公安志》,貴陽:貴州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31頁。

  59《大姚縣誌》,昆明:雲南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16頁。

  60《武定縣誌》,天津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6頁。

  61《雲南省志·檢察志》,昆明:雲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9頁。

  62《中共雲南省委關於召開地州市委書記會議向中央的報告(1958年12月)》,載中共雲南省委黨史研究室、雲南省檔案館(編):《“大躍進”運動·雲南卷》,北京:中共黨史出版社2004年版,第96頁。

  63《騰衝縣誌》,北京:中華書局1995年版,第139頁。

  64《尋甸回族彝族自治縣誌》,昆明:雲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40頁。

  65《巍山彝族回族自治縣誌》,昆明:雲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74頁。

  66《大事記(1950年—1987年)》,載《曲靖史志通訊》1989年第2期,第44頁。

  67彭啟光(主編):《新和縣誌》,烏魯木齊:新疆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06頁。

  68貴州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編):《貴州省志·司法行政志》,貴陽:貴州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14頁。

  69同注20。

  70 吉林省公安廳二處:《在集訓中應注意分清兩類矛盾》,載《人民公安》1959年第3期,第19頁。

  71 同注22,第31、63、172、319頁。

  72 魏明鐸:《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工作全書》,石家莊:河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985頁。

  73《不要濫用社辦勞動教養(短評)》,載《人民公安》1959年第3期,第21頁。

  74《當代中國》叢書編輯委員會(編):《當代中國的司法行政工作》,第209頁。

  7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一般刑事犯罪判處管制是否妥當的請示的復函(1961年8月3日)》,載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編印):《司法資料匯編》第1輯,1978年,第336頁。

  76山西省史志研究院(編):《山西通志·政法志·檢察篇》,北京:中華書局1998年版,第145頁。

  77宜良縣誌編纂委員會(編):《宜良縣誌》,北京:中華書局1998年版,第557~558頁。

  78孫經先:《關於我國20世紀60年代人口變動問題的研究》,載《馬克思主義研究》2011年第6期。

  79[法]米歇爾·福柯:《規訓與懲罰 監獄的誕生》,劉北成、楊遠嬰譯,北京:三聯書店1999年版,第92頁。

  80[荷]馮客:《近代中國的犯罪懲罰與監獄》,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 2008年版,第15、372頁。

  81《貴州省委關於召開地書聯席會議情況向西南局的報告(1954年3月2日)》,載耿曉紅(主編)、中共貴州省委黨史研究室、貴州省檔案局(館)(編印):《建國後貴州省重要文獻選編1953—1954》,第288頁。

  82《上海司法行政法》編纂委員會(編):《上海司法行政法》,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261頁。

  83乾霧鎮志編寫組(編):《乾霧鎮志》,1991年,第14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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