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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苦逼人生模式成功轉換為革命家人生模式zt
送交者: sign 2013年04月22日23:40:23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從苦逼人生模式成功轉換為革命家人生模式
發帖者:討薪苦逼們的公益心 (時間:2013-04-23 02:19:42)

 

【】


討薪的苦逼前輩們公益心不夠,導致現在的苦逼們還在討薪
直播:年底討薪…一把辛酸淚! http://bbs.oeeee.com/thread-10509961-1-1.html
討薪的僅僅討薪而不肯為政務透明出點力,就只能這樣了
政務公開透明之後,強光照射辦事的公務員及其領導,事情就好辦多了。公務透明不僅僅是公開公務員領導的財產,更要公開公務過程。這叫打開窗戶說亮話,打開窗戶做亮事,公務員及其領導們也就不敢推三推四的了
討薪的同時,為公務公開政務透明出一出猛力,苦逼們有如此的公益心與公德心,這就可以升華,精神與行為同時升華,青史之中留下濃墨,這是小事,為後來的討薪苦逼們掃清大路,確是好事。
討薪的苦逼前輩們公益心不夠,導致現在的苦逼們還在討薪
討薪的現行苦逼們公益心不夠,導致將來的苦逼們還要討薪
反之,
討薪的苦逼前輩們公益心很強,會導致現在的苦逼們不費力地討薪
討薪的現行苦逼們公益心很重,會導致將來的苦逼們不費力地討薪
這是從經濟上爭取公義到政治上爭取公義的價值所在
對於沒公益心的討薪苦逼們,公務員們很傲慢。
對於有公益心的討薪苦逼們,公務員們很害怕
勞動行政部門履行下列勞動監察 職責: (一)監督檢查招用工及簽訂和
履行勞動合同情況; (二)監督檢查支付職工工資情 況
這些個所謂職責,不用爭取己經到位,要爭取的是在討薪的提出申訴之後的二十四小時或七十二小時之內監督出檢查出支付職工工資的情況與討到工資的期限。
公務員們不就是拖時間嗎,那就爭取立法限定他們的時間期限,超過期限就得被撤被捕,這不就行了嗎
沒有為立法立出這個期限而爭取的公益心,只能是
討薪的苦逼前輩們公益心不夠,導致現在的苦逼們還在討薪
討薪的現行苦逼們公益心不夠,導致將來的苦逼們還要討薪
當初辦個護照,辦護照的部門可以叫你等,等半年等三年也得等,後來在大量的要申請的護照的人抗議之下,才有規定,不管辦得成辦不成,六個月內必須有答覆。這才是進步
其它所有的所謂職責,也得爭取個覆行職責的期限標準,這種進步,是爭取的目標之一
習近平說權力要關進籠子裡,最起碼的第一步是要把權力關進時間的籠子裡,普遍設定權力履行職責之時的完成任務的時間期限,這是最起碼的籠子,這是首先要建立的籠子,這是建立誠信社會所必需要的權力籠子
現在中國的總理書記市長等任期制,是權力在時間方面的籠子,但只有這個是遠遠不夠的,各種權力在履行職責時完成職責任務的期限也必須要設定,這才是良法,而非惡法
人們的抗爭,僅僅是在求爺爺告奶奶地討到自己的薪水,純屬沒有公益心,人們帶着公益心來抗爭,可以打得立法立規機構人仰馬翻夢着也怕,再看它是不是設定各權力機關履得職責之時完成職責的時間期限,再看它是不是修改便於“摧諉摧脫摧責”的惡法,可以打得立法立規機構滿地找牙跪地求饒,再看它是不是設定各權力機關履得職責之時完成職責的時間期限,再看字是不是修改便於“摧諉摧脫摧責”的惡法,這才是真公益真抗爭,而不是只管討到薪水就溜之大吉。
有關機構的有關人員在法定期限內完不成任務,不能幫勞動者拿到薪水,是失職的就撤職,是瀆職的就法辦。這才是良法,否則是惡法。
而且不僅設定期限,還要設定公開透明的政務運行體制,也就是向公眾公開完成任務的步驟時間表,在期限之內,什麼時候完成什麼步驟,全部公開在公眾的視線之中,同時接受公眾的質問質疑,辦事不周的,完不成任務的,留下後遺症的,公眾有權罷免之,最起碼是公眾有權以瀆職罪起訴之而後罷免之。
這才是良法,只是現在便於“摧諉摧脫摧責”的即無期限設定又無透明與公眾質詢權設定的惡法遍地開花,對於這種開遍惡花的惡世界,可以打碎這個惡世界,實現良法遍地的新世界。
當年毛澤東說三年五年十五年超英趕美,周恩來說2000年實現四個現代化,鄧小平說二十年內翻兩翻。無論如何他們設定了時間限制,設定了期限,他們有沒有本事完成任務,是一回事,至少設定了期限是表達了一點點誠意。雖然這點誠意是完全不夠的,因為他們沒有設定沒有完成任務時,或者是完成了任務卻留下來大量的後遺症,將要該怎麼辦,是引咎辭職還是再接再勵。
但是即使如此,他們並沒有痞到底,畢竟他們給自己的職責設了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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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號,深圳龍崗區,過罷年後我又回來了,很不幸的,一來到深圳龍崗區坐個公交車就把手機搞丟了,打了110也沒辦法追回,可憐我積攢了兩年的通訊錄都沒有備份,傷心中...準備3月5號去仲裁,本來有10位工友可以一起去仲裁的,手機一丟,最多只能聯繫上四位工友了...
3月5號,我們四位去仲裁了,五個工作日內等着受理通知書。。。四位工友都不是一個省滴,湖北的熊阿姨,廣東的劉廚師,河南的張工,貴州的黃小妹,四省相聚,為了同一個目的——討工錢!
3月11號,我們三位去龍崗區龍城街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領到了案件受理通知書,開庭時間另行通知。。。。沒來的那位廣東本地的廚師沒膽量陪我們三位仲裁下去了,擔心老闆會報復她。。。俺三位都是內地窮山僻壤的窮人,光腳的不怕穿鞋的,誓與老闆仲裁到底。。。
2013年3月19日,俺去龍崗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領到了熊阿姨和黃小妹三人的開庭通知書,定於4月15日上午9點30分同庭同時開庭。
鑑於俺老闆的做事風格,俺是不準備請法律援助律師了,免得白忙活一場。3月14日是另兩位樓蘭酒店的前台收銀員王姐和小張狀告老闆的開庭日,結果那天兩位收銀員和她們的法援律師外加兩位仲裁員等了大半個鐘頭老闆也沒來,仲裁員給老闆打電話,老闆接到電話一聽是仲裁委員會的,立馬就掛掉電話隨之關機,不帶鳥仲裁委員會的。
曾經跟老闆有過思想交流,我說深圳違反勞動法的中小企業工廠占全部企業工廠的80%,老闆肯定的反駁我說“。。。占百分之百,你感覺到工廠違反勞動法你可以選擇不做啊。。。”因為勞動法就是一個屁,有響聲沒動靜。。。對於民事訴訟法老闆還是很相信很相信的,因為老闆現在還在因為租賃合同跟房東打着一場7千萬的民事訴訟官司,在年前光是訴訟官司費老闆就一次性的又給法院上交了28萬元(聽老闆講的,老闆給我們發不下來工資,就是因為錢都用在打官司上了,等官司打贏了,老闆他就又成為千萬富翁了,我們的工錢會立馬給我們滴)。。。
2013年3月28日,我真的對法律援助律師很失望的,就像我對工會,勞動監察部門等一些不作為的單位一樣失望,雖然我沒請過法援,可從這次王姐和小張兩人請的同一位法援的做事態度上來看,她兩位真的請到了一位垃圾法援律師,下午就會跟那位垃圾法援律師交接完畢,從這次仲裁過程來看,那位垃圾法援律師不但沒起到一個法援應盡的義務,反倒幫倒忙,,一直在給兩位膽小的維權者潑冷水,設置障礙。。。若不是開庭日老闆沒出庭,真懷疑他是被老闆買通了的垃圾法援。。。
下午還是王姐和小張主動打電話去仲裁委員會質詢裁決書判下來沒有,才被告知已被廣東生龍律師事務所法援律師拿走,卻沒給她兩位通知,一月二十八日受理,截止今日已過60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3條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這是仲裁委員會兼廣東生龍律師事務所垃圾法援律師違法辦案之一。。。
深圳市龍崗區龍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違法判案之二:偏護老闆,違法裁決。根據《勞動爭議仲裁法》第39條第2款規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對此類案件採取了“舉證責任倒置”的方式,即第13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在王姐的2013年第34號仲裁裁決書中,“仲裁委員會認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雙方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由於被申請人未到庭參加庭審,應視為其自動放棄陳述,申辯,質證和舉證等權利義務,應當承擔舉證不能及其他法律後果,故本委對申請人關於入職,離職時間以及工資標準的主張予以採納。雖然申請人提交了'考勤表',但'考勤表'系申請人自行製作且未經被申請人簽注,不足以認定申請人存在加班事實,故本委對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2012年10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周六日加班工資2499元的請求不予支持。。。”從以上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結果來看,我只能也只有懷疑仲裁委員會的仲裁猿是被我們的老闆拿錢餵飽了肚子,才會前後矛盾,明目張胆的違法裁決!
違法裁決三:“由於申請人單方提出被迫解除勞動關係,且未提交證據證明被申請人存在拖欠工資,未購買社保等符合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依法不能獲得經濟補償,故本委對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被迫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850元的請求不予支持。。。”看到這兒,我只能懷疑這仲裁猿真的是吃屎長大的,不然不會這麼腦殘的狗屁法律不懂一點兒,卻人模猿樣的胡亂判案!
違法裁決四:“申請人提供了勞動,依法應當獲得勞動報酬。由於申請人未提交2012年9月至2013年一月8日節假日加班費781元的證據,故本委對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的請求不予支持。。。”有《勞動爭議仲裁法》第39條第2款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這兒做指引,這些吃屎的公務猿還這麼判案,我看到了前途一片黑暗。。。青天啊,你該睜開眼睛看看啊,看看你眼皮子底下的這些殺千刀的公務猿是多麼的弱智啊。。。
違法裁決五:本公民被這些人模狗樣的人民公僕騎在脖子上拉屎撒尿氣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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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表與工資條應由用人單位提供啊,若用人單位不提供,你們也可以用人證來集體作證(人證)啊。
同時建議到法院提出訴訟,勞動關係案無須繳納訴訟費,有理走遍天下,但是的確很辛苦也耗時,祝一切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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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人受惡”:俺苦逼的農民工告老闆,這深圳市龍崗區龍城街道仲裁庭挨千刀的仲裁猿就把法律當成了個屁,想怎麼放就怎麼放,打行政訴訟官司民告官,俺苦逼的農民工更沒這膽!我們八位農民工分三次仲裁,同時告我們的同一個老闆,難道說還沒有人證物證?在我們八位農民工申請仲裁前,我們都已經去勞動站反映過,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過,去信訪局上訪過,只要這幾個部門做事積極一點點兒,都可以調查出我們是不是有加班,是不是一個月上班27天制的!他們仲裁庭都已經裁決我們和老闆的勞動關係成立,老闆就應該無條件的為我們購買社保的,可仲裁庭的仲裁猿怎麼也不支持我們的老闆為我們購買社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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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打行政訴訟官司,是讓你們不服勞動仲裁裁決,依據不服的勞動仲裁裁決書向人民法院進行訴訟,其實就是針對原仲裁請求再向人民法院提起重審,你們要注意仲裁裁決至法院訴訟是有時效,也就是在仲裁成效前必須去人民法院訴訟,這個時間大概在自收到勞動仲裁15天左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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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不想着上訴呢,跟老闆耗不起啊,老闆就是想着往後拖延你呢。。。仲裁庭能判多少都無所謂的,只要能拿到手才是錢啊,還得等半年左右的時間才能強制執行下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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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兄弟,那你都願意接受仲裁結果,那還到論壇里說不平不公有何實際意義。
況且,不服勞動仲裁裁決再訴訟至法院並非上訴,現時的勞動糾紛案件應該不會等太長時間(具體要諮詢一下法院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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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薪的僅僅討薪而不肯為政務透明出點力,就只能這樣了
政務公開透明之後,強光照射辦事的公務員及其領導,事情就好辦多了。公務透明不僅僅是公開公務員領導的財產,更要公開公務過程。這叫打開窗戶說亮話,打開窗戶做亮事,公務員及其領導們也就不敢推三推四的了
討薪的同時,為公務公開政務透明出一出猛力,苦逼們有如此的公益心與公德心,這就可以升華,精神與行為同時升華,青史之中留下濃墨,這是小事,為後來的討薪苦逼們掃清大路,確是好事。
討薪的苦逼前輩們公益心不夠,導致現在的苦逼們還在討薪
討薪的現行苦逼們公益心不夠,導致將來的苦逼們還要討薪
反之,
討薪的苦逼前輩們公益心很強,會導致現在的苦逼們不費力地討薪
討薪的現行苦逼們公益心很重,會導致將來的苦逼們不費力地討薪
這是從經濟上爭取公義到政治上爭取公義的價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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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龍城街道仲裁庭在一場勞動仲裁案子受理前就先行往後拖延了60天,2013年1月20日申請仲裁,3月28日才拿到終局裁決書,這個仲裁過程違法用了68天,往後又拖延了(68-45=23)天,現在還在無限期拖延中,令當事人不能申請強制執行。。。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3條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深圳市龍城街道仲裁庭的仲裁猿在這場違法往後拖延了23天的案子中,既沒通知當事人,又沒做延期通告,執法違法,把法律當兒戲,一心為有錢的老闆們舔菊花兒啊。。。
2013年4月15日上午9點30分,按照仲裁程序正常開庭,到庭的申請人有本人,貴州的黃小妹,湖南的熊阿姨,還有一位仲裁員加一位書記員。。。仲裁員給被申請人我們的酒店老闆打電話還是打不通,直等到十點宣布缺席開庭。。。正常情況下,俺應該是在這4月20號前就能領到終局裁決書滴,俺就等着這5天之內仲裁局正常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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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47至51條規定文書的送達有以下幾種方式:
  (1)直接送達。仲裁委員會送達仲裁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已向仲裁委員會指定代收的,交代收人簽收;受送達人方是企業或單位,又沒有向仲裁委員會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負責收件人簽收。仲裁文書送達後,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字或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2)留置送達。受送達人拒絕接受仲裁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組織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執上證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把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處,即視為送達的,稱為留置送達。留置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效力。當事人因拒收裁決書,在法律規定的15日內未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將喪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權力,而裁決書即產生法律效力。
  (3)委託送達或郵寄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委託送達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代為送達或通過郵局送達。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4)公告送達。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無法送達仲裁文書的,可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天,即視為送達。
  仲裁調解書應當採取直接送達方式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當事人拒絕接收調解書的,應視為當事人反悔。職工一方為3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的有關文書,可採用“布告”形式公布。
以上有四種仲裁裁決文書的送達方式,基於俺老闆的酒店還在正常營業的事實情況(獨資酒店),前三種送達方式都可以令俺老闆接到仲裁裁決文書的,可是深圳市龍崗區龍城街道仲裁廳在給被申請人俺的酒店老闆的送達回執卻採用了第四種布告送達的方式,從4月11號發布公告,到6月11號結束,兩個月的送達時間,再加上半個月的上訴期,整個又往後拖延了75天,這仲裁廳的仲裁猿真是被俺老闆餵飽的狗啊...不...是餵飽的猿!無奈啊...無限期等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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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苦逼模式轉為革命家以及職業革命家模式,在這種情況下,需要樓上的勞方,資方與官方三者配合,方可完成。
如果樓上的不急用錢,轉換模式就不成功。
如果樓上的急用錢,而向資方借錢也不成,向官方借錢也借不成(實際上東莞一些地方的政府每年為這類事墊錢有幾千萬元),把資方的小車等物品拿來拍賣,官方則表現出強悍(在要求還錢時不表現出強悍)與暴力,這種情況,從苦逼到革命家的模式轉換也就成功了,具體過程如下
官方發出強悍暴力的制止,則砍掉官方兵卒或官員的一顆人頭,但是在這個商業社會市場經濟成本效益意識高漲的情況下,砍一個夠本,砍兩個賺一個,砍一萬個(估計在深圳包括關內關外,湊一萬個貪官,應該比較輕鬆吧),則對社會貢獻出巨大的帶頭示範作用,全中國這類事發生一百起,則中國社會將獲得巨大進步。帶這樣的頭,完全可以光宗耀祖,光耀門楣,留芳百世,一本萬利,大賺一筆。從苦逼人生模成功轉換為革命家人生模式。
呵呵。這需要在勞方商家與官方三家合力配合密切才可以完成的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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