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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案件始末
送交者: 二野 2013年04月30日07:39:06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佘祥林案件始末

 

 

    妻子失蹤 

  1994年1月19日,精神失常的張在玉,突然失蹤了。從這一天起,時年32歲的佘祥林的命運便發生了翻天覆地的改變:他被不明不白地投進監獄長達11年。佘祥林,湖北省京山縣雁門口鎮何場村九組人。 在當地人眼中,那時的佘祥林,有一份體面的工作,在京山縣馬店鎮派出所當治安巡邏員。妻子的突然離去,讓一大家人一時不知所措。佘、張兩家發動親友四處尋找,但是一點結果都沒有。佘祥林後來在獄中寫給外界的申訴書中寫道,他的結髮妻子於1993年12月的一天,突然精神失常,次年1月19日妻子突然失蹤,他滿以為憑自己之力就能找到妻子,所以沒有報警。

 

  驚現女屍

  1994年4月11日晚,時任京山縣公安局刑警大隊隊長的盧定成,找到佘祥林,對佘祥林說,張在玉找到了,但張在玉被人殺害,屍體是在該鎮呂沖村九組窯凹堤堰塘里發現的,屬於他殺。警方自此對有作案嫌疑的佘祥林展開審訊。當年最先發現這具屍體的是該村一對父女。4月11日清晨,這名父親送女兒去上學,路過此處時,發現一處水面浮起一具背朝上的屍體。接警後,雁門口鎮派出所民警趕到現場,將這具已高度腐爛的屍體打撈上岸。後經法醫鑑定,確認屍體為女性,由於屍體高度腐爛,加上當時技偵手段相對落後,死者的具體身份一時無法查明。

 

  逼供疑雲

  案發時間距張在玉失蹤近3個月,警方通知張在玉娘家人前來辨認屍體。由於該具女屍的身材、髮型、年齡以及個頭大小與失蹤的張在玉幾乎一樣,甚至連女屍乳房旁一顆黑痣和生育時留下的切口也無差異,因此警方基本認定該具女屍便是失蹤3個月的張在玉。佘祥林有重大作案嫌疑,警方立即對其展開調查。1994年4月12日,佘祥林被京山縣公安局監視居住,同月22日被刑拘。同月28日被京山檢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京山警方執行。佘祥林後來在獄中寫給外界的申訴書上稱,當時他多次要求辦案民警帶他去看妻子最後一眼,去認屍,但警方不僅不讓他去認屍,還一口認定是他殺害妻子,並對他進行了10天的刑訊逼供。佘祥林申訴說,警方為達到他們的辦案目的,讓他畫了作案路線圖,在他神志恍惚不清的情況下,於1994年4月21日晚的那個雨夜,用汽車將他帶到關橋水庫內山凹里的一個地方,給他照相,後來,縣公安局說根據佘祥林畫的作案路線圖,帶他們去了作案現場,這可以作為佘祥林有罪的證據。佘祥林寫道,雖然他身心受到百般摧殘,但是我還是抱着堅定的信念,相信黨,相信人民政府,相信司法機關能儘早洗脫冤情

 

  多次審理

  1994年10月25日,原荊州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他死刑。他為此上訴到省高院,後省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駁回。1998年6月15日,京山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被告人佘祥林無視國家法律,為達到另娶之目的,殺害妻子,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法院依法判處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剝奪政治權利5年。被告人佘祥林不服,提起上訴,1998年9月22日,荊門中院下發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株連家人

  1994年12月,天門市石河鎮姚嶺村的眾多居民曾書面證明,他們曾在當地遇見過一個自稱名叫張愛青(音)年齡及各方面特徵與張在玉極為相似的女子。佘祥林哥哥佘鎖林在接受楚天金報記者採訪時說,1994年12月,他持天門石河鎮姚嶺村居民開具的兩份證明上訪回來後,即被警方抓走了,三天后,一同去上訪的母親也被警方抓走,在看守所,他被關了41天,其母被關了10個月。母親進去時,健健康康的,從看守所出來時,雙目失明,雙腿幾近癱瘓,進食困難。4個月後母親去世。而石河鎮的這幾名作證居民也受到了牽連

 

  死人開口

  先是驚奇,後是憤恨!今年3月28日,親眼見到張在玉出現在雁門口鎮街上的當地居民們對記者說。張在玉回來了的消息,在十鄉八里風傳。誰也不敢相信這眼前的事實。記者在當地採訪了張在玉,張在玉稱,因腦子出了問題,什麼時候離家的,怎麼走的,走到哪裡了,現在都記不得了。後來,她在山東棗莊被人收留,後在該地再婚,兒子現在已10歲。張在玉稱,她曾經多次給親戚朋友寫信,包括自己的父母。但家人因懷疑是佘祥林串通牢友搞的陰謀而未予理會。

 

  佘祥林殺妻冤案的教訓必須記取

  佘祥林殺妻案13日重新審理,在獄中度過了11個春秋的佘祥林,被當庭宣告無罪。這起案件本身已沒有什麼懸念,之所以仍能受到廣泛關注,原因在於這起因死者復活而被發現的錯案,喚起我們對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弊端進行深刻反省,也警醒那些手執生殺予奪大權的辦案人員糾正辦案理念的偏差,避免類似悲劇再度發生。我國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公、檢、法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但佘祥林殺妻冤案中的一系列現象表明,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在實踐中並未得到認真貫徹,刑事訴訟活動中的一些錯誤理念如疑罪從有、息事寧人和重打擊犯罪、輕保護無辜等等,不僅在一些地方成為習慣,而且成了導致冤假錯案的根源。一樁刑事案件發生了,辦案單位和人員生怕放縱了壞人,擔心原告一方上訪鬧事影響社會穩定,便在證據不充分甚至漏洞百出時設法結案,有的地方甚至生拉硬拽地辦鐵案,人為地排除翻案的可能性。新聞記者對此案所作的調查採訪顯示,有罪推定、未審先定導致的冤案、錯案,給當事人權益帶來巨大的傷害,也說明依法治國仍然任重道遠。佘祥林殺妻冤案已經引起我國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湖北省京山縣檢察機關已對該案訴訟進行全程調查,並將進行責任追究。法院也準備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對佘祥林予以賠償。這不僅體現了依法治國方略、以人為本執政理念的現實價值,而且顯示在我國努力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大力推進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的進程中,任何違背法律原則和法制精神的司法、執法行為,都要承擔責任追究的風險。佘祥林的冤情在這樣一個陽光明媚的春天得以昭雪,帶給我們的既有對過去的沉重思考,也有對未來的美好嚮往。我國已將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寫入憲法,刑事司法領域中的人權保護原則正在得到落實。總結經驗,記取教訓,徹底轉變觀念,嚴把辦案質量關,把每一個人命關天的案件辦成經得起歷史檢驗的鐵案,這應當是佘祥林案件留給公檢法機關的最大教益。(新華社記者張建高)

 

  冤案昭雪後的三大焦點

  能得到多少國家賠償昨日庭審中,佘祥林明確表示,將要求得到國家賠償。據荊門市中院的一位負責人稱,到今年4月1日佘祥林被取保候審,佘祥林被羈押了3995天,按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有人初步估算佘的賠償金將在22萬元左右。但這只是佘祥林本人的賠償。佘祥林的大哥佘鎖林說:這起冤案中共有5人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傷害,母親因為上訴被關押10個月,交了3000元錢後不久離開人世,我本人也因上訴被公安機關拘留41天,還有兩名證人也受到傷害,這些都應該得到國家賠償。有關人士表示,除去因失去人身自由得到的賠償,如果人身傷害鑑定認為佘祥林受到刑訊逼供,他還將會得到有關責任單位的賠償。該案審判長胡多盛稱:賠償工作在本案判決生效後將會很快進行。但至於佘祥林的家人以及證人是否賠償,賠償多少,並無明文規定,需要另案起訴申請。無名女屍究竟是誰3月28日,被認定遭佘祥林殺害的張在玉11年之後又完好無損地回到哥哥家中,而那具無名女屍究竟是誰?據悉,京山縣公安局已向社會公開徵集線索,並公布了舉報電話。對於提取女屍DNA樣本,由於沒有對比物,目前對破案有多少價值不好說。多少人會受到責任追究佘祥林冤案發生後,省委領導高度關注,迅速作出指示,與此案有關的責任人將難逃法律的追究。我遭到了殘酷的毒打、體罰和刑訊逼供。據佘祥林稱,他曾經被連續審訊長達10天。佘鎖林說,4月12日,就是再審開庭的前一天,他陪弟弟佘祥林到武漢做了體檢,佘祥林目前視力嚴重低下,兩眼視力只有0.1,有時還有重影;另外,佘祥林的胸部正常,但腰椎和骶椎明顯呈現病狀。對於佘祥林是否受到刑訊逼供,當地有關部門都很含糊,沒有明確答覆。京山縣公安局有關人員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不相信會有刑訊逼供的事件發生。據了解,遵照省委領導有序進行的指示,下一步工作是國家賠償,緊接着是責任追究。

 

    佘祥林,湖北省京山縣雁門口鎮何場村人,系京山縣公安局馬店派出所原治安巡邏隊員,因涉嫌殺死妻子而被刑事拘留。曾兩次被宣告死刑,後因證據不足逃過鬼門關。後被京山縣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但在2005年3月28日,被佘祥林殺害達11年之久的妻子張在玉突然現身……

 

    已了11年的張在玉突然復活了。前日她對記者說,對丈夫的遭遇表示十分愧疚。 

  女子被殺11年突然回鄉

 

  2005年3月28日中午,佘祥林的哥哥佘鎖林接到好幾個電話,都說張在玉回來了。為了核實消息,他撥通了張在玉哥哥的電話,當真真切切地得到證實時,佘鎖林立刻想到了還在獄中的弟弟,於是,他馬上報了警。

 

  當佘鎖林夫婦出現在張在玉面前時,張在玉馬上喊了江銀喜一聲大嫂子。江銀喜百感交集。這個時候的佘祥林,從關押到判刑,已經在獄中度過了11年。

 

  丈夫因殺妻被判15年

  據佘鎖林介紹,1994年初,弟媳張在玉突然失蹤。雙方家人四處尋找,但始終沒有找到。張家開始懷疑是被佘祥林殺了,因為張在玉患有精神病。當時,有關佘祥林與某女青年有曖昧關係的傳言正鬧得沸沸揚揚。

 

  數月後,一村民在離村不遠的窯凹堰邊發現一具身體已腐爛得面目全非的女屍。經過辨認屍體後,張家人一口咬定死者就是張在玉。

  這樣,佘祥林就成了第一殺人疑犯,不久即被京山縣公安機關抓捕。

  這一年,佘祥林28歲,張在玉31歲,他們的女兒才6歲。

 

  佘家人始終沒有看到死者的真容,他們問派出所憑什麼認定時,警察的回答是:這個不由你說了算,政府肯定沒有錯。當年,佘祥林被判處死刑,行刑期定在10月1日。後來,因為證據不足,終於逃過鬼門關。1995年,佘祥林先被判死刑,後來又因證據不足免死。

 

  1998年6月15日,被京山縣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母親、哥哥申冤也被抓

  今年64歲的佘父佘樹生告訴記者,自從1994年4月兒子蒙冤入獄後,大兒子佘鎖林因為弟弟冤案上訪,於1995年5月4日被拘留41天。

 

  母親楊五香因四處張貼尋人啟事和上訪,於1995年5月6日被抓入獄,在京山縣公安局看守所關了9個半月,後來交了3000元才把人領出來,但已經氣若游絲。三個多月後,楊五香含恨而去,時年54歲。據鄉親們介紹,楊五香在入獄前身體健康,長年在田間勞作。

 

  據了解,為了給佘祥林申冤,余家欠了一屁股債,僅欠村裡的提留款就達兩萬多元。佘樹生一人耕種2畝責任田,在貧寒中苦苦煎熬。

 

  妻子告白

  原以為他已過上好日子

  下面是張在玉前天接受記者採訪時的表白:我本來以為經過了十多年的磨難,在我的想象中,佘祥林應該有個家了,現在應該過上好日子了,沒想到今天卻是這番情景。十多年的牢獄之災,婆婆去世了,我們的女兒過早輟學,受的折磨太多了,太大了。

 

  知道這些情況後,我覺得真是陰差陽錯,讓他(佘祥林)浪費了寶貴的青春,耽誤了寶貴的年華,我心裡忐忑不安。我很想見到女兒和他。

 

  在此,我只能對他及其家人表示深深的愧疚,同時,對關心我們的人們表示深深的謝意。在採訪中,她三哥張在生插話道:當我們看到她時,一下子驚呆了,發現真是冤枉了佘祥林,我們立刻想到要給公安局報案……

 

   佘祥林案的社會影響

   佘祥林案在佘祥被宣告無罪後告一段落,但此案的社會影響還在延續,此案反映出的我國司法體制的缺陷也並沒有得到徹底改觀。中國新聞周刊記者王剛透過塵封的案卷,為我們回顧了造成此冤案的始末,希望能喚起我們對中國司法體制的再次審視。

 

  陝西董偉,河北聶樹斌,湖北佘祥林——一連串的名字的背後,是一個個公民的生命,他們有的死了,有的還僥倖活着。而無論是在世抑或逝者,都一次次地顯露着現行司法制度中的種種缺憾。

 

  幸運的是,我們的司法改革已經再次上路。此次司法改革的目標是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

  這無疑是一個神聖的目標,為了實現之,我們已經付出了生命和自由的代價。在以人為本的今日社會,我們必須守住法律這條公平正義的最後防線。

 

   決定佘祥林命運的執法者

  當我們重新翻開塵封11年的總共9個案卷,可以大致還原出佘祥林被構罪的全部過程。正是在這一漫長的司法過程中,在一套複雜的司法體系中,以及一群鐵面的執法者的合力中,一位清白的公民變成了一個罪犯

 

  2005年4月13日,早上八九點鐘的太陽灑在一片開闊的油菜地上。陽光下一群孩子正在鄉間小道上追趕着一隻母雞。

 

  油菜地的盡頭是一堵高牆,裡面是湖北省京山縣人民法院,此刻正在進行着一場新的審判。

  被告佘祥林,1998年6月,他被該院指控犯有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

 

  這一回,佘祥林沒有戴手銬,沒有穿囚服。但他依舊坐在審判席上,一塊並不醒目的被告人的牌子此時與他刻意地保持着一段距離。

  庭審持續了100分鐘。

 

  之後,法官宣布原審對佘祥林犯有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能成立,當庭判其無罪。

  佘祥林終於獲得了清白。至此,湖北佘祥林一案暫時劃上了一個句號。

 

  庭審中,佘祥林表情木訥,聲音低沉,夾克衫的領子高高豎起。主審法官與他的一段對話,引起了一片聒噪。

  法官:佘祥林,你是什麼時候被准許取保候審的。

  佘:1994年4月。

  法官:你仔細想想,到底是什麼時候被准許取保候審的。

  佘:是1994年4月,我是清白的……

  佘祥林被獲准取保候審的確切時間是:2005年4月1日。但他只記得一句話1994年4月,我是清白的……

 

  1994年4月,法官認定佘祥林故意殺人罪成立,佘被判死刑。

  之後,這個男人的生活一片陰霾。11年裡,相信他有罪的人越來越多,先是警官,後是檢察官,再後來是法官、大法官,甚至義憤填膺的群眾……

  而相信他無罪的人越來越少,最後只剩下他的母親。

 

  長達11年罪與無罪的辯駁,讓他徹底模糊了其中的過程,逐漸喪失了為自己辯護的能力,他只記得我是清白的

  當人們重翻塵封11年的總共9個案卷,可以從已知的事實中大致還原出對佘案審理的全部過程。正是在這一漫長的司法過程中,在一套複雜的司法體系中,以及一群鐵面的執法者的合力中,一位清白的公民變成了一個罪犯

 

  京山縣檢察院副檢察長何正平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認為,回首佘案的整個審理程序,幾乎每個環節都是合法的、公正的。但是,合法、公正的程序,何以釀成了一件冤案。

 

   涉罪

  翻開佘案卷宗,一份來自京山縣雁門口鄉派出所的《報案材料》成為漫長故事的開頭。

  1994年4月11日中午11時,雁門口鄉呂沖村九組窯凹堰水面上發現一具女屍……

  這份報案材料的後面署有一個人的名字:韓有華。

 

  韓有華,佘祥林案專案組組長。時任京山縣公安局副局長,主管刑偵工作。在整個起訴佘祥林的過程中,韓角色關鍵。

  無名女屍的出現打破了鄉間原有的平靜。十里八鄉的村民蜂擁而至,迅速圍攏到這裡。根據之後形成的《屍檢報告》描述,當時現場已經遭到了嚴重破壞,對屍體辨認造成了困難。

  下午2時30分,韓友華帶領縣公安局技偵人員趕到現場。

 

  法醫初步認定,無名女屍系顱腦挫傷至昏迷後溺水死亡,應屬他殺。

  韓有華的正式調查尚未展開,一位名叫張年生的男子就找到了他,要求辨認屍體。

  張系雁門口鄉台嶺村八組村民,自稱其妹張在玉於1994年元月20日晚上離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張年生同時向專案組反映,張在玉與丈夫關繫緊張,時有鬥嘴、吵架之事發生,其夫佘祥林有外遇。

  這是證明佘有罪的第一份證據

  張年生的背後是張在玉的娘家。這家人打從一開始就不相信佘、張二人會幸福,他們認為,張文化程度高,而佘連小學都沒畢業。加之,佘常年無業,不顧家。他們的這種認定,最終被傳遞到檢方的起訴書中。

 

  張年生隨後辨認了屍體,當即一口咬定無名女屍就是張在玉。

  總結法醫鑑定結果,專案組發現死屍與張在玉的特徵有11處相同。案情有了重大突破。

  下午5時,在無名女屍發現6個小時後,京山縣公安局法醫李甫澤、張少鷹會同縣檢察院法醫李少輝形成了一份《法醫鑑定書》,確認無名女屍就是張在玉。同樣的結論被當天下午7時形成的《張在玉被殺現場勘查筆錄》所證實。

 

  這份報告裡保留着佘案從始至終惟一一段關於無名女屍的具體描述。結論是:張在玉系被他人用鈍器打擊頭部至昏迷後又拋入水中溺水死亡。

 

    審訊

  順理成章,張在玉的丈夫佘祥林作為重點嫌疑人被鎖定於韓友華的視野。

  當時,28歲的佘祥林是京山縣公安局原馬店派出所治安巡邏員。

 

  據他回憶,4月12日下午,外面的油菜花開得正旺。來了幾個警察,其中就有韓友華。他們說要跟佘下棋,下到晚上也不讓回家。天黑後,佘就被警車帶走了。

  他從警察口裡得知了張在玉死亡的消息,當時他要求去辨認屍體,遭到了拒絕。

 

  隨後,警方對他進行了試探性的問話。

  佘祥林首先對張在玉的失蹤談了自己先前的看法:一是到河南去學香功了;二是死亡;三是和別人私奔了。

  現在她死了,我也有預感。失蹤後,張在玉的娘家人都認為是我把張謀害了……當時他說。

 

  對佘的初步傳訊看來沒有絲毫突破,但專案組確信這個人存在重大嫌疑,其理由是:佘祥林有作案時間;有作案的思想基礎;且張在玉失蹤後,佘有反常表現。

  在當晚召開的縣公安局黨委會上,專案組提出對佘祥林進行隔離審查。

 

  4月13日,對於佘祥林的正面審訊持續不下。而另一面,警方也在不斷搜集着試圖證明佘祥林有罪的其他證據。

  這一天,一個叫徐瑜的人,為警方提供了人證。這個證據,被警方之後認為在證明佘祥林有罪的問題上作用關鍵。

 

  徐瑜稱,一次和佘在一起閒談,談到他老婆失蹤的事情時。佘說,他老婆一般不會走,要走了死都不死在附近……

 

  韓友華認為這是一個至關重要的線索,據專案組調查,發現無名女屍的地點據佘家路途遙遠,張在玉失蹤當晚,佘還和家人一起尋找,不太可能存有作案時間。他特別將材料中死都不死在附近幾個字用紅線標出,這表明,佘很有可能是異地作案拋屍。

 

  警方將證人的證言帶到了對佘的審訊中。本刊至今掌握的事實尚無法證實警方在審訊中採取了刑訊逼供,但經過連日的輪番審訊,佘祥林的身體狀況變得糟糕。

  4月14日,警方將重傷的佘祥林帶到330療養院治療,審訊依舊進行。

 

  在這裡,佘祥林供述有所鬆動,他交待了指使好友魏太平將妻子拐走的經過:張在玉生病後,常在家砸東西。有一天我對魏太平說,你把我老婆帶出去。帶出去藏幾天,我借錢再給她治病。魏同意了……

 

  4月15日,無名女屍被發現四天之後,警方對佘祥林的審訊有了重大突破。佘祥林承認:張在玉是我弄死的。

  隨後,佘祥林交待了第一種作案過程:1994年元月20日晚11點多鐘,佘帶着張在玉來到雁門口紅旗碎石廠一個山坡,用木槓將張打死埋在山溝里。

 

  這個說法隨即遭到了警方的否定。他們認為,發現張在玉的屍體地點不對,這個作案過程純屬偽口供。

  而另一面,在沉屍現場,警方又找到了新的物證。4月17日,在抽乾沉屍水塘里的水後,一個用於沉屍的蛇皮袋子擺在了韓有華的案頭。當時,發現蛇皮袋子裡還有4塊石頭,這被認為是佘祥林沉屍的主要罪證。

 

  當晚,對於佘的審訊就圍繞着蛇皮袋子開始了。

  問:你提到的蛇皮袋子是誰的?

  答:不曉得。

  問:殺張在玉的石頭是從哪裡來的?

  答:是下山的時候撿的,不是從殺人的地方撿的,石頭是長方形的,殺完後就扔了。

  問:打人後又怎樣?

  答:打完後,我和魏太平兩人將張在玉推到水塘里,不知道是直接在繩子上縛了石頭,還是用蛇皮袋子裝石頭拴上沉屍的。80%是蛇皮袋子裝石頭後拴上沉屍的。

  問:你仔細想一下是用什麼東西沉屍的?

  答:我想起來了,使用蛇皮袋子裝石頭沉底的。

  接近天亮的時候,韓有華得到了一份佘祥林親筆書寫的交待材料。

 

  這份看似牢靠的書面材料,隨後被不攻自破。結合之前的調查,警方始終認為佘祥林當晚殺人過程複雜且沉屍路途遙遠,不可能系一人所為。佘的口供中也逐步印證了這種猜測。在之前的兩天裡,佘祥林分別還交待了另外兩種與魏太平夥同作案的經過。

 

  但是,最新的調查卻表明,佘作案前後,魏太平曾患有嚴重的胃病,不可能參與作案。

  專案組的調查陷入困境,4月20日,在惠廳水庫,專案組組長韓友華親自展開了對佘的審訊。

  這一回,審訊取得了重大突破。

  佘詳細交待了獨自殺人沉屍的經過。至此,佘先後交待了四種作案經過,警方最終採信了這份口供,並被用在之後檢方的起訴書中。

 

  接下來的幾天,佘的口供逐漸在向警方調查得到的事實靠攏,直至最終定案。

  4月22日,在一個下着小雨的晚上,佘帶着韓有華來到拋屍現場,指認了單獨作案的殺人路線以及沉屍手法。當日,京山縣公安局對佘祥林採取拘留。

 

  4月25日,京山縣公安局認定佘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並提請檢察院對其批准逮捕。

  他們的依據是:佘祥林的交待與現場情況及調查訪問的情況一致。佘祥林能順利將辦案人員帶到作案現場。

 

  4月28日,京山縣檢察院對佘祥林實施了逮捕。

  定罪  1994年5月,京山縣人民檢察院將佘祥林故意殺人一案移送至湖北省人民檢察院荊州分院起訴。這個案子率先在檢察院內部引起了爭議。當時檢察官們分成兩派,一方認為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全憑口供認定,不足以採信。而另一方則認為,案情重大,性質惡劣,不嚴懲不足以平民憤。

 

  但是,內部爭議並沒有讓佘祥林得到澄清的機會。檢方只希望警方補充一些證據:1.殺人現場和殺人工具的有關資料。2.應查清被告人佘祥林所撿蛇皮袋及衣物的來源。3.被告人佘祥林作案時所穿衣服里能否檢出死者的血跡。4.被告人藏衣服的瓜棚和燒毀衣服的材料。

 

  案子重又回到京山縣公安局補充偵查,韓有華感覺到了來自上下的壓力。在外面,這起命案已經成為全縣關注的焦點,張在玉的家人三天兩頭鬧,嚴懲兇手的呼聲越發強烈。有人甚至說,公檢法接受了佘家的賄賂。而在公安局內部,對於佘有罪的認定始終沒有動搖過。專案組的幹警們都認為無名女屍案已經破了,對於先前認定的事實,不必推翻。當下需要做的,只是補充一部分證明佘有罪的證據。

 

  1994年8月2日,奮戰百日之後,京山縣公安局出具了補充材料:

  1.作案時間距發案時有3月之久,殺人兇器無法尋找。

  2.佘祥林拾的蛇皮袋和衣物無法查清。

  3.我們對佘祥林作案時所穿衣服檢驗未見血跡。

  4.我們對佘祥林燒毀衣服的灰土進行了查找,灰土已清除過,無法取證。

 

  1994年9月22日,案子又被遞到荊州市檢察院。雖然公安在補偵中並沒有回答檢方的疑問,也沒有提出新的證據,但這一回,檢察官之間的爭議卻明顯少了,他們站在了公安及民意的一邊。荊州市檢察院將佘祥林以故意殺人罪起訴至荊州市中級法院。

 

  在起訴書中檢方指控:被告人佘祥林因與女青年陳某關係曖昧而與妻子張在玉不和,以致引起其妻精神失常。後見其妻患精神病,佘遂起殺妻另娶之心,於1994年元月21日凌晨2時許,將其妻帶到雁門口鄉呂沖村九組窯凹堤堰邊,用石頭將張砸昏後沉入水中溺死。

 

  鑑於形勢,京山縣律師事務所律師何大林當時為佘作了罪輕辯護。

  何大林當庭辯稱:第一,被告人與另一女青年關係曖昧與殺妻另娶之間無因果關係;第二,沒有直接證據,證據不足。

 

  當事人向本刊記者回憶,當日的庭審轟動了荊州,民意沸騰。張在玉的家屬要求速判、速決。

  在法庭上,面對指認自己有罪的各種證據,被告人佘祥林只辯解道:我沒有殺張在玉。是她自己失足摔下山坡的……

 

  1994年10月13日,荊州法院對佘祥林殺妻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佘祥林犯故意殺人罪成立,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母親魂斷救子路

  在一系列堅硬證據面前,佘祥林逐漸喪失了自救的勇氣。他只是一次次地在被告席上重複着一句話:我沒有殺她。

 

  那時,已很少有人相信佘的話。大約有200人來到了京山市委門前,希望政府儘快嚴懲兇手。

  這時候,一位母親走上了上訴的路。她相信自己的兒子沒有殺人,她甚至懷疑那個死掉的人不是兒媳婦張在玉。後來,周圍的人認為她瘋了。

 

  這個了的母親不斷地走過周圍的村子,一邊尋訪兒媳婦活着的消息,一邊為這些村里人作着法事。

  1995年元旦前後,母親在離家幾十公里遠的天門市石河鎮姚嶺村有了驚人的發現。村支部副書記倪樂平向她證實,前段時間見過一個長得像張在玉的人,當時吃住都在他家裡。

 

  倪樂平隨後為她開具了一份證明,這份隨後被稱為良心證明的發現,成為最後保住佘祥林性命的關鍵證據。

  1995年初,母親帶着申訴狀和良心證明來到了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與此同時,新的證據引起了受理佘祥林上訴的湖北高院的注意。高院認為,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發回重審。

  1995年1月6日,湖北高院下發《(1995)鄂刑一函字第2號退查函》。其中明確指出該案存在的5大疑點:

 

  1.本案的直接證據僅有被告人佘祥林前後矛盾的、時供時翻的口供,間接證據也不多,且無法構成證據鏈條。僅依據被告人有作案時間、作案動機以及法醫鑑定,不足以定案。

  2.被告人佘祥林的有罪供述多達四五種,內容各不相同,在沒有充分證據和理由的前提下,僅擇其一種認定不妥。從案卷材料看,認定嫌疑人魏太平沒有作案時間缺乏證據,魏太平家裡地上和牆上血跡無法解釋。

  3.本案的兇器沒有找到,僅依被告人佘祥林的口供認定兇器是石頭,依據不足;蛇皮袋的主人未查清,無法印證被告人的口供;被告人佘祥林供述將張在玉換下的衣物放在家中燒毀,既無殘片,又無證人證言佐證,衣物去向不明。

  4.張在玉患精神病沒有醫生診斷證明,即使有人證實張患病無出走習慣,這也不能否定張自行出走或跟隨別人的可能性。

  5.本案量刑的重要依據是根據被告人佘祥林的交代在沉屍處提取蛇皮袋一個,內裝四塊石頭。但從卷內材料看,是先有蛇皮袋後有口供,並非提取筆錄記載,根據被告人佘祥林的交待提取蛇皮袋及袋內四塊石頭。這一證據的證明力值得研究。

 

  同年5月15日,該案再一次被退回到京山縣公安局補充偵查。案子連續兩次被退回重查,專案組臉上無光。

  為此,公安局特別組織專門班子對有關案情重新進行了調查取證。不久之後,專案組又出具了一份《關於佘祥林故意殺人一案的補充偵查報告》。

 

  報告依舊圍繞着佘祥林的口供展開,並沒有出具更新的證據。

  報告認為:

  1.佘祥林1994年4月20日的供述與調查取證的情況一致。又能順利將辦案人員帶到現場。結合佘祥林有作案時間、作案動機以及法醫鑑定是足以立案的。

  2.被告人佘祥林曾在公安機關工作過,具有一定的反偵查、反審訊能力,是不可能一次性徹底交代清楚的。故有多種供述。

  3.作案時間與發案時間有三月之久,兇器無法尋找。

  4.張在患病期間只聽佘祥林的話,只有佘才可以將她帶走。

  5.佘祥林的母親於1994年12月30日上訪,反映張在玉還活着,並出示了證據。經查,這兩份證據純屬虛假。

  由於缺乏足夠的事實依據,在之後的一年多內,對於佘案有罪與無罪的爭論,轉移到了荊州市檢察院與法院之間,並久持不下。

  當時,雙方幾乎站在了對立面。一位知情者向本刊回憶,檢察院和法院都感覺到案情蹊蹺,但是誰都不能說服對方。檢方始終拿不出更新、更有力的證據,迫於高院壓力荊州中院只有多次拒絕接受檢方起訴。

 

  這期間,堅持上訴的母親,被京山縣公安局認為在為佘祥林開脫罪責,已構成包庇罪,提請檢察院起訴。

  在遭受了長達9個月的羈押後,這位母親變得又聾又瞎,不會走路,3個月後鬱鬱而終。

 

    政法委協調降格處理

  1996年12月29 日,由於行政區劃的變更,原荊州市人民檢察院將該案卷宗材料郵寄到中共京山縣委政法委員會。

  燙手的山芋傳到政法委這個不具備辦案能力的機關,後果不堪設想。京山縣政法委一位工作人員向記者如此形容。

  案子進了政法委之後,一系列程序步入了快車道。

  1997年5月14日,中共京山縣政法委將此案報請中共荊門市政法委協調。同年10月8日,荊門市政法委在京山縣人民檢察院召開了此案的協調會。會議決定:被告人佘祥林故意殺人一案由京山縣人民檢察院向京山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因省高院《退查函》中提到的8個問題中有3個無法查清,決定對該案降格處理,對佘祥林判處有期徒刑。

 

  1998年3月31日,按照政法委協調會的指示,京山縣人民檢察院對佘祥林提起公訴,指控其構成故意殺人罪。

  1998年6月15日,京山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佘祥林故意殺人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剝奪政治權利5年。

  此時發生了另一個變化,公安局專案組組長韓友華已被調至京山縣法院擔任副院長。

  佘祥林當庭的辯解依舊是:我沒有殺害張在玉。

  佘繼續不服上訴。同年9月22日,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改變命運的拐點

  被害人張在玉的出現,成為這個故事一大轉折。

  2005年,關於佘祥林殺妻案罪與無罪的爭論,早已停歇。佘祥林在獄中掐算着刑滿釋放的日子。所有人也都已相信3995天的囚禁已經換得了這個男人罪責的救贖。

 

  3月28日,一個自稱叫張在玉的女人來到了呂沖村里,她說自己是佘祥林之前的妻子——那個之前一致被認為死了的人

 

  原來被相信並被認定的一切事實都被顛覆了。

  2005年3月29日,張在玉復活的第二天,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緊急下發《再審決定書》,認定該院此前的裁定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照《刑事訴訟法》決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3月30日,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又作出《刑事裁定書》,稱原審裁定認定佘祥林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裁定撤銷本院(1998)荊刑終字第82號刑事裁定和京山縣人民法院(1998)京刑初字第046號刑事判決,發回京山縣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005年4月1日,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通報 《關於發現佘祥林故意殺人一案辦決錯誤以及依法糾錯的有關情況》。

 

  之後,這個顯而易見的殺妻冤案,以最快的速度被糾正。

  4月13日上午,檢方在法庭上向法官出具了四份證明:張在玉的證言、張在玉女兒及母親的戶籍證明,還有一份張在玉與女兒的DNA鑑定書。

 

  在法官宣判其無罪的那一刻,佘祥林的思緒似乎還停留在11年前那相似一刻。

  是1994年4月,我是清白的……

 

  4月15日,雁門鄉重又恢復了平靜。陽光打在佘家的院子裡,陰影下父親與女兒對坐着,聊得正歡。一隊人進來了,他們是來給佘祥林介紹工作的,同時還將免費為佘提供學習手藝的機會。佘為這些人的突然到訪而感到惶恐、侷促,縣上的一位領導打圓場說,一晃11年,你得學會一門手藝養家。

 

  佘祥林手中的煙掉在了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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