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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起33年前審判“四人幫”和林彪的大將
送交者: 高伐林 2013年08月23日16:06:43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對“四人幫”、林彪兩個“反革命集團”的審判,所有重要文件——特別檢察廳的《起訴書》,被告律師的辯護詞,特別法庭的《判決書》……無一不呈送中共中央最高層審核批准。彭真諄諄指示:“兩案”應“獨立進行審判”,“公、檢、法是三道關”,但他還有一句話:“中央領導小組是第四道”


  2013年8月22日上午8點半,薄熙來庭審大戲開鑼。雖然正趕上《新史記》雙月刊第15期這一天要發稿到香港付印,忙得不可開交,但是我已經心不在焉——注意力轉到“薄案”上了。匆匆忙忙趕寫出一篇卷首語,話題也離不開“薄案”。
  很自然地聯想起33年前的“兩案”審判——對所謂“林彪反革命集團”、“江青反革命集團”這兩個集團的審判。“兩案”的被告,一共十人: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陳伯達、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江騰蛟。於1980年11月20日開庭,1981年元月25日終審裁定,十名被告均判有罪,刑期從十幾年有期徒刑,到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隨手記下了若干“兩案”的資料。不妨將“薄案”與“兩案”進行比較,看看中國的法治,33年來前進了多少?——或者是不進不退?甚至是倒退?

  1980年的兩個“反革命集團”都非同小可。一個,是以“毛澤東的接班人”“全黨全軍的副統帥”為首(雖然他已經死去九年,仍要冠以他的名字);另一個,是以毛澤東的夫人為首。兩個集團的成員,不是中央副主席、政治局常委、委員,就是上將、中將。對規格如此之高的兩個“反革命集團”進行公審,實在是當時政治生活中一件非同尋常的大事。
  從現在獲得的資料看,當時的中共領導人對於在“兩案”審判中遵守法制、通過“兩案”審判推進法治,表示有相當的意願。1979年7月,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了《刑法》、《刑事訴訟法》等七部法律;9月9日,中共中央發布了64號文件:《關于堅決貫徹刑法、刑事訴訟法切實實施的指示》。領導人講話中,口口聲聲要求,“兩案”應由“人民法院獨立進行審判”。
  1980年1月,中央成立政法委員會,彭真任書記。對如何審理“兩案”,他具體指示說:公安部要搞好預審,檢察院要搞好起訴,法院要搞好審判。
  彭真指示:“起訴書應當以證據做後盾,以預審做基礎。四道程序把關,公、檢、法是三道關,中央領導小組是第四道。”——最後這句話,一下使“獨立審判”成為一句笑話。

  “兩案”審判,有無數讓人瞠目結舌的紅色幽默。
  特別法庭的會場安排,就極有“中國特色”。
  國際上任何法庭的格局都是原告與被告兩造分列兩旁,法官居中;但“兩案”的排列方式,卻是國徽下法官、檢察官兩個板塊的座位呈八字形左右對稱,左邊是法官,右邊是檢察官。牆邊有兩排座位,右側是被告辯護人,左側是書記員。這就意味著,法官與檢察官是並列的,辯護人低其一等。
  為什麼會如此?張思之律師介紹說,特別檢察廳檢察長、井岡山時期的老革命黃火青,“堅持我檢察院和你們法院是平等的,你代表國家,我也代表國家……為什麼你坐中間,我坐旁邊?”法庭工作小組按照國際慣例安排,把法官擺在中間,這邊是檢察,那邊是律師。但黃火青不干,認為“我們怎麼和律師是這麼一個(對等的)關係”?張思之律師說,為這個事情爭論了很久,最終,“彭真拿黃火青沒有辦法,老革命啊”。
  法庭公然當庭剝奪被告的合法權利,例如,當法官最後問邱會作還有沒有話要說時,邱會作大聲說:“有!我還要說,徐向前全軍文革怎樣同江青搞亂總後的……”。他的話音未落,法官就大喊:“你不許講話!你不許講話!”法警也竟然上前動手把邱向外面推。再例如,張春橋自始至終不開金口。從法律上看,沉默也是被告的權利,但有位法官就沉不住氣了,反反覆覆地聲稱:張春橋,你不吭聲,就是默認對你的控訴了!
  最荒唐的就是對江青的庭審調查中,法官與江青竟多有口舌之爭,甚至在法庭上辯論起“誰怕誰”來!“老娘”當眾哈哈大笑。

  上面所說,還不是原則缺陷,可以用“經驗不足”等等來解釋,“兩案”審判最根本的問題,是違背“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裁決先於審判:黨中央那幾位元老先給被告定了罪,整個司法體系就全力圍繞所定的罪,羅織罪狀。為此,出現了一系列荒乎其唐的咄咄怪事。
  江騰蛟竟然升格成為“林彪反革命集團”主犯,就是一例。
  這個江騰蛟,毫無知名度,僅僅是林立果的親信,與黃、吳、李、邱等中央軍委辦事組成員地位相距甚遠,怎麼成了“集團主犯”?民眾百思莫解。邱會作最先領悟了其奧妙:“要抓我們中央軍委幾個人武裝政變”,苦於毫無證據,在偵查預審中找不到發現“四大將”與《571工程紀要》、與謀害毛澤東、南逃廣州等等有關的罪證,就將與這些事扯得上一些關係的江騰蛟升格為“主犯”,於是就有理由將他們打成一個“集團”,“策劃武裝政變”了!
  另一件滑稽事,是將素來與張春橋有隙、被江青多次斥罵,且被毛澤東定為“林陳反黨集團”的陳伯達,改劃為“江青集團主犯”受審——難怪有學者認為,這是中共製造的又一大冤案。

  為了將所有事實都裝進黨中央設定的框架,威脅被告、培訓證人、限制律師等等行徑,都干出來了。
  被告之一吳法憲回憶:兩位審判員來告訴我,要進行法庭辯論,我可以在法庭上發言,這是法律允許的,“但是要注意,起訴書上的問題,不准推翻,否則要判重刑”。張思之則披露:當時有一個小組,是專門管證人的,這個小組“主要的是,要證人配合起訴,證明起訴的是事實……這樣就沒有公平了”!
  律師在“兩案”審判中亮相,十分引人矚目。律師辯護多少有點效果,但是辯護空間極為有限。當局給“兩案”律師制定《律師小組辦案基本原則》,張思之將之概括為“實際上就是這麼兩回事:第一,不能夠動定性,第二,事實不能變”。他回憶說:拿到這個《律師原則》,“第一反應是蒙了。這樣我們幹什麼呢?……可以講被告人認罪態度好,請求法院從輕——傻子也可以講這句話,要律師幹什麼呀”!?

  法庭所有重要文件,都是黨最後敲定。
  張思之律師披露,律師起草了辯護詞,都是先在律師小組裡討論,再報給司法部,司法部審完之後,再交給中央兩案審判指導委員會辦公室,上報給中央定。
  辯護詞是這樣,起訴書和判決書,就更是這樣了,必須送到中共中央最高層。知情人士披露,《起訴書》寫了14稿,《判決書》更多,改了27稿。這些以司法名義起草的文件,最後報送時任中共中央總書記胡耀邦審閱,他又請中央書記處書記胡喬木動筆修改。也就是說,所有這些文件,都是中央定的,談何“司法獨立”“尊重司法程序”?

  罪行認定後,怎樣量刑是個難題,全國眾說紛紜:有人主張輕判,將這些人定了罪養起來算了;有人主張從嚴,一定要判幾個死刑。法官們哪裡做得了主?只有陳情於中共中央來定:開不開殺戒?
  我清楚地記得,當時我還在武漢大學當學生,在宣判的前一天夜間,被緊急召集攏來開會。會議只開了幾分鐘,宣讀傳達中央關於“不殺”的簡短決定。
  後來得知,鄧小平說,黨中央“經過反覆考慮”,決定“還是一個不殺為好”。——“反覆考慮”什麼?那當然不可能是什麼“法律準繩”,而是政治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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