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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介石及中華民國與美國簽訂一系列公開和秘密賣國條約
送交者: hebeiman 2013年09月19日08:51:44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蔣介石及中華民國與美國簽訂一系列公開和秘密賣國條約

美國是怎樣“幫助中華民國”的,蔣介石通過訂立許多公開和秘密條約,明文規定美國享有各種特權地位加以合法化。

如《美國在華空中攝影協議》:一九四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駐滬美軍參謀長馬道克“照會”蔣政府,要允許“美軍在我國內地各省及台灣等地從事空中攝影”,及“我國准予使用以沖繩島為基地之美國飛機,在我國蒙古,東北各地作空中照相飛行”,蔣介石親自“電示”:“除新疆仍應緩議外,余准如擬辦理。”(註:蔣政府外交部對行政院呈文,在民國三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前報。)美國於此取得了美機在中國領空作軍事調查的充分權利。

  《國際貨幣基金協定》:一九四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美蔣參加簽訂,加強美國對中國貨幣的獨占權。

  《成渝鐵路修建協定》:一九四六年五月成立,規定美國有修建此鐵路權利。

  《中美航空協定草案》:一九四六年八月三十日成立,規定“設立並發展中美兩國領土間定期空運飛行”,由美國指定西北航空公司、泛美航空公司、寰球航空公司在中國天津、上海、廣州各線飛行。與這“草案”議定同一天,陳納德又與蔣政府成立一個“陳納德空運大隊”在各地飛行的合同。這是美國對中國領空權全面攫得的開始。

  《中美三十年船塢秘密協定》:一九四六年九月披露,同月二十二日上海報紙轉載美國雜誌世界報消息:“中國為了購買八億餘元美軍剩餘物資,已允許美軍艦在卅年內,可在中國沿海船塢中修理。”又英文雜誌新聞通訊同月二十八日載:“美國剩餘物資附有三十年秘約船塢協定,依此協定,三十年內,中國所有海港,美軍艦皆可自由入使用。”(註:民國三十五年十月十九日,前報。)這是美國又霸占了中國全部海港。

  《中美憲警聯合勤務議定書》:一九四六年十月八日在北京簽訂。規定設立“中美憲警聯絡室”,據北京警察局外事科長告記者:以後美軍肇事,依“議定書”規定,“須由美憲警處理,警局有旁聽權而已”。在這以前,美國與蔣政府就已成立美軍事人員刑事案件條例,不久,又成立所謂“中美商務仲裁會”(後改為“中美商務公斷會”),這是美帝國主義在華治外法權的復活。

  《粵漢鐵路借款協定》:成立於一九四六年十月,規定美國有投資修建權。

  《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一九四六年十一月四日在南京簽訂,全文共二十六條又一項“議定書”。設想周到,無微不至,從第二條到第五條是關於“通商”的規定,第六條到第八條詳細規定保護僑民辦法,第九條到二十條規定應受保護的許多特別事項,第二十一條到二十四條專講航業。其全部內容,用蔣駐美“大使”顧維鈞的話來說,就是“中國全部領土、全部事業一律對美國開放”(註:一九四七年十一月二十日,顧維鈞在紐約美全國對外貿易會議上的演辭。)。美國人在中國的經濟利益與中國人無異。美國人可以在中國居住,購買土地、房屋及一切財產,但美國限制中國人的“移民律”則仍舊有效。美國向中國輸入商品徵稅與中國人相同。凡是中國開放港口,美船皆可通行,並能沿途起卸貨物,自由選擇“捷徑”。條文上寫的是中美“雙方”,實際上處處只對“此方”的美國適用。這是美國侵略者利用它的走狗蔣介石寫出來的中國人民的賣身契,是中國人民新的國恥。

  《中美航空協定》:一九四六年十二月二十日成立。所定內容比過去協定“草案”不同的是:第一,除原定美機能在上海等地起卸外,又增加了一個“及以後隨時同意之地點”裝卸轉運客貨。美機可在中國到處飛行不受限制。第二,增加美機在中國領土內可作“非交通之停靠”,即除平常交通外,美機還有軍事性的降落權(註: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前報。)。中國領空主權,從此全部歸入美國掌握。

  《青島海軍基地秘密協定》一九四七年一月宣露,據合眾社報導,其內容為:“根據這一協定,一日發生戰爭時,美國與中國將共同使用青島海軍基地。”(註:民國三十六年二月四日,前報。)這除了強迫中國承認美軍久已占踞青島這一既成事實,還含有挑撥中國軍事反蘇的性質。

  《滇越鐵路管理與川滇鐵路修築協定》:一九四七年七月成立,規定美國對兩鐵路有權管理建築。


  《國際關稅與貿易一般協定》:一九四七年十月十六日在哈瓦那(日內瓦)成立,由中美兩國參加,據同日美國國務院公布的“分析報告”披露,協定規定中國應允許美國“最為重要”的一百一十項物品減免進口關稅,美國則答應對中國軍用原料如鎢礦等物品作某些關稅“讓步”(註:民國三十六年十二月四日,前報。)至一九四八年五月四日美蔣雙方同時宣布:本協定自同月二十日起生效。從此美國可以一方面用減免關稅向中國繼續大量傾銷各種消費品,特別是大量傾售軍火,一方面又用關稅“讓步”,來掠奪中國戰略原料,接着中美通商航海條約之後,使中國關稅自主權更加掃地無餘。

  《美軍駐華美蔣秘密協定》:一九四七年十月十七日為蔣政府所宣布,其內容在同日蔣政府“國務會議”宣讀的外交部報告書中有:“美國軍隊留駐中國已為中國政府所接受。”“美軍留駐中國,將直至兩方政府認為無繼續留駐必要時為止。”這個會議隨即通過一“美國駐華武裝部隊系由中國政府之同意而駐案”。法國新聞社也同時宣布:美蔣關於此事已訂有“協議”,蔣當局已把這事“照會”遞交美國大使館(註:民國三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前報。)。美國就這樣攫得了對中國作無限占領的“合法”權利。

  《中美救濟協定》:一九四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宣布成立,規定蔣介石必須同意美國“監督”援蔣基金與物資使用,並控制蔣政府財政經濟的行政部門。此“監督權”與控制辦法,由美國一個“專使”使團來執行,它可以享受與大使館相同的特殊待遇,自由在蔣區來往,收集情報材料等,不受中國司法與行政管轄。

  此外,美國對“中央”的何應欽,華中的白崇禧,台灣的孫立人,西北的馬鴻逵等也不斷培植,特別是對困踞華北的傅作義,還打算單獨供給大量軍火,從軍事上來扶植他,一九四八年八月中美“文化交流”和“親善”活動。美國訂立這個協定用意,是為取得在中國進行奴化教育的領導權。附帶藉此掩蓋它過分露骨的侵略罪行。

  《中美海軍協定》:一九四七年十二月八日成立,規定:
  “(一)由美國幫助中國建立海軍機構,包括組織、艦隊、軍港、基地學校等;
   (二)由美國幫助中國培養訓練幹部,包括控制監督;
   (三)由中國供給美國以海軍情報,並報告一切。”(註:民國三十七年一月八日,前報。)  這是同年十月公布的美軍駐華協定的擴大。

  《雙邊協定》:一九四八年七月三日由司徒雷登與王世傑代表美蔣政府在南京簽訂,作為美國援蔣四億元中二億七千五百萬元“經濟援助”部分的代價。
  規定:一,美國援蔣款項、物資、及與這批款項,物資相等的“中國貨幣”有最高監督權和決定權。
     二,“中國政府對美利堅合眾國,因其本國資源中缺乏或可能缺乏而需要之中國所產物資轉移於美利堅合眾國,無論係為儲蓄或其他目的,將予以便利”。蔣政府並按時向美國供給有關這些物資“所必要之情報”。
     三,蔣政府要作一切努力,“減少與他國間貿易之公私困難”。便於美國和各美占領區商品來華傾銷。
     四,駐華執行直接監督的美國經濟合作局特別代表團及所屬職員“須視為美利堅合眾國駐中國大使館之一部分,俾得享受…優例及豁免(按:即身體財產不可侵犯權、免稅權、治外法權……等)”(註:民國三十七年七月十四日,前報。)

  《中美農業協定》:一九四八年八月五日在南京以“換文”方式成立,規定由美國總統委派美國人二名,加入蔣政府三人組成“中國農村復興委員會”,這個委員會可以“擬訂”和“督察”實行各項農業計劃,從農業生產、銷售、灌溉、畜牧到家庭與鄉村工業,農村教育等,無所不包。又可以任命“所認為必要之執行官吏行政人員”,和與“適當的中國政府機構及在中國之國際或私人機構”訂立“合作”辦法……。另外還規定從美國給蔣政府的二億七千五百萬美元“經濟援助”中,再撥出百分之十,專作美帝國主義對中國農業侵略的經常費用(註:民國三十七年八月十五日,前報。)

  美國扶持的“中華民國”,實際上已成為美國的殖民地。把這些條約合在一起,美國從蔣介石手中取得了中國領土權、領空權、領海 權、內河航行權、鐵路管理權、軍權、財權、警察權、司法權、國家秘密權、農業權、工礦權、商業權、海關權、文化教育權、內政“最後決定權”,外交指揮權等等。真是從天上到地下,從海上到陸上,從政治到經濟,從物質到文化,從現在到將來,無所不包,應有盡有,所有“中國”主權云云,實際上盡成美國主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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