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供趙作海最惡劣的情節是“放鞭炮”
喻大華
最近,中原大地出了一個奇人——趙作海,11年前,他被鍛造成一個“故意殺人犯”而判重刑;現今,又因被他“殺死”的對象意外出現而無罪釋放。
“殺人償命”是盡人皆知的道理,如何才能讓本來無辜的趙作海承認自己殺了人呢?辦法只有一個——打!打到他生不如死的地步,那怕是火燒圓明園那樣的大罪他都得認。
警察是怎樣打趙作海的呢?據趙作海回憶:
1、在被關押的三十多天裡,日夜不停地打,拳打腳踢、用棍棒打、用槍打。
2、在被關押的三十多天裡,一直不讓他睡覺。
3、灌藥水(不知是什麼藥水)。
4、威脅秘密處決。
5、在趙作海頭上放鞭炮。
我感覺最惡劣的情節是“放鞭炮”,因為除此之外,其他情節我看資料,似乎國民黨的監獄和日本憲兵隊也用過,唯有這個“放鞭炮”還聞所未聞。您想,鞭炮是用來狂歡的,用來炸人,要選擇好鞭炮的大小、盤算好點火的時間、按住趙作海的腦袋、避免炸到自己,這是一種怎樣卑劣的心態才能想得出、做得出!
從審訊者苦口婆心幫助趙作海編造口供這點來看,他們明知趙作海是無辜的,由此說來,真是喪盡天良。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在蒙冤這坐牢11年中,這些人全獲升遷,真不知他們還辦了什麼值得表彰的大案?
不過,也應承認,趙作海坐牢11年,中國也在進步,無論如何,河南高院判他無罪都是進步,這是忠於真理、事實的表現,趙作海感謝政府是必要的,當然還應感謝“被害人”的復活,否則的話,他含恨九泉、妻子改嫁、孩子要飯全是罪有應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