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堅持依法治國,取消專政。
二、莫將公民撕裂為“人民”與“敵人”。
三、共和國的主僕關係要作明確表述。
四、以憲法禁止軍警向平民開槍。
對此四點建議簡要說明如下:
一、專政不除,國難未已
目前世界上只有中國和朝鮮的憲法保留了專政條款。六十年來,中華兒女為專政犧牲了幾千萬條鮮活的肉體生命和政治生命。1957年的反右派運動中專政了317萬右派分子、143萬中右分子,共計460萬人;這與當時全國500萬知識分子相比,分量有多重!1959年反右傾、整彭德懷反黨集團後,又專政了三百多萬右傾機會主義分子,其中不少黨內幹部,曾經是黨的專政工具。十年文化大革命更是一場專政的鬧劇,今天你對我專政,明天我站起來再把你打倒,對你實行專政,據葉劍英在中央工作會議上的講話總結,鬥了一億人,非正常死亡兩千萬。作為在職的國家主席劉少奇,一夜之間就被打成專政對象,有口難辯、自身難保、死無葬身之地。像夏衍這樣的文化老人,也難逃專政的整肅。他用切身體會寫過這樣一首歌:
整人歌
聞道頭須剃,而今盡剃頭。 聞道人須整,而今盡整人。
有頭皆須剃,不剃不成頭。 有人皆須整,不整不成人。
剃自由他剃,頭還是我頭。 整自由他整,人還是我人。
請看剃頭者,人亦剃其頭。 請看整人者,人亦整其人。
有人以為加強專政能保天下太平,結果是九百六十萬平方公里的大陸動亂不已。曾經的專政者林彪和王、張、江、姚等也前赴後繼、身敗名裂。雖然專政的理論強調打擊面只是百分之五以下的“一小撮”敵人,但是幾十個回合下來,被專政的人數便接近百分之百了。有這麼一把利劍懸在公民的頭上,隨時落下砍人,憲法關於公民權利的條款就成為虛設的一紙空文了。
從歷史、現實和未來三個方面來看,所有可能的專政受害者都應該是取消憲法專政條款的擁護者。為了使我們和我們的子孫後代,一切“專政者”和“被專政者”都能永遠免於專政的恐懼,還是讓中國的憲法勇敢地告別專政、擁抱法治吧!
二、敵我強分 撕裂社會
六十多年來深受政治動亂之苦的中國人,莫不痛恨動亂。而細心研究一下不難發現,動亂的根源就在於:全國被強行分為人民與敵人兩個階級。有權者不難以“人民”的名義實行專政,“敵人”則是被專政者。按照專政的理論,鼓動人民對敵鬥爭要狠:“對敵人的仁慈就是對人民的殘忍。”於是乎公民之間的殘酷鬥爭、無情打擊就成為常態。(如江西的李九蓮因寫信給其未婚夫,被未婚夫出賣而於1977年以反革命罪被判處槍斃)一個公民只要被劃為“階級敵人”,其公民權利就沒有任何保障可言了。任何人都有可能今天還屬於人民,明天就被打成階級敵人,由人斗人的工具,變成了人斗人的靶子。以致於誰也不敢拍着胸脯誇口:“我永遠不會成為階級敵人。”就連曾經的國家二把手周恩來最後躺在病床上還擔心地說:“我死後你們不要在我臉上畫叉子啊”;擔任過中共中央副主席、中央警衛局局長的汪東興也曾對其助手鄔吉成流露過自己的擔心——“不知什麼時候就會被人家抓起來。”可見對敵專政幾乎威脅到了每一個人。國人被分敵我,相互之間虎視眈眈,沒有了安全感。這樣的社會不出亂子才怪哩!(以言獲罪等等都是以所謂對敵專政為依據的。)
“人民”一詞本是人的集合名詞,並沒有什麼政治性。但是在六十多年全黨全民敵我鬥爭的專政實踐中,被賦予了太多的政治色彩、太多的階級色彩、太多的抗敵性和排他性。說“人民政府為人民”,就意味着只為一部分尚未被劃為敵人的公民服務;而另一部分公民一旦被劃為敵人,則不在服務和保護之列,這就製造了社會分裂。
因此,我建議在憲法修正案中儘量不使用“人民”這種已被弄得含義不清的概念,或者以“公民”取代“人民”。
諸如人民共和國、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不妨就叫共和國、政府、法院、檢察院;而人民代表大會則改稱“公民代表大會”更好。
有鑑於此,建議修改憲法第一條,在刪除專政的同時,重新考慮國家名稱,這裡有六種方案可供選擇,無論採用何種方案,簡稱均為中國。
第一方案 中華共和國
【突出共和制為國家的根本制度】
第二方案 中華聯邦共和國
【明確以聯邦制的形式統一全國各地區】
第三方案 中華全民共和國
【有利於消除以人民的名義製造敵對意識,剝奪部分公民的權利之弊】
第四方案 中華民主共和國
【突出民主訴求】
第五方案 中華民國
【有助於兩岸和平統一】
第六方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
【無震動,但是究竟誰是敵人呢?】
三、公民權利高於一切
“偉大領袖”何謂偉大?應該是他為全國公民服務的工作卓有成效。從角色上說,公民是國家的主人,領袖是公僕。不僅如此,國家所有的公務員、軍人和警察都是公僕,公僕的神聖職責就是為公民服務,主僕關係不能顛倒。然而,文化大革命中卻有“四個一切”的口號響徹雲霄達十年之久,叫做“一切為着毛主席、一切想着毛主席、一切緊跟毛主席、一切服從毛主席。”這就完全顛倒了公民與領袖的主僕關係。毛澤東健在之時,作為黨和國家的最高領導人,理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公民的公僕。作為職業,公僕受命於公民,服務於公民,應當是“公僕一切為着公民”,豈能號召公民的一切所作所為都為着公僕毛澤東呢?隨着毛澤東逝世,“一切為着毛主席”的錯誤口號才退出了歷史舞台。
然而,一切官僚主義者直到今天仍然不懂得公民與公務員的主僕關係,還在那裡以其所作所為顛倒這種主僕關係,在繼續禍害國家,侵害公民權益。我們不能不高度重視這一問題。在修改憲法的草案中對公民與公務員的主僕關係,應作出明確的規定。建議憲法修正案第二條作如下表述:
第二條 主權在民
中華共和國的原則是:公民權利高於一切。
中華共和國的一切權力源於和屬於全體公民,公民直接或通過選出的代表行使權力。
共和國全體公民是國家的主人,國家的公務員、軍人和警察是公僕。公僕的神聖職責是為公民服務。
中華共和國實行政務公開,最大限度地公開信息,重大情況向全民公布,重大問題經全民討論。
凡需要保密的政務信息必須以法律明確規定等級和權限。
中華共和國範圍內所有黨政公款收支的賬目,均須在互聯網及時公布,公民有權查閱。
四、子弟兵豈可向父老動武?
1989年6月4號,已經成為我們國家歷史上最為敏感的日子。每到6.4,幾乎全國人民都有三個問題湧上心頭,始終是揮之不去。
第一個問題,人民的國家什麼時候向人民公布,1989年6月4號,有多少人死了,有多少人傷了?這個死傷數字什麼時候公布?
第二個問題,將來還有沒有可能發生“六四”類似的悲劇?
第三個問題,我們有沒有什麼辦法,有沒有制度上的措施,防止發生“六四”的悲劇重演?這三個問題無人解答,揮之不去。歷史包袱越背越重。
我們在很多問題上,可能有一些不同的看法,但是我相信在這個問題上,絕大多數人都能達成共識。什麼問題呢?就是我們希望將來不會再發生軍隊向平民開槍的悲劇。有誰主張將來還要向平民開槍呢?有嗎?沒有。是的,我相信沒有。我們不希望向平民開槍!不希望向平民開槍靠什麼?靠良心嗎?良心靠不住!我們要靠制度,這個制度要表現在什麼地方?表現在憲法上。因此要修改憲法,在憲法上寫進軍隊的主要任務,是對付拿槍的、國外的敵人;警察的主要任務是維護社會治安,是保護公民的權利!無論如何我們的軍警是對付拿槍的敵人!我們的軍警不能向平民開槍!
我認為這是容易達成共識的。軍隊誰養活的?老百姓養活的!納稅人養活的!我們每個人作為納稅者的一份子,養活了軍隊。養活了軍隊,不是讓你在某一天對我開槍,對我的兒子開槍,對我的孫子開槍。軍警作為公僕,沒有權力對平民開槍。現在說要防止顛覆性錯誤,我看,向平民開槍這樣的顛覆性錯誤決不能再犯了。因此要寫進憲法。
我建議修改中國現行憲法中關於武裝力量這一條(憲法第二十九條),作如下規定:
(一) 中華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包括軍隊和警察。
(二) 軍隊的主要任務是保衛國防,警察的主要任務是維護社會治安、保護公民的權益。
(三)除了軍人和警察之外,任何人不得擁有兵器。
(四)軍人和警察不得對非武裝人員使用兵器,唯對現行兇手除外。
這四款規定中,第四款是關鍵。如果能嚴格執行這一憲法條款,就能避免出現軍警向徒手平民開槍的悲劇。
前文已經闡明,共和國公民是國家的主人,公務員和軍警都屬於公僕。世界上哪有公僕向主人開槍的道理呢?可惜原憲法對此沒有明確的表述。付出了“八九六四”的慘痛代價之後,現在亡羊補牢,關于禁止軍警向非武裝人員動用兵器這一條就比較容易達成共識了。如果能成功地把這一條寫進憲法,從根本制度上避免悲劇重演,也有利於喚起海內外的中華兒女對中國未來政治前途的信心,有利於團結更多的人,打開長達四分之一世紀的“六四”僵局,放下歷史的包袱,共同建設法治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