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馮筱才:一個“漢奸”的發現與審查——政治運動的基層邏輯及日常 |
| 送交者: chang le 2014年07月16日09:02:40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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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二十世紀下半葉的歷史,幾乎都是與政治運動密不可分的[1]。尤其是1949年後的三十年,政治運動幾乎席捲了中國每一個單位、家庭及個人,“搞運動”也成為民眾口頭極為流行的詞彙。那麼,究竟什麼是“政治運動”?它們又是如何“搞”起來的?其邏輯是什麼?對於基層幹部與民眾來說,又是按何種理解去參與這種運動?學術界此前許多研究都側重於研究政治運動的高層邏輯,如黨內權力鬥爭與政治運動興衰間的關係[2],但政治運動的主體仍是人──無論是運動對象,還是運動過程。如果我們回顧歷史,1949年後的歷次政治運動皆以特定人群為對象,但同時又將絕大多數民眾席捲其中,“運動靶子”與“參與群眾”均是同樣重要的。政治運動既然是以人為主體,那麼,其具體實施過程又是如何?每次政治運動之間有聯繫嗎?還是它們都是服務於特定時期的政治任務? 1949年中共建立新政權後,單位體制也隨之確立;到1950年代中期,當工商業公私合營與農村集體化完成後,中國民眾基本上被“單位化”。必要的時候,每個人都可以找到其隸屬的組織,政治權力也可以隨時通過這個龐大的科層單位體系觸及到每一個民眾。政治歷史審查不但涉及到全社會,而且是持續累積性的,它與歷次政治運動緊密結合,形成數量驚人的個人檔案[3]。 在此篇文章中,筆者想通過從一個工廠的檔案中發現的案例,來討論政治運動的基層實踐。M廠1930年代創建於上海,1960年改為地方國營企業;1965年全廠職工約600人。從該廠的檔案,我們發現五個王文堯個人案卷,詳細記載了對其進行政治歷史審查的經過及結論,涉及的時段從1953至1975年,幾乎涵蓋中共建政後三十年內的政治運動史[4]。因此,筆者認為可以用這些檔案資料來審視基層單位政治運動對普通工人的衝擊,進而研究政治運動在基層的實際運作與程序。有所謂“政治歷史問題”的人,他們遭遇到什麼?針對他們的檢舉是如何發生的?如何調查他們的“罪行”?如何定罪?最終他們又面臨怎樣的處置?通過此個案的分析,我們或可對1949年後政治運動在基層開展時的秩序與邏輯有一些初步的了解。 一 檢舉:運動的發生與對象的確立 1949年中共建政後的歷次政治運動,多以不同類型的人群為對象。但是有一些人,比如曾在1949年前的“敵偽”機構任職,或加入過“反動社團”,或為其服務過,即所謂有“政治歷史問題”者,則在每次運動中都有可能成為目標。那麼,當局是如何掌握他們的這種政治經歷呢?通常來講,所謂首要人物,或者在地方上曾公開擔任過職務的人員,其政治身份比較容易了解。但對於為數眾多的一般從眾,公安局及其他機構則主要通過檔案過濾、群眾檢舉加上個人坦白等幾種方式來了解其政治歷史。至於那些在舊政權或社團中身份過於低微或服務時間過短的人員,檔案中無記載,個人也未交代,其經歷則主要依靠外界檢舉的辦法來獲得。本文討論的王文堯即屬此類型。 王文堯,1914年生於河南信陽,曾在私塾讀過五年書。1935年前後,他曾頂替父親在當地任職甲長一年有餘,其後至1939年5月前在信陽靠賣苦力為生,1939年6月至10月到遊河維持會自衛隊當兵,後替日軍修馬路和在飛機場拔草。1940年2月至7月,他外出漢口,在江漢路華陽化學工業社學做肥皂,之後到了廣水清水肥皂廠做工。1941年3月至1943年2月,他隨日本部隊到應山、黃陂為日軍佐藤部隊伙房當苦力,還與人合夥在日軍駐地內擺攤做點心。1943年11月至1945年7月,他在漢口、孝感、洋河等地販賣煙土、雜貨。1945年7、8月間,經日軍警備司令部特務班翻譯閔盛林介紹,他幫忙檢查走私貨物,但沒有得到什麼報酬。1946年9月王文堯從信陽到上海,由同鄉介紹進入M廠,任大爐間工人。 對於新生的中共政權來說,王文堯以上經歷至少有三個“歷史污點”:1年的甲長、4個月的維持會自衛隊隊員、1個月的日本警備隊便衣。但是,就全國範圍來說,有這些問題的民眾人數極多,加之王在擔任這些職務期間並沒有被記載犯上嚴重“罪行”,因此,新政權建立後的首兩年,王並沒有遇到太多的麻煩。他在填寫履歷表時,隱瞞了曾為日軍服務的經歷(無論是參加自衛隊或便衣隊,還是為日軍伙房打雜),看來他已感到這些經歷會對自己不利。此時的M廠尚屬於外資企業,但廠務管理權力已多為廠里中共黨支部、工會及治保科這些部門控制。王在此時表現積極,與廠黨支部書記吳庸翔多有接觸,因此,當M廠在支部領導下成立學委會並舉辦政治學習班之時,王被安排進班學習了兩個月,還被黨組織列為考察對象,繼而被發展成為中共候補黨員。約在1952年底,王成為M廠政治宣傳員,然而,他未及轉正,就因他人檢舉揭發而面臨重重危險。 最早的檢舉人是華東軍區工程部人員張琰,他從在M廠工作的叔父處得知王文堯在工廠被列為候補黨員,且擔任黨的宣傳員。1953年3月16日,他寫信給《解放日報》,指王“曾在敵偽時期在家鄉作過日寇憲兵便衣特務,殺害過革命同志和無辜老百姓”,要求該報將情況轉達M廠黨組織[5]。我們不清楚張琰叔父是否與王有利益衝突,但也不能排除張真的是出於“階級覺悟”而檢舉王文堯。 《解放日報》社在接獲此檢舉函後,即轉至P區公安分局。該局即派人至王文堯戶籍所在地進行調查。4月20日,派出所戶警報告稱,王“在鄉是土匪出身”,“該人在鄉下有血債,鄉下曾有人來了解過”,是故王看到派出所的人就很害怕。這一報告引起上海市公安局高度重視,一方面致函華東軍區政治部欲找張琰進一步了解情況,另一方面隨即派人至M廠調查,黨支部書記吳庸翔表示王“表現一般,已為廠內黨宣傳員,對他歷史不夠了解”。隨後,上海市公安局致函信陽縣公安局,請其對王文堯歷史問題進行協助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 10月30日,信陽方面回函肯定王文堯在1938年日軍占領信陽時期曾當過憲兵隊便衣,但表示對其“具體罪惡”難以了解清楚,只建議結合現在的表現斟酌處理。對這一回復,上海公安方面似不滿意,要求信陽當地繼續提供更具體的資料。或在這種壓力下,次年11月,信陽方面提供一條“血債”:1942年6月,王曾把三個老百姓當作是新四軍或國民黨,用汽車載到信陽教場河活埋了。“血債”的唯一證據是王文堯原籍居住地治安委員蘇長銀的檢舉材料。這種積極份子的檢舉,可能與公安人員反覆上門詢問有關,卻構成王的重要定罪依據。 1954年12月,P區公安分局經辦人即依據信陽縣公安局的查覆意見,向上級請示以“日特”的罪名逮捕王文堯,但沒有獲得支持。次年5月28日,在P區公安分局最後給出的處理意見中,認為上述王的“血債”要查清楚,核實後再行逮捕。根據當時已有證據,結合其家庭情形,暫時判處管制二年[6]。當時宣布王的罪狀是:日寇憲兵便衣特務、強搶人民財物,以及準備去捉新四軍危害人民等。這一處理雖然是臨時措施,但也反映出當時中共對此類基層普通的“歷史反革命”份子多傾向於寬待的政策。 然而,基層單位的幹部對政治運動的理解可能與高層有差異。在M廠的幹部眼裡,公安機關從他們信任的積極份子中抓出了一個漢奸特務,這對他們的政治工作顯然有負面影響,我們可以從檔案中看到他們在王被處分之後,在不同的政治運動中,都會不斷請示逮捕王文堯。因此,在王文堯一案的處理上,始終有兩種不同的聲音。 二 拘捕:運動中不同機構的意見分歧 1955年7月,受胡風案與潘漢年案的影響,一場規模浩大的肅清暗藏反革命份子運動在上海開始了。王文堯被宣布管制正是上海肅反運動啟動之時,如何有效控制管制對象並且不出問題,負責的幹部也會覺得極為麻煩。因此,在宣布王文堯被管制後兩個月,M廠治保主任余鍾達便提出申請將王報捕,此舉得到了廠黨支部書記吳庸翔的支持,他在報告中指王“態度囂張,不遵守管制條例”。他們同時提出另外兩個重要逮捕理由:(1)將王的歷史罪行與其工作表現結合起來,認為該廠5月8日一起工傷事故是由王引起,同時他又蓄意製造廢品;(2)王也是外賓接待工作上的主要控制對象,因為他在該廠重要車間工作,而此車間處於參觀路線之內。基於此,該廠支部希望能將這個“極其危險份子”迅速逮捕法辦。 然而,公檢機關對於逮捕王文堯仍然持謹慎態度,蓋普通工傷事故及生產廢品未必能成為刑事懲處理由,外賓接待保障更不能成為檯面上的構罪理由。儘管M廠支部在王的管制期內曾多次提出將他逮捕法辦,指其表現與態度都不好[7],但上級領導仍認為材料不充分,要求該科再查明更多證據。其實隨後的調查與檢舉、坦白便與這種搜求證據的需求有關。 在治保幹部與公安人員的動員與“啟發”下,原來保護王文堯的信陽同鄉在他被管制後,也開始對他實行檢舉。1955年8月,王在M廠的同事趙豐祥檢舉他在日本人將投降時當過便衣,敲詐百姓物資。曾和王一起參加檢查走私物品的吳大模,也在信陽檢舉王曾參加日軍宣撫班──閔盛林的組織,沒收過農民大煙土數兩。閔盛林則在武昌檢舉王曾於1945年6、7月間參加日寇特務班,四次檢查貨物出口活動。這些檢舉可稱為“被動檢舉”或“連帶檢舉”,由於檢舉人與被檢舉者系舊識,因此其內容也相對可信。 然而,亦有人藉檢舉作報復之舉。王文堯在擔任甲長期間,曾將他叔父家的三個兒子抓去做壯丁。所以其堂侄王文有檢舉其在警備隊與憲兵隊都當過便衣,沒收過他的貨物。而王從前的生意合伙人司玉成,由於與王之間有生意糾紛,所以便檢舉他當過日本特務,抗戰勝利後還在國民黨軍政委員會調查統計所當隊長,解放後潛逃上海。這些檢舉信均由他們自己寄至河南省公安廳,後者的檢舉更為王加戴了一頂更危險的政治帽子──“軍統特務”。這類的檢舉可稱為報復性“主動檢舉”。 1955年12月的兩份檢舉則提供了更恐怖的“血債”證據。先是信陽的李彥彬檢舉王文堯在1942年於東雙河打死一個農民[8]。繼而,曾經在信陽日本憲兵便衣隊做過文書的趙鈺銘,在肅反集訓班中檢舉了其“同黨”王文堯的許多罪行:1940年秋在十二里廟以檢查私貨為名進行敲詐勒索及強姦婦女,並勾結土匪張長山兩人同謀向便衣隊長尹懷德報告當地有中國便衣活動,後三個外地藥商與三個本地農民被抓,五人被殺;1942年5月報告董家崗有新四軍活動,後有日偽行動,捕殺新四軍兩人;在遊河維持會自衛隊時,曾綁到二人,交自衛隊,一人被殺[9]。除這兩份“血債”證據之外,同樣進了集訓班的曾當過“偽保安隊”班長的趙治斌,也檢舉王文堯在日本憲兵隊任事時搶劫民眾財物數量巨大,苦主皆有姓名與損失數量,同時王還將一民眾送交日憲兵隊[10]。他們的檢舉成為日後當局不斷對王進行實地外調的重要誘因。 面對不利檢舉,王文堯也被迫交代他的實際經歷。1956年4月8日,王寫了一份“徹底坦白書”,承認自己在1938年7月去信陽遊河店當了一個月的“偽自衛隊士兵”;在鄉下拿過人家一包衣服,打了老百姓一記耳光;承認綁了一個人,後來被日軍所殺;在鄉下敲詐勒索人民,大吃大喝。他也承認1945年8月在信陽城內女子師範校街“偽縣政府”宣撫班充當便衣十一天,敲詐人民,勒索人民。他還承認沒收過司武成、王文華、王文有食鹽300斤[11]。以上坦白實際上也正是發生在M廠治保科與黨支部向上級提出報捕手續之後。對廠幹部來說,這份坦白書顯然不足以讓王被公安機關逮捕,上述“血債”檢舉一時也無法提供更多的旁證,因此王在1957年7月4日被撤銷管制,不久他申請加入廠工會,也獲得同意[12]。 對於類似王文堯這些低層級的戰時“通日”人員,在1945年後多數未受到指控。但中共控制政權後,由於政治運動頻繁,為了尋出更多“壞人”或完成運動指標,他們面臨被反覆檢舉的危險。但這些關於“政治歷史問題”的檢舉是否一定會讓他們的境遇更悲慘呢?從王文堯一案來看,情況可能要樂觀一些,而這又與持續性的外調工作是不可分割的。 三 外調:政治運動中的理性環節? 1960年,正值大饑荒的高峰,由於各類偷竊案件頻生,民眾不滿情緒亦日益增加。當局動員群眾檢舉揭發“壞份子”,“殘餘反革命”也屬重要打擊對象。這個“挖殘反”的工作一直持續到1961年。如廣東省海南行署便宣布在一個月時間裡挖出殘餘反革命份子591名,其中偽團長、團參謀長、警察局長、情報站長等就有104名,有血債的237名[13]。已經國營化的M廠,其中老工人占一半以上,不少人都有情形各異的“政治歷史問題”,因此,該廠黨委當局也開始對這些人進行全面審查,王文堯案又成為其中一個重要內容。 為了搞清王文堯的問題,尤其是為了說服上級機關將王予以逮捕,1961年3月,M廠當局開始擬定計劃,派人到王的出生地進行調查。計劃書稱[14]: 王犯文堯是軍統份子,又是一個漢奸,隱瞞自己很多的罪惡及血債,殺害我革命幹部數個,老百姓數個,經常敲詐勒索,到了本廠後,破壞工潮,解放後混入我黨,曾擔任黨的宣傳員,生產表現不好,經過政府寬大處理後,仍隱瞞自己的重大罪惡,拒不向組織交代,想混過關,為了徹底搞清軍統份子、漢奸王犯文堯的上述問題,上海並無線索,必須要到河南信陽市王犯文堯出身地,及當時工作地找原日憲兵便衣隊同事,及當地群眾和原檢舉人,核對上述罪惡及民憤。 外調,最早應該是中共組織系統有關人事變動的一個程式,如入黨、審乾等均會進行外調,包括公函調查與實地調查。後來,各單位也開始派人到各地對政治運動中的涉案人員進行外調,即採訪他的主要社會關係並收集證據,以跟群眾檢舉與本人坦白的資訊互相核查,最終對該涉案人員的問題作一個裁定。這種外調在1960年代以後的政治運動中非常普遍。最高峰時,“全國各條戰線有幾萬,甚至幾十萬、上百萬人投入到全國性的大外調”[15],尤其在文化大革命爆發之後,各派都成立了自己的專案組,為了對那些被打倒者的“罪行”定案,都需要找到證實材料,從而形成浩浩蕩蕩的“外調大軍”,這種外調的經費均由各單位報銷,據說耗費經費便達千億人民幣[16]。這種耗費從王文堯一案前後反覆的外調就可以稍窺一斑,1961年的外調則是第一次針對他的實地調查。 與此前的公函調查不同,此次外調由M廠治保科人員親赴河南信陽以及湖北武漢實地調查。外調的目的是弄清王文堯的身份經歷,以及他的“血債”。當局要求外調人員要儘量了解具體有關資訊,對王作為維持會隊員,必須查明參加時間及其與介紹人之關係、介紹人之下落、活動範圍、具體任務、組織人員情況及下落,以及王的脫離時間與脫離原因;對於當偽甲長,要查明任職時間、是誰指派、該人下落、與王有何關係、當時保甲制情況、任務是什麼;對於充當日憲兵便衣,必須查明參加時間、地點、有無番號、與介紹人閔盛林的關係、該組織活動的主要內容;對於出任軍政委員會調查統計所隊長,必須查明什麼人介紹、手續、時間、地點、組織系統的情況、這些人員的下落、王擔任什麼職務、具體任務,以及脫離原因。 至於王文堯所犯的“血債”,更是外調的重要查證內容。按照計劃,此次外調主要包括兩次“血債”,一次是十二里廟的“11條血債”,一次是董家崗的“2條血債”。對前者,外調人員被要求必須查明犯罪的具體時間、地點、經過情況,如王是怎麼向日憲報告的、後來是否直接或間接參與捕捉和殺害、被害者姓名、是否還有親屬、現在何處等,必須訪問他們的親戚關於被害的經過,並分別向調查對象徵求意見;要是被害者是新四軍,則要找到“原領導首長或同志”徵求意見,了解當時情況與遇害經過。外調人員也被要求在工作過程中要先取得當地黨政機構的支持,然後再深入到下面進行具體調查,不僅要訊問同案者,還需進一步查證和擴大線索,並訪問就地群眾和有關部門,“總咬住任何線索不放追查到底,直至弄清為止”。 這個外調計劃,至少從文本來看,總體上還是相當謹慎認真的。目前保留的外調人員所做的陳述筆錄以及簡要報告也顯示,外調人員在訊問與查訪時,確實是想盡辦法去了解王文堯的真實身份及經歷。對所謂“血債”歷史,也確能從多方面探知實際情形。雖然外調的目的其實是為了能儘快給王定罪,但從外調結果來看,實際上卻否定了王不少罪行。這種弔詭的結果也說明了中共建政後政治運動的複雜性。 對王文堯的外調,有一個重要的發現是許多檢舉人所檢舉的罪行,犯罪者其實是王明耀而非王文堯。外調前不少檢舉材料都認定王明耀與王文堯是同一人,也就是“王隊長”。但最後外調人員發現有一個關鍵的證人根本不認識王文堯,他講的其實是王明耀[17]。王明耀是信陽南關人,也曾當過保安隊及日憲兵便衣。但有關對他及“王隊長”的罪行指控一直和王文堯的問題混在一起,身份的迭加及混淆對被檢舉者而言,後果可以是致命的。 外調開始主要循着檢舉人進行,對重要人證,可能會多次偵訊。如1961年6月8日、10日,外調人員找趙治斌談話,趙咬定王文堯是日本憲兵單獨使用不公開的人員,可能是日本人的親信。但到6月17日再次偵訊時,趙卻改口稱以前是胡說的,1955年參加集訓時,他為了立功而胡亂檢舉,他根本不認識王文堯。另一個重要檢舉人司玉成的證言也被否認。司稱王在抗日勝利後,曾當國民黨軍政委員會調查統計所隊長。但最後外調人員發現司是一精神病患者,已判處勞動教養;同案者及群眾都不知此情,信陽市公安局也無檔案,加之王在1946年11月即畏罪逃往上海,如果能參加軍統為隊長,就不需逃跑,同時在時間上亦不可能參加。所以外調人員對這一檢舉最終予以否認[18]。 儘管如此,調查人員在最後的報告中仍認定王文堯有8條“血債”,以及搶劫人民財產,管制後工作仍不認真,“工人都不要他在一起工作”,故主張將王文堯予以逮捕。我們也可以在檔案中發現外調人員還讓信陽市公安局開具了一紙建議,將王定性為“日本帝國主義的漢奸,與日偽匪徒匯報我軍情報,殘害我革命同志,愛國志士和善良人民”,故“請其所在單位依法處理”。1961年8月2日,M廠人保科正式具文要求司法機關逮捕王文堯。12月14日,P區公安分局批准逮捕,然而,1962年2月3日,經P區人民檢察院審查,並報請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批示得出最後意見,認為僅有趙鈺銘一人提供的材料,不能證實被告隱瞞向日軍報告新四軍動態,並導致幹部與群眾被殺死一事。檢察院要求提供有力旁證,確定被告是否告密者,以及他在兩起事件中所負的責任[19]。由於不能定罪,故王仍留在工廠,以所謂“解除管制反革命”與“社改對象”等身份在監督下勞動。 對此,廠方顯然不甘心,為進一步搜集旁證,1962年12月至1963年1月,M廠再次派人前往信陽、武漢等地外調,希望“全面了解王犯危害我革命幹部案情的事實情況”[20]。但第二次外調仍無實質性進展,M廠人保科事後承認沒有獲得更多證據,但該科還是再次提出報捕王文堯的申請,認為王既有重大“血債”嫌疑,又不能完全證實,擬先由公安部門拘留審查,弄清後依法處理[21]。他們轉達信陽市公安局對證人趙鈺銘的判斷,認為趙經教育改造,能暴露自己思想,並能反映他人的情況,因此,M廠當局主張相信趙之證言,並以此拘捕王文堯。然此申請仍未得到區司法機關支持。無奈之下,M廠人保科甚至提出與信陽市公安局聯繫,直接將王押送信陽市公安局處理[22]。這充分反映了工廠方面急欲擺脫王案,免去無盡的政治麻煩與行政包袱。此種思路,同時亦暗示上海與河南信陽司法機關在處理這些政治案件時對策可能有差異。其實,在外調過程中,不少被調查者都曾提到,如果王文堯在河南當地,以其被檢舉出來的“罪行”,可能早就被槍斃了。 四 清理:運動升級與案件結束 1962年底四清運動的開始,又給M廠黨委解決王文堯一案帶來新的機會。儘管“四清”開始於農村地區,但不久這場以“清組織、清政治、清經濟、清思想”為主旨的運動就蔓延到了大中城市,對許多人的命運都產生深遠的影響。以所謂“清政治”來說,凡在1949年前的官方政府機構或黨團、宗教組織、幫會等有過經歷的人,均面臨徹底的審查。這方面,M廠顯然更為突出,如前所述,由於該廠工人一半以上是1948年以前進廠的老工人,且屬於外商企業,許多人都與所謂“帝國主義”有一定聯繫,“政治歷史問題”也相較其他類型的工廠更為複雜。也正是在這種氣氛中,王文堯的案件迅速升級。 四清工作隊在1964年8月8日到M廠。經過“札根”、“問苦”及“揭批”等程序後,工作隊便將舊黨委以及主要幹部都定為打擊對象,如1950年代的原黨支部書記吳庸翔與原治保科主任余鍾達,均被指歷史問題不清,貪污腐化,成為“壞份子”[23]。在此種空氣下,為減輕政治責任,11月24日,M廠黨委再次向上級提出報請拘留“重大反革命血債嫌疑犯王文堯”。對四清工作隊來說,王案可能是該廠“清政治”工作的重要突破口,故對王進行連續審訊,以期挖出更多隱藏的敵人。 在強大政治壓力下,王文堯開始被迫交代其“血債”,承認在自衛隊時曾陪日本人下鄉掃蕩,用刀戳死過一個新四軍。但工作隊對這點成績並不滿意,1965年3月7日,四清工作隊副隊長親自帶人找王個別談話,王在沉默很長時間後,經“啟發教育”,陸續交代曾殺害“革命幹部和群眾”8人[24]。4月7日,王又交代他殺了2人,一個是在白坡殺了,一個是被懷疑為新四軍的農民。還有一次他到四里廟去搶東西,男的跑了,就把這家女人先奸後殺[25]。後來,他又陸續交代殺了72人。這樣,其“血債”總數便達到驚人的83條。如果這個數字屬實的話,王文堯可能是當年上海四清運動中抓出來的最大的“老虎”之一。但工作隊負責人了解王在高壓下已經有些神智失常,對這數字也不敢相信[26]。但無論如何,從王口中報出來的83條“血債”,使他的案件升級。同年4月,M廠黨委也重新組織了全面性的外調,此次外調涉及湖北、河南、陝西、安徽四省,調查了上百個相關知情人。外調工作最後顯示,王的大部分坦白材料都不真實,而一些關鍵的檢舉材料更屬張冠李戴。 趙鈺銘是王文堯一案的關鍵檢舉人,他曾提供了多項王文堯殺人的材料,證言非常具體,受害人有名有姓,時間地點均很完整,正因為這樣,信陽市公安局才相信其檢舉是真實的。但經M廠外派人員深入調查後,發現此人根本就不認識王文堯。趙承認自己在1955年5月的集訓班寫了假材料,為了立功檢舉了自己認為可能已經不在的人。趙鈺銘的翻供,對於王案有極重要的意義,因為許多所謂的“罪行”,都只有趙鈺銘一人作證,他的否認便意味着對王案的定性要全面改變。 同時,此次外調也發現王文堯根本沒有在日軍憲兵便衣隊做過事。調查人員走訪了曾在1939至1945年期間當過憲兵隊便衣者十一人,均不認識王文堯。信陽市公安局保存的憲兵便衣隊名單中也沒有王的名字。一些檢舉人所稱“王隊長”,其實不是指王文堯,而是在日本憲兵便衣隊任過事的查振福。其實,憲兵便衣與警備司令部特務班便衣,是兩類不同的便衣。前者經常要執行掃蕩軍事任務,並且負責搜尋新四軍或國民黨的游擊隊,所以其成員多有殺人行徑;後者則主要是維持地方秩序,如檢查走私物品,不大可能會去殺人。 對於王文堯自己坦白的“血債”,最後發現也查無實據。如王交代在遊河殺人並將頭顱掛於電線木上,但調查人員到遊河訪問後,發現情節完全不對。當地老居民回憶出的相似情節是,1939年9月,日軍翻譯官板本曾殺一小偷,將其頭顱掛在一棵樹上。王可能在鄉間聽說此事,交代時便將之安在自己頭上。外調人員在湖北勞改農場訊問原日軍警備司令部特務班翻譯閔盛林,閔也表示王是其直接下屬,既無武器,又不會日語,不可能殺人[27]。 是故,M廠外調人員在呈交的報告中認為:王文堯的罪行主要是在遊河維持會自衛隊抓人,以及在警備司令部特務班沒收商人貨物及敲詐。十二里廟血案以及董家崗案,經查證後都與王無關。董家崗與十二里廟的事情發生時,王正在黃陂姚家集隨日本部隊做苦力,不可能在信陽。日本憲兵隊便衣人員檔案也證實這兩件事是土匪張長山為謀事及敲詐不遂而向便衣隊長尹懷德報告的,與王無關,便衣隊員也都不認識王。調查人員稱,王雖然在運動中交代過去曾殺過83人,但經過派人到信陽地區調查訪問了當地一百多個群眾,可以肯定王的交代基本上是假的,王交代殺人的所有地點,不是時間不對,就是情節不對,或人數不同,而且那些人都是日本人殺的,與王的交代不符。 據此,1965年6月9日,上海市委駐M廠四清工作隊最後認定王文堯是一個“無正當職業長期隨日寇部隊流動,依靠日寇為生的流氓,又是二次參加日偽組織帶過手槍欺壓人民的漢奸”,但對其殺人問題暫時無法證實,須作專案調查,“在今後日常工作中不斷發展線索,加強調查研究”[28]。次年6月,上海M廠繼續派人到信陽、武漢、西安等地調查王文堯一案,最終仍無法查證王的“血債”問題,四清工作隊的結論得以保持。1969年底王因病去世,享有正常的職工死亡待遇[29]。 五 結語 從王文堯的故事,我們可以了解政治運動在他身上是如何發生的。他本來是一個運動的積極份子,但是從1953年被檢舉開始,他就成為運動對象,坦白則成為他的日常功課,而圍繞那些檢舉與坦白出來的“罪證”進行的外調,更一直持續到他的亡故。這種個人的遭遇又是與基層單位的運動實踐緊密聯繫在一起的。對單位幹部來說,每次運動都需要有其對象,也必須向上級交出成績。因此,他們需從蕪雜的檢舉與揭發交代材料中發現“敵人”,進而通過一定程序來將其罪名確定,為懲處運動對象提供依據。 然而,從基層實踐來看,政治運動仍有其邏輯。儘管每次政治運動從上層來看都有其特殊的“大邏輯”,但具體到基層,則參與者亦有其“小邏輯”。無論是檢舉、坦白或外調,甚至懲處,當事人經常在按照自己的理解及利益來採取行動。 通過研究,我們可以發現,檢舉過程中各種虛假的證言隨處可見,其檢舉動因也常各不相同。因記憶錯誤以訛傳訛、高壓下的生存焦慮、特殊的利益糾葛,都可以從檢舉過程中發現。如果這種檢舉沒有認真核查,被檢舉人極有可能面臨嚴重的制裁。所以外調未必全是整人的“黑材料”,有時也確實能幫一些人擺脫被誇大的罪名。 對基層單位來說,管制“階級異己份子”既耗費成本,亦需承擔政治責任。因此,M廠治保主任、黨支部書記再三要求由司法機關將王文堯收押判刑,但檢察院與公安局則反覆指出“證據不足”,要求廠方去搜集更多旁證以坐實嫌疑人的罪名,基層單位不得不花費人力物力進行外調。當外調結果證明王之“罪惡事實”沒有那麼嚴重時,他最終亦獲得了“政治安全”。這種畸形的內部制度邏輯,甚至到文革發生後,仍在許多地方存在。 1949年後,由於政治運動頻繁,冤假錯案眾多,民眾上訪也日益普遍,加之審判拘押犯人所帶來的社會成本巨大,因此,當局提出所謂“矛盾不上交”的政策,亦即要求地方與基層將問題自己解決掉,非不得已,不要給上級政府增加壓力。因此,在中共體制內的上下單位之間,便存在一個“壓力轉嫁”的現象。在王文堯的案例中,區檢察院在拒絕原單位要求將案犯判刑收押的申請時,便指出該人家口眾多,全靠他一人工資養活,因此,如果將王收押判刑,年幼子女及其妻子將無以為生,並很可能會讓政府背上額外的包袱。顯然,司法機關承辦人也不願意承擔“違反政策”的罪名。 但正如檔案材料中所能看到的,政治運動給民眾帶來的衝擊存在空間上的差異。面對相同的歷史問題,只要當事人處於不同的空間單位,其結局便可能迥然相異。信陽縣公安局在1953年前曾派人到上海尋訪王文堯,正如當時許多地方發生的進城抓逃亡地主或漏網反革命一樣,王如果被尋獲帶至信陽,很可能會成為重要的被檢舉對象受到“鎮壓”。不但城鄉情形各異,不同的單位、幹部的文化水準或性格差異也會影響到當事人的命運。例如此案中的外調人員的謹慎態度,對“洗白”王的歷史經歷很有幫助。當然,工廠不同時期的權力結構也制約着政治運動對象的命運。 政治運動在基層的開展,實際上就是由針對單位職工中一定比例數量的運動對象展開的,通過反覆檢舉、坦白、外調、審查,政治運動在基層被“日常化”,且構成一個連續的、累積性的過程。對於基層單位來說,每次政治運動如果都要找出新的對象,成本無疑無法承擔,部分運動對象的固定化便成為常見現象。但是,每次政治運動中,不同的承辦人可能又希望能夠從其問題中發現新的線索,製造出新的運動成績,這種過程可能就會給運動對象帶來不同結局。從這個方面來說,背負“漢奸”罪名十餘年的王文堯的結局應該還算是比較幸運的。 注釋: 1 國外的政治學及社會學理論多在“社會運動”的定義上討論二十世紀中國歷史上的“政治運動”。但1949年後由中共發動的歷次“政治運動”與學理層面的“社會運動”未必相同,中共黨內宣傳工作者的理解可能更接近事實:“政治運動並不是指這種社會運動的常態,而是指社會運動的一種特殊形態,即由一定階級的政黨或政治集團為了實現某種政治目的所發動與領導的具有明確的目的嚴密的計劃性和組織性的社會活動。”參見范平、姚桓主編:《跨世紀黨建基本知識手冊》(北京:東方出版社,1999),頁374。 2 參見Roderick MacFarquhar, The Origins of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vol. 1-3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74, 1983, 1999);陳永發:《中國共產革命七十年》(台北:聯經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01),頁481-882;Andrew G. Walder, The Beijing Red Guard Movement: Fractured Rebellion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3 李輝曾經編過一冊《一紙蒼涼:〈杜高檔案〉原始文本》(北京:中國文聯出版社,2004),其中就包括了大量此類個人材料。 4 此批檔案分別題為:(1)《社會主義教育運動清政治材料(正卷)》:王文堯,1963年及1965年調查材料,市委駐M廠工作隊,1965年;(2)《社會主義教育運動清政治材料(付卷)》:王文堯,1963年及1965年調查材料,市委駐M廠工作隊,1965年;(3)《1961年前的調查材料(第一本)》,1961年;(4)《1961年前的調查材料(第二本)》,1961年;(5)《王文堯檔案(處理留存備查)》,1975年。本文史料凡未引出處者皆出自此五卷檔案。 5 〈張琰致解放日報函〉,1953年3月16日。參見《1961年前的調查材料(第二本)》,頁22。 6 〈報批材料審查表〉,1955年5月28日。參見《1961年前的調查材料(第二本)》,無頁碼。報批表中確實有一欄寫明王文堯家庭情形,內稱“王有子女五人,妻一人,均靠該犯生活,子女俱幼,最小的2歲,最大的16歲”。此細節提醒我們,至少當時上海的區級專政機關辦案人員在裁決逮捕案犯時,仍有人對證據是否充分予以關注,同時亦把家庭因素考慮在內。 7 M廠治安保紀委員會:〈呈報要求處理管制份子王文堯報告〉,1956年3月7日。參見《1961年前的調查材料(第二本)》,無頁碼。 8、17 〈檢舉登記表(李彥彬)〉,1955年12月21日。參見《社會主義教育運動清政治材料(付卷)》,頁62。 9 〈檢舉登記表(趙鈺銘)〉, 1955年12月。參見《1961年前的調查材料(第一本)》,無頁碼。 10 〈檢舉登記表(趙治斌)〉,1956年1月22日。參見《社會主義教育運動清政治材料(付卷)》, 頁63。 11 〈王文堯坦白書〉,1956年4月8日。參見《1961年前的調查材料(第一本)》,無頁碼。 12、29 上海M廠革委會:〈函覆中國人民解放軍雲南生產建設兵團十七團政治處王文堯之女王桂珍同志政審〉,1975年2月22日。參見《王文堯檔案(處理留存備查)》,無頁碼。 13 廣東省海南行署公安局:〈結合評審挖掘殘反〉,《人民公安》,1960年第12期,頁7-8。 14 〈關於殘反王文堯之外調計劃〉,1961年3月。參見《王文堯檔案(處理留存備查)》,無頁碼。 15 蔡春雷:〈苦樂摻半外調行〉,《遼瀋晚報》,2010年3月18日,第9版。 16 有關文革期間的外調,可參見韶華:《做噩夢年代──“文化大革命”解析》,第三卷第十二章,〈“外調”,“文革”一條風景線〉,www.shuku.net:8080/novels/mingjwx/shaohua/zemnd/zemnd.html。 18 〈調查綜合報告〉,1961年6月20日。參見《1961年前的調查材料(第一本)》,無頁碼。 19 〈P區人民檢察院致區公安分局〉,1962年2月3日。參見《王文堯檔案(處理留存備查)》,無頁碼。 20 〈關於對殘反王文堯的外調查證要求〉,1962年12月11日。參見《王文堯檔案(處理留存備查)》,無頁碼。 21 〈關於報捕殘反王文堯的補充報告〉,1963年1月19日。參見《王文堯檔案(處理留存備查)》,無頁碼。 22 〈關於王文堯的重大政歷和血債材料〉,日期不詳。參見《王文堯檔案(處理留存備查)》,無頁碼。 23 〈M廠工作隊情況匯報(三)〉,1964年8月26日。參見《中共上海市委M廠工作隊四清運動檔案:情況簡報(一)》,1965年6月,頁38。 24 〈王文堯放包袱材料〉,1965年3月。參見《王文堯檔案(處理留存備查)》,無頁碼。 25 〈王文堯交代筆錄〉,1965年4月7日。參見《王文堯檔案(處理留存備查)》,無頁碼。 26、28 〈調查綜合報告〉,1965年5月23日。參見《社會主義教育運動清政治材料(正卷)》,1965年,頁6;7。 27 〈訪問筆錄〉,1965年4月17日。參見《中共上海市委M廠工作隊四清運動檔案:情況簡報(一)》,頁209。 馮筱才 華東師範大學歷史系教授 《二十一世紀》2012年12月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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