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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里子:《逍遥谈》(17-20 )
送交者: zuolizi 2006年03月10日20:41:24 于 [史地人物] 发送悄悄话

§17

公叔座劝魏惠王用公孙鞅、杀公孙鞅,叫公孙鞅赶紧逃走,都出于挚诚。这种为人处世的态度在当时并不稀奇,类似的例子在先秦屡见不鲜,于汉以后已不多见,于今日更是近于不可理解,甚至会被指为谎谬。环境因时间的迁移而发生的变更,常令人发沧海桑田之叹。由此观之,为沧桑者,岂止环境而已矣,历史的长河,何尝未曾把民族的性格冲刷得面目全非!

但凡读过《孟子》的人,想必都曾记得梁惠王的大名。《孟子》中所谓的梁惠王,也就这里的这位魏惠王。魏国本都安邑(今山西夏县西北)。魏惠王时兵败于秦,被迫迁都大梁(今河南开封),故魏亦被称为梁。率秦兵袭破魏,迫使之迁都的,不是别人,正是公叔座叫魏惠王倘若不能用则必杀之的公孙鞅。据《史记》,魏惠王迁都大梁之时曾感叹:“寡人恨不用公叔座之言也。”是恨不用任用公孙鞅的话呢?还是恨不用杀公孙鞅的话呢?司马迁不曾记,想必是魏惠王不曾说,遂留下千古悬疑,费人思量。

且说不久公叔座就病故,公孙鞅呆在魏国安然无恙,只是少了公叔座这么个知己兼靠山,穷极无聊。打听得秦孝公下令访求贤能,遂步老子后尘出关而西。不过,当然不是像老子那样西渡流沙,莫知所终,而是投奔秦国。既入秦,公孙鞅结识秦王的亲信景监,因景监的介绍得以晋见秦孝公。公孙鞅对秦孝公大谈了一番治国之道,直把秦孝公说得昏昏入睡。秦孝公把公孙鞅打发走后,大骂景监说:“你这个客人简直是个混帐,哪里有什么用?”景监把话传给公孙鞅。公孙鞅说:“我同秦公讲了一番帝道,想是他对帝道不感兴趣。”所谓“帝道”,料想是老子那套无为而治的理论。过了五天,公孙鞅又求见秦孝公。谈得比上次有进展,只是还不够投机。秦孝公又把景监骂了一通。景监也如前对公孙鞅嚷嚷了一回。公孙鞅说:“这回我同秦公讲了一番王道,看来还是不成,请你为我再求见秦公一次。”。所谓“王道”,也就是孔子之流鼓吹的夏商周三代之治。景监居然第三次为公孙鞅求见,而秦孝公居然第三次接见公孙鞅。这一回谈得颇为合拍。公孙鞅谈完出来后,秦孝公对景监说:“你的客人不错,我可以同他谈得来。”景监把秦孝公的话转告公孙鞅,公孙鞅说:“这回我同秦公谈的是霸道。秦公如果再肯见我,我知道怎么说了。”春秋之时,周天子式微,齐国的桓公,晋国的文公等五诸侯国领袖相继起而代天子号令征伐,史称“五霸”。所谓“霸道”,就是指如何建立齐桓、晋文一类的霸业。秦孝公果然再次召见公孙鞅,公孙鞅于是大谈如何富国强兵之道,秦孝公听得入神,膝盖不知不觉在席子上一再往前移动。先秦之时,椅子尚未发明,人人席地而坐,贵为一国之主也不得不如此。所谓席地而坐,就是把席子铺在地上,人跪在席子上。所谓膝盖在席子上往前移动,也就等于是今人把椅子往前挪,唯恐听漏的意思。如今白话中的“席位”、“席座”、“主席”、“客席”等词汇皆由此而来。椅子和马蹬都是中国人的发明,其对人类生活的影响绝不在所谓四大发明之下,未被凑在一起称为六大发明,实令人遗憾之至。

秦孝公一连数日召见公孙鞅,听得不亦乐乎。公孙鞅得到秦孝公的任用之后,随即劝秦孝公变法。经过同反对派的一番辩论,公孙鞅的变法终于在秦孝公的支持下推行。变法的内容良多,未便一一从头道来。要言之,可归结如下:其一,奖励耕织,生产多者免徭役。其二,开阡陌,废井田,准许土地自由买卖。其三,利用税收制促使有两名成年男子以上的家庭分居。其四,采用李克《法经》的措施,实行五家为保,十保相连,相互监督、相互检举的制度。知奸不告者腰斩,告奸者与杀敌同赏。(所谓奸,大约相当于今日之反革命罪。)其五,废除贵族世袭特权,按军功大小授予爵位。其六,统一度量衡制。一、二属于农业生产;三、四属于社会治安;五属军事;六属经济。



§18

商鞅变法为后人所津津乐道者有三。其一,商鞅在颁布新法之前恐人不信,遂在都城市场南门口竖一根三丈高的木杆,招募能把这木杆搬到北门者,给予十金犒劳费。人都觉得奇怪而不敢应募,商鞅于是把犒劳费提高到五十金。所谓重赏之下必有勇夫,这回果然有人把木杆从南门搬到北门,立刻领到五十金犒劳费。于是,商鞅的新令一经颁布,未有不信者。其二,新法初行,秦民言不便者以千计。太子也触犯新法。商鞅说:“法之所以不行,正是因为上头有人不遵守。”太子身为王储,不便按法行刑,于是处太子的师傅二人以刑。从此而无人敢不遵新法。其三,新法行之十年,路不拾遗,山无盗贼,人家殷富,民勇于公战而不敢私斗,乡邑大治,秦民大悦。于是,有些原来的抨击派改口为歌德派。商鞅认为这些人正是乱民,全部强行迁往边疆。从此无人敢于臧否法令的可否。

《论语》载有孔子同弟子子贡这么一段对话:“子贡问政。子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三者何先?’曰:‘去兵。’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二者何先?’曰:‘去食。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译成今日的白话,就是:“子贡问政事。孔子说:‘要有充足的粮食,要有充实的军备,要有人民的信任。’子贡说:‘如果迫不得已而必须放弃一项,在这三项之中应先放弃哪一项呢?’孔子说:‘放弃军备。’子贡又说:‘如果迫不得已还必须放弃一项,在这两项之中应先放弃哪一项呢?’孔子说:‘放弃粮食。自古以来谁能免得了一死?如果得不到人民的信任,国家就不可能自立。’”由此可见,反对法治的孔子也是把树立信任放在为政的第一位。换言之,商鞅变法为后人所津津乐道之一,与法家和法治并无必然的关系。

太子犯法,不惩罚太子,而惩罚太子之师傅。想必当时人已经觉得够意思,否则就不会有从此无人敢于不遵守新法之结果。现在的人可能会视此为法治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不可能尽如理想的证据,因为现在流行的理想观点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实,在任何历史条件下,这种理想观点都只是理想而已。在认等级的社会,等级高的人占便宜,在认金钱的社会,金钱多的人占便宜。世袭等级和世袭金钱,不能说没有区别,但就法治精神而言,前者与后者均属合法,无可指责。认等级的社会,往往明文规定区别对待等级不同者。认金钱的社会,往往明文规定对穷对富一视同仁。明文规定占便宜和明文规定不占便宜而事实上却仍占便宜,也不能说没有区别。就法治精神而言,前者并不违法而后者却属违法。由此可见,但凡以为不罚太子而罚太子之师傅有悖于法治精神者,皆未可以通达法治者目之。

由抨击派遥身一变而为歌德派者,其中自不乏反复小人,但也可能有诚心实意改变初衷者。商鞅一律以乱民目之,未免过于苛刻。且即使的确全为乱民,除非法律规定不许议论法律,否则,抨击和歌颂均不犯罪。既然在新法颁布之初,言不便者数以千计,而不闻有因此而发配边疆者,可见新法之中并无不准议论法律的规定。既无此规定而强行发配,则犯法者并非商鞅目之为乱民者,而恰恰是商鞅自己。历来批评商鞅者不乏其人,至近代表彰商鞅者也不乏其人,然无论为贬为褒,无论是提倡法治还是反对法治,似乎均未据此事实而指出商鞅实为违法之祸首。

历来论商鞅身败名裂者也不乏其人,或归之于法治,或归之于变法,或归之于其性格之刻薄狡诈。窃以为皆为隔靴搔痒之论,未中要害。所谓要害者,正在于商鞅实为违法之祸首。以法绳人,以己凌法,不败者鲜矣。



§19

尚未言及商鞅如何身败名裂,而先言及其原因究竟何在,不免本末倒置之讥。幸而行文有所谓倒叙法,姑且借倒叙之名以敷衍时间颠倒之实。且说商鞅相秦十年,有赵良其人,劝商鞅功成身退,商鞅不从。赵良所言,见诸《史记》,虽不乏虚张声势之危言,也有中肯之论。谥如,赵良指出太子之谥公子虔和太子之师公谥贾皆因太子而受刑,谥子一旦立为君,商鞅之败可翘足而待。不久,秦孝公死,太子立为秦惠王。公子虔等人果然如赵良所料,立即诬告商鞅谋反,秦惠王下令逮捕商鞅。商鞅逃至边界,投宿旅店。店主人不敢留,说根据商鞅的法令,收留无身份证者罪同逃犯。商鞅感叹了一番“为法之敝一至此哉!”,只得逃出边界,进入魏国。如前所述,商鞅曾率秦军袭破魏国,迫使之迁都,魏人怀恨在心,不肯收留;又怕秦国找麻烦,也不敢让其过境逃往他国,遂将其逐回秦国。商鞅入秦之后逃往其封地商,率领商的地方部队北走郑国,企图袭郑据为己有,结果被秦兵追杀于郑之渑池(今河南渑池县)。后世多称商鞅被车裂而死。今本《辞源》、《辞海》均因袭此说。其实,据《史记》,“秦惠王车裂商君以徇”发生在“杀之于郑渑池”之后。可见商鞅并未遭车裂之惨,所车裂者实为商鞅之尸。

商鞅死后,商鞅所立的法令并未闻被取缔或取代。恰恰相反,杀商鞅的秦惠王,继承惠王的昭王等等,以至于秦始皇,都坚持商鞅的法治路线,从而灭六国,统一天下。可见商鞅人虽亡,而政不息。故商鞅虽身败名裂,其建树实非寿终正寝而人亡政息者可同日而语。秦惠王虽杀商鞅而不改商鞅之法,可见其恨商鞅,止于其人,法治与变法皆无与焉。商鞅之刻薄,表现在法令的苛严,秦惠王既承继商鞅之法令,可见秦惠王也并不厌其刻薄。所以说但凡以为商鞅之败,出于主法治、主变法、或为人刻薄者,皆为隔靴搔痒之论。秦惠王杀商鞅尚不解其忿,更车裂其尸然后快,可见其恨商鞅之深。恨之如此而终不改商鞅之法,可见其为君也,非昏君无可置疑。由此推测,其为太子之时之犯法或出无意,或出偶然。其所犯,料想亦属细微末节,否则,《史记》当不会略而不载,商鞅也绝无不趁机请秦孝公废黜之者。如此这般说,并非一味臆测,因秦孝公死时,太子不过十七岁,而孝公与商鞅推行新法业已十八年之久。可见当推行新法之初,太子尚未出世,在推行新法的早年,太子也不过童稚之年。其犯法,能有何等重大?而商鞅刑其傅公孙虔,黥其师王孙贾。“黥”,指在脸面上刺印,极尽羞辱之能事。“刑”的意思不详。赵良在劝商鞅引退时提到公子虔为之杜门八年不出,可见加于公子虔之刑也绝非区区琐屑无足挂齿者。以商鞅非法流放臧否法令者的手法揣测,商鞅极可能是小题大做,即使不曾非法处理,亦必然是从严处理,以收杀鸡儆猴之效。倘若商鞅以公正的态度对待太子,以太子之明,即位之后未必不能尽释前嫌。所以说,商鞅之败,实败之于以法绳人,以己凌法。古往今来,但凡所谓作茧自缚者,之所以会自缚,其故多不在作茧。商鞅倘若真的曾发“为法之敝一至此哉!”之叹,则可谓至死不悟。

虽然,商鞅仍不失为中国历史上影响最大的人物。秦不经商鞅变法,则未必能崛起为七国之雄。秦不能灭六国而统一中国,则中国两千年来的历史未必不保持战国时期的多元状态,而今日之中国之政治沿革也就极可能类似于当今之欧洲。秦不能灭六国而统一中国,则中国的封建社会肯定不会在两千年以前就灭亡,中国的历史进程也就极可能类似欧洲,而会不走出一条中央集权帝国的独特的道路。

商鞅变法的这些重大意义在后世似乎并未得到充分认识,而一些莫名其妙的误会却同商鞅变法搅和在一起。经过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所谓儒法斗争和批林批孔,这些误会更经由有意的歪曲而进一步深化和普及。误会之一,以为中国之有法治自商鞅始。误会之二,以为中国之法治随商鞅之死而亡。误会之三,以为不打倒孔子,就不能建立法治。误会之四,以为法治意味进步,意味太平,意味治理,意味民主,意味人权,意味政治制度的最高境界。

§20

误会往往因误会而生,误会又往往成为误会之因。陈陈相因,遂导致一系列误会。上文提到的四项误会正是如此这般一误再误,以至三误四误。由于原因和结果如此盘根错节,逐条批驳之则难免重言复语,令人生厌。要言之,则亦不外乎有违事实与逻辑欠妥两端。

先从事实谈起。《左传》记载有这样一段史实,兹译成白话如下:鲁昭公六年(前536年)“三月,郑人制订法律,把条文铸在鼎上。晋国的大夫叔向为此致函郑国的大夫子产,说:‘我一向视你为我的榜样,不过,从今以后我不能再这么看待你了。......从前夏代因政治紊乱才制订《禹刑》,商代因政治紊乱才制订《汤刑》,周代因政治紊乱才制订《九刑》。......’”可见夏、商、周三代均早已制订法典。虽然三法典均已失传,却并无理由怀疑其存在。因为叔向显而易见是法治的反对派,如果不是确有此三法典,叔向绝不会无中生有给自己制造麻烦,当会直截了当地谴责子产为破坏先王礼治传统的始作俑者。《左传》是一部编年体史记,在鲁昭公二十九年(前513年)又有这样一段记载,也译成白话如下:“冬,晋国赵鞅和荀寅率兵筑汝滨城。向晋民征取共重四百八十斤的铁,用以铸造刑鼎,鼎上铸上范宣子制订的法律条文。孔子说:‘晋国放弃了其固有的法度,大概要亡国了。......’”。同叔向一样,孔子也是法治的反对派,也是绝不会无中生有地捏造一段晋国铸造刑鼎的故事然后加以批判。郑国之铸造刑鼎是否开铸刑鼎的先例,史无记载,无从考核。然据晋国也曾铸刑鼎的史实可见,郑国的铸刑鼎至少是后有继者。

有不少中国人以为法治始于西方,知识不多的甚至以为始于美国,知识渊博的大都津津乐道西方的法治如何渊源于十二铜表法。所谓十二铜表法,指公元前450年罗马共和国刻在十二块铜牌(一说为木牌)的法律条文,西方史学界公认为西方成文法之祖。刻铜牌和铸刑鼎,其欲以牢不可破的方式把既定的法律条文公布于众的思想方法如出一辙。唯一的不同,是晋国的铸刑鼎早于罗马的刻铜表63年,而郑国的铸刑鼎又更在23年以前。同罗马十二铜表法比一比早晚,或可令数典忘祖之流为之气噎,堪称快哉。不过,毕竟是题外之话,姑且按下,以待下回分解。在此徵引铸刑鼎的史实,旨在同商鞅之立法一较早晚。秦孝公用商鞅变法发生在公元前356年前后,晚于郑之铸刑鼎约180年、晚于晋之铸刑鼎约157年。由此可见,即使阿疑古派之好,视夏之有《禹刑》、商之有《汤刑》、周之有《九刑》的说法为荒诞不经之论,撇开不谈,以为中国在商鞅变法之前不曾有法治的认识之有违史实,也确有名副其实的铁证在。

除时间早晚之外,商鞅之立法并非中国法治之首创,也可从内容上窥见一斑。比如,商鞅在农业方面之废井田、开阡陌,允许土地私有等改革,早已在中原各诸侯国实行之,秦因地处偏僻,故古制独存。铸刑鼎的郑子产就在铸鼎之前推行过类似的改革。与商鞅同时的孟子是井田制的信徒,曾四处鼓吹恢复井田之说。既是鼓吹恢复,可见业已废止。其鼓吹恢复,也正好是中原各国早已实行商鞅施之于秦的改革之佐证。由此可见,商鞅在农业制度方面的改革,实际上只是令秦步中原之后尘而已,绝谈不上创新。再如,商鞅治安法中五家为保,十保相连的连坐法,史册明言为商鞅之前的李克所创,商鞅只是继承者或推行者而非创始者甚明。此外,商鞅自己曾说:“始秦戎翟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今我更制其教,而为其男女之别,大筑冀阙,营如鲁卫矣。”译成白话,即:“秦国原来实行的是同戎与翟一样的风俗,父子同住在一间房子里而不分居。我如今变更其教化,使男女分室而居,又大兴土木,建筑宫廷,建设得同鲁国和卫国一样了。”可见商鞅在秦推行的社会制度改革,也是效仿鲁、卫等中原华夏诸侯的既有制度。商鞅之变法既然是有所取法、有所效仿、有所承继,则在商鞅变法之前,中国业已有法治在,不待分辨而后明。否则,何所取法?何所效仿?何所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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