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柞里子:《逍遥谈》(25-28) |
| 送交者: zuolizi 2006年03月12日18:44:05 于 [史地人物] 发送悄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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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说“法治”被误译为“rule by law”, 只是柞里子的揣测, 因为并无人出来承 认其为 如此。不过,柞里子自信这揣测不误。因为倘若有人问:甚么是“法治”?答案想必为:依法而治或遵法而治。相当于“依”或“遵”的英文是“by”不是“of”,因而但凡不知英文之中只有“rule of law”而没有“ rule by law”的人,必然把“法治”误译为后者无疑焉。说“必然”,也许过于武断,因为精通英文者想必会知道置“of”于名词和抽象名词之间,等于用后者作为前者的形容词。比如,“man of courage”, “lady of virtue”, “man of genius”等等都出于“of”的这种用法。明白“man of courage”为“勇士”, “lady of virtue”为“淑女”, “man of genius”为“天才”,自会明白相当于“法治”的英文是“rule of law”。不过,但凡精通英文者,也就不会不知道英文已有现成的“rule of law”,而不必生造一个“rule by law”。由此观之,“必然”云云,其不必为武断,也未可知。 “rule of law”和“rule by law”的区别究竟何在?窃以为不过相当于“法治”和“遵法而治”的区别。或曰:上文刚刚用“遵法而治”解释“法治”,这里又说二者存在区别,岂不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乎?余曰不然。因为“法治”与“遵法而治”的区别不在本义而在言外之意。“遵法而治”隐含着“治者为人,不为法”这一层言外之意,而“法治”则隐含着“法为治之本”这一层言外之意。这两层隐含的言外之意,均须费推敲然后隐约可见。外国人疑心中国所说的“法治”不同于彼人所谓的法治,因彼文中本无“rule by law”之说,骤然见之,必然推敲。既经推敲,其隐含之区别于是乎显露。“rule of law”与“rule by law”既有如此这般言外之意的分别,故外国人之疑心,情有可原。可笑的是,在中国人中间居然也有那么一夥应声虫,摆出一副法治专家兼英文专家的样子,在这译名上大做文章,说甚么中国的“法治”是“通过法来治理”,外国人的“法治”是“法的治理”。可笑之一,这些应声虫似乎忘记了,作为中国人,应当根据中文原文而不是根据外文译名来理解中文词汇的意义。“法治”的意义,并不因正确地译为“rule of law”抑或错误地译为“rule by law”而有所改变。在中文,“法治”是“人治”的对立面,因而其所强调的是“法为治之本”,与英文的“rule of law”并无二致。可笑之二,所谓“法的治理”,于文于理两不通。于文而言,中文没有“法的治理”的说法,正同英文之中没有“rule by law”一样。于理而言,法须经人制订,亦须经人实施,无人则无治,何来所谓“法的治理”?不明“rule of law”与“ rule by law”的区别隐约于言外,直按字面的意思把“rule of law”理解为“法的治理”,说明这批人既不通英文,也不通中文,更缺乏起码的常识,所能者,唯应声而已。 应声虫之病,首见唐张文成所撰《朝野佥载》,说某人得一怪病,凡口有所称说,腹中即有虫应之。名医张文仲叫病人朗读《本草》,至其所畏者,腹中虫不应。于是,张文仲取该药为丸,服之立愈。应声虫之说,也见宋范正敏所撰《□斋闲览》,基本抄袭《朝野佥载》,仅改某药草为“雷丸”。雷丸亦名竹苓,功能杀虫,主治虫积腹痛,多用于驱杀蛔虫、绦虫等。《□斋闲览》“雷丸”之说,料想是范正敏自作聪明据此而篡改,实则应从《朝野佥载》作“至其所畏者”为是。不言所畏者为何种药物,正因不明白究竟是什么,所以其方后世不传。倘若确知为雷丸,则此病虫害当早已断子绝孙,焉能流毒贻害以至于今! 据苏辙的《龙川略志》可知,宋有如何定义绝户以及绝户财产充公的法律。不过,《龙川略志》的记述稍嫌抽象。日昨偶然翻阅《老学庵笔记》,其中恰有一绝户财产充公的实例,兹徵引如下,以补充苏说: “刘道原壮兴,载世藏书甚富。壮兴死,无后,书录于南康军官库。后数年,胡少汲过南康,访之,已散落无余矣。”南康军即今江西南康县,宋代于军事要地改州的设置为“军”。《水浒传》第四十回回目“宋江智取无为军”中的“军”正与此南康军的“军”同一用法。以上引文,译成今日之白话,即:“刘道原,字壮兴,家中几代藏书极多。壮兴死,无后,其藏书为政府征集,收藏于南康军官库。几年后,胡少汲路过南康军,曾探访这批图书,却发现已经散落得一干二净了。” 《老学庵笔记》,南宋陆游撰。陆游,字务观,号放翁。在文学史上的地位不亚于苏辙。不过,陆游不以散文见称而以诗词传世。由于众所周知的政治性因素,陆游的词作《卜算子.咏梅》如今广为人知。然窃以为陆游词作中最值得称道的其实当为无题的《钗头凤》。其词曰: “邑”,沾湿。“鲛绡”,丝手帕。其余浅显易懂,想不必翻译成白话。此作意既凄惨,词亦绯恻,上下阙叠用三“错”、三“莫”结尾,尤妙。不过,说此词最堪称道,其原因还不仅在词的艺术成就本身而更在词外。陆游结发之妻为其表妹唐婉,夫妻情爱甚笃,无奈陆母不喜唐婉,逼陆游休妻另娶,唐婉遂改嫁作他人妇。几年后陆游春游绍兴沈园,恰逢唐婉与其新夫赵士诚于沈园置酒高会。唐赵殷勤邀陆同与饮燕。陆游不胜感慨,酒后于园壁题此《钗头凤》而去。唐婉回赠一首,不久即抑郁而死。此词的背景颇有些类似汉代的古诗名作《孔雀东南飞》。所不同的是,《孔雀东南飞》为他人所作,此《钗头凤》则为当事人所为;《孔雀东南飞》因有感于当事者双双殉情而死而作,此《钗头凤》却于作后令当事的一方断肠而死。《空雀东南飞》在文学史上的地位固高不可攀,柞里子却宁取此凤而舍彼孔雀。 或曰:由谈法治而及于《钗头凤》,虽曰杂谈,不免下笔千言,离题万里之讥欤?柞里子曰:不然。《钗头凤》因离婚再嫁而作,离婚再嫁皆有关婚姻法,所以,谈《钗头凤》实仍在谈法。其实,由这段故事所反映者,尚不止婚姻法而已。言及中国过去的婚姻,罕有不以为女性之贞节为中国文化之传统者。唐婉离婚再嫁的事实,说明所谓贞节者,在宋代尚无闻焉。故但凡视此为传统者,颇涉取近而舍远之嫌。长陆游四十一岁的宋代著名女词人李清照,在夫婿去世后也曾再嫁,或甚至三嫁。后代一些腐儒因不敢或不愿置信而每欲曲为之解。以唐婉之例推之,这帮腐儒之曲为之解,不仅徒劳,而且正彰己之迂腐。有意思的是,李清照之原配赵明诚,不仅与唐婉的后夫同姓,且同为“诚”字辈。故虽时间有先后之别,序齿或当为兄弟行。 据《老学庵笔记》的记载,刘道原世代所藏之书,一旦成为公家财产,不出数年就逸散无余。可见公有制在中国之难行,宋已有徵。由此观之,与其视贞节为传统,倒不如视公德缺如为传统更为妥切。 苏辙的《龙川略志》和陆游的《老学庵笔记》虽均言及法律,陆游基本上只是文人,苏辙却是宋代法制史上的重要人物之一,曾一度参与神宗皇帝的变法,负责新法起草,继而成为新法的反对派并辞官而去。不过,若同王安石相比,苏辙也不过是个文人而已。 王安石(1021-1086),字介甫,临川(今江西抚州)人,自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至熙宁九年(1076)两度出任丞相之职。王安石虽为北宋政坛的风云人物,却也以文学显。文学史上有所谓“唐宋八大家”之说,王与“三苏”均为其中之一。有《临川集》行世,亦曾注《老子》,今逸。 宋神宗的变法,史称“王安石变法”而不称“宋神宗变法”,正像秦孝公的变法,史称“商鞅变法”而不称“秦孝公变法”一样,可见王安石在神宗变法中的作用何等重要。其实,两称谓皆欠妥当。商鞅见杀而商鞅所变之法存,神宗死而王安石所变之法亡。说明商鞅、王安石均为因人成事者。不称“宋神宗变法”而称“王安石变法”尤未见其可。商鞅虽依秦孝公成事,毕竟是变法的原动力。王安石则不然。王安石虽身兼变法的设计者和执行者之任,其变法的主张却只不过是对神宗忧国用不足的反应。 所谓王安石变法,无论是当时的反对派和拥护派,还是后来的批评者和赞许者,都比之于商鞅变法。从表面上看,两变法皆以富国强兵为旨,故比拟之似无不可。细观之,则二者之别实判若天渊,未可同日而语。不同之一,秦孝公任用商鞅变法所欲富之“国”为秦国,宋神宗任用王安石变法所欲富之“国”,为朝廷。故商鞅变法的结果,是“人家殷富”;而王安石变法的结果,用王安石自己的话来说,是“民不加赋而国用足”,意思是:不增加人民的赋税,而使朝廷有充足的钱使用。用当时的反对派代表人物司马光的话来说,则是“设法以阴夺民利,其害甚于加赋”,意思是:设法暗中夺取人民的利益,其为害比增加赋税还深。换言之,商鞅的变法,致使秦国的财富增长,而王安石的变法,致使宋朝的财产有所转移。不同之二,秦孝公任用商鞅变法所谓“强兵”为实务,以攻城野战为的;宋神宗任用王安石变法所谓“强兵”为虚词,以节省军费为的。故商鞅变法的结果是“民勇于公战”,而王安石变法的结果是“不惟胜敌,兼可省财”。宋朝的军事力量,且不必说面对主要的对手辽国有如螳臂当车,即使面对割据一方的区区西夏也是屡战屡败,难得一胜。可见所谓“不惟胜敌”,不过是一句撑门面的话,“兼可省财”才是由衷之言。不同之三,商鞅虽遭杀身之祸,其变法实功垂于杀身之后。王安石虽寿终正寝,死后甚至被追封为王,其变法却失败于身死之前。 对于王安石的变法,向来以批评者居多,甚至有将北宋之亡归责于王安石变法者,不无过火之嫌。近年却时来运转,比如,由范文澜主编、代表官方观点的《中国通史》视王安石的变法为进步,斥司马光等反对派为保守反动。时代迁移,观点变异,本属平常,不足为怪。可怪的是,《中国通史》认为被司马光等反对派指为“阴夺民利”中的“民”为“地主”,因而王安石的变法是进步的。姑且不说以“民”为“地主”之说,是否的确,即使如此,也得看从地主手中夺走或转移的财富转入谁人之手才能判断变法的性质。依照《中国通史》所遵循的理论,所谓皇帝,不过是最大的地主;所谓朝廷,不过是最大的地主之家。因此,就算王安石的变法与一般小民百姓无争,只是夺地主的利益归朝廷,充其量也不过是帮大地主的忙,打击中小地主。何进步之有?同样根据《中国通史》所遵循的理论,当时的社会是大鱼吃小鱼的剥削社会,大地主吃了亏,必然转嫁其损失于中、小地主;中、小地主吃了亏,必然转嫁其损失于租户、佃户。故归根结底,仍是小民百姓吃亏。何进步之有?
撇开意识形态不谈,王安石变法中可取的措施,似仅有免役和青苗两法。其余各项所谓革新,大都出自书呆子之见。免役法的大意是,根据原有的差役法须服差役(所谓服差役,换成现代的说法,就是替政府机构义务劳动)者,按财产多寡交纳所谓“免役钱”,从而不必自己服差役。原免役者,根据新法,也得交纳半数的免役钱,称之为“助役钱”。政府用征取的“免役钱”和“助役钱”雇佣劳工服役。因政府征取的“免役钱”和“助役钱”多于雇佣劳工所须之费,故政府从而增加一项收入。所谓“免役钱”,因以钱抵役,勉强能说是“民不加赋”。至于“助役钱”,则明显为一项新增添的赋税,无法纳入“民不加赋”的范围。之所以说免役法可取,不是从增税与否着眼,而是从可行性和效果着眼。越有钱的人,越愿意以钱换取免役的自由;越有钱的人,也越不胜任劳役。因而免役法当为可行、且行之有效的措施。据说,神宗死后司马光执政,一一除新复旧,王安石起初并不在意,直至司马光下令废止免役法时,方才惊愕叹惋。可见王安石自己也以免役法为其最得意之作。 青苗法,简言之,为政府在庄稼未熟之时,估计庄稼的价值,发放贷款,伺秋收之时,连本带利收回。美国农畜产品均有所谓期货交易,其构思与青苗法如出一辙,不同之处仅在于交易双方均为私方,政府无予焉。柞里子曾据青苗法而感叹王安石为早于九百年前就具有现代经济思想的奇才。有人读后不以为然,指出青苗法的主意并非出自王安石,而出于在宋仁宗时官陕西转运使的李参(范文澜《中国通史》主此说)。李参曾在陕西施行类似青苗法等措施不假,然而据此断定王安石的青苗法出于李参则不一定妥当。据《邵氏闻见录》:“王荆公知明州鄞县,……贷谷于民,立息以偿,……邑人便之。故宁熙初为执政所行之法皆本于此。”意思是:王安石在明州鄞县为知县时,……向农民发放谷物抵押贷款,令农民按既定利息偿还,……县里人以为方便。所以,宁熙初年王安石为执政时,所行的办法都以此为根据。又《六砚斋笔记》载:“王介甫令浙之鄞,……,介甫特出官钱轻息以贷,至秋则田亩之入安然足偿,所谓青苗法也。”译成今日之白话,即:“王安石为浙江鄞县知县时,……,王安石专门从政府拨款,以低息发放贷款,待到秋收时,田亩的收获足以偿还无忧,这就是所谓青苗法。”可见王安石早在浙江鄞县当县令时早已推行过类似青苗法的措施,而在为丞相之后推行新法之时,所依据的是自己在当地方官时的经验,而并非李参的经验。据史册记载,青苗法施行之时有强行摊派之举。所谓强行摊派,就是说不想借钱的人也必须得借。其目的显然在于籍以增加政府的利息收入。反对派曾据此而指责青苗法扰民生事,其指责不能不说是名正而言顺,然据此而否定青苗法的经济思想则未见其可,因其弊在执行方式而不在政策思想。 北宋中叶有位隐居在宋代称之为西京的洛阳者,姓邵名雍,白衣而在生得与贵为公卿者过从甚密,死后得以荣膺“康节”之谥号,可以想见其人在当时名声之大。上文所引《邵氏闻见录》,即其子伯温所撰。《邵氏闻见录》亦称《闻见录》或《闻见前录》,其中对于王安石变法颇多记述和评论。因邵雍是变法反对派主力司马光、吕公着、韩维、富弼等人志同道合的密友,而邵伯温之“闻见”,又多得自其父及其父之密友,是故《闻见录》中对王安石变法的批评多偏袒司马光等反对派。然其中也不乏公允不阿之论,比如《闻见录》指出王安石与司马光皆年少而贵显,不谙地方风俗民情,常各执己见相持不已。所谓不谙风俗民情云云,也正是讥为书呆子的意思,只是表达得较为婉转而已。 窃以为王安石的各项举措中最书呆子气的,要数对科举制的改革。自隋唐以来科举例以文章词翰取士,王安石以为文章词翰无补于吏治,遂改以经学为取士的标准。所谓经学者,指孔孟儒家之学。孔孟固然言及治国齐家之道,却止于泛泛的原则,并无任何系统或纲领,更遑论具体措施。换言之,经学只是一种意识形态。弃文章词翰而取经学,等于是弃语文而取政治。语文固然无补于吏治,政治又何尝有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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