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柞里子:《逍遥谈》(85-88) |
| 送交者: zuolizi 2006年03月30日09:01:54 于 [史地人物] 发送悄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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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吕不韦,籍贯、出身见前文,其为秦公子子楚谋取太子地位的事迹亦见前文,皆勿庸复赘。其为秦始皇之生父,则前文虽亦言及之而语焉不详,值得补叙如下。 吕不韦与子楚结交之时,取邯郸豪家女某同居,已有身妊。这女人美艳而善歌舞,子楚是个好色之徒,一见之下便迷得魂飞魄散,竟然请求吕不韦允其一亲香泽。吕不韦先是大怒,转念一想:业已破家为子楚谋,不如乾脆把这女人送给子楚做人情。于是叫女人瞒下有娠之情,嫁作子楚之姬,至期而生子,姓赵氏,名政。子楚不知情,以为己出,遂立政母为夫人,既及位为秦王而立政为太子,也就是日后的秦始皇。 这段史实有三点可进一步探讨。其一,关于秦始皇的出生,《史记.吕不韦传》有如下记载:“姬自匿有身,至大期时生子政”。没什么学问的人如柞里子者看了,自然会把这句话理解为:“女人自己隐瞒有孕,产期到时,生下儿子名政”。“大期”之“大”,系隐含郑重之意的语助,无须有实意。如今口语中尚保留这种用法,如“大年夜”、“大年初一”。“生产”本是大事,故称“产期”为“大期”,顺理成章。“大期”之“期”,释作“日期”之“期”、“时期”之“期”,亦顺理成章。可是替《史记》作注释的人,大约是因为学问太深,不满足于这等浅显易懂的解释。南朝裴絪《史记集解》和唐司马贞《史记索引》都引徐广的说法:“期,十二月”。《史记索引》又引谯周的说法:“人十月生,此过二月,故云‘大期’。”司马贞又对谯周之注释自下按语道:“盖当然也,既云自匿有娠,则生政固当愈常期也。” 谯周,三国末、西晋初人。徐广,东晋末学者,晚于谯周,其释“期”为“十二月”,当本谯周之说而来。“期”可解作“十二月”,不错。然是否合适于《史记.吕不韦传》此文,则大可疑。第一,隐瞒有娠,并不见得必定晚生方能瞒天过海,因有小产的可能。第二,有娠无须待两个月之后方才能知晓,故即便不曾小产,未必定须于正常产期之上增加两个月。第三,若释“期”为“十二月”,则“期”字本身已经包含“超过十个月”的意思,故不能再以“过”释“大”。若释“大”为“过”,则不能再释“期”为“十二月”,而只能释之为“日期”之“期”。若释“期”为“日期”之“期”,则“大期”,充其量只能释之为“过期”,而不能释之为“过二月”。由此可见,释“大期”为“十二月”,于事理既非必然,于语言逻辑亦欠通顺。 秦始皇受孕十二月始生的说法,虽或出于对文字的误解,却可能于无意之中启发了“真命天子”之说。后世大凡开国之君,少不得要搞一套说辞以便证实自己不同凡响。比如,汉高祖刘邦“隆准而龙颜”,“左股有七十二黑子”。汉光武刘秀“隆准、日角”。刘宋武帝刘裕“风骨奇特”,“龙行虎步”。隋文帝杨坚“龙颜,额上有五柱入顶,目光外射,有文在手曰‘王’”。唐高祖李渊“骨法非常”,唐太宗李世民出生之时“有二龙戏于馆门之外”,长成一副“龙凤之姿,天日之表”。赵宋太祖赵匡胤、太宗匡义兄弟家门前有洼曰“双龙谭”,赵匡胤“生之夕,光照一室”,“为定光佛后身”。明太祖朱元璋母“方娠,梦神授药一丸。及产,红光满室”。至民国修清史,仍袭此故技,称努尔哈赤“仪表雄伟”,“发声若钟”;称皇太极“颜如渥丹,严寒不栗”。如此等等,皆可视为秦始皇投胎十二月始生的翻版。 可进一步探讨之二,是秦始皇的姓。关于秦王室之姓氏,司马迁在《史记.秦本纪》中有如下总结:“秦之先为嬴姓。其后分封,以国为姓,有徐氏、郯氏、莒氏、终黎氏、运奄氏、菟裘氏、将梁氏、黄氏、江氏、修鱼氏、白冥氏、蜚廉氏、秦氏。然秦以造父封赵城,为赵氏。”,在同篇中又说:赵国之先人、晋文公时的名臣赵衰,即造父之后。在《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更分明说秦始皇“以秦昭王四十八年正月生于邯郸。及生,名为政,姓赵氏。”可见所谓秦之为嬴姓者,乃虚无飘渺的传说,有案可稽者实为赵姓。而自司马迁以降,古往今来之文人、骚客、学者,称秦必曰嬴,绝无有以赵氏相称者,不可解之至。然此至不可解,正可解另一至不可解。从来帝王家族,因其显贵一时,其姓氏罕有淹没无闻者。如汉之刘、唐之李、宋之赵,至今为大姓。其余如魏之曹,吴之孙,齐、梁之萧,陈之陈,明之朱,虽不及刘、李、赵之普遍,皆不为僻姓。双姓后世例多不见,或简省作单,故晋之司马稍僻,或混入马氏所致。唯所谓秦之嬴姓,自古迄今仅见两人焉。一为西汉之嬴公,董仲舒弟子,见《汉书.儒林列传》,一为东汉之嬴咨,名列“八及”之数,见《后汉书.党锢列传》。之所以冷僻如此,原来秦不姓嬴。 §86 可进一步探讨之三,是秦始皇的名。秦始皇的名,今本《史记》作“政”。然《史记集解》引徐广曰:“一作‘正’”,引宋忠曰:“以正月旦生,故名‘正’”。《史记正义》曰:“正音政”。可见,“政”可能只是“正”的注音。因以正月初一生故名“正”,听起来也比名“政”更有理由。究竟孰非孰是?窃以为可从中国历代避讳之习推敲之。所谓“避讳”,就是避免直接称呼或直接书写尊者、长者的名字,改用其他字、或改读为其他音、或简省笔划以代替之。帝王既为一国之尊,故帝王之名字未有不避讳者。比如,“列侯”本作“彻侯”,因汉武帝名“彻”而改。“秀才”在东汉改称“茂才”,因汉光武名“秀”而改。有唐一代自唐太宗以降,“世”皆改作“代”,因唐太宗名“世民”而改。上文曾提到荀卿因避汉宣帝之讳而改称孙卿,可能是最为人所熟知的避讳之例。“正月”之“正”,本读作“正式”之“正”,因避秦始皇之讳而改读作“征”。至于“政”,则素不闻有改读或改写之例。据此,则秦始皇之名,当以作“正”者为是,因为只有避本字而不避同音字之理,而绝无同音字尚且须避讳,却不避讳本字之理。然古今皆以“政”为是,此正同不以秦始皇姓“赵”,而以其姓“嬴”一样,至不可解。 所谓无独有偶,此至不可解,也恰好可以解释另一至不可解。因避帝王讳而发生的改动,除非所改者不属于日常通用词汇(如“列侯”之为爵位,既经西汉改名而后世承袭不变),事过境迁之后往往改回原貌。比如,西汉亡而“孙卿”恢复为“荀卿”,东汉亡而“茂才”改回作“秀才”,唐亡而“世”字重现。唯“正月”之“正”,至今读若“征”。倘若有人读作“正式”之“正”,则自以为有文化者无不以“没文化”窃笑之。中国历代政治和文化的主流皆既贬斥、诋丑秦朝不遗余力,亦贬斥、诋丑秦始皇不遗余力,绝不会破格尊重之。故之所以会避讳至今,正因误以“政”为秦始皇之名,从而使人忘却读“正月”之“正”为“征”缘避秦始皇之讳而之来。 于吕不韦的名目之下,谈如许秦始皇,似乎不无喧宾夺主之嫌。然吕不韦于秦之功,除造就秦始皇外,实别无可谈者。当秦始皇灭六国之时,论武功,首推王翦;谈文治,则非李斯莫属;而吕不韦皆无予焉。虽然,李斯之进用,出于吕不韦之推荐,故吕不韦也还可以说有推荐人才之功。 李斯,楚国上蔡(今河南上蔡西南)人。少时为小吏,看见衙门厕所里的耗子,所食既肮脏,又时常受惊于人犬。有一回入粮仓,看见粮仓里的耗子,却不仅吃得好,住得好,还整天悠闲自在,无人犬之忧。由此而受启发,以为人之贤与不肖,正同耗子一样,看你自己选择在哪呆着。于是不再当小吏,而改从荀子学“帝王之术”。在“帝王之术”四字上加引号,因文出《史记.李斯列传》。然所谓“帝王之术”,并非学术流派的固有名称,究竟何所指?顾名思义,当指游说帝王以求进用之术,与术家(术家与法家之分,说见前,此不复赘)和纵横家之学差近,而不可与商鞅入秦之初,用以试探秦孝公心思的所谓“帝道”和“王道”混为一谈。荀子以孔子继承人自视,以儒学正宗自居,若其所授者竟然包括差近术家和纵横家的非儒学的内容,则无怪乎后世有人要将之逐出儒家的门户。只是不知司马迁之所以用“帝王之术”四字概括李斯从荀子所学,是从李斯的行迹推测如此,还是别有所据。如系从李斯的行迹推测如此,则不一定就可靠。拜某某人为师,可以志在于求知而不在于求识,甚至可以不在于求一般性的知而仅在于求求知的方法。韩非和李斯同为荀子弟子,前者在思想上自成一家,后者在事业上自成一家,都不是缺乏个性和思想,以仅守师说为能为务者。故但凡据李斯或韩非的言行而揣测荀子之所教,难免偏差。
上段引文有两点或许须稍作解释。其一,文中的两“斯”字,皆李斯自称。古人自称,或用人称代词“我”、“吾”、“余”等,或直呼己名。直呼己名似乎是为更示谦恭的用法,与避免直接称呼尊者、长者名字的避讳恰好形成对照。此外,“我”、“吾”、“余”等人称代词可用来作为第一人称的泛指,比如,“我无尔虞,尔无我诈”;直呼己名则只能为第一人称的特指。直呼己名的用法今废,遂使这种微妙的区别无从表达。文言往往较白话含有更丰富的语意层次,不仅此例为然。 其二,“禽鹿视肉”四字,极费解。《史记索引》把“禽鹿”释为“禽兽”,释“禽鹿视肉”为“禽兽但知视肉而食之”,并从而把李斯的这句话引申为“不能游说取富贵,即如禽兽,徒有人面而能强行耳。”又引《庄子》和《苏子》“人而不学,譬之视肉而食”以为其解释作证据。案如此解说极其牵强。首先,释“禽鹿”为“禽兽”,毫无根据。且鹿为草食动物,倘若意在泛指禽兽,又意在“食肉”,则必不举“鹿”为禽兽之代表。其次,所引《庄子》和《苏子》,充其量只能说明李斯此语的出处。何谓“视肉而食”?并没有解释。第三,“即如禽兽,徒有人面”云云,又等于是把“禽鹿视肉”四字解释为“禽兽”。既已把“禽鹿”释为“禽兽”,又把“禽鹿视肉”释为“禽兽”,则等于是视“视肉”二字为无用之瘤赘。故以为不如柞里子之解释通畅并合李斯上下文之文意。1983年版《辞源》释“视肉”为“借指禽兽”,并引《史记》及《史记索引》此文为证。倘如此,则“禽鹿视肉”四字连文,岂不成了“禽兽禽兽”迭词?大谬而特谬。 §88 秦既灭六国,用李斯之计,废封建,设郡县,焚书坑儒等等,说已见前,此不复赘。前文未曾言及,而无论为功为过皆可记在李斯身上者,尚有所谓“明法度、定律令、同文书”。“明法度、定律令”,指法治和法制的制订。秦所定法度与律令多为汉所承袭,而既经汉所承袭者,又多为汉以降以至于隋所承袭,故秦虽不旋踵而亡,经李斯手所制订之法度和律令却有极其深远的影响。“同文书”,指统一中文的书写方式。先于秦之周,本为同文而治的封建王朝。先秦之末,周朝廷衰、诸侯各自为政,以至书写方式出现差异。秦一统之后,经由李斯制订一种标准书体通行全国。书属篆体,因为秦所制,故通称之为“秦篆”。又因较先秦之古篆文为晚出,故亦称之为“小篆”,以别于先秦的“大篆”。“秦篆”或“小篆”,也就是如今所谓的“篆书”,因“大篆”或“古篆”大都早已失传,故无须再区别之。据《汉书.艺文志》,秦篆大都取法《史籀篇》。据《说文解字》,周宣王(公元前827-公元前782在位)时太史籀着大篆十五篇以行于世,字体与更古的古文有异同。后世称这十五篇为《史籀篇》,而“大篆”也因此称作“籀文”。《史籀篇》既是周宣王改革文字时推行的标准文字教材,秦篆又大都取法于《史籀篇》,可见创秦篆的目的并不在革新,而在取缔战国期间各诸侯国产生的歧异。经李斯亲手写就的秦篆有《苍颉》七篇,以及秦始皇封禅、巡幸时所留下的石刻,和秦朝廷铸造的度量衡标准如秦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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