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佉卢文简牍中看精绝国的葡萄种植业1 |
| 送交者: tangtang 2006年03月31日09:06:15 于 [史地人物] 发送悄悄话 |
|
从佉卢文简牍中看精绝国的葡萄种植业 http://agri-history.net/scholars/weisi/weisi44.htm —— 兼论精绝国葡萄园土地所有制与酒业管理之形式 卫 斯 【摘要】本文通过对尼雅遗址出土的佉卢文简牍中相关农业经济方面文书的研究,揭示出农奴社会制度下的精绝国土地所有制之形态。土地私有是精绝国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式。作为私有财产,无论是买卖,还是抵押葡萄园土地,双方均立有契约或协议书。葡萄种植是精绝国的一项经济支柱产业。精绝国大面积种植葡萄促进了葡萄酿酒业的发展。国家对酒业的管理十分严格,设立有专门征收税酒的酒局,以村或百户为单位向酒局上缴税酒,国家将税酒还通过商运销售到周边国家与地区。葡萄种植户拖欠税酒是要支付利息的。酒税是精绝国的一项主要财税来源。 【关键词】精绝国 ;土地所有制;葡萄种植;酒税。
尼雅遗址位于新疆自治区民丰县北约150公里的尼雅河尾闾地带。据考古调查发现:在尼雅终点处的沙丘沙岭之间,南北约25公里长,东西约7.2公里宽、总面积约180平方公里的范围内 ,遍布着寺院、官署、住宅群、种植园、冶铁作坊和墓地等古代遗存。1931年2月斯坦因在尼雅遗址中发现了一枚汉简,有地名“精绝”二字。汉简称“……汉精绝王承书从……”⑴大意是:X年X月X日,负责西域事务的官吏向 臣属于汉朝的精绝国王下命令等等。从此汉简得知,尼雅古城即是两汉文献中的西域三十六国中的“精绝国”故址。《汉书·西域传》:“精绝国,王治精绝城,去长安八千八百二十里。户四百八十,口三千三百六十,胜兵五百人。精绝都尉、左右将、译长各一人。北至都护治所二千七百二十三里,南至戎卢国四日行,地阸狭,西通扜弥四百六十里”⑵。尼雅之地,西汉时为精绝国,东汉时虽归鄯善国统辖,但后来又度复国。尼雅遗址先后出土佉卢文残卷720余件,涉及农业经济方面的文书约150余件。占文书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一。与畜牧有关的文书约80余件,占出土文书总数的九分之一,与葡萄种植和酒业管理有关的文书近20余件,占整个农业经济文书的约八分之一⑶。 本文仅就尼雅遗址出土的有关精绝国葡萄种植和酒业管理方面的佉卢文农业经济简牍作以探讨,因为葡萄园依附于土地,故将精绝国土地之所有制形态一并讨论。不妥之处,敬请方家教正。
一、 精绝国的葡萄种植与葡萄园土地所有制之形式 众所周知,土地私有制的确立,是私有制最后完成的标志,而土地私有制的最后确立又是以土地可以自由买卖为标志的。恩格斯指出:“完全的、自由的土地所有权,不仅意味着毫无阻碍和毫无限制地的可能性,而且也意味着把它出让的可能性”⑷,也就是说,“土地所有者可以像每个商品所有者处理自己的商品一样的去处理土地”⑸。 恩格斯1853年6月6日于曼彻斯特致马克思的信中在谈及古代东方各民族为什么没有达到土地私有制,甚至没有达到封建的土地所有制的原因时说:“主要是由于气候和土壤的性质,特别是由于大沙漠地带,这个地带从撒哈拉经过阿拉伯、波斯、印度和鞑靼直到亚洲高原的最高地区。在这里,农业的第一个条件是人工灌溉,而这是村社、省或中央政府的事。在东方,政府总共只有三个部门:财政(掠夺本国人)、军事(掠夺本国和外国)和公共工程(管理在生产)”⑹。精绝国地处塔克拉玛干大沙漠南缘,尼雅河自昆仑山北麓流淌而至,是精绝国的主命脉。《汉书·西域传》称其为“居国”,即以从事农业活动为主的国家,其气候和土壤条件与阿拉伯、波斯、印度和鞑靼差不多,但此时的农业人工灌溉工程并不完全需要整个村社或整个国家的力量才能完成,尼雅河稍加导流就可以灌溉其沿河两岸的耕地,这大概是事实。土地私有制在精绝国的出现,从某种程度上说明了这一点。尼雅遗址出土的佉卢文农业经济简牍文书中,对精绝国土地私有制有充分地反映。 精绝国除了山川、河流、森林、牧场、道路等以外,当时的土地所有制之形态分属:皇家土地、庄园主占用的土地、寺院僧人耕种的土地、平民耕种的土地、农奴仅有的少量土地等五种情况。土地私有是精绝国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式。在税收方面,除寺院僧人耕种的土地不纳税外,其余的土地都纳税,皇家土地也不例外。《新疆出土佉卢文残卷译文集》(下文简称《译集》)⑺所收录的第374号简牍就有“皇家土地亦征税”之纪录。该简牍云:“从前汝处摩辛那之年税由tuguja苏陀莎那及yatma阿科两人从人民之私有地产(kilmeciyana该字于第358号文件内被译作‘佃户’中译注)征收,皇家土地(rajade)亦征税”⑻。 但皇家土地上肯定是有葡萄种植的。葡萄种植作为当时精绝国农业的一项主导产业在其国民经济中占有相当比重。下面选几件反映精绝国民间土地买卖、尤其是葡萄园相互买卖、抵押、和作为祖业兄弟之间平分和继承的佉卢文农业经济简牍文书加以分析,从中可以看出精绝国的土地私有制之形式和葡萄园种植业管理方面的一些基本情况。 1、 《译集》第419号简牍,《菩地啰及菩达耶卖葡萄园协议书》: 此一有关向菩地啰及菩达耶(购买)之葡萄园一所之文件,由〔……〕及僧伽色利妥为保存。 此系僧人僧凯、苏阇多及达迷啰之印。 兹于伟大国王、上天之子夷都伽·阿没克伐吉在位之28年11月13日,sramamna阿塔莫之两子菩地啰及次子菩达耶愿将4Apcira之葡萄园一所及另一块在misi地内之letga kuthala出卖。总共为五块地。阿难陀购买该五块地,付地价金币一枚,另付两穆立,以后又付12穆立。双方在此公平之条件上达成协议。买卖双方皆很满意。此文件系根据菩地啰及菩达耶之请求在凯度多僧伽比丘之面前所立。证人为:僧人菩达罗支,僧伽之长老,僧人夷毕耶〔……〕僧人及dasavida僧凯,僧人达摩迷多罗〔……〕,僧人达摩迦摩,法师利达犀那之仆人支祗多,僧人祖祗色多及舍那伽。此文件系由余司书阿钵吉耶奉僧伽比丘及菩地啰和菩达耶之命所写。其权限和生命一样,长达千年。今后,无论何人提出异议企图推翻此项协议,在僧伽比丘面前均属无效。企图推翻协议之罚款为布5匹,并处罚(dhamta=danda)十五大板。(其)权限已如此详细(规定)。期限无限。 僧人菩达伐摩和僧人跋多罗为证人⑼。 第419号简牍中的“此文件系根据菩地啰及菩达耶之请求在凯度多僧伽比丘之面前所立”一语中的“凯度多”是一个地名。林梅村先生认为:凯度多(cadota或cadoda)在尼壤城附近,是一个大行政区。这个地名在发音上和汉语“精绝”相近,“凯度多”即“精绝”。尼壤城即尼雅。根据林梅村先生考证,鄯善国统治下的精绝州州府并非建立在汉代精绝国的故址上,尼雅古城应即汉精绝国首都精绝城所在地。佉卢文书中的凯度多(精绝城)应即鄯善国统治时期的精绝州州府所在地⑽。这说明,菩地啰及菩达耶与阿难陀买卖葡萄园的协议是在凯度多签订的,葡萄园的所在地不在尼雅,而是在精绝国故址附近。 2、《译集》第574号简牍,《kori牟罗德耶及罗没索磋买卖耕地及葡萄园协议书》: 此一有关属kori牟啰德耶所有之耕地及葡萄园一所(所生产)之食物和酒之文件。由罗没索蹉妥为保存。 此系ogu达摩钵啰kori牟啰德耶及kitsatsa楼色都之印。 兹于伟大国王、上天之子夷都没伽·阿没瞿迦陛下在位之34年2月24日,kori牟啰德耶及罗没索磋达成一项协议。罗没索磋曾向牟啰德耶之诸奴隶买地。该地已由罗没索磋付给报酬,价款potgonena酒1米里马及vito马1匹必须归回。(此地)已由牟啰德耶交给罗没索磋收取。关于此事,kori牟啰德耶现已允许罗没索磋今年开辟葡萄园及耕种该地。秋天(?)无论该地生产多少食物和酒,皆归罗没索磋所有。(价款)potgonena酒1米里马及vito马1匹应由该罗没索磋付清。由于该地,kori牟啰德耶不能向罗没索磋要谷物作为地租,罗没索磋也不能向kori牟啰德耶索取(共为)potgonena酒1米里马及vito马1匹(之价款)秋天,双方将作协议,作出决定。若彼等对该项价格不同意,rathi树及pamni皆由罗没索磋从葡萄园取走,作为彼之财产,彼自己之土地由kori牟罗德耶取去,如同从前这系kurora一样。此事之证人为ogu达摩钵啰,kori牟啰德耶及kistasta楼色都⑾。 《译集》 第574号简牍中所记“罗没索蹉曾向牟啰德耶之诸奴隶买地” 之情形,反映出精绝国当时的农奴社会制度,庄园主奴役之下的奴隶虽有少量土地归自己所有,但其出售时还要经过庄园主出面交涉,因为奴隶在当时是不具备独立人格的。只有他或他们的主人,才能够代表他或他们。所以,牟啰德耶之诸奴隶卖地,只能通过牟啰德耶向罗没索蹉出售。《译集》中直观反映皇家和庄园主将土地、葡萄园租佃给一般平民经营的纪录很少,“kori牟啰德耶不能向罗没索蹉要谷物作为地租”一语在此协议中的出现,反过来说,皇家和庄园主有可能将土地、葡萄园租佃给一般平民经营,平民之间也可能存在着土地相互租佃之情形。同时,此协议明示:罗没索磋买地是为了开辟葡萄园,可见葡萄种植在精绝国是一项经济支柱产业,否则,民间种植葡萄之风不可能如此盛行,人们种植葡萄也不可能有这么高的积极性。 3、《译集》第581号简牍,《耶吠村人达摩阇与司书罗没索磋买卖葡萄园之协议》: ……阿没克伐迦陛下在位之6年4月14日,有男人达摩阇,另一人司书罗没索磋。双方在此干旱和饥馑之时达成一项买卖。彼等皆系耶吠村本地人(kilmeci)。该达摩阇愿将内共有7avacira之葡萄园一所卖给司书罗没索磋。给价6手长之地毯(tavastaga)1条,kavaji1,绵羊2只,谷物1米里马。双方在此公平之条件上当执政官kitsaitsa毕特耶及kala迦罗没磋之面达成协议。证人为cozbo伐钵,karsenava舍楼吠耶,yatma凯托及侍从阿利色钵。司书罗没索磋对该葡萄园有权作为礼物赠送他人、交换、为所欲为。今后,无论何人若对此事进行告发、发生争执或异议,皆无权在皇廷反案。此收据系由余,司书耽摩色钵之子、司书莫伽多所写。其权限如生命一样,长达千年。 yatma莫莱那断绳⑿。 很明显, 此“买卖葡萄园之协议书”是在非常之情况下签订的,协议书如实地记述了鄯善王阿没克伐迦在位6年4月,天气干旱,耶吠村人达摩阇一家饥馑难忍,不得已将7avacira之葡萄园一所,以6手长之地毯1条,绵羊2只,谷物1米里马之价卖给司书罗没索磋的情景。文书末尾"yatma莫莱那断绳"一语,说明此协议在签订时,还举行了庄重的"断绳"仪式,断绳人即协议签订仪式的主持人。断绳后即表示协议生效。 4、《译集》第586号简牍,《达摩娑与司书罗没索磋买卖葡萄园契》云: 有一男人,名达摩娑。彼愿意将内有15sujada之葡萄园一所以及地上之树卖给司书罗没索磋。给价马1匹。双方同意并作了决定。自今以后,司书罗没索磋对该葡萄园有权支架、拆架、剪葡萄、饮酒、交换、出卖、为所欲为。彼等在诸执政官kitsaitsa伐钵及kala迦罗没磋之面前作了决定。证人为阿注尼耶,vasu凯地耶,sothamgha鸠罗吉耶,sadavita钵克伐耶,karsenava磋卢迦,sadavita莫伽多,ageta耽没夷迦,yatma色朗伽,sadavita弗娑伐罗及vurgaga罗多吉耶。今后,无论何人对此事进行告发,发生争执或有异议,皆无权在皇廷反案。此收据系由余,司书耽摩色钵之子、司书莫伽多奉诸执政官之命所写。其权限如生命一样,长达一百年。彼等在凯度多之parampula作了决定。此收据系根据达摩阇之请求所写。vasu凯地耶断绳⒀。 这虽然是一件“买卖葡萄园契”,但这件契约间接反映出精绝人在葡萄生长期间的管理过程,即对葡萄的“支架、拆架”和对葡萄的修剪。文书中的“剪葡萄”,贯穿上下文意,笔者认为:应该理解为对葡萄藤蔓的修剪,而不是指采收葡萄。佉卢文简牍资料中没有直接记载精绝人在葡萄生长过程中如何管理的情形,但这件契约在对买方、即葡萄园新主人所享有权利的表述中,清楚的告诉人们:精绝国农田里的葡萄园,其葡萄生长都是有支架支撑的,适当季节都是要进行修剪的。文书中虽未见葡萄浇水的记录,但《译集》第72号文书中明确记录下:“小麦曾灌水二、三次”⒁。毫无疑问,小麦浇水,葡萄浇水也是可以肯定的。修剪葡萄滕蔓是要有一定专业技术的,修剪的时间一般是在葡萄停止生长,落叶后的秋末冬初,或者是初春季节葡萄藤蔓尚未萌发新芽之前进行。 5、《译集》第473号简牍,《僧人僧迦尸罗将所属耶钵笈之一所葡萄园及一块耕地抵押给他人之文书》云: 顷据耶钵笈向余报告,僧人僧伽尸罗将属彼所有之葡萄园一所及耕地一块抵押给他人。汝务必当面作详细询问,葡萄园及耕地是否确已抵押。该耕地及葡萄园为耶钵笈自己之财产,彼不应该放弃。该葡萄园及耕地为耶钵笈之财产,应由接受抵押者归还(耶钵笈)。若非如此,等等……⒂ 诚然,无论是现代还是在古代,凡是能在人际生产、生活交往过程中作为大宗财产抵押的物品,都是抵押财产人的贵重财产。土地作为葡萄园的载体是一种生产资料,葡萄园附属于土地,这块土地就显得尤为贵重。所以,无论在任何情况下,葡萄园是不能轻易出售和抵押的。如果接受抵押者所得葡萄园是通过不合法手段得到的,或者抵押者将本不属于自己的葡萄园抵押跟别人,官方将出面干涉抵押者和接受抵押者双方的行为,终止它们之间因抵押所达成的协议的执行,此文书反映的就是这样一种情况。 此外,《译集》第187号简牍中有“鸠伐耶、莫伽多、支莫啰及莱迷没四人平分祖父和父亲田园、葡萄 园等遗产”之记述。 简牍云:“鸠伐耶、莫伽多、支莫啰及莱 迷没那四人有彼祖父和父亲相传之田园一所〔……〕。葡萄园一所及可耕地若干。现彼等已将全部财产(包括衣服、被褥等等)平均分配”⒃。 通过对上述几件佉卢文农业经济简牍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臣服于鄯善王统治下的精绝国的土地私有制之形态和葡萄种植业在农业方面的主导地位。《译集》第655号简牍是一件有关僧人与僧人之间买卖葡萄园的文书⒄,格式与第581号、586号简牍相同。《译集》资料中虽然没有直观反映皇家和庄园主将土地、葡萄园租佃给一般平民经营的纪录,但庄园主与平民、平民与平民,僧人与平民之间,将土地、葡萄园相互自由买卖、抵押的情况相当普遍,187号简牍中兄弟四人平分祖业——葡萄园的记录,更是显现了土地私有制在当时的社会形态与地位。葡萄园作为私有财产,无论是买卖,还是抵押,双方均立有字据,即有契约或协议书。契约或协议书的基本要素:1、立约或协议的时间。2、立约或协议人双方姓名。3、立约或协议的具体条件和内容(其中包括毁约处罚)。4、证人、司书姓名等。5、比较重要的协议末尾还有主持签订协议人的名字、即断绳人署名。由此可见,土地私有是精绝国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态。 历年来,有关精绝国葡萄种植方面的实物考古发现有: 1、1959年新疆自治区博物馆在民丰县一座东汉时期的合葬墓里发掘出的毛制品中,有一种古代被称作“罽”的毛布上织绘有人兽葡萄图案。“图案中有深目高鼻的人物,有虎头、鹿头等兽形,有成串的葡萄和叶、藤以及小花朵等纹饰”⒅。 2、19世纪初,斯坦因在尼雅遗址曾发现巨大果园一座,各种果树同葡萄架的行列都很整齐⒆。3、1995年10月在尼雅遗址一号墓地三号墓,一座男女合葬墓中,在女主人脚下成组的陶器、木器中,内置羊腿、梨、葡萄、粟饼等遗物⒇。 我国西域种植葡萄至少有2500年以上的历史,据《光明日报》报道:2003年4月,在新疆吐鲁番鄯善县洋海墓地一座2500年以上的古墓中,发掘出一株葡萄标本,考古学家认定它属于圆果紫葡萄,其实物为葡萄藤。全长1.15米、每节长11厘米、扁宽2.3厘米(21)。至精绝国时代,西域各国种植葡萄已走过六七百年、甚至更长的路程。尼雅遗址所发现的汉代果园中的排列整齐的葡萄架,和一号墓地三号墓出土的葡萄实物,以及民丰县东汉墓出土的人兽葡萄纹图案罽,充分说明,精绝人从立国开始即会种植葡萄。联系前面佉卢文简牍所提供的情况,更说明精绝国葡萄种植业的兴旺发达。 |
|
![]() |
![]() |
| 实用资讯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