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代吉林“摊丁入地”改革始末 |
| 送交者: tangtang 2006年03月31日09:06:15 于 [史地人物] 发送悄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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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吉林“摊丁入地”改革始末 http://agri-history.net/blog/more.asp?name=yibzh&id=74 衣保中 “摊丁入地”是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一项重要赋税改革,早在清康熙末年就开始在广东、四川等地试行,雍正年间已推行于全国大部分省份,而吉林一直到光绪九年才得以推行,是全国推行“摊丁入地”改革最晚的地区。本文主要根据新发现的档案资料,介绍吉林实行“摊丁入地”改革的始末。 一、吉林何以迟迟未实行“摊丁入地”改革 吉林是清朝“参山珠河”的封禁之区,禁止流民进入私垦,因而吉林长期“民人无多,增除不定”[1],设置州县和编审户丁的时间都比较晚。雍正五年,始在吉林设置永吉州和泰宁、长宁二县(不久二县先后被裁并),隶属于奉天府,开始向当地民户征收地丁钱粮。雍正十二年,编审永吉州民丁2 186,征银327两9钱;长宁县民丁201,征银30两1钱5分[2]。乾隆四年,户部复准:“吉林等处有直省百姓情愿入籍,准其入籍。但不得容匿逃人重犯,改换姓名,潜居其地。必行询名原籍,咨复到日,于户口册照奉天所属民人,每名征丁银一钱五分。”[3]从此,吉林开始正式编征流民。此后编审民丁逐年增加,乾隆六年。永吉州编审民丁4102,征银615两3钱[4]。乾隆十二年,又裁永吉州,置吉林厅,设理事同知及巡检等官,直接隶属于吉林将军,此后吉林才单独征收地丁钱粮。当年吉林厅编审民丁4 143丁[5]。乾隆二十六年,伯都讷开始编征民丁。二十九年,宁古塔和三姓也开始编审民丁。最晚的是阿勒楚喀,直到-乾隆四十六年才开始编征民丁[6]。此前,乾隆三十四年就曾在阿勒楚喀查出流民242户,但都被“驱逐至伯都讷地方”入籍纳粮[7]。可见,当全国大部分省份都已推行“摊丁入地”时,吉林才开始编审户丁,征收丁银。 吉林迟迟没有实行“摊丁入地”,除了“民人无多,增除不定”的客观原因外,还有清政府想通过编审征丁增加税收的主观原因。康熙五十二年实行“盛世滋丁永不加赋”,但吉林却因当时并未有丁赋而没有实行。直到乾隆三十七年,才诏令吉林各属“以三十六年编审为定额,以后永不加赋”[8]。同年,又奉谕旨:“今丁银既皆摊入地粮,而滋生人户又钦遵康熙五十二年皇祖恩旨,永不加赋,则五年编审不过沿袭虚文,无裨实政,……嗣后编审之例,永远停止。”[9]从法令上看,这一年吉林开始固定丁额和停止编审,但实际上,这一政策在吉林并没有彻底实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永不加赋的诏令中同时还规定:“惟开户入籍家奴,官庄年满幼丁,仍按例加征。”[10](2)阿勒楚喀、拉林等地,仍然征收滋生丁银。嘉庆二十二年,吉林将军富俊曾奏请将吉林各属民户滋生人丁请照阿勒楚喀、拉林之律一律征丁”,即在吉林全面恢复滋丁加赋之制。但这个奏请未获批准[11]。(3)所谓“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及“停止编审”,乃是专指已经定居下来的陈民旧丁而言,而对于新清查出来的流民,仍然要编审入籍、交纳丁银。例如嘉庆十六年伯都讷查出流民9 548户,“均令入册纳丁”[12]。因此,乾隆三十六年以后,吉林的丁额仍在不断增加,这种趋势一直持续到道光初年。吉林各属的编征丁额,乾隆三十六年有13 302丁,至道光四年为44 362丁,增加了3倍以上。其中伯都讷和三姓的编征丁额,乾隆三十六年分别为1 884丁和56丁,道光四年则分别为14 775丁和410丁,分别增加7.6倍和7.3倍。特别是从未停止“滋丁加赋”的阿勒楚喀,乾隆四十六年征丁50,道光四年征丁3 074,四十余年间丁额增长了60多倍,平均每年增长1.5倍左右[13]。因此,吉林的丁额在实行所谓的“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和“永停编审”后,仍然在迅速增加,实际上并没有固定,人民的丁银负担也未获减轻,而政府的丁税收入却不断增加,因而对“摊丁入地”就不那么热心,这是迟迟没有推行“摊丁入地”的主观原因。 二、清末吉林实行“摊丁入地”改革的背景 关内各省在“盛世滋丁永不加赋”后,基本实现了丁额的固定,因而不久就推行了摊丁入地改革,并在此基础上最后废除了户丁编审制度。但吉林在没有真正固定丁额和推行摊丁入地的情况下,也和关内各省一样“停止编审”,这样不仅使“停止编审”在实行中打上很大的折扣,而且造成了丁银征收制度上的种种混乱。特别是道光弛禁以后,吉林移民迅速增加,“民户日见蕃庶”[14],这种混乱的丁银征收制度已经积弊重重。光绪九年,吉林将军铭安曾在奏折中痛陈其弊:“谨按:吉林在雍正时,理事官皆隶属奉天府,地方民人无多,增除不定,非道光以后渐至入籍民户多于旗户情形可比,故丁粮分征,虽值编审已停,而至今仍沿其旧。然在丁地摊征之处,编审诚属虚文;其丁地分征之处,编审则为要务。编审停后,分征于有定之户,其弊尚轻;分征于不定之民,其弊滋大。盖册止当年之户,而民非当年之名。经征之时,官惟照册责之吏胥,吏胥亦惟照册录票,责之乡地。其实自官至民,皆莫辨现在某户应纳,某户不应纳,以编审停而开除抵补章程亦与俱废故也。于是官惟以足额为务,民惟以纳课求安,其间之吏胥乡地,虽值民户日繁,而犹私造摊贴等名,几至无户而不扰及,以遂其中饱之私,且若据之以为恒产。官既破除无计,民实贻累无穷,有力者惮重迁,无力者多逃避,实百年之积弊也。”[15] 从以上资料可见,吉林“编审停后”,册籍混乱失真,乡地吏胥乘机勾通舞弊,擅自摊补摊贴,滥派浮收,加重了人民的负担,致使大量民户流离失所。这样不仅危及社会秩序的安定,也有碍于丁银的征收。尽管道光以后吉林地区的移民因弛禁而迅速增加,但政府的征丁数额反而出现了停滞甚至减少的趋势。光绪八年的征丁数额竟比道光四年减少427丁。吉林知府李金镛指出:“若不亟为设法变通,恐逃者终逃,存者亦将接踵他往。流离失所,固属可悲;课赋虚悬,尤属可虑。”[16] 而且道光以后,为解决财政危机和抵制沙俄侵边,清政府在吉林实行了移民实边和弛禁放荒政策。吉林的这种落后、混乱的丁银征收制度,却造成了“编户之氓以丁为累,流徙无常,公私交困”的局面[17],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招民垦边”的新形势。况且这种“丁地分征”制度已在人民的逃亡斗争下被彻底破坏,无法挽回,“若谓诏令原丁回籍当差,则已久飘他方,无从查访;如或责令新户充当,又恐民人视为畏途,亦将仓皇出走”[18]。清政府为了稳定秩序,保障税收,就不得不在吉林废除“丁地分征”制度,推行早已在关内各省实行的“摊丁入地”改革。 三、吉林“摊丁入地”改革的实施与意义 吉林的“摊丁入地”改革,是由著名爱国循吏、吉林府首任知府李金镛首倡推行的。他在光绪八年十月十日上书吉林将军铭安,请求将吉林府及伊通州、敦化县正耗丁银,“仿照内地名省章程,均丁于地”,并建议将伯都讷、宁古塔等处丁银也“统行变通办理”[19]。铭安很快批准了他的请求,并于光绪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奏朝廷,奏请谕旨。三月十二日皇上将这个奏请交由户部审议,户部认为可行,具复云:“臣等公同商酌,所筹办法系为归核实,除积弊起见,诚为救时要务,……应拟如所请”。四月七日,“奉旨依议”。十九日,户部山东司“恭录谕旨,抄录原奏,飞咨吉林将军”。二十二日,吉林将军玉亮(当时铭安已因病解职)接到谕旨及户部行文,转饬吉林、宁古塔,伯都讷三城在当年摊丁入地[20]。 吉林实行“摊丁入地”改革仅限于吉林(包括伊通州和敦化县)、宁古塔、伯都讷三城所属的纳赋民地,不包括各类旗田、官庄、蒙租地及纳租民地。吉林征收丁银的地方除了上述三城外,还有阿勒楚喀和三姓二城。光绪八年,阿勒楚喀共有人丁3 043,共征银456两4钱5分。但此城“止有丁银,并无地粮”,即没有纳赋民地,因而无法摊入地亩。至于三姓,其所属永凝社四甲有行差人丁408,额征丁银及耗银共67两3钱2分,但这里纳赋民地只有181亩,额征田赋银及耗银共6两2分8厘。如果将丁银摊入田赋银中,那么每田赋银一两要均摊丁银十一两一钱六分七厘八毫八丝。这样一来,“三姓地粮之数不及丁银十分之一,亦难摊入”[21]。鉴于阿勒楚喀有丁无地和三姓丁多地少的特殊情况,这二城“仍照旧办理”,没有实行“摊丁入地”,继续单独征收丁银,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清朝灭亡。 吉林“摊丁入地”的方式,是将丁银分别摊入各城的田赋银中去,而不摊入田赋米中;并且不分等则,一律按银两均摊。户部在审议铭安奏折时,曾对此提出过疑问:“惟查吉林地方向来银米兼收,此次摊丁归地,何以于米粮一项未议摊入,是否遗漏?再查各处征收款册一分至八分不等,今不分轻重一律摊征,是否不至偏枯?应令该将军按照所指查明妥办报部,以凭稽核。”[22]不久,吉林知府李金镛和伯都讷厅抚民同知觉罗同勋分别呈文向上级说明这样摊征的理由。觉罗同勋主要说明了以下两点:(1)“米粮一项本系按地之上中下则匀摊,且有银即有米,既将丁银摊入地银,自可毋庸再摊入米折”。(2)“所谓一分至八分者,亦地有肥薄之别,而丁即有轻重之分。摊丁视地银之多寡照数均摊,原议斟酌至当,并无偏枯之累。即如卑厅下则地,每亩征银一分,则应摊丁银一厘三丝零。不分等则地,系皆膏腴之田,每亩征地银八分,则应摊丁银八厘二毫有零,轻重判然。”[23]可见这种摊丁方式既简便易行,又使丁银负担和土地的数量及质量结合起来,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吉林各地摊丁的科则差异较大。吉林每田赋银一两摊丁银一钱九厘九毫三丝,宁古塔每田赋银一两摊丁银三钱三分八厘六毫,伯都讷每田赋银一两摊丁银一钱三厘九毫六丝[24]。摊丁科则最高的是宁古塔,其次是吉林,再次是伯都讷。各城摊丁科则的差别,是由其丁银和地银的比例所决定的。吉林丁银和地银的比例约为1:9.1,宁古塔丁银和地银的比例为1:2.9,伯都讷丁银和地银的比例为1:9.6。地银多、丁银少的地区,摊丁科则就低;反之,丁银多、地银少的地区,摊丁科则就高。 在吉林推行“摊丁入地”改革,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首先,由于丁归于地,简化了赋役内容和征收手续,澄清了吉林长期以来丁地分征所造成的一系列混乱和弊端,减轻了吏胥的骚扰,使无地穷丁不至因沉重的丁银负担而转徙流亡;在籍民户也免除了包赔丁银之累。正如吉林知府李金镛所言:摊丁入地后,“在有地各户虽于粮额稍增,而穷户之流亡可免,里胥之科派可除”[25]。其次,这项改革一方面起到了“安置丁户,俾免逃亡”的作用,从而有利于招徕和安置大量移民;另一方面又导致户丁编审制度的彻底废除,使清政府对移民的人身束缚有所放松,便于他们较自由地迁移到地旷人稀的边远地区,进行土地开发和从事工商业活动。因此,“摊丁入地”改革和弛禁放荒政策互为表里,对吉林的人口增长和经济开发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根据清政府户部清册的统计,从嘉庆二十四年至光绪七年的六十余年间,吉林的人口长期徘徊在32万至34万之间。光绪九年推行“摊丁入地”改革以后,吉林人口才迅速增长。光绪九年,吉林人口突破了40万,十八年增至55万,次年又增为62.6万,光绪二十三年已增至77.9万[26],到宣统二年,吉林人口已达553.8万[27],约为光绪九年的14倍。 吉林是全国最后一个实行“摊丁入地”的地区,吉林实行“摊丁入地”标志着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完成了自康熙末年以来各省陆续推行的“摊丁入地”改革,使全国赋役制度进一步趋于统一。
注释: [1][14][15][16][17][18][19][20][21][22][23][25]吉林将军衙门档1(7—3)—523。 [2][4][5][6][8][10]《盛京通志》卷35,户口一。 [3]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58流寓异地条。按:《吉林通志》、《永吉县志》记此事为雍正四年,查与嘉庆、光绪两朝《会典事例》不符,系属误载。 [7]《清朝文献通考》,卷19,户口。 [9]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57。 [11]《清朝续文献通考》,卷25。 [12]道光《户部则例》卷4,户口。 [13]《吉林外记》,卷7。 [24]吉林将军衙门档1(7—3)—532。按:郭松义先生在《论“摊丁人地”》(载《清史论丛》第三辑)一文中,曾述及吉林的摊丁科则,谓:吉林每地银一两摊丁银三钱三分八厘六毫,伯都讷每地银一两摊丁银一钱三厘九毫六丝。查与文献及档案记载不符,特此更正。 [26]严中平等:《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附录《清代乾、嘉、道、咸、同、光六朝人口统计表》。 [27]《中国经济年鉴》,第3章,人口,商务印书馆1934年出版。
作者简介:衣保中(1962——),男,黑龙江省木兰人。理学博士,国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吉林大学东北亚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农业大学中华农业文明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农业大学土地管理学院博士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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